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法治社会,警察竟然押送原告到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45:51
作者:倪文华
她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刑事被告人,更不是在押犯人;原来,她是家住莱阳市的一位老年农妇,但她家的房屋早已被国家机关强行拆除。2004年,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违法批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我代理。开庭时,一个警察将她从莱阳市押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令人惊诧不已。公民维权,向法院起诉省政府,本是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值得赞颂,但警察竟然将维权的原告押送到法庭,岂非咄咄怪事?
开庭时,那个警察与法官说了几句话后,就坐到旁听席上。我很气愤,强烈要求法官将该警察逐出法庭,因为该警察无权押送原告到庭,更无权在法庭内监视原告,给原告造成无形的压力,对原告是极不公正的。我知道法官不会采纳我的意见,但我仍然要说,不放过揭露黑暗现象的机会。因为程序不公正不能保障实体的公正。
上诉时,我再次揭露一审允许押送原审原告的警察旁听,在程序上是不公正的。原审原告之所以被押送到庭,是因为她与其他维权者一起不断上访,当地政府对她耿耿于怀,加强了对她的监视,阻挡上访,截访。她到北京上访,多次被地方政府押送回来,并把她看押起来,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一审时,押送她的警察就是拘留所的看管人员……当我诉述到她因维权而受到当地政府迫害时,她忍不住痛哭起来,闻者怆然。法庭无法再继续调查,只得宣布休庭,待她情绪稳定后,继续开庭。
值得一提的是,在她起诉之前,就有人起诉省政府违法批地,也是我代理的。不知为什么法院不合并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前一案有了判决,济南中院于2004年7月31日判决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186号批复”(违法批地文件)。
2005年4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认定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所针对的“186号批复”已不存在……裁判已经无实际意义。还认定,允许拘留所看管人员参加旁听等程序问题,没有影响案件的判决,不属于程序违法。
警察押送原告到法庭,并在旁听席上监视原告,于法无据。鲁高院竟认定不属于程序违法。其理由是,没有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实属荒唐。判决是否正确,与程序是否合法没有因果关系。例如,应当回避的法官而不回避,不论他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都属于程序违法。故鲁高院以没有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认定不属于程序违法,在逻辑上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法律是没有依据的。从本案来看,鲁高院对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判断,不能令人信服。事实上,鲁高院是不重视程序的,其本身在办案过程中经常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我的博客多次揭露。
警察押送本案原告到法庭,令人恐怖。
警察押送本案原告到法庭,是行政或者司法腐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