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大学导师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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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学导师制实施办法 

                                   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九十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十二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九十六年三月七日第三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96年4月3日第171次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条:本校为贯彻实施导师制度,以期宏扬导师制之精神及发挥导师功能,并参照本校实际情况与需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学系大学部每班、硕士班、博士班、硕士在职专班、教育学程及学位学程,每班均各设导师一人为原则,任期一学年。

第三条:本校导师制之决策与督导,由校长(总导师)总绾之。学生事务长(副总导师)襄助校长,办理全校导师制之规划与实施,并协调各院主任导师推动全校导师制之辅导工作。

第四条:导师之聘请及分配,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导师之遴选,由各学系、所、学位学程或院推荐具服务热诚之讲师以上专任教师,报请院长核可后,于每年七月底前送交导师名单至学生事务处,提请校长敦聘之。

二、导师之分配,以各学系专任教师,担任该系学生之导师为原则,但本系专任教师不敷分配时,报请院长,得转知学生事务处呈请校长,由教育学程、硕士在职专班、学位学程、共同科专任教师或本系专任助教(限大一采双导师制之班级适用)中遴聘之。

三、为充分发挥导师辅导学生之功能,各班学生人数达六十人以上者,可由系主任遴荐两位专任教师担任之,不足十人者,则由主任或其他导师担任导师,惟大一各班学生人数若超过四十人以上者,得全面实施双导制,使新生获得更妥善之照顾与辅导。

四、导师以现在或曾为所导学生授课之教师担任为原则。

第五条:各学院院长、系、所、学位学程主任,为各该院、系、所、学位学程主任导师,分别负责协同各该院、系、所、学位学程之导师,实施辅导工作。各学系、所、院导师相关业务承办人,应协助本系导师办理有关导师制之实施事项。

第六条:每学年由院主任导师督导各系、所、学位学程推荐导师一名参加优良导师遴选,并于导师会议中公开表扬奖励,以表彰热忱奉献及尽职负责之导师(请参阅优良导师奖励办法)。

第七条:导师暨主任导师,每学年发聘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中途更换导师,须陈送院长汇转学生事务处呈请校长核聘。

第八条:导师暨主任导师之职责:

  一、班导师重要工作事项:

(一)每学期与导生至少一次个别谈话,出席所排定之导师时间。主持或督导班导师制活动时间进行之相关活动。并于每学期期末考前一周缴交导师时间纪录表至学务处,以利呈报。

(二)辅导及协助解决学生之想法、情绪、品行、交友、娱乐、婚姻以及选课、转学、学术研究、升学、就业等问题。导师应协助学生办理急难救助金之申请。

(三)列席班会,适切指导,以促进团结合作,启发责任感、荣誉心,培养优良班风。

(四)导生学期成绩不及格达预警标准或记过以上处分时,应结合学生事务处相关单位、系教官、家长或有关人员施予适切辅导。

(五)辅导学生参加课外活动。 

(六)导生出现适应欠佳、偏差行为或其他特殊事件时,商请有关单位协助辅导,并与其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必要时得由学生事务处协助辅导。

(七)学期结束前,检讨班级干部服务绩效及学生奖惩之建议。

(八)协助学务处办理有关学务之特殊问题与重大事项。

(九)出席导师会议及有关学务之其他会议。

(十)访问(连系)特殊学生家庭(家长),了解问题症结,协调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二、主任导师重要工作事项:

(一)领导与协助各该院、系、所、学位学程导师工作之推行。

(二)召集并主持各该院、系、所、学位学程导师会议,必要时得邀请学生咨商中心、系教官或相关单位派员出席。

    上项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壹次(可与院务、系务、所务、学位学程务会议合并举行),讨论学生辅导相关问题、特殊个案研讨以及导师辅导学生活动费之管理与运作。

(三)协助各该院、系导师解决共同问题。

(四)导师工作之成效应纳入教师教学服务考核项目中,其辅导成绩之评审由各院、系、所、学位学程参考学生意见综合订定之。

(五)考评并转送各该院、系导师所填送之有关表册。

(六)出席导师会议及有关学生事务之其他会议。

第九条:导师指导学生,可参照左列方式实施之:

  一、举行各项集体活动:

(一)旅行。

(二)参观。

(三)访问。

(四)交谊会。

(五)讨论会。

(六)举办社会服务。

二、个别谈话。

三、集体讲话。

四、导师时间之使用。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条:导师辅导学生,应分别与院、系、所、教务处、学务处、军训室及其他相关单位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讲师以上之专任教师,兼任导师者,学校视财务状况并参考其他学校致送钟点费若干。其数额另定之。

第十二条:为便利导师筹办集体活动,由学校按照学生人数,每人每学期发给辅导费,其数额另定之,由导师具领运用。

第十三条:各学系如因应需求采用其他弹性导师制,应依规定提报核准后,始于新学年采用该弹性导师制并核发导师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