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应调查河北大学是否下达“封口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04:48
   司法机关应调查河北大学是否下达“封口令”   摘要:先前曾有媒体报道,河北大学向学生下了“封口令”,所有目击学生“集体沉默”,对此,河北大学校方回应,学校并未有过这样的禁令,“我们从来没有封锁消息!”学生不接受采访,是自己的意愿。  先前曾有媒体报道,河北大学向学生下了“封口令”,所有目击学生“集体沉默”,对此,河北大学校方回应,学校并未有过这样的禁令,“我们从来没有封锁消息!”学生不接受采访,是自己的意愿。记者22日试图寻找目击者及知情者,但当记者表明身份试图采访时,很多学生选择了沉默,他们也没有说明拒绝接受采访的原因。与此同时,在河北大学的学生中,一个传言又不断出现,这个传言说,受伤女生宿舍的其他成员被集体保研。但这一说法未得到河北大学校方的证实(《京华时报》10月23日)。

    是否“封口”,看来成了“罗生门”,但学生们依然“沉默”却是事实。连日来,针对“集体沉默”,不少评论分析大学生们为何选择“集体沉默”,指出这种情形的可怕。还有的则将矛头指向当前的大学教育,认为学校的做法与教育的本质背道而驰,这样的教育难以培养出杰出人才。这些都很有道理,然而,如果学生真“集体沉默”,这既是教育问题,更是法律问题———依照《刑法》,目击大学生应当履行作证义务;学校如果通过给予处分的方式(先前媒体报道,学生称“学校知道后肯定会对说的学生做出处分的”)威吓劝阻或者许诺好处(传言中的“离谱”的保研)利诱目击学生不作证,相关人员涉嫌“妨碍作证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在这起“官二代”醉驾肇事事件中,所有目击大学生,都有作证的义务。当然,由于《刑法》没有具体的责任条款,即没有明确如果目击证人不作证,将承担怎样的责任,所以,如果目击大学生不愿意作证,法律并不能强制。对于自愿沉默者,大家只有无可奈何。

    可是,对于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却不一样。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妨害作证罪。依据有关法律解释,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妨害作证罪。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由此可见,如果河北大学校方确曾找学生谈话(哪怕不是全部,而是一个或几个学生),告诉学生如果作证的话,将受到处分,无疑涉嫌妨碍作证罪———不论现在是否有目击学生出来作证,只要校方曾找学生谈话,就符合“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这一要件。对于媒体报道的“集体沉默”与校园中出现的传言,司法机关不能坐视。这可谓醉驾肇事案中的“案中案”,司法机关应该调查究竟是哪个老师受谁指派找了哪些学生谈话,威胁(或利诱)学生不作证。只有严肃调查,才能对法律负责、对真相负责。如果对已经引起汹涌舆论的证人被迫“集体沉默”视而不见,则会让这起已经让社会担忧是否会得到公正处理的案件,进一步蒙上阴影。事实上,正是一再地有法不依,才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当然,如果学生只是不向媒体讲述案情,不愿意反复提及此事,并没有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这也无涉妨碍作证,而问题是,如果司法机关并不准备听取证人的意见,这时媒体也难以获得证人意见,没有舆论监督的这一案件能得以公正判决吗?(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