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启:调查“李刚案”应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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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启:调查“李刚案”应分而治之
2010年10月27日07:49新京报冰启我要评论(73) 字号:T|T冰启 学者
希望工作组根据涉及内容的属性,依法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启动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
河北大学的校园车祸,从“李刚门”,一路发展到“封口门”、“抄袭门”,成为公共事件。对这一事件,公众的关注点涉及五方面:其一,河北保定司法机关是否会公正公平处理李启铭案;其二,李刚被曝有五套豪宅是否属实,是否涉嫌权钱交易或贪污腐败;其三,河北大学在车祸后是否下达“封口令”;其四,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是否存在学术抄袭;其五,王洪瑞是否曾打击报复举报者,并请有关公安人员介入调查。
河北省委成立专门工作组处理此事,说明高度重视这一事件。然而,就上述问题而言,专门工作组的调查、处理,应分而治之。
对已经启动司法程序的李启铭案,工作组不宜再介入,而应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此前,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河北大学“校园车祸”一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望都县公安局管辖,经望都县警方依法调查事故、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此即媒体所说的“异地审理”。
对李刚被曝有五套豪宅,则需先由纪检部门启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如果事实确凿,且背后存在权钱交易或贪污腐败,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至于“封口令”,从本质上讲,如果河北大学曾通过各种方式劝阻目击学生讲述案情,将涉嫌妨碍作证罪,因此这一调查不宜由工作组进行。因为作为河北大学的上级机关,省教育厅难免有“护犊之情”,可能让“封口令”的调查不了了之。
同样,对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的涉嫌抄袭调查,也不宜由工作组单独进行。对学术不端的调查,当由独立学术机构进行,才具权威性与公信力。所以,建议由河北省教育厅出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结果,再对校长做出处理。
第五方面的调查,虽与学术抄袭举报存在一定关系,却可独立进行。因为即便学术抄袭不成立,被举报人利用权力打击报复举报者,也是滥用职权。被举报人可以以诽谤罪起诉,却不能授意学校行政部门“调查”举报人;司法机关只有在立案后,才能依法调查举报人,不能不立案就调查。
从媒体报道的消息看,还无法确认工作组的具体处理内容,是否全部涉及以上五个方面。如果都已经涉及,那么,希望工作组根据涉及内容的属性,依法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启动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