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监管体系:改革势在必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4:43:42
本网讯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迄今已运行140多年,对其成败,见仁见智。但专家学者也有共识:挑战必须面对,改革势在必行。美国最大的再保险公司林肯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迪克·罗伯逊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美保险监管体系历经约一个半世纪的风风雨雨没有垮掉,实属不易,但当今世界变化巨大,不求改革就没有出路。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有其独特之处,即由州政府而非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美国现有的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准州都各设一名保险专员,具体负责对州内经营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费率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监管通常有两种手段:特别立法和差别征税。起先一些州组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投资进行保护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如今由于险种增多和风险增大以及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展,保险监管部门的权限越来越大,但中心任务仍是在允许保险公司继续创新和竞争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因公司丧失偿付能力而带来的风险。
罗伯逊说,美国保险监管主要有两种: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有财力兑现自己的保险承诺;而市场监管是为了保证价格、产品和交易情况合理公正。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美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必须在至少一个州登记注册,并接受所在州和有营销业务的州的监管。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达到一定的财务指标并加强管理,各州的有关法律也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最低标准作出了规定,要求公司定期提交财务报告,授权保险监管员对保险公司进行审查并采取其他必要行动。
保险监管部门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通常采取两种措施:阻止其丧失偿付能力和清理债务。前种措施包括举行听证会,修订公司经营计划,对公司的部分营销业务进行限制或监督。为避免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这些活动往往是秘密进行的。如前种措施不能奏效,就采取后种措施,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但须经法院事先批准。
保险监管部门对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手段很多,包括要求保险公司递交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和进行财务分析和检查。保险专员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所有有关信息,以便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作出准确的评估。其他可获取信息来源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偿付能力评估、投诉率、市场行为报告、同行业者评价及新闻报道。
在市场监管方面,所有州都规定,公司费率和承保条件都须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据罗伯逊介绍,美国各州对费率和承保条件都有基本相同的规定,但在做法上也有不同。比如,约一半的州规定,个人财产/意外事故保险费率须事先得到批准,而另一些州则更注重依靠竞争来调整费率。保险监管部门还可通过执行信息披露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为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美国各州都成立了保障协会,其宗旨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向无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年金领取者和第三方索赔者提供补偿。所有注册保险公司必须加入州保险协会,协会基金来自会员费,会员费一般占公司保险费收入的1%-2%。
美国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在跨州保险监管协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该协会是一个私营和非营利组织,成立于1971年,成员是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准州的保险专员。其宗旨除协调各州保险监管活动外,主要是检测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向州保险监管部门提交分析报告和改进建议。州保险监管员可使用该协会的资源,包括囊括所有保险公司和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联网的中央金融数据库。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保险业结构性调整和运行规则的根本性变化,使保险监管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竞争压力迫使保险公司承受更大的风险,导致公司频频破产;保险公司跨国经营,给监管带来了新的难度,部分险种的高支出和自然灾害使保险公司面临的政治压力增大。随着保险风险增大和价格不断攀升,广大消费者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的干预,以平抑价格,减少风险,但也有人担心失去公平竞争从而失去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政府的干预在不断增多。联邦国会已使联邦政府对一些保险市场和部分保险公司经营的控制成为合法,同时联邦政府推出一些不受州政府监管的保险项目。比如医疗保险,联邦国会制定了亏损标准,州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只能执行。令州政府更为担忧的是,由于不断有保险公司破产,人们对保险监管部门能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表示怀疑。
迄今,一些国会议员、保险专员和美国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纷纷提出了改革措施,同时各州都在进行前所未有的保险监管体系结构性调整,其核心是通过使用先进技术,建立更加严格的资本金标准、改进监管手段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批。州政府还采取措施,提高保险公司审批效率,规范费率和承保条件,扩大对投保人的保护范围。各州政府都对保险监管体系加大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