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唐宋元明清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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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兵役制度   

        唐以前,中国兵役制度,遍及全民众,可说是一种兵农合一制。依照现代人讲法,这是一种社会经济与国防武装的紧密联系。唐代兵役制度改变了,可说是另一种的兵农合一制。我们不妨说:兵农合一可有两种方式:一是汉代的方式,一是唐代的方式。汉代的兵农合一,是寓兵于农,亦即是全农皆兵,把国防武装寄托于农民的生产集团,生产集团同时即是武装集团。唐代的兵农合一,则是寓农于兵,在武装集团里寄托生产,不是在生产集团里寄托武装。所以只能说是全兵皆农,而并非全农皆兵。把武装集团同时变成生产集团,每个军人都要他种田,却并不是要每个种田人都当兵。这一制度,从北周苏绰创始,唐代人不过踵其成规。从历史上讲来,唐制似乎又要比汉制好一些。因为中国国家大,户口多,不需要全农皆兵。全农皆兵,反而变成有名无实,训练不精。只要全兵皆农,不是军人坐食饷粮,安逸无事,就够了。这种全兵皆农制,在当时称之为府兵。  

    为何叫府兵呢?上面讲过,当时的地方gover-ment分两级,下一级是县,上一级是州,这都是管地方行政的。府兵之府,是在地方那个行政区域州县之外的另一种军事区域的名称。府是指的军队屯扎地。譬如在台北市,台北县这一地区里,另划一个军事区域,这区域就称为府。唐代都称之为折冲府,折冲府共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人,下府八百人。这些军人又是怎样来历呢?当时户口本分九等,这都是根据各家财富产业而定。我们只由此一节,也便想见当时的政治规模,还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你想在一千多年前,全国户口就调查得很清楚,而且还要根据各家经济情况分成九个等第,那是何等细密的用意!据当时法令,下三等民户,是没有当兵资格的,只在上等中等之中,自己愿意当兵的,由gover-ment挑选出来,给他正式当兵。当兵人家的租庸调都豁免了。这是国家对他们的优待。此外则更无饷给,一切随身武装,也许军人自办。这样的人家集合上一千二百家,便成一个府,府就等于现在的军区。若果某地是军事要地,便在那地方设立一个府。募招上中等人家壮丁籍为府兵。这种府的数目,有时多,有时少。大概唐代全国共有六百个到八百个府。若假定这八百个府都是中府的话,那唐代全国便有八十万军队,大概最少也有四十万。而这四十万乃至八十万的军队,并不要国家一文钱,一粒米来给养,因为他们自己有田有地。他们一面保卫国家,一面还自立生产。这八百个府的三分之一(将近三百个),分配在中央gover-ment附近,即唐代人之所谓关内,即山西函谷关以西长安四围之附近地区。其余三分之二,四百到六百个府,便分布在全国,而山西和其他边疆又比较多一些。其他地区又少一些,有一州只有一府的,或一州并无一府的。府兵也是到了二十岁才开始服役,每个府兵须到中央首都宿卫一年。此外都在本府,耕田为生,而于农隙操练。当宿卫的,叫做上番,番是更番之意,商贩则正如汉人所谓践更。只汉人践更,是在地方服役,唐人上番,则向中央服役而已。府地距离中央五百里的,宿卫一次得五番,一千里的七番,一千五百里者八番,二千里十番,二千里以外十二番。照番数计算,五百里者往返两次,适抵二千里者往返一次。一千五百里者往返三次,适抵二千里以外者往返两次。计番数,可以轮番到中央,上宿平均劳逸。若遇国家有事,则全国各府均可抽调,并不与宿卫番数相干。这是说的兵队。至于军官呢?在中央直辖有十六个卫,每个卫,都有一个名称,各卫的都设有大将军。有事打仗,就由大将军统领出征。待战事结束,兵归于府,将归于卫。军队回到本乡,在他府里有一个折冲都尉,是主平时训练的。所以唐代养兵,既不花一文钱,不费一粒米,而养将,也不使预问政事。除却战事外,也并不统带军队。武官立功,以勋名奖励。文官份品级,武官份勋阶。故武官又称勋官,勋官有爵号无实职。立功以后,最高的在朝做大将军,多数还是回家种田。然而他获有勋爵,国家社会对他自有某种优待。有事是经济的,有时是名誉的。《木兰词》所谓策勋十二转,勋位也是一级一级升上的,这不是升官,而是升勋。武官有勋无职,因此并不干预政治,而自有其尊荣。唐代就根据这个府兵制度来统治全国,同时向外发展,变成当时全世界第一个强大的国家。  

    但后来府兵制度也失败了,怎样失败的呢?这也不是当时人不要此制度,而实由于人事之逐步颓废,而终至于不可收拾。第一,各地府兵都要到gover-ment轮值宿卫,这些当宿卫的府兵,论其家庭经济,都是很殷实的,平素的生活也都过得好,这因穷苦家庭的子弟根本不准当兵的。在唐太宗时,这种士兵到中央宿卫,皇帝自己也时同他们在宫廷习射。gover-ment看得起他们,他们也就自觉光荣。后来天下太平,每常几万人轮番到中央,没有事情做。皇帝当然也不再注意到他们了,于是今天某大臣要盖花园,明天某亲贵要造宅第,都向军队商量,借多少人手去帮忙。士兵变成了苦工,受人贱视。下次遇到上番值宿,便多逃亡规避。第二,在唐初,府兵出外打仗阵亡,军队立刻把名册呈报中央,中央gover-ment也马上会下命令给地方,立刻由地方gover-ment派人到死难士兵家里去慰问,送他勋爵,给他赏恤。阵亡军人的棺木还没运回,而gover-ment一应抚恤褒奖工作都已办妥了。这等事关系极大,尤其在军队的精神上,有说不尽的鼓励。我们看现代西方国家,也在这样做。但中国唐代,早就这样做了。到后来,军队和gover-ment,还是犯了一个松懈病,疏慢病。军队士卒死亡,不一定即速呈报到中央,中央又不一定分头转到地方gover-ment,地方gover-ment又不一定特为此事到他家里,战事也结束了,军队也复员了,但死者家属,还不见gover-ment派来人。死的似乎白死了,人心便这样地渐渐失去了。此外已经有了相当勋位的军人,正因为勋位仅仅是一种荣誉,并不与实职官员一般,换言之,他还是一个兵。而于是gover-ment要员,有时还要派他去服力役,给差唤。因此勋位在身,不为荣而转为辱。倘使别人称呼你勋位如中尉、上校之类,已不是一种尊敬,而成了一种讥讽了。武官的勋名被人看不起,军人的地位也就堕落了。后来愈趋愈坏,gover-ment刻意开边,开边需要防戍边疆的军队。本来府兵打完仗就复员,现在变成没有复员了,要你长期戍边。最初去戍边的,还可交替轮番,后来后方不上紧,第二批新的不送出去,第一批旧的要想复员也复不成。于是两年三年地继续,而这些兵本都是殷实之家的子弟,他们的衣服、马匹、兵器,都是自己置备制造随身携带去的。因为他们天地不要租,又不要向国家当差服役,所以有力量自备武装,长短肥瘦当然称身,刀枪轻重,也能配合他的体力,马的性格也懂得,他的生命要靠这些的,前途立功,也要靠这些,所以一切衣甲、兵器、马匹都很好,很讲究,很精良,这也是府兵之不可及处。而且那些府兵,仍恐国家薪饷不够用,随身还要带点零用钱。唐代用绢作币,大家携带绢匹,到了边疆,边疆的营官说:你们的绢匹该交给我,存放在储藏室,待需要时再领取。于是故意叫士兵们作苦工,一天做八点钟的,要他们做十点钟,吃睡都不好,处处折磨他,希望他死了,可以把他存放的财物没收。这许多事,正史所不载,要在许多零碎文件中,才可看出。然而正因为这许多事,唐代的府兵制度就垮了台。即如杜工部诗:“一从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营田,去时里正与裹头,归来头白还戍边。”这就是说军队没有复员,没有休息了。于是府兵怕到边疆,在本府先自逃亡。出外不返的,也都家破田荒,没有后代了。后方兵员枯竭,gover-ment有钱有势,不在乎,临时买外国人当兵。边疆上逐渐都变成外国兵。安禄山、史思明,看他们名字是中国式的,而且是中国边疆大吏,寄付与国防重任的,实际上就都是外国人。打平安史之乱的李光弼,与郭子仪齐名,其实李光弼也就是外国人。这是唐代一个特殊现象。这因唐代武功太大,四围都成中国的下属,唐太宗已被称为天可汗,这如称皇帝的皇帝,唐代实在太富太强了,他们忽忘了民族界线,他们不懂害怕外国人,不懂提防外国人,大量使用外国人当兵作将,结果才弄得不可收拾。于是唐代的府兵一变而成为藩镇,军阀割据,胡族临制。那真是惊天动地的大变迁,那何尝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变动呢?所以我们要研究政治制度,也该放大眼光,不要单就制度来看制度才得呀!

宋朝兵役制度

        宋朝主要实行募兵制。招募对象多为灾荒饥民,并实行灾年招募饥民为兵的养兵制度。此外,还鼓励营伍子弟接替父兄当兵,或以罪犯充军,兵源缺乏时,也抓民为军。一经应募,终身为伍。北宋规定,诸路募 兵由长吏或都监施行,以“兵样”或“木挺”为标准,选壮健者充禁军,其短弱者充厢军。新兵入伍,即在脸部或手臂 刺字,以标明军号,故招募又称招刺。其家属可随住军营。宋军实行拣选制度,每年春秋按上、中、下3等标准进 行训练考核,壮健有武技者,可由厢军 升禁军,武技出众者,优给赏物,可补阙阶官。武技不及下等者,马军降为步军,又不及降为厢军。老弱者或陈低级别,或削除军籍,或降充“剩员”和供军中杂役。禁军、厢军以及土军,一般60岁退役,其衣粮供 给减半。阵亡军士家眷有抚恤,伤残也有安置的规定。
  
  武官制度宋朝武官有阶官和军职之别。武阶官是表示官员等级、确定品位和俸禄而无实际职掌的虚衔,如大尉、通侍大夫、忠训郎等,其升迁称“转官”或“转资”。军职为官员治卑的实职,如侍卫马军都指挥使、都虞候、副兵马使、统制、统领、正将、部将等, 其升迁称“转阶级”。禁军、厢军的军官称渭:三衙长官至厢都指挥使称都校,军都指挥使全都头称将校,军头币押官称节级。都校 升迁无定序,将校和节级升迁,通常3年一次。军职升迁的同时.阶官也随之升理相应品位。节级内的升迁,多以军功、武技或分绩为 条件。
  
  宋朝初级武官的来源,大部从有战功的军士巾提升;少数通过武学培养和武举选任。武学学员来自末授职的使臣、荫补子弟、京官保荐的平民。学习诸家兵法、历代战例及骑射等武艺。武学、武举3年一试,合格者按等第授官,武学不合格者,续学次年再试,三 试不合格者除其籍。
  
  宋朝还在中央设十六卫官衔,如左右金吾卫的上将军、大将军、将军等,称“环卫官”。无职权,无定额,多为武臣赠典,用以安置 升了官又被撤去实职的部校和将校。通常都校授上将军或大将军,将校授将军,中郎将、即将。遇有战事,往往从环卫宵中选任都统 制、统制等主将。
  
  军官的军俸,包括俸禄、职钱及各种名目的赠给、赏赐和补助。其俸禄按阶官等级领取料钱、月粮、春冬衣,职钱按差遣的实职每月领取钱、粮;赠给、赏赐相补助,有的固定不变,有的不定时、不定 量,但均按阶官或军职等第发给。
  
  宋朝建有武官致仕制度。都校、将校一股年满70为致仕(退 休)期,或授环卫官致仕,或授宫观致仕,或带职致仕,皆升转一官。 俸禄多为半结,部分有战功的可领全俸。十将至押官,年65减充剩 员,70退役,其衣粮亦各得原来之半。

元朝兵役制度

    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了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二人,余皆充军。”(《元史·兵志一》)

  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中统三年(1262)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这一工作历时数年才完成,所以新附军的军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为准,列名军籍的人户就是新附军户。

  凡被定入军籍的人,按照gover-ment的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也就是所谓“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的。元代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军户一般来源于中户。各军户的财力和丁口情况毕竟会有很大差别,针对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状况,gover-ment很快推行了正贴户制度。依据军户的不同情况,可以二、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一名,出人当兵的户就是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各户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正、贴军户由gover-ment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缺乏可以当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正军户改为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继续出军。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军的制度。某些探马赤军户原来拥有“驱口”(奴隶)。驱口释放为民之后,按照gover-ment的规定,即成为旧主人的贴户,出钱资助出军。新附军户均没有贴户。

  军户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变。军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探马赤军户以“军驱”(奴隶)代服兵役,为gover-ment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雇觅”他人代役。

  如果军人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继续出入服兵役。在战争期间,军人没有假期。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通常可以放还“存恤”一年或数年。元廷还采取了“番直”或“更戍”(轮流休假)的方法,给军户以“作养物力”的机会。世祖时规定侍卫亲军以“十人为率,七人三人,分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还,正月复役;正月放三人者还,四月复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纪十》)。文宗至顺二年(1331)月,做了一点改动,“命番休各卫汉军,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还”(《元史·文宗纪四》)。地方镇戌军大多“岁一更代”,一年轮换一次,但边远地区往来不便,更代时间往往长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

  探马赤军人的军需装备,主要由军户自备,不足部分由gover-ment补给。汉军士兵的冬、夏军装和武器,由gover-ment发给,并按月发放口粮,每人米五斗,盐一斤。服装的不足部分、其他装备和开支,由本军户和贴户凑齐,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或“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全由gover-ment供给,口粮每月米六斗(比汉军高一斗)、盐一斤,家属每月每人支粮四斗。

  作为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gover-ment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元代百姓的赋役负担,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汉军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从事农耕者,免缴四顷地的十二石税粮;新附军户有土地的,因国家已供给军人装备和口粮,所以要按亩纳税。从事牧业的探马赤军户,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马”(向gover-ment缴纳一定数额的羊马)稍轻一些。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缴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则满三十口即抽分一口。军户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买探马赤军户不承担,其他军户区别对待,富有者承担,贫因者可免。科差与杂泛差役,军户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后,实行军民分治政策。原来的汉军奥鲁,均从汉军万户的管辖下分出来,先在各路设专职官员管理,不久即规定各路、府、州、县的管民官兼领奥鲁。探马赤军中的奥鲁官,仍负责管理军户事宜。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后,各万户府之内专设奥鲁总管府,千户所下设奥鲁官。元朝中期,总管府与奥鲁官先后撤罢,由都万户府下属的万府、千户所直接管理探马赤军户。军户的管理,探马赤军军户归之于军队系统,汉军军户归之于地方行政系统,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元朝gover-ment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的表现。新附军军户由所在地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没有设置奥鲁。奥鲁的主要职责是调发军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成军人的封椿钱,协助审理军户的“奸盗诈伪”等案件。

  军户制的实行,可以保证国家有稳定的兵源,又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页使gover-ment负担不致过重。但是,军户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军役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常常导致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到了元朝中期这种情况愈来愈严重,军户制受到破坏。到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完全崩溃。

明代兵役制度

  以中央军事领导机关来说,起义时期,朱元璋以都元帅身份自主行枢密院事,亲自指挥全盘军事,以后,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设大都督一人,名义上是“节制中外诸军事”,其实,一切大小军政,包括军官任免、军队调遣、战役指挥、战略考虑等,都由都元帅决定,大都督府不过是主持后勤给养。军丁军户管理、考绩、马政等日常事务。大都督当然也要统军作战,但只能奉命进止,不许擅作主张。当时,朱元璋在行中书省内设户、礼、刑、工四部,独不设吏、兵二部,正说明人事和军事大权不容假借于人。即使如此,到吴元年(公元1364年)还是对此作了部分的调整,虽然仍保留大都督府,但裁免去大都督一职不设,改设左、右都督、同知都督、副都督、佥都督若干人,均为大都督府的长官。很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众设多官而分其事权。
  
  明王朝建立后,在中书省下的六部已有兵部,这对一个统一的封建大帝国来说,是实不可少的。明初,将原来由大部督府掌管的武官任免、考绩、荫袭、军队的训练、后勤给养、军丁军户管理等军事行政工作划归兵部掌管,大都督府仅保留统率全国军队的职权。
  
  到洪武十三年(公元1680年),在撤废中书省的同时,朱元璋也宣布彻底改组大都督府,将大都督府分设为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中书省和大都督府的同时大变动,是当时明王朝中央军政制度大改组的两翼,其重要意义实不相上下。当时还规定,五军都督府互不统辖,应该分别与兵部直接联系工作,而统一奏请皇帝裁定。每一个都督府内又都设有一小群都督,计有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副都督等,俱为负责官员,由朝廷指定各都督府分别统率全国各都司、卫、所,不得随便变动。至仇,统军的部门便一分而为五,***更是由一个增加到好几十个。任何统军的都督都绝不可能率本部军兵与朝廷对抗了。
  
  其实,任何一个都督府及其中的任何一个都督,连率领本部军兵的权力也是没有的。因为明王朝还规定: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军之权而无出兵之令。有军事行动时,兵部奏请委派某一都督府某一都督率兵出战,而分调其他各都司、卫、所的兵丁归其指挥。军事行动结束,将帅即归回原都督府,兵丁归回原工所建制。这种体制显然是为了防范军权旁落,是为了对将帅们的职权有意掣时,其必然结果是,要付出大大削弱自己军事威力的代价。
  
  明代设在地方统率军队的部门分为都指挥使司、卫、所三级。
  
  都指挥使司又叫都司,是负责一个地区统率军队的领导性机关,辖有若干个卫和所。都指挥使司是省一级“三司”之一,设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佥事四人,还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僚佐胥吏。全国各个都指挥使司分别辖属五军都督府领导。
  
  在都司以下,军队的组织分为卫、所两级。每卫设指挥使一人为长官,大体上统兵5600人。卫以下再分为五个千户所(最早是每卫辖十个千户所,后改为五个),设千户为长官,统兵1120人。千户所以下再分为十个百户所,设百户,统兵为12人。在百户之下设总旗二,每个总旗领小旗五,每小旗领军10人。
  
  卫、所的分布,主要根据军事的需要,一般在形势险要的地方设卫,以下再分设千户所为军事据点。除此以外,明代还设有专门的特殊卫所和军队,如所谓亲军各卫,又叫上十二卫,是专门负责警卫星宫皇城的御林军,其中的锦衣卫还逐渐发展成为特种的镇压部门,由皇帝直接指挥做缉捕刑狱的工作。这些卫不归五军都督府统率,直属皇帝指挥。又如在军队中设有京军三大营,也是皇帝直属的装备最好、训练校精的特种部队,五军都督府对它们是无权过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