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操作要点介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11:44
2010-3-31
融资融券交易开始了,有兴趣尝试的投资者在兴奋的同时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参与的过程中要量力而行,认真审视自身条件,谨慎操作,严格控制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各个环节的风险。尤其要关注操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了解自己的需求,了解试点券商
一、投资者要清楚自己是否需要,是否适合参与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实现两个目的:获取更多的资金头寸以放大盈利,及卖空证券从股价下跌中获取收益。投资者在申请业务前首先要清楚自己是否需要通过融资融券实现上述投资目标。
需要参与的投资者要确信自己能够承受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信自己已经切实了解了该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券商的业务操作模式等。投资者更需要根据自身股票交易经验、经济状况、收入预期、损失承受能力等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对自身参与的可行性、参与的资产量有大致的衡量。
同时,要了解监管部门和所在试点券商制定的准入条件,认真审视自身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比如,要求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产实力;必须在试点券商开户满一定年限等。也就是说,你即使是老股民,转托管到试点券商的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也不能马上参与。
二、投资者要了解券商是否有开展该业务的资格
投资者首先要了解所在的券商及证券营业部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资格,不要参与到非法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当中。根据规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券商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而且,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即试点券商,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不要轻信任何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承诺及获利保证,务必要通过正规的渠道核实相关信息。
三、要配合试点券商的资质审核和征信调查
投资者向券商递交申请材料后,要积极配合券商的资质审核和征信调查工作。配合券商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的审核以及对自己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征信记录、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盈利能力、资产及交易情况等各方面信息的调查和核实。
投资者在开户时要如实申报券商要求的各项信息。比如普通账户信息及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况,是否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等。试点券商会根据投资者的申报信息,依据监管要求对其普通账户或信用账户进行一定的限制,投资者要明确这些监管要求,在交易过程中不要违反此类限定。
四、应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认真签署融资融券合同
投资者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知识,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对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风险等有清醒的认知。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券商有关业务专栏或知识讲座等各种形式获得融资融券知识,或者直接与券商服务人员取得联系,咨询业务问题。如果条件允许,投资者也可以积极参与到券商组织的融资融券仿真测试当中,真实体验其交易特性。
投资者在与试点券商签署融资融券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其中的免责条款。对于融资融券交易涉及的权益处理事项、特殊情况下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处理、强制平仓、通知与送达的约定等,投资者要充分理解。
牢记交易的规则
一、只能在交易所和试点券商公布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买卖
普通证券交易下,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停牌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下投资者只能在交易所和试点券商公布的范围内买卖证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融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各试点券商公布的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要关注试点券商公告,事先了解交易的证券是否属于融资或融券标的,是否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二、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根据规定,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这一点可以防止空头打压导致暴跌,平缓大量卖空对股价的助跌效应,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一规定也意味着投资者进行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三、信用证券账户资金周转受一定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这些流动性限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资券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比如投资者急需资金周转时,只有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才能提取信用账户内的全部资产。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提前做好财务安排,统筹资券使用。
四、信用证券账户使用上有特殊限制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只能在开立券商使用。并且根据规定,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等事项。融资融券也暂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此外,如果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试点券商将限制该投资者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试点券商也将根据客户属性及限售股解禁状态限制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相应交易权限。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要牢记这些规则,尽量避免因违反规则导致交易失败,或者因不熟悉规则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避免错误操作,随机调整交易策略
一、委托申报时要小心
投资者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时,主要委托方式为买入、卖出,而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进行买入、卖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直接还券、卖券还款、直接还款等各类操作。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谨慎关注试点券商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委托指令。如果投资者误将普通委托交易当作融资融券进行委托申报或者将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当作普通委托交易进行申报,都有可能造成额外费用支出和损失。
二、投资受限时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1.试点券商的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有限,当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或融券专用账户余额不足时,将造成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
2.投资者只能在试点券商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投资者在交易前要认真研究判断。由于试点券商公布的范围可能会变化,投资者应根据其公布范围的变化而修正投资策略。
3.监管部门和试点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譬如交易所可以在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超出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一定比例时,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避免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冲击。这些监管措施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密切关注市场状况。
此外,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试点券商为控制自身业务风险也会根据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体系,制定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监控阈值时,试点券商将启动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者的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
上述情况都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意愿和收益预期,使投资者无法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在出现此类情况时,投资者要积极与券商沟通确认,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密切关注账户信息及各类资讯
一、全程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后,有义务持续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未雨绸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提高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收到试点券商发出的追缴保证金通知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试点券商要求的水平。
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融券卖出证券价格上涨、利率或费率上调等。交易所或试点券商也有可能会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投资者要密切关注可能影响维持担保比例的各种因素。
一般来讲,投资者可以通过追加担保物和主动减少负债两种方法提高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持仓情况、对市场的判断采取合理的补仓措施。积极主动的补仓行为,可以减少被券商强制平仓的风险。针对维持担保比例及追缴保证金期限的规定,各家试点券商可能要求不一,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与试点券商的合同,明确双方约定。
二、到期前按时了结交易
融资、融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能展期。到期时,投资者必须结清全部负债,否则可能会面临被试点券商强制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与试点券商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也有一定的期限。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时,投资者未了结的融资融券负债如何处理,各家试点券商可能也有不同的规定,譬如要求投资者在合同到期前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也可能规定未到期负债了结时间顺延至负债到期,投资者要了解各券商具体规定的事项。
融资融券期限的限定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要树立时间价值的观念。譬如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价格下跌而出现亏损时,投资者就不能一味地等待股票价格上涨,因为投资者持股待涨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并且在等待的期间不仅要付出利息成本,而且如果股票继续下跌,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追缴保证金,甚至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即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上涨,上涨的幅度如果不能抵消等待期间所付出的利息成本的话,等待也是不经济的。
三、与试点券商保持联络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试点券商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券商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有义务与试点券商约定的沟通渠道,比如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保持畅通。在收到试点券商的业务通知后,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避免因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试点券商办理变更手续。
四、密切关注各类资讯
投资者要密切关注交易所网站公告、各大报刊资讯、试点券商公告等融资融券相关信息,如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的调整及利率、费率变化等。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变化,譬如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会直接减少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并将影响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下,投资者可能被试点券商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交易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或其他原因,试点券商可能会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将导致投资者融资融券成本增加。
总之,投资者要随时关注上述各类资讯,根据融资融券相关信息,适时调整投资计划、负债结构或负债规模。(本文由招商证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