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收杂费”应有明确的时间表(中国青年报 200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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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杂费”应有明确的时间表
2006年02月28日
李克杰
 
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许多修改补充,在收取学杂费问题上,草案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新京报》2月26日)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全国人民期待已久的事情,而修订草案中的新亮点更是引起强烈关注,人们期待通过修法消除教育乱收费痼疾,更希望通过修法使义务教育回归本来面目,成为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
应当说,修订草案规定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规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从多个方面竖起乱收费“隔离墙”,比起现行《义务教育法》是重大进步。但笔者感觉上述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公办学校“免收杂费”不应“逐步”实行,而应有明确的时间表。
我们对照一下现行《义务教育法》和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不难发现,“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在20年前制定的《义务教育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只是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涉及杂费的规定。而事实上,近年来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日益严重,大多表现在杂费的收取上,特别是学费和杂费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致使一些学校以杂费之名收取学费,学杂费越收越高,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上采取“零拨款”政策,更使一些学校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高收费、乱收费,最终老百姓难以承受,怨声载道。从这个意义上看,彻底治理和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决不能在法律上留下任何收费口子,否则就有“溃堤”之虞。修订草案“逐步免收杂费”的规定,实际上又为学校收费遗留了一条法定通道,如果不能很好地监管,可能沦为乱收费通道。
其实,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完全可以明确免收杂费的时间表,而不必采取“逐步”这样极端模糊的字眼。国务院于2005年11月23日发出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同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这个通知意味着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责任正在从农村开始,而从经济发展和财政能力上分析,城市政府完全有能力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也就是说,从政府行政层面,我国已基本明确了免收杂费的时间表,而且这个时间表并不那么漫长,是指日可待的。
既然“免收杂费”的时间事实上已经不会太长,这就更没有必要在国家法律中使用一个模糊字眼来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