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中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_第七章_法律博客www.fyfz.c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22:03:21
城乡一体化中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发表时间:2008-11-18 22:00:00 阅读次数:307     所属分类:未分类
第七章按:对于一个没有什么实践经历的法科学生来说,写这样的文章很痛苦。50%copy+50DIY。没办法,布置了这样一个作业,凑合凑合吧。
[摘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其中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作出自己的分析。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   生态环境
一、城市生态环境
有句话说的好:中国的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城市的发展的速度很快,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较严重,因此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也比较成熟。关于城市的范围,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我国法律中的城市在广义上而言,是指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狭义的仅是城市规划区内的除近郊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外的市区。农村,包括城市区域中的农村,它既不受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又不同远离城市的农村,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产生的环境负面效应的直接承载者,而且没有专门性的环保法律法规。因此,城市范围内的农村生态规划内。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城市的范围必将扩大,农村与城市的边界将变得越来越模糊,同时,必然出现诸多的矛盾,如农村生态环境受到城市工业的污染,农村耕地被城市建设用地侵占等等。
二、农村生态环境
在我国,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其中三农问题尤为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过度的资源开发,纯粹追求GDP的增长,造成了种种环境问题,而农村生态问题更是显得尤为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7中国的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的56%。占中国一半以上的人口面临着重大的问题,农村的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可以放在很突出的位置了。尤其是在当前三农问题尤为突出的社会现实面前,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我国发展长远战略意义的问题了。
农村生态环境成因类型区分时,我认为可以分为两类:1、因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的开发造成的生态平衡破坏,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农药、化肥、农膜污染加剧,秸秆焚烧、污水灌溉和养殖业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生态系统退化,植被破坏、土地退化严重,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2,因城镇化过程中工业对生态的波坏。例如,城镇周边农村及农业污染严重, 乡镇工业污染不断加剧, 农村工业企业占用和毁坏农田,农村工业的生态环境污染在局部地区已经开始动摇农业生产的发展基础。[①]这些都是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当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出现冲突时,必须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农村的生态破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城市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农村的发展,同样也会制约城市的发展,无论是工业反哺农业,还是城市支持农村,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到来,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已经跟城市连为一体。众所周知,生态环境的是指自然环境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系统。生态环境跟自然环境不是一个概念,生态环境具有其固有的脆弱性,整个生态系统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整个链条就会发生问题。如何能够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把握好生态系统的每一个环节,处理好城乡政策法律措施的关系,对于整个生态系统来说尤为重要。
城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处于不平衡状态。要解决城市和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就必须打破二者的界限,实现一体化。这种一体化在市场经济中的城市与农村而言,经济上已经一体化,而存在二元对立的是法律,因此,城市与农村利益二元结构的消灭,实现一体化主要是指法律的一体化。这将是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也是首先要在法律上消除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改革中要实现城乡一体化,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必然带来非常严重的生态与改革的矛盾,具体到各种措施方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农村改革中,第一要实现的是就是必须有利于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决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短期的利益。农村耕地的流失是不可逆的,一旦减少就很难再恢复了。在我国,耕地流失已经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每年都会出现大量规模的耕地面积减少,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我国的粮食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村耕地的保护,而且,农村耕地是农村生态系统中很重要的一部份,能否保护好现有的耕地面积,关系到整个农村生态的保护问题。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城市建设用地对农村耕地的侵占。
2、  由城乡中心主义转变为城乡一体保护。诚如有学者所言,我国环境保护法是“城市中心义”。我国的针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明显是偏向城市的。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城乡物质交换的增加,城乡经济圈的形成,必然出现农村与城市生态环境的融合,城乡生态的联系将更加紧密。很有必要调节好农村与城市的资源分配,多把精力投入农村的建设,使生态环境保护之力度趋于平衡。
3、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过农村的综合生产能力。我国农村人口总多,生产劳动力相对充足,但生产力水平不高。尤其在生产工具,生产方法方面。例如,用水浪费,滥砍滥伐,过度放牧,大量的使用化肥等。落后的农业必然带来很多的环境问题,原始的生产方式会给环境带来沉重的负担。不断提过农村的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农村的产品,技术,生产能力的提高,更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4、 农民的环境权得到有效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环境权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内容之一,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再次确认了,“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这些都表明,随着环保意识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觉醒,公民的环境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环境人权包括两项基本合理诉求:一是每个人都有权获得能够满足其基本需要的环境(如清洁的空气和饮用水、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居住环境等);二是每个人都有权不遭受危害其生存和基本健康的环境(环境污染、环境风险)的伤害。公民的环境权得不到保障不仅与法治精神相背离,而且会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但实际情况是:在环境治理方面,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的待遇不同。随着人们对生态问题的出现引起重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受到高度重视,而农村生态环境却日益恶化农民的环境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断裂不断加剧。弥合城乡断裂,实现城乡和谐是也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②]。
5、 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有社会主义新农民。“新农民”特别重要的一条是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农村中树立好良好的道德风尚。在这里,我认为,中国未来的农民应当是生态农民,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于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要弱,农民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农民应当负有三类环境义务:1、遵守已有的环境法规,2 根据自身的状况,推动政府制定相关的环境法规。3、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中主动实践生态文明的各项规范。农民的生态意识也体现在生产生活的每个方面,如使用清洁能源,节俭,自省等。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都应当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努力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统一。努力在农村和城市发展中党中央在中国,农民的环境意识薄弱,对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后果认识不足。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都依赖于政府。我想,法律和农民的意识应该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了。
[①] http://www.studa.net/nongcun/080726/14230345.html.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②]见陈英.: 论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法律责任.    法制与社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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