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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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北京市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会计证)的人员。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
  2.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培训工作。
  3.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区(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培训工作。
  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要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虽未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已受聘大中型以上企业总会计师职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未来,学以致用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会计理论与实务;
  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4.其他相关知识;
  5.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由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统一编印、推荐或指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编印或使用其他任何单位编印的教材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教材。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达到以下学时: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接受培训形式包括:
  1.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委托的培训单位按本办法要求举办的培训;
  2.高级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
  3.正在普通院校或在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5.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记录方式实行各级财政部门审核、计算机打印、登录在会计从资格证书,同时进入会计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从2002年开始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及培训手册。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写或推荐适合我市特点和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充教材或资料;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组织考核;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中、初级师资培训工作;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办法,负责委托各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或院校。
  第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经批准的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在市级财政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本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培训及审核、记录工作;做好本地区、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中、初级继续教育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教育资源集中的优势,市财政局根据需要,有重点的选择一批师资力量雄厚、自愿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业、社会责任心强、遵守本办法及《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的财会大中专院校及培训单位,做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定点单位,逐步建立与本市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继续教育网络,主要职责是:按市财政局规定做好培训及登录、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委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各培训单位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各市属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教学质量低下、只收费不培训、管理混乱、不在注册地点进行异地培训、私自挂靠无资格培训学校,不执行收费规定的培训单位,经批评仍不改正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予以警告。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会计人员,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统一考试合格者给予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容为近两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财政部门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师实行上岗证制度,凡是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师,一律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试行)。凡是任用没有师资上岗资格教师的培训单位,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可根据工作单位及住所,就近参加经市财政局委托的培训学校的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实施,原我局下发的京财会[1999]185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