社论:集体返航侵扰公益 求解之道不在惩戒(南方都市报 2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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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集体返航侵扰公益 求解之道不在惩戒
2008-04-07 10:05:0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3月31日,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发生18个航班“集体返航事件”,致使1500多名旅客滞留昆明巫家坝机场。4月1日,该公司又有3个航班“因天气缘故返航”。据知情人士称,这一系列集体返航事件是公司飞行员为争取权益而采取的非正常行动。尽管东航公司目前并未承认事件因之而起,国家民航局对事件的详细调查亦在进行中,但这一罕见的集体返航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各路善后尤其需要积极应对、谨慎而为。
目前舆论多将事件以“罢飞”定性,对当事飞行员亦颇不宽容,严加惩戒之声不断。但这种不问来源,只求整肃的思路,向来威权有余而后效难彰,事实上处理今日复杂的利益纠葛,已难以措手。而公共言论越过权利相对一方而施以个人或群体谴责,既无必要亦无可能,相反显出社会公共规则缺失的乱象。
飞行员对航空公司负责,航空公司对乘客负责。舆论虽不满飞行员维权“绑架”上千乘客,但直接谴责当事飞行员,甚至强加严惩的做法却同样不妥。飞行过程既无安全硬伤,又以天气不便降落为技术借口,整个事件便落于飞行员的专业裁量范围之内,使任何严肃的处理囿于专业论证而并不简单。飞行员尽管要为绑架公共利益的维权行为垫付道德风险,但严格的责任追究却难由舆论来实施,而需要对事件做出解释和善后的恰恰只能是航空公司。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涵盖多重利益矛盾,不加辨析地处理只会后患无穷。就事件呈现来看,飞行员的个人利益、航空公司的企业利益、乘客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均不同程度受损,其所反映的恰恰是东航事件矛盾核心的三个层次。飞行员的个人利益或者说群体利益问题,近年来有相当多的案例为证,但无外于劳资矛盾一系。中国的民用航空业脱胎于军用体制,与今日普遍的市场化体制相去甚远,改革亦相当缓慢。在劳动力自由流动已成市场常识的今天,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长达99年的劳动合同,确实已与“卖身契”无异。
今年以来,已发生了几起飞行员辞职的极端事件。1月初,6名南航飞行员连续数日在广州总部大楼前静坐,要求公司批准他们的辞职要求;3月中旬,上海某航空公司飞行员通过集体请假等方式要求权益。有言论认为,此次集体返航事件的爆发,体现了中国航空业人力资源行政管制与市场定价之间的激烈冲突。具体到航空公司内部,则体现为激烈的劳资矛盾,在缺乏有效沟通渠道的情况下,所呈现出的恶性发作。无论是增强航空业自主发展的政策弹性,还是增强劳方的谈判能力,甚或以恢复劳方合法的罢工权利来架设制度通道,都是从劳资关系角度所作的建言,不乏合理合时之用。
航空公司与公众利益的矛盾,也在延续积淀。就此次东航事件来看,航空公司在明显的事实面前,坚称大面积返航乃由天气原因造成。即便有媒体追问,何以其他航空公司可以降落,也仍然以“什么条件下降落,还跟一家公司的安全文化有关系”作搪塞。这事实上使集体返航事件陷入了真正原因的不可知状态,因为数据只能证明可供降落的天气状况,却不能证明一家航空公司独特的“安全文化”。目前来看,虽然东航承诺对此次受损旅客予以赔偿,但长期存在的公众弱势与知情缺失,在此次事件发生后的危急公关过程中仍有鲜明体现。
面对东航事件中的劳资矛盾、公益矛盾,单纯以道德震怒严惩当事人的整肃方法,显然已不足取。在公众利益至上的话语形势下,东航事件所展现的复杂利益与多重矛盾,并不能以单一标准进行简单取舍,而更深层的体制矛盾与利益化解,则需政府监管力量的及时调整与合宜适用。在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公众利益的合适诉求,首先是要让受损乘客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其次是松开公共机构惯于遮掩的双手,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及时披露事件的调查结果。虽有万般繁复,公共利益是确需尊重的第一步。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eping/200804070027.asp
东航事件已构成严重刑事犯罪
2008-04-09 10:04:0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批评/回应
4月7日贵报社论《集体返航侵扰公益 求解之道不在惩戒》揭示了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涉猎的深层原因,认为不能单方面对飞行员进行道德谴责。
但在我看来,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事件,飞行员的行为已明显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众所周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并不要求以造成危害结果为前提,而只要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18个航班的空中“集体返航”,直接地涉及到成百上千人的人身安全和18架飞机的财产安全。如果作出各种假设,在理论上其所造成的公共危害可能会更大,可能会造成多起重大事故和更大范围的人身财产损失。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所规定的典型的“利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严重扰乱了民航运输管理秩序。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秩序是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用航空运输的高度危险性,该领域的管理秩序特别重要,特别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心!此次事件给社会和广大旅客造成了普遍的心理恐慌。今后所有旅客在乘机时,都会担心飞行员与航空公司有纠纷,会再次闹出空中“集体返航”事件。
飞行员们以“集体返航”的违法行为来发泄心理不满或者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明显违背了法制社会的基本价值要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其返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无异于“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据了解,在国际航空界,飞行员地面罢工事件过去或多或少发生过,但飞行员在飞机升空后罢工,视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为无物,将飞机在到达目的地后无缘无故飞回,这种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事件,属于“破天荒”的第一次!如果给予一点原谅,其后患都是无穷的。
□高中明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804090024.asp
东航事件不应无限“上纲上线”
2008-04-10 09:51:4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批评/回应
昨日本版刊发法律人士评论《东航事件已构成严重刑事犯罪》,认为不能单方面对飞行员进行道德谴责,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所规定的典型的“利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已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作为法律人,认为如此观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极易造成不必要的误导。
危害公共安全罪固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为前提,但同样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亦即要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刑法第14条规定,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解释,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内的五种罪名,均系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并且追求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此种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视东航事件,不难看出,飞行员并不存在危害乘客生命安全的主观故意,以及在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主动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以刑法第114条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的主观要件尚不成立,何来构成该罪?
笔者注意到,该文还有一个重要观点,认为飞行员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无异于“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笔者认为,网上有类似义愤之论,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专业人士提出这种似是而非的看法,却是相当不严肃的。无论是“劫持航空器”,还是“劫持人质”,都是严重的故意刑事犯罪,分别构成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和第239条“绑架罪”。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是来不得任何含糊其辞的“无异于”的。东航事件确实值得反思,但不应无限“上纲上线”。
□朱兰春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80410001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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