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实效和督查形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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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6-03-25 0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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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实效和督查形式的思考
徐钢
内容和形式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同样,督查实效与督查形式也具有同样的关系,共存于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落实的实践中。
一、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督
查实效和督查形式统一于督查工作实践中
督促检查作为落实决策的实践活动,是决策后的一系列反馈、追踪、催促活动,其实效体现在保证各项决策得到认真实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督查的形式更加丰富,手段更加灵活,各地借鉴世界先进的行政管理理念,创造和完善了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实地督查、督查调研、明察暗访、会议督查、协调督查、发函督查、催报督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督查形式。
督查实效与督查形式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督查工作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就要以恰如其分的督查形式开展,通过深入细致的督促检查后,才能取得具体的实效,推动决策的落实。因此,督查实效与督查形式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统一于决策的督查落实过程中。
二、实事求是、因事制宜,以追求督查实效为出发点选用督查形式
项目建设、工程进展的督查,则适宜采用实地督查的方式。通过现场查看重大项目、工程进展的情况,有利于及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推动工程竣工投产,早日把项目建设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督查调研则较适宜于决策中期落实情况的督查。通过决策实施情况的调研,可以掌握落实的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和症结,及时拿出解决办法,推动决策落实,并及时修正完善决策。
掌握决策落实及机关绩效的真实情况,则宜用明察暗访的督查形式。这样可以做到“一竿子插到底”,掌握决策落实和部门绩效的第一手资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工作,起到“猛药”之效。
决策落实遇到难题或疑问,可采用会议督查的方式,以此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突破决策落实的难点。
在督查形式的选用上,要坚决克服哗众取宠、华而不实,片面追求督查形式花样翻新而不注重督查实效的形式主义。如果把注重表面形式、不注重内容实效的方法和作风带到督查工作之中,不仅起不到推动决策落实的作用,反而会影响甚至阻碍决策的落实,出现与督促检查的初衷完全相悖的结果,贻害无穷。
三、兼收并蓄、用其所长,以恰当的督查形式增强督查实效
一是要明确评价主体。人民群众是机关和干部绩效的最终评判者,一切政绩都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请他们担任裁判评价机关的绩效,将会起到一种良好的导向作用,把机关的工作重心和注意力引导到为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上,对于优化发展环境、社会环境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二是提高评价的规范性。不少城市在组织社会评议时,都是选取同一样本的社会群体对所有的部门进行评议。由于部门性质不同,既有对外服务,又有对内服务,还有执纪执法。这样,评议结果存在差异性和不可比性。因此,这种评议应进一步规范,既要有社会公众面上的评议,更要注重特定服务对象有针对性的评议。三是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对不同性质的部门应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如经济发展服务类部门应为一类标准,执法类部门为一类批准,对内服务的则为另一类部门。
目标管理是企业中普遍运用较为成功的一种管理方式。在党政机关设置好科学量化的目标体系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只有把这个环节抓好了,才能真正做到督有主体,查有内容,考有目标,奖有依据。但是,机关的情况不同于企业,很多工作不易量化,设置好目标是一个艰苦细致的过程工作。党政机关的目标管理应按照“节事”的原则,与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和为群众办实事分解任务的相结合。
恰当选用督查形式还应做到古为今用。古代一些督查形式的确有其独到之处,吸收其长处,可以为今天新的督查内容服务。如明朝在运用刷卷督查时规定:都察院照刷御史(古代督查官员)对各衙门文卷如刷出卷内事无违枉,俱已完结,则批以照过;若事已施行,别无违枉,未完结,则批以通照;若事已行,已可完而不完,则批以稽迟;若事已行已完,虽有违枉,而无规避,则批以失措;若事当行不行,当举不举,有所规避,则批以埋设。文卷照刷完毕后,监察御史要督促“迟者举行,错者改正,合追理者即予追理”。这种督查形式的特点是督查依据可靠,督查结论定性准确,督查措施有力。通过查明各衙门文书,即今天各级印发的公文,根据执行上级决策的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的论断,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这种扎实深入的督查作风,今天仍值得督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学习借鉴。
其他各种督查形式各有所长,也有其短。在实践中恰当运用,兼收并蓄,就可以大大增强督查实效。在一项督查工作中,往往需要几种督查形式配合使用,如在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工作中,往往需要配合使用明察暗访、实地督查、协调督查、会议督查等形式,几种督查形式配合使用,用其所长,弥补不足,必将加大督查落实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