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45:23

作者:张克仁  2010-11-08

本博主从2010年3月31日创设《天涯博客—吴案后续》后,实际上从2010年4月9日于百度空间创设《新电信8167评论》(http://hi.baidu.com/neotelemedia/home)作为《吴案后续》真相的延续评论及分析。

可是,“百度空间”在2010年10月28日左右,在没有给博主任何理由的情况上,即以“由于违反空间协议,该空间已被限制访问或删除!”而加以“限制或删除”。

因此,博主同意朱迅垚君《腾讯360之争再次证明垄断猛于虎》评论所深刻提出:“这是因为市场的发育和法治的建设没有同步同行,如果法治建设的进度落后于市场发育的程度,那么这个市场就是一个没有仲裁者的秩序混乱的市场,这样的市场就会产生强势霸道的垄断者。”及“腾讯360之争再次证明垄断猛于虎。。。我们也看到垄断及其代表的强势霸道的垄断文化是如何不得人心。社会舆论给了腾讯和360一个有力的打击,毕竟中国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开放市场,容不得垄断者横行。”的意见!

其实按照现今中国法律及法治的内容及真谛,任何博主都有义务对自己“博客及博文内容”负责的情况上,任何互联网上的意见及评论,都应该由个人博主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是个人博客在基本宪法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以“由于违反空间协议”为由而加以“限制或删除”,都有霸道及强行自己作为“仲裁人”,甚至“法官”之嫌!

因此,任何互联网经营者,在面对任何投诉或批评,都应该认清自己在公众利益上的本位:即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已经获得法律的保障及规范。对于任何外来个人、公司或集团的投诉或批评,都应该交由该个人、公司或集团的代表律师,向有关的个人或博主提出法律起诉或警告。

互联网经营者不须也不必自己作为“仲裁”或“法官”去判断该个人博主(或其博文)与另外一个人、公司或集团之间的纠纷、评论或意见。其实,互联网经营者没有必要去“管理”评论者(或个人博主)与被评论者(投诉人)之间所将引发的任何法律纠纷或诉讼,除非该评论是没有根据的诽谤或谩骂!

可见,腾讯360之间的争议及后来“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腾讯QQ软件”的举动,实际上是一种“侵权”的行动。她把两个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商业矛盾,转移到客户身上。

这就犹如“百度”将博主的“新电信8167评论”以“由于违反空间协议”为由,加以“限制或删除”,是同出一辙的荒缪!很多时候,互联网经营者在公众利益前,自己变成了“仲裁者”或“法官”,就是一种“自己作为“仲裁人”甚至“法官”的一种霸道及强权行为!这是五千年来封建社会从不尊重个人权利的余毒,在互联网及法治时代都已经到临的今天,任何以强势手段打压对自己不利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都是失败者!(本博主完稿于2010-11-08中午)


作者朱迅垚于2010-11-04 星期四在天涯博客中发表:《腾讯360之争再次证明垄断猛于虎》大作(南方日报于2010-11-05发表)是一篇论述“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佳作。现特将它转载于下,博主接着将针对及结合本人的一些遭遇,通过《论个人在互联网上的权利与义务》作出评论,与大家分享共勉。


  

“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腾讯QQ软件。由此不仅标志着腾讯QQ和360之争进入决战阶段,更带来一场互联网地震,因为腾讯QQ和360分别是国内第一大和第二大桌面客户端软件,腾讯QQ的官方统计活跃账户数达6.125亿,而360的官方统计用户数超过3亿,覆盖75%以上的中国互联网用户。
如果说双方之前的争斗至多停留在一种舆论的斗争中,那么现在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个人生活,因为腾讯实际上是逼迫用户在腾讯与360之间进行二选一,对于广大用户来说,如何取舍显然是很头疼。 问题在于,要不要取舍本身就是一个荒谬的问题,因为互联网提供的产品在商业化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具有公共属性,对互联网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应当尊重互联网的公共价值。如果以强迫手段要挟客户,那么已经严重侵犯了用户的个人权利。
腾讯和360尤其是腾讯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只有一个原因:垄断。腾讯360的争斗表现出垄断的所有恶习。以腾讯为例。首先,腾讯在声明中说这是给用户一个选择的权力,然而在多数用户那里就是没的可选,这就是垄断者的霸道,在垄断者和客户的关系上垄断者处于实际上的控制地位。

其次,如果没有充分的把握腾讯不会贸然作出这么激烈的举动,需知,腾讯的行动实际上是给它的竞争者提供了机会,然而,腾讯却敢这么做,这证明腾讯对自己的垄断地位有很大的信心,也证明了垄断具有狂妄自大的本性,事实上,民间的反应远远超过他们的想象,腾讯高估了自己的力量,因为广大用户并不那么容易就屈服。

第三,腾讯和360都竭力声称自己是完全为用户考虑,这是垄断的又一大恶习,时时以用户利益代表自居,行为却完全相反,如果腾讯的确是为用户考虑而不是为自己利益考虑又怎么会挟持近6亿用户作为自己商业竞争的筹码呢?一个良性竞争的市场应当时时以客户为上帝,只有垄断性的市场才会以损害客户利益的手段去消灭对手。

第四,垄断不仅意味着在行业内竞争上极为强势,也会以强势手段打压对自己不利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今年7月25日,《计算机世界》封面文章以《“狗日的”腾讯》为题,指出腾讯公司以抄袭互联网业界最新创意、通过QQ用户群优势进而实现垄断,从而阻碍国内互联网创新与发展。腾讯对此篇报道反应极为强烈,以强大的压力逼迫计算机世界传媒集团解除该杂志社长和总编的职务。此后,在涉及到腾讯的舆论上,腾讯均采取强势态度,这正是垄断的又一个特性。

互联网本来堪称中国市场化最为发达的一块市场,然而中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却充斥着恶性竞争、垄断抄袭,以不法手段排挤乃至吃掉竞争对手的案例比比皆是。这是因为市场的发育和法治的建设没有同步同行,如果法治建设的进度落后于市场发育的程度,那么这个市场就是一个没有仲裁者的秩序混乱的市场,这样的市场就会产生强势霸道的垄断者。

腾讯360之争再次证明垄断猛于虎。然而,我们也看到垄断及其代表的强势霸道的垄断文化是如何不得人心。社会舆论给了腾讯和360一个有力的打击,毕竟中国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开放市场,容不得垄断者横行。反过来想,腾讯和360还没有完全垄断就敢如此骄横,那些真正的垄断企业霸道到什么地步就完全可以想象了。(南方日报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