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击战——行政诉讼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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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击战——行政诉讼纪实

恐龙王国 

    1994年,经自贡市富顺县交通局批准,成立了富顺县XT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1.55万元。其股东发起人是:富顺县运输站,出资71.5万元,占全部股份的64.22%;以及运输站的96名职工作为自然人股东,共出资50.05万元,占35.78%。由于自然人股东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50人以下的规定,公司成立了“职工持股会”,但没有办理社团登记,并由职工持股会推选出23名职工持股代表。由运输站和23名自然人向富顺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登记,颁发了法人执照。

    2003年5月,由于公司改制,富顺县XT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注销登记资料有:[1]、由该公司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注销公司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报告》、富顺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公司改制的批文、[2]、富顺县XT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企业深化改革的职工、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第7项内容是“同意注销注销咸通公司及分支机构”,并授权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务进行清理,以审计报告为准,该《决议》由全体股东和职工签名;[3]、在《自贡日报》刊登的3份清算公告;[4]、由富顺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承债式收购XT公司并承担一切债权债务的《说明》;[5]、富顺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富顺县XT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承债式收购协议书》;[6]、富顺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富顺县工商局核准予以注销。

    2004年9月,已被注销的富顺县XT实业有限责任公司53名职工,以股东的名义向法院提起集团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撤消注销登记违法,请求恢复原公司执照。理由是:[1]、注销登记提交给登记机关的《关于企业深化改革的职工、股东大会决议》是虚假的;[2]、登记机关在核准注销登记时没有要求提交由全体股东签名认可的“清算报告”,而“股东认可的清算报告”是注销登记的法定的、必须提交的文件,事实上该公司根本就没有搞清算,登记机关在注销登记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办理注销登记是违法的。[3]、赔偿违法注销执照造成的损失XX万元。

    为了防止地方干预,市中级法院指定由贡井区法院管辖。

    话分两头,先说说这个XT公司的由来。

    XT公司的前身是一个集体运输社,有职工近200多名。改组成公司后,由运输社作为法人股东,将部分集体财产量化分给每个职工,作为自然人股东,成立了XT公司。但公司在设立登记时遇到一个问题,就是股东不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人,怎么办?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企业,可以成立一个职工持股会,持股会经社团法人登记后,可以作为社团法人出资入股,这样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企业感觉办社团登记太麻烦,没有采纳登记机关的意见,而是用了一个“变通”的办法:由全体职工选举出23名“股东代表”,由“股东代表”代表全体职工持股。这23个人既是股东代表又是股东会成员。在公司登记时,发起人股东就成了:一个企业法人股东(运输社)占出资额的64%和23个自然人股东占出资额的36%。符会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要求,顺利的办理了公司登记。但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这个小小的“变通”为几年后的诉讼埋下了巨大的隐患。2003年5月,XT公司被一家浙江公司兼并,并办理了XT公司的注销登记。

    富顺县工商局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股牵头,查阅了企业注销登记档案。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一个重要的必备文件没有,就是“由股东认可的清算报告”。显然,这是登记上的失误。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委托律师将注销登记资料全卷复印了,想补救都没办法了。看来这是个必输的官司,接着的赔偿可不是一个小数目,这个责任谁也负不起。县局领导紧急向市局汇报、求救……

    “老恐,你能不能代理我们出庭打这场官司?”县局武局长用无助的眼光看着老恐。

    “自己把关不严,搞错了,谁代理都得输。”老恐淡淡的说。看来老恐是不愿意的了。

    武局长急忙说:“刚才你们市局局长不是说让法制科尽量给我们提供帮助吗?如果你能代理就是对我们的最大帮助了。就是从私人感情的角度说,你也得帮我个忙吧。”

    好家伙,这个武局长又抬局长压人、又要讲私人关系。老恐望着这一班人垂头丧气的样子也有点不忍心了。说:“好吧,我来代理……”

    “谢谢、谢谢。。。。”武局长高兴了。

    “别忙谢”。老恐打断了武局长的话。“我只能是尽力而为,官司该输还得输。你也别想把事情仍给我,你落得轻松。你局法制股王股长同我一起出庭代理。另,我有几个要求……”

    “说,说,说……我都答应。”武局长迫不及待了。

    老恐不慌不忙的说:“第一,马上成立一个应诉班子,由一名局长负责牵头,法制股、登记股参加。”老恐心里明白,打一场官司是有很多费用支出的,没有一个局长负责,发生了费用我找谁报帐去?老恐继续说:“第二,分三路工作。第一路,装订案卷,复印案卷一式三份,编目录、编页码,三份必须完全相同。分5个案卷装订,1个是设立登记档案,1个注销登记档案,1个变更登记和年检的案卷,1个政策法规档案,1个是证据案卷。”

    “行,行,行。。。。你安排就是了。”武局长说。

    “不。还是你安排。”老恐不肯撑这个头。“第二路:”老恐继续说:“负责收集证据,到县政府和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交通局,收集有关企业兼并方面企业的方案、报告、申请等材料;还要这些职工的安排情况等等。”

    法制股王股长说:“在诉讼期间不能收集证据了,怕收集了也没用吧?”

    “不,有用。”老恐耐心的说。“这些证据不是用来证明我们作出注销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依据的。先收集了再说。”老恐顿了顿又说:“第三路,由我负责。准备答辩书、代理意见书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5天之内三路工作必须全部搞定。”

    武局长详细地做着记录,心中暗想:看来胜败问题老恐心中已经有数了,只是嘴上不说罢了。接着武局长就当场确定了应诉班子人员、分配了各自的工作……

    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内,全部资料已经准备好了,从取证一路的情况看,已经有证据证明59个人中,有17个人已经退了股并辞职,就是说根本没有股东资格了,有30多人已经在公司存在时就辞职了,没有企业职工身份了。我们将材料送到法院去时,法院一看有5个案卷,证据太多,于是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在开庭前安排了证据交换。

    2004年10月21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证据交换开始了。说的是双方交换证据,实际上就是我们给对方证据。老恐首先将“开业卷”,进行了详细的、极其耐心的举证。反而对注销登记资料却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

    法官问老恐:“你这些开业登记证明什么?”

    老恐:“证明XT公司登记的情况,说明开业登记提供的资料是齐备的、是合法有效的。”

    老恐说的是实话,任何人也没有听出这句话里面隐含着杀机!老恐心里想:原告是对我们的注销登记不服而告我们的,原告总不可能连开业登记都否定吧,如果原告否定开业登记那还有什么不服我们注销登记的?在证据交换程序的举证、质证中,只要原告承认开业登记的材料真实、合法, 无异议而被认证我们就胜了一半了。老恐悄悄的把证据的“证明对象”说成是证明合法、有效,而隐去了真实的证明意图,其目的是要在法院开庭时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事后证明是成功的。

    法官又发问了:“请原告质证。对这些开业登记的材料有无不同意见?”

    正如老恐估计的一样,原告回答:“这些材料是合法、有效的。证明了我们这个XT公司是合法成立了, 无异议。”

    老恐心中暗喜,对方已经中计。

    2004年10月25日,法院公开开庭了。

    原告方来了近百人,富顺工商局也来了4~50人。由于下一个就要审理富顺县政府,他们也极其关心工商的开庭情况,县政府来了10来人,钱县长也来了;XT公司的上管部门——交通局也来了、县体改委、县司法局等部门也来了。审判大厅里坐满了人。

    老恐和王股长坐上了“被告席”。老恐抬头一看,才发现“原告席”上坐了一长串的代理人。

    这属于集团诉讼,按规定,原告们可以委托3个“诉讼代表人”代表原告参加诉讼,每个原告诉讼代表人又可以聘请1~2名律师作代理人。难怪原告席上坐了3个原告诉讼代表人和5个律师,看看我们被告席上就只有老恐和王股长,显得有点“势单力薄”的味道。

    法锤响了,悬念即将揭开……

    在法庭上,老恐将开业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资料进行举证完毕,话锋一转说了两个观点:“以上证据证明: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诉讼超过了时效!”

    顿时,法庭炸了锅。几个律师已经语无伦次,准备的厚厚的诉讼资料竟然一篇也没有翻动。观众席上骚动了起来,有骂工商的,也有质问律师的,对律师说:“你收了我们每人600元的律师费,我们竟然连诉讼的资格都没有,还钱来!”法官也颇感意外,迟疑了一下,连连敲响法锤,但不管用,法庭秩序乱了。老恐静静的承受着原告的骂声,心中在想:这是什么企业改制啊?没有考虑好职工的安排和他们的利益就贸然改制,这个责任应当是主管部门的,但他现在却反而落得逍遥,成为旁观者。工商部门也冤枉啊!但法律是不相信眼泪的,我必须要证明工商部门不该负这个责任。

    这时冲进来5、6个法警维持秩序,但也很难再审下去了。法官宣布休庭。法警稍没注意已经有几个原告爬上了法院的大楼,以跳楼相威胁,被制止住了。

    法庭上,老恐与律师们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说法斗争:

    老恐:从在证据交换中,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证明:“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理由如下:

    (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了公司的登记事项,其中,股东是登记事项之一。

    从XT公司的登记档案中显示,XT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和23名股东发起组建的,其中,富顺县运输站做为法人股东出资84万元,占64.22%;23名自然人股东出资46.8万元,占35.78%;

    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股东的签字、《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均证明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和23名自然人股东组建的XT公司;从《持股会名单》对股东的记载、《关于自然人股东组成持股会》的全体股东签字、《选举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全体股东会人员签字等文件均证明是由23名股东组成的股东会。

    从原告《起诉书》中所附的《原告名单》中可以看出,59名原告中登记注册的股东只有8名,其余51人,包括诉讼代表人袁XX均不是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也不是股东会成员,因此,在股东名册上无记载的股东没有原告资格。

    律师开始反驳了:谁说我们没有诉讼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诉讼的权利,你说没有就没有吗?

    (律师显然是被老恐的突然袭击搞晕了,没有作好准备,不知到从何反驳。)

    老恐用略带讥讽的口气回敬到:请原告代理律师注意,我所说的是“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诉讼权利”的问题”。什么是“适格”、什么是诉讼权利,作为律师应当懂得区别。就好比公民都有结婚的权利,但是否能够结婚就是个“适格”问题,要看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还要看是否有不宜结婚的疾病以及是否近亲结合等。我没有否认你们的诉讼权利,我是说你们“不适格”!

    (老恐的前半句话是说给法官听的,后面的举例是说给听众听的,希望用一个简单的道理说明一个枯糙的法律概念,让那些在坐的XT公司的职工知道:你们请的这个律师火药撇!)

    法官:被告继续发表意见。

    老恐接着说:提起诉讼的8名股东不能代表股东会。一是从登记档案中可以知道,XT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傅XX等23名自然人组成的,8名股东占股东会全体人员不到35 %;二是8名起诉的股东所持股份远远低于总股本的半数,而占公司股份60%以上的法人股东却不在起诉名单之列;第三,没有股东会作出的《起诉决议》或者授权,按照《公司法》106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因此,8名股东无权代表股东会起诉。

    法官向原告发问:原告,你们起诉的59人中,只有8人是股东会的吗?

    律师:我数一哈。。。。。。嗯,是8个。

    法官继续向原告发问:你们起诉,股东大会作出过决议吗?是否有股东会的授权?

    律师:59个当事人都签了字,同意起诉,这就是全体股东的意志,可以算是股东会通过了,就算是授权了。

    老恐:错!如果这也算股东会议,那么:首先,会议程序错误。按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在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而原告没有通知所有股东,前面已经说了,23名股东只有8人,连占股份60%以上最大的股东也没有通知参加;其次:《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你们这个所谓的“股东会议”既没有董事会召集,也没有董事长主持。我估计是律师召集和主持的吧?第三,这个所谓“股东会议”的决定(起诉),不生效,按《公司法》规定,必须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而原告59人所占股份(表决权)还不到20%!第四,59人的签字,是委托律师在代理诉讼协议上的签字,不是股东会议决议的签字。因此,原告既没有召开股东会议,也没有得到股东大会的授权,没有资格代表股东会或者代表企业起诉!

    律师:……(哑然)

    法官:被告继续发表意见。

    老恐: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是行政机关的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只有“企业”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才能成为诉讼参加人或者经授权后才能以企业的名义取得原告资格;

    《若干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一是股东大会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起诉而不能以“股东会”的名义起诉,二是其诉求必须是认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本案是以“股东会”的名义起诉、诉求是“不服注销登记”,显然不符合该条的规定。而对不服注销登记的诉讼资格问题,在该《解释》的17条已有明确规定,既:只能是企业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老恐:诉讼主体不适格之(三):股东作为“公民”的起诉资格应当满足《若干解释》第十三条的条件,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注销登记不是撤消登记,注销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撤消登记是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59条规定了撤消公司登记的条件,第6章的注销登记也规定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显然,注销登记与撤消登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政程序,《若干解释》只对公民不服撤消登记和变更登记可以起诉,而没有对注销登记规定可以起诉。

    老恐:主体不适格之(四)、经初步查证,59名原告中有45人早在99年和2000年就已经辞职或者解除了劳动合同,他们不能够代表企业对企业的注销登记不服提起诉讼。

    (经过了第一轮的交锋,老恐在后面的陈述中要显得轻松了许多,律师也不敢贸然反驳了)。

    律师好不容易发现了老恐的“破绽”,开始反击:“被告所举的45人已辞职的证据是在我们起诉后才收集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证据!”

    这是老恐早就预料到的。老恐不慌不忙的对法官说:“第一,这的确是我们在接到应诉后才收集的,但这些证据是原来就客观存在的;第二,这些证据不是登记机关作出“注销登记”时所依据的材料,而是用于证明原告诉讼资格的;第三,这些证明原告资格的证据本来就应当由原告自己向法院提供的,原告不提供,我只能代你们提供了。”

    这时,坐在法官席上的3个法官开始交头接耳的交换意见,估计法官们已经听出了老恐的弦外之音,实际上在责备法院:你们为什么连原告资格都不审查就受理他们的起诉!

    这个老恐,一棒打了两头。

    法官:请被告继续。(法官显然回避了原告资格问题。老恐也听出了,这次法官加了个“请”字)

    老恐继续说:第二个问题: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1]、从XT公司提交的2002年5月25日《关于企业深化改革的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以及XT公司于2002年6月至8月11日在《自贡日报》上的三次公告,原告就应当知道公司即将被注销;

    [2]、不服注销登记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不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因为在事实上,公司终止后,公司内部的组织和人员已经解散,没有送达的对象,法律也没有规定注销登记后应当将注销登记送达给已经不存在的股东、股东会或者职工。

    [3]、注销登记程序不同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撤消登记或者行政处罚程序,注销登记没有“送达”注销登记的法律程序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核准注销登记的日期是2003年5月28日,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起诉超过了法定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又开始反驳了:“企业在《自贡日报》上的公告实际上是广告性质,不能作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算日期,应当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

    (很显然,时效问题律师根本没有准备,老恐又纠住了律师的错误进行反击。)

    老恐:希望原告代理人认真学习一下《公司法》。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在注销前、清算时就应当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清算公告是法定事项,公告与广告有着本质的区别,原告代理人连公告与广告也没有区分清楚,怎么能够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说,就算是广告,也是广而告知的,原告从那时起就应当知道企业已经进入清算、准备注销了。因此原告应当从公告之日起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即将注销,就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原告是对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注销企业不满,这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让法院确认股东会议决议的效力,如果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自然也就无法办理注销登记,而根本不用打一场行政诉讼的官司。

    (老恐对这个不值一驳的问题讲了一大堆话,对法官来说显得有点多余,实际上老恐是用心良苦,是说给在坐的企业职工听的。因为这是集团诉讼,搞得不好要引起社会问题,老恐在悄悄的把火往律师身上引。实际上告诉了职工们:律师误导了你们,你们根本就用不着打行政诉讼,打了也是输,白缴了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钱。打一场民事官司就能解决问题的事却要你们打行政诉讼官司。)

    (律师显然是听懂了老恐的含沙射影的话,为首的一个律师站了起来,用颤抖的手指着老恐说:)

    律师:你。。。你。。。你,你乱说!抗。。。抗。。。抗,抗议!请问法官:究竟他是原告还是我们是原告?怎么成了他在告我们了!!!

    由于律师失态,引起了在坐的原告们的情绪失控。法官还在迟疑之时,老恐大声对法官说:“请法庭将代理人的话记录在案!”

    律师懂得老恐这句话的分量,如果法庭将他说的记录在案、留下证据,这些行政机关的人马上就会向司法局反映,背个“律师挑动群众扰乱法庭秩序”的罪名,被司法局停业或者吊销律师证都是可能的。

    律师犹豫片刻,就积极的表现出帮助法警维持秩序了……

    休庭后,一审法院向市中级法院请示,中级法院向省高院请示,最后,市中院以“业务指导函”的形式,向一审法院指示:该案不应当受理。2005年春节后,一审法院裁定: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工商局的武局长是老军人出身,事后,他对老恐的应诉策略用军事术语进行了总结,他说:老恐用的战术是:突然袭击、攻其必救,然后在围点打援中歼灭敌人。突然性表现在保密工作作得好,整个应诉方案竟然没有告诉任何人,这就是“事成于密而败于泄”的道理;攻对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对方必救,对方如不保住资格问题,是无法进入实质性的注销登记问题的,对方在“救主体”时,被老恐围住而全歼之。

    老恐自己说:这是一场阻击战,我们守住的是注销登记这个错误,一但法院进入注销登记的审理,我们必败无疑,在这个错误的外围设了两道防线,一是主体防线、二是时效防线。虽然成功的防守住了,但我们的错误还在,如何防止、杜绝这样的错误出现,是我们都要思考的、新的课题……

(续)

    2005年春节过后,一审法院在等待人们过了一个“祥和”的节日之后,进行了宣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律师们经过认真的研究法律条文,改变了上诉的理由,他们必须先解决“入门问题”,攻破老恐的防线,才能让法院进入到对登记的实质性问题的审查。他们在上诉状中认为:“[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即使以股东身份不能起诉,作为公民也有资格起诉。[2]、工商局违法注销企业,侵犯了职工的权利,使职工失去了工作,侵犯了职工劳动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与注销登记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请求法院撤消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老恐的答辩状写得非常简单,核心理由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商局)不适格。职工劳动的权利、享受福利待遇等等权利是受《劳动法》调整,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行为,是对企业自己要求退出市场的确认,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登记行为与职工待遇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一句话:上诉人告错了人!工商局不是适格的被告。

    2005年6月5日,中院给老恐来了电话通知:“6月6号上午9点,到上诉人所在地富顺县法院宣判,请参加。”

    “到富顺县法院宣判?”老恐心里在犯嘀咕……

    6月6日一早,老恐在单位要了辆车,先赶到富顺工商局,他们正在等老恐,武局长对老恐说:“我们是否多去几个人?”

    “应急?”武局长不解的说。

    “是的。如果有群众来,按信访程序,要求派1至5名代表到会议室谈就行了。”

    “有那么严重吗?”武局长说。

    “有备无患。”老恐说。

    来不及多说了,老恐和王股长赶到了法院。

    在法院门前,聚集着几十人,一走进审判大庭,也有好几十人,老恐明显的感觉到了气氛的紧张。老恐与王股长快步走上“被上诉人席”。

    中院的法官敲响了法棰,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法官直接宣读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闭庭!

    法官话音一落,老恐就快步冲到书记员身边:签字、领取裁定……

    从宣布“闭庭”到领取裁定书,先后不到2分钟,老恐拉着王股长就急步往外走,坐上车一溜烟跑了……

    事后得知,被终审裁定败诉的原告们,在法院滞留了4个多小时,没有到工商局来。

    他们将走上漫长的上访之路,这次上访的目标、要告的不再是工商局了,而是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他们终于回到了解决问题的正常轨道上。老恐默默的祝愿他们的问题能够得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重视并最终得到解决,但愿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这是一场不该发生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