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力量浅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38:52
日前跟一朋友交流,谈及中国今日社会状况,朋友困惑于居然找不到主导社会变革的阶级力量,因为按照传统的阶级分析,目前农民种田不仅各种名目的税费全免,而且还有补助,也正在推广医保,这可是有史以来没有的,所以农民没有变革的诉求;而工人现在有低保及救济,经济的高速发展也给他们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因此他们也似乎缺乏变革的动力;那些发财的企业主或资本家当然更不会有变革意愿,至于那些公务员与官僚也是希望这种体制延续百年。如此看来,中国今日缺乏变革动力,也找不到承载变革使命的主体。而按照现代西方文明的所谓中产阶级来看,在中国该阶级一则显得弱小,再则也看不出他们有这种使命感。于是乎该朋友深感迷茫,甚至绝望。

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变革的力量主体,这个问题首先当然要回答中国社会是否需要变革,如果一个不需要变革的社会当然不会产生变革的主体,而相反如果一个需要变革的社会则必定有承担变革使命的主体。

对于中国今日是否需要变革的问题,稍有常识者也不能无视中国今日已经到了非变不可的地步。看看一年达20多万起的群体事件,每年数千万奔走在各级政府部门的上访群体,经常性发生的抗争性自杀与针对公权机构的报复性事件,超越道德底线的毒奶粉、毒疫苗、毒食品,以及突破人伦底线的“屠童事件”等等,这一切无不昭示着中国社会已经到了危机深重时刻,不变则无以成体统,不变则无以有未来,不变则必是暴虐血腥,不变则必是动荡不宁。社会全局性整体的危机已经临到这个民族的头上,唯有重建价值,厘清是非,恢复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再造社会秩序,使社会步入平稳、健康与和谐的发展之路。由此可见,变革已经是中国刻不容缓的使命。对此,中国无可回避!中国无可拖延!中国别无选择!

既然变革成为如此急迫的时代使命,那么承载这种变革使命的社会主体在哪里?是传统马列论述中的无产阶级?还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中产阶级?或者是其他什么社会力量呢?

正如前面那位朋友的困惑一样,如果我们囿于前面的阶级视角,我们的确很难在中国今日找到担当变革使命的成型主体。因为传统的那些阶级分析法是有很大的历史局限的,对于今天的中国社会形态及其变革很难做出合理的解析。

传统阶级分析法源自无产者对资本的仇视,而将资本在社会发展的价值一概以道德的评判来作出罪恶的论断,由此以资本多寡与在资本运行中的分工来将社会人为划割为几个阶级。这种阶级的划分,从哲学来说缘于形而上学的思维,于社会历史观而言,是立足于两极对抗的生物性死活竞争,而没有看到人类发展的复杂性、多样性与为其他生物所不具有的理性、人文、情感、信仰、道德、法规等等。

传统阶级分析的历史观必然导致阶级的仇恨与群体的互相灭绝,立足这种阶级分析的变革就是以权力更替为内核,以暴力灭绝为手段的革命,承载这种变革使命的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在权力上的血腥抢夺。人类历史专制时代的王朝更替,的确具有这种明显的特征,但是随着人类对人权、法制与民主宪政的认识,发现这种立足于阶级区划下的争斗更替,不仅制造着无尽的人间灾难,而且无益社会整体平稳持续性的发展,最后任何阶级性的掌权都是一次人权灾难的重演。

于是人类社会开始从立足群体性阶级划分以企求权力来维护本阶级利益的革命思维上,转向立足于个体权利以寻求法制杠杆来获得公平、公正的法治建设路径上,从而跳出以资本为量度的阶级区划与政治思维,置身以人权为量度的个体平等与法治思维,这是人类上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后对社会历史认识上的一次凤凰涅槃。自此后,人类跳出了社会进步的阶级解放与阶级消灭学说的窠臼,步入人人平等,致力于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与提升的社会发展观上。

随着跳出形而上的阶级斗争历史观,人类迈入人权与自由保护与发展的历史观上,那些在阶级中寻找承担社会变革主体的思维也就随之退出历史,人类的进步过程被整体理解为一种在人权保护与自由增进上的不断累积,社会变革不再是重复不已的灾难性颠覆与政权重建的过程,而是一次次将不适于或有损于人权保护与自由发展的制度、法规、政策改革、完善的过程。

立足在人权与自由保护与积累的社会变革观上,那种寻求无产阶级革命或中产阶级担负民主使命的观点都显得有些荒谬与落伍。如果用这种观点来审视中国今日的现实,都会陷入无助与绝望之中,会发现一则是社会风雨飘摇、危机四伏,急需变革,一则却是找不到可以承载变革使命的主体。

如果我们挣脱毒化我们精神的阶级分析说,回到立足人权与自由保护的社会历史观上,我们会发展中国今日根本的问题就是公权力对个体权利侵害的问题。中国社会的变革使命就是使公权力回归本位,使个体权利得到完整的保护与落实。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社会就可以整体性地区划为侵权与被侵权两部分,而社会的根本矛盾也就是权利被侵害下的侵权与维权的矛盾。

从中国时下现实来看,侵权具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制度性侵权,即制度设置上就将社会一些群体的权利剥夺掉了。如中国城乡二元户籍的设置,这种早期用田地固定农民,而以商品粮养活市民的方式,附带着许多相应的招工、就业、上学、当兵、医疗、保险等等的不公。现在这种二元户籍及其连带的户口制度都存在严重侵害人权的方面。这种侵权自该制度设置始就人为地将社会一部分人权利剥夺掉,造成社会群体性权利被侵害的现实。

其二、政策法规性侵权,即一个时期由于社会认识的不足或某些团体基于利益的需要而制订某些法规,其中包含有对人权的无视与侵害。如中国已经废止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至今仍然肆虐横行的劳教制度,这些在某时期制订出来的政策法规,从一开始就内含着对人权的侵害。这种法规性侵权在中国可谓比比皆是,类似的还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

其三、权力扩张性侵权,即权力部门超越法规授予的权力范围,为了部门利益或者所谓社会管治的需要,而行使侵害公民权力。如目前横行城镇的城市管理部门,他们一些行为名为执法,其实并无法律授权,而是根据部门需要而随意执法。比如去年出现的上海交管部门的“钓鱼执法”等,就是超越权力范围外,而又假借权力行使侵权的违法现象。这种现象在中国极为普遍,似乎所有执法部门都存在这样那样的权力扩张性侵权行为。

其四、掠夺性侵权,即权力部门不顾法规禁止,为了部门利益或听命长官意志而公然侵犯公民权利。这种情况在权力不受限制的国度也是极为普遍的。如中国今日造孽全国的房屋强拆与土地强征。其实国务院已经出台明令禁止强制拆迁,但各地仍然强拆不止,逼得公民自焚不断。类似的一些部门违法罚款与收费,也属于公然利用权力掠夺侵犯公民权利。

上面四种侵权情况只是中国时下侵权的一些主要形式,而不是全部形式。在中国当下,各种违法侵权现象极为普遍,真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出现这种侵权状况,固然与在某时期人们的认识水平有关,但根本原因当然是公权力不受限制而导致权力私利化与部门化,使公权成为权力掌握者肆意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公权蜕化成私权。在这种权力对权利的侵害中,侵权的主体自然就是权力拥有集团。

针对这种侵权行为,中国社会目前维护权利的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主动性维权与被动性维权两类。

所谓主动性维权,就是根据人类对权利的认识与认同,以文明社会权利的普遍性原则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如中国的知识分子群体(在此所言的知识分子是指“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群体”),尤其其中近年来不断涌现的维权律师群体、人权捍卫者群体,他们通过与世界交流,认识到人类社会的普世人权价值,了解到联合国诸多反映这个时代最先进人权理念的公约与法规,于是他们要求中国当局也切实履行相应条约,保障中国公民享有相应的人权,并且他们为这些权利得到政府兑现而联名上书、著文倡导,甚至组织抗议。他们是这个时代争取权利的主动者,也是推进这个社会人权改善与自由增长的先头军。

所谓被动性维权,即是那些权利被直接而明显侵害的群体,他们被迫奋起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如被强拆群体、被征地群体、被下岗群体、被污染群体、被枉法判决群体等等。这些群体通常都是在基本的生活状态被强迫性恶化,使自己生活无以为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直接而巨大的侵害,于是被迫起来维权。目前中国每年20多万起的群体事件,及其数以千万计的上访群体,大多属于这种被动维权群体。

由上面所谈权力侵害权利的主要特点与权利被侵害者的维权情况来看,中国社会目前最主要的一对矛盾就是权力拥有者的侵权与权利被侵害者的维权。而造成中国社会危机四伏,狼烟四起的直接原因,正是公权力肆无忌惮地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因此中国社会需要变革的也正是如何有效扼制公权力,使权力运行于一定范围,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与落实。

基于这种变革的使命,主动争取权利的知识分子与被动维护权利的广大失地农民、被强拆居民、下岗工人、环境被破坏的群体、因社会不公而无法就业的毕业生、因枉法判决而蒙冤的群体等等,他们都是社会要求权利得到保护与落实的群体,他们对于改变中国造成侵害他们权利的制度、法规与政策具有强烈的愿望,有顽强的抗争精神,并且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长期艰苦的努力维权,积累了切实的抗争经验,他们历史性地成为这个时代变革的主力军,成为承载这个时代变革使命的主体。

所以今天中国社会变革就是以知识分子为先导,以广大被侵权群体为主力,以争取保护与落实人权为目标,以改造与限制权力和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为手段的和平变革。这场变革跳出历史上的治乱循环,脱开历史性的阶级征战与敌我对抗,立足在对所有人权利的保护,所以它应该能够最广泛地动员与凝聚起社会变革的力量,进而将权力这个侵权的怪兽最终关入法治的笼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