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的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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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的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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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立法听证源于英国,并已深深扎根于国会立法的实践中。举行听证为国会制定法律的关键,很少有不经过听证程序而出台的重大法案,未经听证拿到议员席上的议案往往成为尖锐批评的焦点。

  立法听证是就立法问题举行的听证,其目的是决定是否要制定法律或是审议法律议案。它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平台,不同背景的证人,包括委员会委员、政府官员、利益群体、学术团体和与议案有关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就立法事项提供事实,发表意见。

  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在美国,听证程序不仅是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正当法律程序通常是指:(1)政府对人民权利的干涉,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管辖权;(2)法律或命令的制定或公布,必须经过正式程序;(3)犯罪意义不能含混不清;(4)对被指控犯罪者,须给予机会,使其准备提交陈述与答辩;(5)行政机关剥夺人民自由或财产之前,须进行通知并提供听证的机会;(6)受听证者有请求律师协助的权利。

  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然而任何一种听证形式,必须包含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辩护的权利,是否具备这两种权利是区别公正程序与不公正程序的分水岭。

  美国国会立法听证的主体为: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主持人、听证参与人。

  1.听证组织机构

  主要是议会的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小组委员会,也有一院委员会、两院联合委员会或为特定问题成立的调查委员会。比较起来,担任听证任务最多的是常设委员会之下的小组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美国国会的基本工作单位,众议院有22个常设委员会,参议院有15个常设委员会。每个众议员在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中工作,参议员在三个或四个委员会中工作,各院的立法工作主要是由10—11个委员会做。

  小组委员会是常设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单位,众议院有200个小组委员会,参议院有90个小组委员会。一般来讲,不论是行政机关提交的法案,还是参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提交的法案,首先都由小组委员会审议,主要方式就是听证会。在这个环节,每年大约有80%—90%的法案被淘汰。协商委员会是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的临时性组织,成立该委员会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解决参众两院对法案的争议。

  专门委员会是为完成专门任务,通常是临时任务而设立的,常用来进行某项调查。既有可能在参众两院的某一院设立,也有可能在参众两院联合设立,立法过程中的听证调查工作,一般由专门委员会承担。

  联合委员会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参加的常设机构,主要协商一些日常事务,并只是偶尔才设立的,在立法过程中,它很少发挥作用,有时会代行协商委员会的职权。

  2.听证主持人

  一般由委员会的主席或者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委员担任。美国众议院议事规则强调,如果主席不遵循议事规则主持听证会,正在审议或进行听证的法案就得送返委员会重新讨论。听证主持人很少拥有裁决性责任,纯粹主持人的身份较为明显,甚至不能决定休息和休会。

  3.听证参与人

  是指法案利害关系人。他们有充分参与听证的机会,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如应该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因故无法出席,可以由其代理人出席,在被代理人的权限内进行听证活动。听证会重视有关的专家的意见,也特别注意听取院外利益集团的意见。当一法案涉及相关利益集团时,常见的情形往往是主要听取该利益集团的意见。

  美国法律规定,听证会涉及有关人员有义务出席作证或提供证词的,如果此人不出席或不提供证词,国会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规定了证人的特权:任何证人在受参议院或众议院根据参众两院的联席或共同决议设立的任何联合委员会,或参议院或众议院的任何委员会询问时,能以他对有关事实作证或提供有关文件将会损害他的名誉,或对他的名誉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为理由,享受拒绝对有关事实作证或拒绝提供有关文件的特权。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证人,有关委员会会补偿证人为作证支付的费用。对确需补偿作证费用的,邀请函中会加以说明。

  美国国会立法听证的功能有如下5点:

  1.民主功能

  立法听证是获取选民意见的一条重要渠道,有助于加强公众对政治的直接参与,有助于议员了解事实,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助于从政治上和技术上向委员会就法案的条款、名词等作出正确的解释,把人民的意愿告知立法者。这种以“直接民主”制衡“代议制独裁”的做法一直为美国开国思想家麦迪逊等反复强调,成为美国国会立法听证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

  2.收集信息功能

  在现代立法中,立法机关面对的专业性、社会性问题日益复杂,使得立法机构的立法任务变得异常困难;而他们的对手行政官僚人员则能够有效地收集各种信息,并且还拥有一大批专家为他们服务;相比之下,立法人员的专门知识显然是有限和不完整的。议员通过立法听证,获取立法决策所需的信息,弥补了议员专业知识的不足,以应付技术性法案和行政机关庞大技术官僚的挑战。

  3.利益平衡功能

  在利益多元化条件下,一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往往是各方面相互妥协的结果。立法听证让媒体、政治支持者、公众和利益团体了解公共政策的影响并进行选择,让各利益集团在立法程序中有一个公开公平的较量,使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公正反映,以平衡各方利益。

  4.传播功能

  立法听证作为传播手段,向公众宣传法案的内容及其可能的结果,从而加大了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政议政权及对议会运作的监控权。立法听证的传播功能在“议会—选民—媒介”三角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5.安全阀功能

  通过听证会这个安全阀为公众提供缓和冲突及解除困扰的手段,民众在听证会上对敏感的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客观上形成“政治缓冲区”,有助于缓和社会危机,减少政治争议。

来源:《中国人大》     来源时间:2006-06-05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