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保险监管及其借鉴意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13:23:37
美国的保险监管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市场,其保险监管体系的运行已有140多年的历史。研究美国的保险监管情况,对我国保险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
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联邦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义务。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各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护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努力下,美国各州保险法的内容已无太大差别。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为适应监管的需要,逐渐加强了对保险业的监管,建立了以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州保险监督机构为主的保险监管体系。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是对美国保险业执行监管职能的部门。它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由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4个美国属地的保险监管官员组成。该协会成立于1871年,其目的是协调各州对跨州保险公司的监管,尤其着重于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同时,该协会也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有其历史渊源。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保罗诉弗吉尼亚州”案件的判决认定了各州享有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权力。1944年最高法院在“联邦政府诉东南保险者协会”一案中在事实上推翻了它先前在1868年的判例,意味着联邦权力可以介入对保险业的监管。1945年的“麦克兰—富格森”法案一方面宣布国会承认各州对保险业监管的现行体制和法律,另一方面宣布某些联邦法律将介入对保险业的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有其独特之处,州政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各州都设一名保险专员,具体负责对州内经营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费率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根据有关规定,所有美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必须在至少一个州登记注册,并接受所在州和有营销业务的州的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
美国保险监管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有财力兑现自己的保险承诺;而市场行为监管是为了保证价格、产品和交易情况合理公正。美国主要通过资本充足性监管来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传统的监管方式是由各州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和盈余标准,当保险公司的资本和盈余达不到本州规定的最低标准时,监管机构就会进行干预。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保险公司破产案例的不断增加,使有效预防和及时识别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成为保险监管者的首要目标。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先后针对人寿/健康保险公司和财产/意外保险公司实施了风险资本标准(Risk-Based Capital Standards),即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状况来评估资本和盈余的充足性。
风险资本比率是总调整后资本与授权控制水平对应的资本数额之比。风险资本比率的计算公式为:
总调整后资本
风险资本(RBC)比率=─────────
θ×风险资本总额
监管机构一般根据风险资本比率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根据RBC比率的具体值,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确定了四个不同层次,要求有关监管者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授权控制水平”是一个主要的参考标准,它等于系数θ与风险资本总额之积。干预层次分别为:
1)保险公司行动水平。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200%时,保险公司必须向保险监督官提交一份方案,对其财务状况作出解释,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2)监管部门行动水平。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150%时,保险监督官必须对其进行审查,如有需要,还可以提出改进措施。
3)监管部门授权控制水平。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即100%时,保险监督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整顿或清算。
4)强监管部门强制接管水平。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70%时,保险监督官必须对其进行接管。
对保险费率的监管
保险费率通常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机制确定的,自由竞争在保险种类费率的确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自19世纪以来,某些保险种类的费率已经或多或少受到政府的管制,成为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重要领域。1944年以后到上世纪60年代以前,保险费率受到普遍的管制,主要的管制方式是事前审查和批准。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特别是70年代以后,对保险的监管进入重新评估阶段。这个阶段,由于利率的波动,保险人对保险费率的严格监管表示不满。特别是70年代末,由于利率较高,保险人的投资收益可观,保险人通常订立较低的保险费率,只收取很少一部分保险费,就可以满足赔偿的要求,获得利润。但是80年代以后,随着利率的回落,原先低的保险费率无法满足赔偿的要求,保险人要求提高保险费率以保证赔偿,而以往的法律对保险费率的限制使保险人无法自由确定保险费率。在这种情况下,对保险费率的监管出现了分歧。
保险业内人士以及部分的保险监管机构认为,保险人应该不用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只需要向监管机构提出报告备案,就可以自行决定保险费率。纽约等州从60年代末开始放开管制。几乎同时,这些公布新的法律(这些新的法律被称为“公开竞争”的法律)的州,也有人提出相反的议案,要求对保险费率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争论一直持续至今。
完善的保险信息系统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建立和维护一个全国范围的、关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取信息。数据库信息包括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其中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
每个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计算机都与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网络相连。协会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进行其他金融分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州保险监管者及协会官员可通过各类应用系统取得数据,并制成规范报告或税务状况报告,以满足特定的要求。此外,协会还拥有一些其他的数据库,其中包括“监管信息追溯系统”(Regulatory Information RetrievalSystem,RIRS)和“特别行动数据库”(Special ActivitiesDatabase,SAD),这两个数据库使监管者掌握个人或保险公司因涉嫌违法或违规交易而受到检查的信息。作为“监管信息追溯系统”和“特别行动数据库”的补充,协会还开发了全国客户投诉数据库、关于保险公司职员及经理的数据库以及一个总系统。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监管目的是尽早发现出现财务问题的保险公司,并及时采取措施,将其迅速地从财务困境中解救出来,以保证投保人和股东的权益。统一财务报告制度、审计制度和制订财务标准是协会执行监管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