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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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概览》国家外汇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   外汇管理总论
第一节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沿革
第二节   我国外汇管理的目标
第三节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框架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一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概要
第二节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第三节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第四节   个人外汇管理
第五节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第六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一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概要
第二节   直接投资管理
第三节   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节   证券投资管理
第五节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
第六节   资本项目管理下一步改革方向
第四章   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
第一节   概要
第二节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第三节   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
第五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一节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第二节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第三节   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
第六章   外汇储备管理
第一节   外汇储备管理概要
第二节   外汇储备的投资管理
第三节   外汇储备的风险管理
第四节   外汇储备的运用
第七章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第一节   概要
第二节   人民币汇率制度
第三节   外汇市场
第八章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第一节   概要
第二节   外汇违法行为处罚
第三节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程序
外汇管理总论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货币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沿革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严格外汇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经济迅猛发展,外汇管理体制也随之经历多次改革,大致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外汇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外汇的统收统支,允许出口企业有一定的外汇自主权。从1979年开始实行企业外汇留成制度,并允许企业间调剂外汇余缺。人民币外汇调剂市场汇率与官方汇率并行。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是这一阶段基本的外汇管理法规。这一阶段,配置外汇资源的市场机制不断发育,对于促进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创汇、支持国民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1994-2000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1994年,国家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199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外汇管理改革成果以法规形式得以进一步确立。同年12月,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一阶段,外汇供求的市场基础不断扩大,市场机制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增强。但总体看,我国外汇资源仍然短缺,因此,国家建立了通过事后核对进出口物流和资金流是否对应的进出口核销制度,防止出口少收汇和进口多付汇。当时,仅允许少数企业经批准后开立外汇账户,并且账户内仅可保留上年进出口额15%的外汇。个人因私用汇每人每次也仅可购500美元,超限额购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我国更加强化了资本流出管制,建立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制度,有力打击了利用报关单逃骗汇现象,有效抵御外部冲击。
第三阶段(2001年以来),适应新形势,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经济迅猛发展,外贸顺差急剧扩大,外商来华投资踊跃,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外汇储备于2009年6月末达到2.13万亿美元,是1993年底的100倍。在此背景下,逐步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审批和账户限额管理,允许企业自主保留外汇;取消外汇风险审查、外汇来源审查等对外直接投资行政审批项目;先后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照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弹性和灵活性显著增强,外汇市场加快发展。同时,还加强了外汇资金流入管理,如2008年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通过核对出口报关单数据,核查出口收汇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防止出口多收汇。这一时期,对外汇资金实行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原则和制度逐步确立,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稳步推进,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不断便利化。2008年8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突出了均衡管理原则和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我国外汇管理的目标
外汇资源短缺曾长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与之相适应,外汇管理的主要目标即是保障国家对这种稀缺资源的计划和支配,在管理理念和制度安排上奉行“宽进严出”原则。告别外汇短缺时代后,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主要目标转变为通过对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均衡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服务经济发展。
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平衡也称外部平衡,其基本含义是国际收入等于国际支出。如国际支出大于收入,即为逆差;收入大于支出,即为顺差。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不论是从一个时期来看还是从某一时刻来看,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不平衡是经常的、绝对的,平衡则是偶然的、相对的。
国际收支持续不平衡会对一国经济会产生不利影响。持续的、大规模的逆差会导致外汇储备大量流失,本币汇率下跌,国际资本大量外逃,引发货币危机。持续逆差还会导致获取外汇的能力减弱,影响经济发展所需生产资料的进口,抑制国民经济增长,影响充分就业。持续的、大规模的顺差给货币供给量带来压力,管理不善可能为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制造温床。较大顺差是汇率升值预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套利资金可能大量流入,使国际收支顺差进一步扩大。大进往往孕育着大出,将来形势稍有波动,可能出现资金的集中流出。顺差也意味着没有充分合理地利用经济资源,大量资金没有用于国内投资和消费,而用于出口部门,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动态调整。
外汇管理是调节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措施。面对国际收支较大规模的不平衡,外汇管理可以通过严格审核国际收支交易真实性来防范虚假外汇资金流出流入,可以通过调整外债、证券投资等资本项目收结汇、购付汇等政策,以及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监管体系,防控异常资金流入和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应当说明的是,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是国民经济,特别是对外经济整体运行的结果,要保持国际收支相对平衡,优化经济结构是根本。
二、维护金融安全
开放程度越高,一国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和压力就越大。跨境资本异常流动是一国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外汇管理可以通过如下方式,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维护金融安全。
首先,外汇管理如同“筛子”。通过各种制度安排,筛出那些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以及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流出。1999年初,我国正式实施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制度,要求所有进口项下对外付汇均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基本堵住了货到付款项下假报关单进口骗汇的漏洞。近些年,外汇管理部门还加大了资本流入管理,如2008年实施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制度,防控出口多收汇,发挥了外汇管理筛出异常资金流入的功能。
其二,外汇管理如同“防火墙”。外汇管理可在境内和境外资本之间筑起流出入和汇兑转换的“防火墙”,有助于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及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国际经验也表明,小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在不同程度上都与本国资本项目的无序开放有关。防范和化解全球化风险,需适应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水平,发挥外汇管理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其三,外汇管理如同“蓄水池”。外汇管理可以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情况,收紧或放宽对境内机构和居民保留或自由支配外汇的比例或额度,间接调控外汇资源在国家和民间的持有比例。例如,当面临资本外逃或大规模资本流出时,外汇管理可以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及时调回境外外汇,抑制资本外流,做大国家外汇储备资金池,威慑或防卫投机性资本攻击。
三、服务经济发展
服务经济发展始终是外汇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外汇管理部门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进出口核销手段,在满足监管需求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便利企业经营,支持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不断简化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推动国内企业充分地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例如,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集中爆发以来,外汇管理部门落实国家支持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多次放宽贸易信贷比例,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段,企业收付汇和结售汇的便利性得到显著改善。
l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框架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统计和监测;培育发展外汇市场,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管,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等。在上述框架下,已建立了一个涵盖居民、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等各类主体的侧重于功能监管的外汇管理制度体系。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我国已于1996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因此,只要购付汇是真实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用途,国家均不作限制,予以满足。由于目前我国仍实行资本项目部分管制,为确保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防止无贸易背景或违法资金等非法流出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核心目标和原则即为真实性审核。实现手段主要是通过核对资金流与物流对应情况、规范银行审核外汇收支单证、构建外汇流动非现场监测监管体系等。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占在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在管理上包括对出口少收汇(逃汇、截留外汇)、进口多付汇(套汇、骗汇)、出口多收汇(投机资金流入)和进口少付汇(投机资金流入)等四个方面的监管。其中前两个方面,即对出口少收汇和进口多付汇的监管,是在20世纪90年代外汇稀缺背景下,通过建立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来实现。为防止国际收支逆转,目前仍予保留,但在技术手段上不断提升。后两个方面,即对进口少付汇和出口多收汇的监管,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国家外汇储备规模不断扩大,通过建立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等来实现。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在管理手段上大有不同,由于其没有所谓的货物流信息可供核对,因此通过在法规中明确银行审核外汇收支所涉单证,通过与税务、商务等上游主管部门合作,在审单内容和信息交换上形成监管合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外汇管理部门也借助电子系统进行事后监测,发现可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的,凭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额度,持规定材料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在银行自由开立,首次开立只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账户内可自由保留外汇。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由于我国经济结构、市场机制、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原因,没有完全放开资本项目管制,而是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这是世界各国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经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是通过银行核对交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审核。与经常项目管理不同的是,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在管理原则上不完全是真实性审核,一些风险较大、管制较多的项目,如证券投资等,即使确实是真实投资证券市场,也可能不被允许。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重点是统计监测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资本流动,并根据外汇形势特点,实施相应汇兑管理。具体是通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外汇登记、撤资核准等手段实现统计目的;通过资本金账户、外汇年检等管理手段,落实外商投资登记管理等要求。外债管理一方面是进行统计监测,另一方面是进行规模管理。借款人应办理外债登记,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外公布我国外债统计数据。国家制定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总体规模,各类借款主体须在规定的借款指标内对外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可能转化为实际负债,对外提供须经外汇管理部门事前批准,提供后应办理登记及履约核准等手续。证券投资方面,境外机构和个人可通过我国政府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规定的额度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我国机构和个人,也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在规定的额度内,投资海外资本市场。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
此外,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金融机构在外汇监管框架中的特殊地位,其是否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设定考核指标、考核方法等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监管,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
四、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
国家对跨境交易资金流动进行统计,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汇款或者从境外收款,都有义务依法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由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收付汇信息的,称为直接申报。由企业或个人委托银行代申报的,称为间接申报。目前企业和个人的申报基本上由银行代申报完成。直接申报的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境内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统计、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数据的统计制度等内容。此外,对于较难通过交易主体申报采集的数据,我国还建立了国际收支统计专项调查制度,如贸易信贷、运输、保险项下调查制度等。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情况,我国定期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Balance of Payments,简称BOP))。同时,把历年来统计结果等进行汇总,编成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简称IIP)。BOP是流量统计,是对特定时期内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IIP是存量统计,是对特定时点一经济体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的统计。目前,我国每半年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每年对外公布国际投资头寸表。
五、外汇储备管理
外汇储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外汇管理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2001年起,适应储备规模快速增长和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经营的需要,外汇储备建立了以投资基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投资基准确定了货币、资产、期限和产品分布的结构和比例,是投资管理过程中衡量某项资产或投资组合构成和收益的重要参照指标。按照既定的投资基准进行操作,可以有效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投资风险,还有利于客观评估经营业绩。在按照投资基准经营的同时,允许经营人员对基准进行适度偏离,可以发挥经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捕捉市场机会,在既定风险之下,创造超出基准的收益。这一模式既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具有自身特色。
六、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外汇零售市场与外汇批发市场。外汇零售市场是指银行与企业、个人等客户之间进行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这是一个分布广泛的分散市场。银行在与客户之间进行外汇买卖中,会产生买卖差额,形成外汇头寸的盈缺。由于外汇市场上汇率千变万化,银行保留外汇头寸敞口存在很大的汇率风险,因此,银行要对多余头寸进行抛出,对短缺头寸进行补进,于是形成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组织运营的电子化交易平台。在外汇零售市场,银行经营此类业务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资格;须遵照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须按照汇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须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履行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在外汇批发市场,《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该市场交易的币种、形式等由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外汇市场的改革推动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正式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中间价上下0.5%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当日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
七、外汇管理检查与处罚
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查处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逃汇,非法套汇,资金非法流入或非法结汇,违反外债管理规定,非法经营外汇业务,非法买卖外汇,金融机构违反收付汇、结售汇、外汇市场管理等规定;境内外机构、个人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报表、提交单证、外汇登记等规定。对这些违规行为处罚的幅度、程序等依照《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如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外汇管理机关还建立了办案程序、案件集体审议等内控制度,以确保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外汇管理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包括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机构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等资料,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封存可能被转移或藏匿的文件和资料,查询账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或重要证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各项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外汇管理法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保障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建设: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管理,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充分满足企业和个人投资需求,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夯实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基础,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注重防范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经常项目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章首先介绍经常项目有关概念、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则、内容及改革思路,再按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分类,详细介绍了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内容、效果及改革方向等。
第一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概要
一、基本概念
(一)经常项目。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经常项目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居民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否则为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均包括个人和机构。二是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如国际贸易。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国际投资、借贷等以往不常发生的交易行为频繁发生,但不被称作经常项目。三是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经常项目交易一般伴随有形或无形商品的流动,交易中商品的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而资本项目交易中资本的所有权不变,发生转移的往往是资本的使用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贸易收支又称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货物所得外汇收入和进口货物的外汇支出的总称。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收付汇长期处于顺差状态,即收付大于付汇。
服务收支又称服务贸易收支,是一国对外提供各类服务所得外汇收入和接受服务发生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包括国际运输、旅游等项下外汇收支。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收付汇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即付汇大于收汇。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近年来,我国收益项下顺差额不断扩大。
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近年来,我国经常转移项下顺差额也呈现持续扩大的态势。
(二)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可兑换,通常是指对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我国于1996年底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该条款,经常项目可兑换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主要衡量标准:一是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三是如其他会员国提出申请,有义务购回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
二、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历史沿革
总体来看,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历了严格管制、逐步放松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得外汇、个人劳务所得外汇和华侨汇款等一切外汇,必须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企业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须向国家申请或者由国家按计划分配,个人用汇受到严格限制。
二是1978年至1994年。这一时期,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国家、地方和企业按一定比例以外汇额度形式分别掌握外汇使用权;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通过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避免国家外汇流失;放宽境内居民外汇管理,发行外汇兑换券,便利游客使用,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
三是1994年至1996年。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各类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外汇券,禁止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建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制度,打击逃、套汇现象。
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12月1日,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标志着我国在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加强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重点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购外汇资金的行为。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逐步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的同时,不断简化核销手续,提高核销监管效率;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大幅度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和凭证,下放审核权限;逐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并最终取消开户事前审批,允许企业全额保留外汇资金;不断改进个人外汇管理,简化手续和凭证,对个人实行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
三、我国实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必要性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保障资本项目管制有效性的内在要求
根据国际经验,先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再放宽资本项目管制,是各国的普遍选择。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这种资金进出境大门“半开半闭”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肩负着甄别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内,为绕开资本项目管制,各类投资、外债等资本项目资金可能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此时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意味着放开了资本项目管制,将直接削弱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必然要求
促进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是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作为外汇管理的一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8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增长近5倍,在国际收支总额中的占比逐年扩大;同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差额增长近25倍,在国际收支差额中的占比升至96%,成为国际收支顺差的主要来源。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是我国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之一,需要上游部门通过调整国内经济结构等措施最终解决,但加强经常项目的管理,防范无交易背景的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渠道流入,将对缓解国际收支大额顺差局面、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维护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
自1996年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以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新技术条件下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产品使国际资本流动不论是数量还是速度都发生深刻变化,金融危机不断爆发, “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至今仍在蔓延;另一方面,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波动加剧,外汇管理多次面临严峻考验。在当前国内经济环境向好以及国内外利差、汇差等因素影响下,国际游资可能对我国进行冲击,并利用开放的经常项目渠道流入流出。因此,现阶段加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流出,是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安全的迫切需要。
四、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
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管理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上的 “收益”及“经常转移”主要体现在个人外汇管理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近年来,我国大幅削减经常项目用汇审批及核准,逐步取消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及资金转移限制,有效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用汇需求。根据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同时顺应外汇收支形势和国家涉外经济安全需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真实性审核原则。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进行审批;可兑换后,主要体现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进行真实性管理,包括两种方式:由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单证审核、由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需要说明的是,真实性审核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因为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是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有相应的商业单据和凭证予以证明。如交易本身不属经常项目,而是资本项目或是虚假、违法的交易,其外汇收支应受到管制甚至处罚。
二是便利化原则。促进便利化是可兑换原则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经常项目围绕便利化原则,通过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技术、简化管理环节、规范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灵活、便捷、高效、顺畅的服务。同时,积极清理和整合法规,构建简明清晰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以方便企业和个人了解政策,提高法规的透明度。
三是均衡监管原则。针对国际收支持续顺差的形势,经常项目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理念,对资金流出、流入实施均衡监管,构筑资金流出入管理两道“防火墙”。如在货物贸易方面建立 “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服务贸易方面建立售付汇管理制度和收结汇管理制度,在个人外汇管理方面,规定个人结汇、购汇适用同样的年度总额等。
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思路与方向
为更好地实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涉外经济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外汇管理总体目标,经常项目将继续推进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坚持“主体便利、有效管理、数据清晰、风险可控”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原则,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落实均衡管理,提升非现场监管手段,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今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将逐步实现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转变,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后监管转变,从重行为监管向重主体监管转变。其中,“重监测分析”是指利用各类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重事后监管”是指将管理“关口”由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前,后撤至办理业务后,弱化直至取消事前管理,以体现“无罪推定”的管理理念;“重主体监管”是指突破对逐笔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传统模式,不再拘泥于企业和个人的具体交易行为,而是对其本身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判断、分类后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
为有效贯彻上述管理思路,需要从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法规清理与整合工作。2006年底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对47项法规进行整合,正在制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账户管理法规共对100余件相关法规进行了整合。整合后,将形成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服务贸易及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四大法规为核心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二是加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利用高效的电子信息平台和科学的监管手段,完善非现场监管的框架、体系和流程,并根据非现场监测信息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第二节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我国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是国际收支的主要部分。监督管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中心内容。1996年国家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石是真实性审核。国家对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支付不予以限制,通过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实施监督管理,防范无贸易背景或违法资金通过货物贸易渠道非法流出入。
国家对货物贸易外汇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实施均衡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出口多收汇(投机资金流入)、出口少收汇(逃汇、截留外汇)、进口多付汇(套汇、骗汇)、进口少付汇(资金滞留境内),管理方式则包括银行事前审核和外汇局事后核销。在上世纪90年代,针对当时外汇资金稀缺的特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侧重于出口少收汇和进口多付汇方面的监管;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外汇储备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内容更加均衡,陆续实施和完善了有关出口多收汇和进口少付汇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重点针对逃汇和将外汇截留境外行为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针对当时国家外汇短缺、同时逃汇现象严重的情况,外汇局采取了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制度实施以来,在预防和遏制逃汇及境外截留外汇等行为、防止外汇资源流失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能够及时足额收回出口货款,为国家积累外汇储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支持。
外汇局和海关依据货物出口是否收汇等情况,将出口报关监管方式分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和不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两类:
不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出口、收汇及核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领取了中国电子口岸IC卡的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凭核销单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出口报关;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回货款后,凭报关、收汇以及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或电子信息办理核销手续。完成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企业可以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企业应于货物出口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30天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180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的,外汇局将纳入逾期未收汇核销管理并进行催核。
第二、企业出口项下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应当基本对应,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之和基本一致;二是出口报关总价之和与出口收汇总额及进口报关总价之和基本一致;三是来料加工项下按加工合同工缴费收汇核销。对于资金流和货物流存在差额且有客观理由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差额核销。
第三、出口企业与收汇企业应当一致。代理出口业务,应由代理方负责出口、收汇及核销,代理方收汇后再将外汇直接划转或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对于因专营商品出口等特殊情况造成收汇企业与出口企业不一致时,收汇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外汇局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手段,简化管理程序,降低企业操作成本。目前,全国16个地区、60%以上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可直接通过网络完成,企业无需往返外汇局。
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重点针对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入行为
2005年以来,为应对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贸易外汇大量净流入的形势,外汇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针对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设立“待结汇”专户,对“结汇关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等等。但这些措施或涵盖面较窄,或时效性不强,遏制贸易外汇净流入势头的政策作用尚不突出。
2008年7月,外汇局、商务部和海关联合推出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企业出口货物总值为依据,审核企业贸易项下已经收到的外汇资金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制度实施后,企业正常的出口收汇基本没有受到影响,而全国范围的出口收汇规模与海关出口规模基本保持一致,无贸易背景资金通过货物贸易渠道流入境内的势头受到抑制。
外汇局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海关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联网核查系统自动计算出企业各类贸易方式出口和出口预收货款所对应的可收汇额。企业从境外收到的出口货款应当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银行必须先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在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核注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或划出。企业既可以凭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联网核查,也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可“先结汇后核查”,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
三、进口付汇核销制度-重点针对套汇、骗汇和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出行为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始于1994年,该制度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强调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要大致相等,相关单证要素要保持一致性。制度实施后,在打击骗汇与反走私、反逃税监管活动中发挥着显著作用,从防范资本外逃的角度有力支持了国家积累外汇资金。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变造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骗购外汇、重复付汇的现象猖獗一时。为此,外汇局、海关在1998年联合推行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使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时可以通过电子数据逐笔核验报关单真伪,进一步提升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管理技术水平,加强了对无贸易背景资金流出的管理。
2001年,外汇局和海关按照是否有相应付汇,将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监管方式分为可付汇、有条件付汇、不可付汇三大类:
属于“不可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不可用于付汇和核销;
属于“可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可直接用于进口付汇和核销;
属于“有条件对外付汇”的,进口报关单需在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用于办理付汇和核销。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即可直接持规定单证到本地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付汇, 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申请单证无误后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对于采用汇款结算方式到货后付款的,银行在核验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为企业办理付汇后,进口付汇核销过程同时自动完成。
第二,对于采用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及其他结算方式付汇的。由于货物尚未报关进口,银行无法在付汇时通过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来核实付汇真实性,企业需在预计到货日期后一定时限内,持规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证实付汇真实性。期限届满未办理核销的,将被纳入逾期监管。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退汇项下的进口付汇凭对应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第三、对于资金流与货物流之间出现较大偏差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外汇局证明偏差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完成差额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还包含了对进口付汇主体的监管,分为贸易付汇资格准入(即名录管理),以及对高风险主体和高风险业务的分类管理。已在商务部门办理登记获取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向外汇局申请登记“名录”,只有进入名录的企业方可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
分类管理则由“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管理与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两部分构成。对于进口业务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外汇局会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名单。对于不在“名录”和“名单”内企业的进口付汇,以及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银行进行对外支付的,企业需要在付汇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
四、延期付款登记管理-重点针对贸易资金滞留境内的行为
受到人民币升值预期以及资本项目存在部分管制等因素影响,近年来进口延期付款的成因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存在着隐性资本交易、债权债务抵消、馈赠等多种情况,往往与实际的贸易进口相脱节。另一方面,延期付款本身具有到期无可推卸的清偿责任。在人民币出现贬值预期等特定条件下,延期付汇可能集中清偿,成为国家出现债务危机的诱因,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形成潜在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延期付款进行动态的总量监控,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从2005年3月开始,外汇局对进口延期付款进行登记管理,目前,该项业务已经纳入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服务贸易是一种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具体包括旅游、运输等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年增长不仅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也高于国内服务业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我国服务贸易的领域也逐步扩大,通信、技术贸易、管理咨询等新兴服务进出口也迅速发展。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概况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针对当时我国外汇短缺的情况,将管理重点放在防范外汇资金流出方面,而对外汇资金流入则采取十分宽松的管理,逐步形成了“宽进严出”管理格局。1996年,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不断调整完善,明确了绝大多数服务贸易购付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形成了基本管理框架:一是在借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收支活动从源头上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主要由银行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二是外汇局借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事后监管。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时,凭合同等有效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凭合同等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
外汇局根据服务贸易具体项目分类,对服务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凭证进行了明确。目前对包括运输、旅游等几乎所有服务贸易交易都明确了凭证审核要求。大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凭合同或协议等单证经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办理购付汇手续。而对于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目前境内机构凭申报信息可直接办理入账或结汇。
(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提交税务证明
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非居民从境内获得的服务收入,应在境内纳税。为加强外汇管理和税收征管,外汇局和税务部门联合出台政策,规定除法规明确不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项目之外,其他服务贸易项目的对外支付,除提交合同等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关税务证明。该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效力,极大促进了国家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三)部分项目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后,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转向真实性审核。为提高审核效力,对于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有市场准入、事前审核、登记备案管理的服务贸易交易,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除提交合同等材料外,还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登记或备案证明材料。
(四)个别项目实行分级审核
随着我国服务贸易持续发展,许多新的交易项目不断出现,现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难以及时对这些项目凭证审核要求进行明确,给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带来不便。为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外汇局规定,现有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行为,一定金额以下的,由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一定金额以上的,由外汇局负责审核。
(五)利用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
根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特点和管理现状,外汇局开发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实现对服务贸易交易行为的事后管理。外汇局通过系统中设定的一系列监测预警指标,及时对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支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发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异常行为,经过现场检查等手段确认违规后实施处罚,有效打击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违规行为。
第四节个人外汇管理
一、个人外汇管理的变革
个人外汇收支管理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总体原则,立足于满足个人正当合理的用汇需求。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个人外汇整体需求规模较大,增加了管理难度,因此,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采用的是额度管理的方式。
在国家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国家要求个人应及时将在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调回境内,鼓励华侨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同时对个人外汇支出限制较严,只在规定允许的方面给予少量的用汇。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于个人外汇收支的管理也不断变化,个人因私购汇的手续和凭证要求逐渐简化,购汇标准不断提高,供汇范围也不断扩大,个人可在异地办理外汇业务,审批权限逐步从外汇局下放到银行,对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外汇收支也给予一定便利,不断满足个人经常项目下合理的用汇需求。
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在年度总额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另外,随着近年来出国留学、移民人员的增多,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投资等方面的需求增加,境外个人在境内买房、购买股权等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行为按照资本项目的管理原则和相关政策办理。
二、个人外汇管理的内容
(一)个人汇款
个人外汇流入、流出管理仍带有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宽进严出管理的痕迹。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二)个人购汇
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无论金额大小都需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三)个人结汇
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四)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五)个人外币现钞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经外汇局审核。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限额申报制管理,携入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无须向海关办理申报;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携出;携出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境。
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登录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外汇局利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计、分析和非现场监管。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共有190家银行的35978个营业网点纳入到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之中。
第五节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涉外主体开展日常对外经营活动,办理外汇收支的重要载体。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实施专户管理不同,国家对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通过开户资格和总量限额进行管理,并且不断调整放松。目前,境内企事业单位均能自主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自主保留和使用账户外汇资金。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改革的历程
1994年初,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管理体制,取消用汇限制和外汇留成,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要求其外汇收入在银行结汇,并最终卖给国家形成外汇储备。同时,为便利企业日常经营,我国允许外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在核定的额度内保留并自主使用外汇。
1997年,配合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进程,进一步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我国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放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户条件和限额管理,允许一些大型外贸公司和生产型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一定额度的外汇,并对中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的待遇。此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适时调整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户的条件限制,大幅提高企业可保留外汇的额度,同时取消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事前审批,转为备案制。
2007年,为进一步满足企业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求,我国再次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不再对企业保留外汇的额度进行限制,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此次调整扩大了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有利于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切实促进了贸易便利化。
2008年,新版《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的外汇收支都应通过外汇账户来办理。目前,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已成为外汇局实施非现场管理监测的重要途径之一。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共有约127万户,是2002年1月的423倍。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境内机构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基本信息登记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其开户数量、币种和账户资金规模不受限制。
但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账户,如公检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开立的外币现钞账户、境外主体结汇使用的专用账户,仍需经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开立。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
1、跨境收付。境内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收付时,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遵守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相关法规。境内机构收入的外汇,可以保留在账户中,也可以办理结汇;对外付汇时,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也可以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2、境内划转。同一个境内机构在多家银行开立有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账户内资金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划转;不同的境内机构,在符合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办理境内划转,如境内机构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等。
3、购、结汇。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境内机构在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情况下,可在开户银行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购汇后即须对外支付。外汇账户内的资金结汇,需遵守货物贸易的有关规定。
4、存取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因支付境外差旅费等情况,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一定金额以下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一定金额的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批准后到银行办理。原则上,境内机构不得将外币现钞存入账户。
第六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
近年来的外汇管理实践表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分步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要保证,也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涉外经济安全及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以及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的日益突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下一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将根据外汇管理改革整体目标和步骤,加大经常项目各领域的法规建设和系统建设力度,逐步实现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转变,从重事前监管向重事后监管转变,从重行为监管向重主体监管转变。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进入21世纪,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出现了急剧增长。在此情况下,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具有的“一一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模式既无法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发展的要求,也不适应当前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发展方向,既占用了许多政府监管资源,也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为此,外汇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要求,积极研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是开展进出口核销制度进行改革,以期从体制、机制和功能层面转变现行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目前,在海关、商务和税务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下,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的政策设计、法规制定和系统建设工作基本就绪,改革已进入冲刺阶段。
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外汇局将依托“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进行总量比对,实现非现场监测预警,兼顾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两个方向和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目前进出口核销管理涉及的法规文件约100件,核销制度改革后,需要废止的法规文件约70件,改革后的主要法规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内部操作指引》及《出口收汇存放境外管理办法》。改革的预期目标是,企业的贸易收付汇无须再办理核销手续,日常业务活动得到最大程度的便利;外汇局可以通过电子化的核查系统对货物贸易项下的异常外汇资金流动进行动态的监测和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得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当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主要体现为逐笔真实性审核和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并且具有明显的“重流出、轻流入”特征。这种管理模式在防范资本外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种类层出不穷,加之服务贸易自身具有的无形化、价格认定难等特点,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形势发展要求,亟需进行改革。为此,外汇局确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思路,一是从以单证审核为重点的事前管理,转向以监测预警为主的事后监管;二是从对逐笔交易的具体监管转向对境内机构的主体监管;三是从重流出管理转向流出流入均衡管理。
下一步,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资金流入管理。尽快出台法规,完善资金流出管理的同时,明确对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要求;二是构建并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继续完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制定与非现场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配套法规。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文件约50件,改革后将废止约40件,改革后的主要法规为《服务贸易及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监督管理办法》。
三、个人外汇管理改革
2006年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个人外汇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目前,外汇局正在以便利化原则为指导,研究推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使个人能够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该措施额出台将增加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方式选择,使个人购汇、结汇更加高效、方便。下一步,个人外汇管理的改进思路是依托“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非现场监管水平,并继续贯彻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进一步满足个人外汇需求。
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改革思路
2002年,外汇局开始建设“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建立后,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自动采集企事业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收支数据,并实施非现场管理,从而为开户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以及账户限额的不断调整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8年8月修订实施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此条规定对外汇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将过去不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的银行直接结售汇数据纳入账户系统采集范围,实现一切外汇收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从而形成统一、规范的外汇收支基础数据平台,以便于对境内主体外汇收支实施全口径监管。这将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变行为监管为主体监管、变现场管理为非现场管理,进一步便利企事业单位经营用汇创造条件。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管理是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资本项目管理承担着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任务,另一方面,资本项目管理还要体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管理宗旨。本章首先介绍资本项目的有关概念、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则,再按照直接投资、信贷业务、证券投资等分类,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内容及效果,最后简要介绍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未来的改革方向。
第一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概要
一、基本概念
(一)资本项目。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或称资本账户)是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账户的总称。其中,资本账户包括涉及资本转移的收取或支付,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的所有交易。这里所说的资本转移包括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同固定资产买卖有关或以其为条件的资金转移以及债权人不索取任何回报而取消的债务,按转移主体分类可分为政府转移和其他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包括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如土地和地面资产)和各种无形资产,如注册名、租赁合同或其他可转让的合同和商誉。
金融账户包括涉及一国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所有权变更的所有交易。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金融账户按照投资类型或功能,划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它投资等三个部分。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可划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信贷业务和其它投资四个部分。
本章所指的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两部分。
(二)资本项目管制与资本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管制(或称资本管制)与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资本项目管制指对跨境资本交易(包括转移支付)和汇兑活动的限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指取消对跨境资本交易(包括转移支付)和汇兑活动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项目可兑换不仅涉及金融、外汇管理部门,还涉及其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
在汇兑环节,依据管制放松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可兑换、基本可兑换、部分可兑换和不可兑换四类。其中,可兑换是指对汇兑基本没有管制,经过主管部门或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做的项目,如境内商业银行向国外发放贷款、中国居民从境外继承遗产等交易,可以直接办理,无需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基本可兑换是指整个项目限制不多,经过核准或登记后可以做的项目,如对外直接投资,在汇兑环节没有前置性审批,只需要作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部分可兑换是指经审批后部分交易可以做的项目,如境内商业银行从境外借入资金,不能超过有关部门事先核定的外债指标;不可兑换是指明文禁止的项目,包括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做或者没有发生的项目,属于禁止类管制,如居民个人不能向非居民提供贷款等交易。
二、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既无外债,也不允许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在建国后的近三十年中,资本项目交易基本处于空白阶段。但自1978年以来,中国开始启动了渐进的、审慎的资本账户开放进程。
1978年开始,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着重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放松管制,事实上启动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这一阶段的资本项目管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管理领域上,以直接投资为主,其次为外债,证券投资被严格限制;二是在管理思路上,以鼓励流入、限制流出为导向。从开放的实践看,在直接投资、债权债务等各个特定的业务种类上,流入方向的业务都是最先开放的;三是在管理实践中,曾经历放开-管制-再放开的反复过程。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开始着重资本项目的开放,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加强了资本管制,尤其是资本流出的管制,如禁止购汇提前还贷等,直至危机结束后才逐步取消。
2001年以来,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资本项目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并逐步深入。与上一阶段相比,2001年以来资本项目管理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开放重点有所变化。在直接投资领域,管理已经相对成熟,实现了基本开放;在证券投资领域,正在经历从无到有的重要时期。尤其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迅速扩大时期,如何通过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来分享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如何在有效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监管者无法回避的问题。针对这一局势,2002年我国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随后,又相继推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自有资本或代客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政策。
二是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出现经常、资本项目持续大额双顺差,外汇储备迅速增长。这既体现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也部分反映我国资金利用的低效率。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不再是千方百计吸引外资,而是如何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这一形势下,资本项目管理开始转向鼓励资金有序流出和防止投机性资金流入、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例如,在直接投资领域,改革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在外债领域,统一中外资银行外债管理,严格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在证券投资领域,允许境外证券投资;在资本转移领域,允许个人资本转移等等。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引起的国际收支危机或汇率波动。通常认为,短期资本流动大多是投资者不顾经济的基本情况,根据传闻进行交易或出于投机性动机引起的,因而,对其进行限制有利于长期、正常的经济发展。对于资本流出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币汇率急剧贬值,抑制资本外逃;对于流入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币汇率过度升值,防止通货膨胀。
(二)保证改革措施的稳步有序推进,防止行业垄断。在资金短缺时期,资本管制可确保将稀缺的国内储蓄用于融通国内投资而不是购置国外资产;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时期,资本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相对脆弱的国内产业、金融市场等提供一定的缓冲期,以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此外,限制外国人拥有国内生产要素,还可以防止本国资源的不当耗费或某一行业出现垄断。
(三)从实践来看,对资本流动实行管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其成员保留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必要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经济、金融体系脆弱,货币处于弱势,容易遭受投机性攻击,进而引发金融、经济危机,甚至酿成社会政治危机。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进行资本管制更加必要。事实上,发达国家也保留了一些限制措施。例如,美国出于国家经济安全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对投资境内的一些产业和投资主体国家进行限制;日本为保护国内产业,对直接投资仍有产业限制,对金融机构业务和证券业有数量控制和时间限制。
四、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手段和原则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行政手段和市场化手段。行政手段主要通过政府立法,限制部分资本项目交易和汇兑。市场手段主要通过干预市场,对利率、汇率等价格因素进行调节,引导资本流动。我国目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辅以市场化手段。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能力的提升,对确需保留的资本项目管制,将越来越多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监管。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原则是:
(一)均衡管理原则。资本项目的均衡管理指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要将跨境资金流动的“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从管理政策上鼓励跨境资金双向有序流动,加速开放对外直接投资、对外证券投资等原来限制较多的领域,限制投机性资金流入。
(二)稳步开放原则。资本项目管理以有序稳步放松资本项目交易限制、引入和培育资本市场工具为主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原则,分阶段、有选择地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便利化原则。在改革开放理念上,要顺应市场需求,从经济主体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消除影响主体经营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体制障碍,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和自主能力,帮助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促进我国在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谋划和完善全球生产要素格局配置,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国民待遇原则。长期以来,为吸引外资,我国在许多领域对外资存在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在部分行业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又壁垒森严。超国民待遇的存在,导致企业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产生行为扭曲,如返程投资问题,假外资问题等等。低于国民待遇,又不符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资本项目管理需要不断调整管理思路,在各个领域贯彻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节 直接投资管理
直接投资是指为了获取长期的股权投资收益,一般投资者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活动。跨境直接投资从方向来看,可以分成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是境外投资者来我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是境内机构到境外从事直接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完善相关管理政策。1978年,我国批准设立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之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逐步壮大,成为扩大出口、拉动投资等方面一支重要的力量。
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或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从投资的形式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又可分为新设投资和并购投资。新设投资,也称绿地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无到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并购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并购已经存在的内资企业。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
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中的一项重要政策,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需要先行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从管理程序看,外商直接投资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后,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外汇登记和相应的汇兑手续。
目前,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领域,除了履行保障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两大外汇管理基本职能外,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还体现在:一是确保外商直接投资外汇资金入资和结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二是优化国内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有效利用;三是从外汇管理角度提高外资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掌握直接投资项下跨境流动的基本数据,防范与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框架是:第一步,投资前期的签署协议、调查及筹办工作(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第二步,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程序;第三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四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五步,从事经营活动(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到银行直接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产生的利润可到银行办理相应购付汇手续);第六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或外国投资者将所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出让(有关交易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清算撤资或转股所得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在外汇管理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的便利化程度相对较高,重点在于统计监测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本流动。同时,现行的外汇管理主要以外汇账户为核心进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入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入资证明,记录外资流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实需原则(即有实际的支出需求,如购买原材料、设备、支付工资等)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同时,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小额支付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一定限额内的外汇资金(目前为5万美元)结汇使用,无需提交支付用途凭证等凭证。
在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同样也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
(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1997年开始,商务部、外汇局等7部委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上一年度所涉有关事项进行年检。目前,每年的第二季度,均由商务部牵头、外汇局等部门参与组织一年一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年检制度安排,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等基础财务信息。可以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管理部门掌握了第一手的重要数据信息,如外商投资企业留存利润、实际利用外资的准确存量等。通过年检,外汇局实现了对现有的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普查,为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改善相关服务奠定了基础。
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在鼓励和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我国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的相关限制。从1999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原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务院决定着手对原境外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2004年7月,国务院实施了投资体制改革,通过改革管理方式,落实投资主体的投资自主权,增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与此同时,国家提出了“走出去”发展战略。由此,境内企业向海外“走出去”的步伐加快。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
在外汇管理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出台便利措施,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尤其是近年来,外汇局积极转变管理思路,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这些具体政策主要包括: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放宽全国各地区购汇额度,下放审批权限;允许境外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增资或境外再投资;允许境内企业以自有外汇、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允许跨国公司内部进行资金跨境运作;将境内银行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从原先的逐笔审批转为余额管理,以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问题等。这些政策为境内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009年7月,外汇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因此,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外汇登记,并据此记录境外投资项下流出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变动收入(如撤资、清算等)调回境内仍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异常资金流入境内。
(二)境外直接投资联合年检
商务部和外汇局联合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始于2003年。根据该项制度,境内投资者需要提交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等基本情况,反映境外投资企业重大资本变更信息,披露或有负债情况等。此后,境外直接投资年检每年下半年开始。境外投资联合年检,适应了调整和创新境外投资监管模式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境外投资事后监测。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政策
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困扰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因素之一。为积极服务境外中资企业,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规定,允许境内企业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发放贷款。
外汇局通过核定境外放款的额度,既满足了境外中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又可以掌握放款的额度和节奏,防止资金大规模集中流出;通过审核还款资金流入,可以防止异常资金流入,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第三节  信贷业务管理
一、外债管理
外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各类债务。外债管理有两个目标,一是宏观管理目标,即外债的规模和投向控制,二是微观管理目标,即外债的使用效益。外债的规模和投向控制,是指国家通过政策运用,适度控制外债规模,合理安排外债的行业、地区、期限和币种结构,保证足够的清偿能力。一般来讲,国家根据某个时期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确定一段时期内利用外债的规模及增减速度。合理的外债规模受外债需求的影响,与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投资规模、国际收支平衡状况等有关,另外还受到项目的外债偿还能力、国内生产要素的配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直接关系到使用外债的项目的偿还能力,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另外,国内相关生产要素的配套能力、原材料采购和市场营销能力、外汇风险防范措施等也直接影响外债使用项目的偿还能力。目前,对外债使用效益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项目的事前审批中。
我国的外债管理分属多个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汇总提出包括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和债券发行、项目融资等的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并会同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制订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外债的签约和提款登记、开户以及还本付息相关结售汇;外债统计监测和对外担保审批。此外,财政部负责主权债务的对外签约和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外债管理方式或手段主要包括数量管理和汇兑管理两方面内容。数量管理主要用于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汇兑管理主要包括登记、开立账户、结汇、购付汇等内容。在数量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包括中、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等),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向发改委申请发生额指标,借用短期外债需向外汇局申请余额指标。在汇兑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他外债(包括金融机构的外债和中资企业直接对外商业性借款)均不能结汇。
(一)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短期外债指偿还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外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可以借用的短期外债上限,这个上限是一个“余额”概念,也就是债务人累计借用的短期外债减去累计偿还的本金的差额。
对短期外债采取规模控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短期外债具有流动快、规模大、风险高等特点,它的流动既不直接依托投资实体,也不受投资工具限制,对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币汇率稳定影响较大;二是短期外债政策与央行货币政策紧密相联,二者分别从外部和内部调控流动性,货币政策若没有相应的短期外债政策配合,效果会大打折扣;三是短期外债具有杠杆效应,若不加以控制,易增加银行和企业的偿付风险,进而引起国家债务和货币危机。
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外汇局每年初核定当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指标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全国性中资银行和法人制外资银行以及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的指标,另一部分是各地区指标,外汇管理分局可据此核定辖内地方性法人制中外资银行、未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以及中资企业的指标。
在核定指标时,外汇局会根据流动性需要、资本金(运营资金)规模、国际结算业务量等情况,同时参考上年指标使用情况及同行业水平等计算银行和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上限。指标一旦核定,借款人任一工作日末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
目前外资企业借用外债是按照“投注差”原则管理的,简单讲就是外资企业借用外债的上限或额度是由它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两项之差决定的。在这个差值之内,他们能较自由地借用外债,并可以方便地将外债结汇成人民币使用。但中资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他们不享受“投注差”原则,借用外债的准入门槛较高,需要审核一系列财务指标,而且按照现行政策即使借到外债也无法结汇使用,因此他们在实际中很少借用外债。
造成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差异的原因很多,包括外资企业国内融资渠道少、与境外母公司资金往来需求大以及长期形成的宽松外资管理政策等。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程度不断提高,中、外资企业经营差异逐渐消失,给予中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的公平待遇问题也已提上外汇管理工作日程。
(二)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管理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归于外债管理框架之下,并按债券期限的不同,分属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管辖口径。因此,对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实施管理的目的与短期外债是基本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准入门槛更高,融资规模更大,投资者众多,一旦出现违约,将对市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对债务人的资质水平、风险管理要求更高,同时,境外债券融资是资本项目下一种主要的交易方式,对国际收支影响有较大影响,相应地,对其管理的尺度和程序也应更严格。
境外发行债券有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由发改委商外汇局审批;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则需由外汇局审批。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此外,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有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外汇局核准。
(三)外债登记
凡是借用外债的境内机构(目前个人不允许借用外债)均须履行外债登记义务,即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须在规定时日内前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所借用外债的金额、币种、利率以及期限等数据信息。
我国长期实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外债登记是国家外债统计的基石,我国每年公布的外债统计数据全部来源于外债登记系统。这些外债统计数据,既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客观依据,也是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重要数据来源,用于满足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社会透明度的要求;另一方面,外债登记是我国外债管理的最主要依据,管理部门根据统计的外债规模、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控制国家整体外债规模,在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防范外债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除国家部委借用外债实行定期登记外,境内其他机构借用外债均实行逐笔登记。
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在贸易中,贸易的货物流(货物交割)与资金流(货款收付)在发生时间上往往会有早晚差异,即货物交割有时早于货款收付,有时又会晚于货款收付。货物交割(所有权的变更)时间早于或晚于货款的收付时间,会形成企业间的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这些都是短期融资行为(也可能持续较长时间)。这种因贸易中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而产生的融资行为,就是贸易信贷。外汇管理中的贸易信贷专指跨境贸易中企业之间发生的贸易信贷。
贸易信贷是一种短期融资行为,其中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属于对外负债,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属于对外债权。从债务来讲,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前,我国已建立了除企业间贸易项下直接融资(贸易信贷)外的全口径外债登记制度,形成了较完备的外债统计体系。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企业贸易信贷迅速发展,在外债中的比重逐年提高,从而对现行外债登记制度和统计体系的完整性提出了挑战。从债权来看,受经济发展初期外汇资源紧缺,外汇管理重入轻出观念影响,我国债权登记统计起步晚于债务。在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对外经济输出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建立和加强对外债权统计监测也已提上工作日程。此外,在经常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尚处于部分管制的情况下,不排除部分投机资金假借贸易渠道进行短期套利的情况,这降低了资本项目管理有效性。因此,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适时地满足了我国完善对外债务和债权统计制度的需要,同时也加强了短期外债管理,抑制了投机资金流出入。
现行贸易信贷登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网上登记。贸易信贷实行网上登记,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对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90天以上)、延期付款(90天以上)等进行合同登记、提款登记。
联网核查。对于预收货款收汇信息,外汇局向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核查系统发送预收款可收汇额度,在额度范围内,企业可以办理“待核查账户”中预收外汇的转出或结汇,相应地,银行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进行核注登记。
注销登记。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相应的货物进出口后,企业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注销登记;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时,银行在网上服务平台完成注销登记(登记收付汇信息)。
额度调整、占用及释放。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出口情况、企业以往贸易信贷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控制比例由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情况进行调整。企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后,占用相应的可收(付)汇额度,待登记注销后重新释放被占用额度。
三、对外担保管理
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当一项担保的担保人在境内,而债务人或债权人至少一方在境外时,此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构成对外或有负债,一旦债务人违约(担保履约),将直接形成担保人的对外负债(或债权)。正是因为具有这种特性,在我国对外债实行规模限制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利用对外担保变相借用外债或对外放款,规避资本项目政策限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对外担保履约率的高低将对资本项目管理的有效性构成直接影响。
同时,作为一种“隐性”负债,对外担保具有不确定性多、涉及资金规模大等特点,对监管者的风险监控能力有较高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对外担保需求显著增加,对外担保金额规模成倍上升,在现有监控手段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企业对外担保增长过快,保障国家债务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有必要对对外担保实施一定程度的管理。
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原则:一是总量控制。根据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对外担保审批采取余额指标管理(银行和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和逐笔核准相结合的方式,控制对外担保规模;二是防范偿债风险。通过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予以规范,尽可能减少履约,保证偿债能力;三是保障中方利益,遵循中方担保人与合作外方共担风险原则,实行中外双方按比例担保。
第四节 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投资包括证券发行和买卖交易。从证券工具的角度,可分为债券和股票,其中债券可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即由期权等衍生工具产生的金融债权债务)。随着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创新,证券投资包含的新金融工具越来越多。本章所指的证券投资均为跨境证券投资。
一、QFII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QFII制度管制的主要内容:一是资格条件的限制(准入门槛);二是投资规模的限制(投资额度);三是投资通道的控制(专用账户);四是资金汇出入限制(锁定期)等。
QFII作为过渡性制度安排,是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实现资本市场有序开放的特殊通道。印度、韩国、台湾地区在证券市场开放初期都引入了QFII制度。QFII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资本管制措施,通过限制国外资本流入规模和流出速度,进而限制外国资本对一国国际收支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力,降低开放过程中的风险。QFII管制目的主要包括:一是防止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比较脆弱,资本和金融账户变动比较敏感,且受外界影响较大,开放初期若不对证券项下的资金流出入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将会成为资金大进大出的通道,从而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二是对防止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影响。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待提高,投机氛围比较严重,若不对流入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适当控制,很容造成价格的大起大落,进而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防止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的脆弱性,特别是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汇率弹性不够,若不对证券项下跨境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管理,很容易引发外部资金对一国货币的投机性冲击,进而危害到一国的金融安全。
现行QFII管理框架是,市场准入审定和投资额度审批,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负责,具体监管分工如下: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外汇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二、QDII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QFII反向制度,它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QDII制度管制的主要内容:一是资格条件的限制,即: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资产管理类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资格;二是投资规模的限制,即:上述机构投资只能在一定额度规模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三是投资通道的控制,上述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需通过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汇入、汇出均受到严格的监管等。
QDII制度是在一国货币没有实现自由可兑换,资本与金融账户尚存在管制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QDII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资本输出管制措施,管制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有序引导和适当限制对外证券投资资本流出,防止外汇资金集中流出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二是防止资金集中流出对一国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冲击,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的稳定;三是防范境外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由于境内机构对境外金融市场,包括金融产品、投资运作及规则了解不够,缺乏境外投资运作管理经验,适当控制规模,稳步、有序开放有助于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利益等。
目前QDII包括三类机构,即: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根据职责分工,QDII管理基本框架,一是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二是外汇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等。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管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中国境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
目前,我们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实施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进行适当控制上市资源(企业),为下一步发展境内资本市场留出空间;二是合理控制资金的流动,特别是在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的情况,把握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结汇的节奏,有利于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减轻外汇储备增长的压力。
境外上市管理的基本框架:一是由证监会对企业境外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需国资委出具意见,涉及到募集资金投向及产业政策的须征求发改委意见;二是企业境外上市后需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外汇股票登记;三是资金调回需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资金结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四是涉及境内股东增持、减持境外上市股份证监会应出具意见,增持、减持、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资金结汇、购付汇须经外汇局核准等。
从管理现状看,目前境外上市涉及的外汇管理基本上无特别的管制,只保留了登记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管理
B股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与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
2001年2月19日,B股市场向境内持有外汇账户的居民个人开放。此后我国B股市场管理逐步完善,建立了包括发行者管理、投资者管理和对证券经营机构管理为内容的B股管理制度框架,其中,对发行者的管理包括发行审批、外汇账户管理和汇兑管理;对投资者的管理包括资金汇兑和外汇账户管理;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包括资格管理和外汇账户管理。
对B股的管理包括对发行者的管理、对投资者的管理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三项内容。对发行者的管理包括发行批准、外汇账户管理和汇兑管理。外币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汇兑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账户及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均需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对投资者的管理包括投资资格、资金汇兑和外汇账户管理。B股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内居民投资B股必须开立B股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账户的开立无需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开立,但对账户内资金结汇和提取现钞有限制。
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包括资格管理和外汇账户管理。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负责。外汇账户管理包括B股保证金账户管理和承销业务所涉外汇账户管理。开立这两类账户无需外汇局审批,但有核定的收支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B股保证金账户。
第五节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相关规定。
该项审核是对资金流出的审核。审核的主要目的,一是在满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保护个人正当的财产权利的同时,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外汇管理秩序,防范资本外逃;二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将非法收入转移境外,逃避境内司法、监察部门的检查。
管理的核心是身份真实性和财产合法性。身份真实性的审核体现在对其非居民身份(或外国公民)的审核和移民前居民身份的认可,所涉管理部门主要是外交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财产合法性的审核体现来源合法和税收交纳方面,所涉管理部门包括产权、司法、监察、税收等多个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出具的证明为符合财产转移条件的个人出具核准文件。
第六节资本项目管理下一步改革方向
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近年来,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外汇局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动资本账户开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进展。随着对外开放日益扩大、融入世界经济程度不断加深,外汇局将加快放松资本管制、不断朝着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既定目标迈进。
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资本项目开放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风险。因此,外汇局将依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需要,加快放开市场主体需求强烈、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对风险较大和无真实贸易投资背景的项目,如跨境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采取试点、规模控制等方式,为扩大开放创造更好的条件。在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整体把握上,要与经济发展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企业承受能力、金融监管水平等相适应。同时,在放松部分管制的同时,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审慎性监管,防范国际资本流动冲击,保证风险可控。
在管理方式上,外汇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逐步简化业务审批程序、归并重叠管理环节,将部分真实性审核管理内容下放至银行;将原来的逐笔报审方式,逐渐过渡到大额备案、事后抽查的管理方式;将资本项目兑换环节的逐笔审核,逐步调整为大额核准方式,管理重点转为依据外汇供求状况调控购付汇节奏,以缓冲外汇供求压力。
此外,外汇局将进一步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控和预警体系。在现有总量数据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数据资源和市场化的数据采集手段,弥补缺失的数据要素,提升数据采集的频率和质量;以外汇账户改革为契机,归并资本账户的统计信息,形成相对完整的资本项目存量统计监控体系;在已有监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数据挖掘和组合查询功能,强化对外汇供求压力、市场套利机会、短期资本外逃和投机流入风险的监控,逐步形成相对完整、及时、有效的监控体系,通过数据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定期发布完整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控情况和相关统计分析报告,提升资本项目脆弱性分析和风险预警能力。
第四章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
第一节概要
一、国际收支统计
(一)国际收支统计的基本概念
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国家或经济体之间的进出口贸易、投融资往来等各项国际经济金融交易及对外资产负债(或对外债权债务)情况。
国际收支统计是指对一个国家或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国家或经济体之间各项国际经济金融交易及对外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的统计,包括流量统计和存量统计。国际收支流量统计是对特定时期内货物进出口、服务进出口、收益和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存款、贷款等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并具体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Balance of Payments,简称BOP)中;存量统计是对特定时点一经济体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的统计,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等,并具体反映在一经济体的国际投资头寸表(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简称IIP)中,其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一个经济体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由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共同构成。
国际收支统计、政府财政统计、货币金融统计与国民账户统计构成一国的四大统计账户。各账户虽各有侧重,但存在极强的内在规则和逻辑的一致性,国际收支统计是唯一的外部账户统计。
(二)国际收支统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居民原则。国际收支是以居民(即机构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中心,如在经济体内拥有住所或生产场所)为基础进行的统计,与国籍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国居民包括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非居民是指除中国居民以外的机构和个人。
会计原则。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会计记账原则,每笔交易由两个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组成。贷方表示实际资源出口和资金流出,借方表示实际资源进口和资金流入。如货物出口收汇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将贷记货物贸易、借记银行存款,外商直接投资现汇流入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贷记直接投资、借记银行存款。
记录时间。国际收支交易采用权责发生制确定流量的记录时间,即以所有权变更确定记录时间,如在货物已出口但未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应借记其他投资项下的贸易信贷和贷记货物出口。
计价原则。国际收支交易主要采用市场价格计价,但债务工具大多按面值来记录。国际投资头寸表也是按年末市场价格对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定值。
二、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
(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意义和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金融体系的日益融合,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涉外经济,如何记录和反映涉外经济交易状况对其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上公认,以国际收支概念记录、分析和解释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经济交往情况,是最为科学和有效的方法之一。国际收支统计是了解一国对外货物贸易、服务、资本及金融交易情况,衡量储备资产充足程度的基础性工具,也是掌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趋势,防范国际收支危机,及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
(二)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制度框架
1995年以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收集主要依赖于国家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从行业统计角度搜集有关数据,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超级汇总,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编制全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1996年起,遵循国际惯例,正式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明确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和国际收支四项直接申报制度(即直接投资统计申报制度、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制度、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制度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并于1996年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2004年建立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经过十年的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与《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接轨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采集制度体系。
(三)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编制、公布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这两种表的主要项目内容及数据来源详见表4-1和表4-2)。
1982-199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四版)》按年编制和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从1996年起,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继续按年编制和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1998年起按季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年起按半年度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2005年起,为加深社会对国际收支形势的理解,按半年度撰写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报告》。目前的发布渠道包括:在新华社、《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月刊)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国际收支概况,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中国外汇管理年报》、《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年报》和《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上公布完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6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公布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之后,每年5-6月发布上年度末的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并通过新华社、《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月刊)和中国其他主要媒体分别发布年度末国际投资头寸概况。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中国外汇管理年报》、《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年报》、《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和官方网站上公布完整的国际投资头寸表。
专栏4-1: 国际收支统计与国际货物贸易统计的关系
《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概念和定义》(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 Statistics: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IMTS)是由联合国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货物贸易统计的国际标准,目前使用的为1998年更新的版本。
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数据普遍来源于海关统计,主要立足对跨越国境货物的统计。而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贸易立足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所有权变更的交易,与货物是否跨境没有必然的联系。为将海关口径的国际货物贸易统计调整为国际收支口径下的货物贸易,需做以下调整:一是统计范围的调整,即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贸易统计+已发生所有权变更但未计入海关数据的货物(如已查获的进口走私)-计入海关统计但所有权并不变更的货物(如已查获的进出口价格高低报)。二是价格的调整,如将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调整为离岸价格,我国采用5%的调整系数,将进口货物价格的1%调整为运输交易,4%调整为保险交易。
专栏4-2:净误差与遗漏形成的原因和国际比较
净误差与遗漏也可称作平衡项目或统计误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一个单独项目,设立该项目的目的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项目统计数据的误差和遗漏问题。
对于国际收支统计而言,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出现误差与遗漏是正常的。造成误差与遗漏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统计涉及一经济体的全部涉外交易,各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般会使用多渠道多部门的多种数据来源,这些不同渠道不同部门的数据往往在统计时点、统计口径与国际收支统计原则存在一定差异;二是各部门各自采集的数据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统计误差;三是各数据源在货币折算等方面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误差与遗漏;四是未被记录的跨境资金流动,如违规资本的流入或流出。
一般而言,净误差与遗漏的绝对值过大会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的可信度。通常国际上认为,净误差与遗漏规模占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出口贸易总值的5%以下是可以接受的。从各国近年来的统计情况看,一般绝大多数国家都低于这一比例。以2007年为例,德国该比例为2.0%,日本为1.3%,美国为1.3%,俄罗斯为2.1%,马来西亚为1.5%,印度为1.3%。我国2007年和2008年的净误差与遗漏规模占进出口贸易总值的比例分别为0.8%和1.0%。
净误差与遗漏的正负值与违规资本的流向并无必然联系。如果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净误差与遗漏主要是因统计因素引起的,则一般呈现正负交替的随机分布状态,即净误差与遗漏既可能出现在贷方(为正值),也可能出现在借方(为负值)。以1998年至2007年十年的时间段为例:德国负值三年,正值七年;日本负值四年,正值六年;美国负值六年,正值四年;俄罗斯负值九年,正值一年;马来西亚负值八年,正值两年;中国负值六年,正值四年。其中,我国2005年、2006年净误差与遗漏均为负值,当时正面临较大的资本流入压力和较强的人民币升值预期。
(四)国际收支风险监测和预警
国际收支风险监测和预警,就是要及时把握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走势,判断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风险状况,并对国际收支运行中的脆弱性和可能发生的危机做出预警。这是在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从事前监管到事后监管、从行为监管到主体监管的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国际收支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多层次的国际收支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辅之以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企业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以及企业出口换汇成本调查系统,最终形成对外汇收支形势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分析和风险预警报告。
表4-1: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单位:千美元
项目       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
一.经常项目
A.货物和服务
a.货物       商品所有权变化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表示货物出口,借方表示货物进口。
以海关总署编制的贸易统计数据为基础。此外,“货物修理”和“在港口购买的货物”等项目的数据使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b.服务       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服务出口(即服务收入),借方表示服务进口(即服务支出)。
1.运输      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运输收入(贷方)来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运输支出(借方)来自海关编制的进口统计数据(按进口货物的4%计算运输支出)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2.旅游      指对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旅游收入(贷方)来自国家旅游局的抽样调查数据,旅游支出(借方)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及我国主要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相关数据测算得出。
3.通讯服务     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通讯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4.建筑服务     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建筑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5.保险服务     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保险收入(贷方)来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险支出(借方)来自海关编制的进口统计数据(按进口货物的1%计算运输支出)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6.金融服务     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金融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9.咨询      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咨询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0.广告、宣传       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广告宣传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1.电影、音像       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电影音像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2.其他商业服务     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其他商业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B.收益       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贷方表示获取收益(收入),借方表示支付收益(支出)。
1.职工报酬     指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1年以下)而得到并汇回的收入以及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1年以下)的工资福利。职工报酬收入和支出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2.投资收益     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直接投资收益收入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商务部编制的相关数据估算,直接投资收益汇出主要来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其他投资收益收入和支出的数据来自银行和外汇局的外债统计。
C.经常转移      包括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项目,包括货物和资金形式。贷方表示外国对我国提供的无偿转移(收入),借方表示我国对外国提供的无偿转移(支出)。经常转移收入和支出的数据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1.各级政府        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
2.其他部门        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A.资本项目      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等内容。贷方表示外方对我国提供的资本转移等(收入),借方表示我国对外提供的资本转移等(支出)。资本项目收入和支出数据均来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B. 金融项目     包括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变动的所有交易。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按资金流向构成的债权债务分为资产、负债,其中直接投资分为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视同于负债)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视同于资产)。贷方表示金融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借方表示金融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1. 直接投资        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包括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两部分。直接投资流入数据以商务部和外汇局收集的有关外资企业(即,其股权的10%或10%以上由非居民出资的居民企业)的信息为基础。有关各年度直接投资包括股本流入和收益再投资带来的直接投资股本增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主要来自商务部和外汇局的相关统计。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借方表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汇出的资本金、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国内资金流出;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入。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贷方表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他资本;借方表示外商企业的撤资和清算资金汇出我国。
2. 证券投资        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两类证券投资形式。有关股票余额数据来自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外汇局,有关对外债券余额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数据来自外汇局统计,有关对外证券投资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
2.1 资产      借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增加;贷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减少。
2.1.1 股本证券      包括以股票为主要形式的证券。
2.1.2 债务证券      包括中长期债券和1年期(含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有价证券,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2.2 负债      贷方表示当期我国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筹资额,借方表示当期股票的收回和债券的还本。
2.2.1 股本证券      包括我国发行、非居民购买的境内外上市外资股。
2.2.2 债务证券      包括我国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和短期商业票据等。
3. 其他投资       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分为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1年以上的金融交易,短期为1年及以下的金融交易。其他投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外汇局的其他来源。
3.1 资产     借方表示资产增加,贷方表示资产减少。
3.1.1 贸易信贷     借方表示我国出口商对国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收款额,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预付货款。贷方表示我国出口延期收款的收回。
3.1.2 贷款      借方表示我国金融机构以贷款和拆放等形式的对外资产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3 货币和存款       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的变化,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4 其他资产     包括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资产。
3.2 负债      贷方表示负债增加,借方表示负债减少。
3.2.1 贸易信贷      贷方表示我国进口商接受国外出口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借方表示归还延期付款。
3.2.2 贷款       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等。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还本金额。
3.2.3 货币和存款        包含海外私人存款、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借款等短期资金。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偿还额或流出额。
3.2.4 其他负债      其他类型的外债。
三. 储备资产      指我国中央银行拥有的对外资产。包括外汇、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有关储备资产变化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
3.1 货币黄金       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3.2 特别提款权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赤字的一种账面资产。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会员国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资产。
3.4 外汇       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3.5 其他债权
四.净 误 差 与 遗 漏     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由于统计资料来源和时点不同等原因,造成借贷不相等。如果借方总额大于贷方总额,其差额记入此项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借方。
表4-2: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数据来源
净头寸
A.资产
1.对外直接投资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主要来自于商务部、外汇局以及金融监管当局。
2.证券投资     有关股票余额数据来自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外汇局,有关对外债券余额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数据来自外汇局统计,有关对外证券投资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
3.其他投资     有关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以及外汇局的其他数据来源。
4.储备资产     有关储备资产余额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
B.负债
1.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数据主要来自于商务部、外汇局以及金融监管当局。
2.证券投资     有关股票余额数据来自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外汇局,有关对外发行债券余额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数据来自外汇局统计,有关对外证券投资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
3.其他投资     有关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以及外汇局的其他数据来源。
第二节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即国际交易报告系统(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reporting system, ITRS),是我国国际收支交易数据采集的主要方法之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即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交易情况。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
一、间接申报的具体制度
(一)间接申报的具体数据要素
间接申报数据即涉外收付款数据为逐笔信息,每一笔涉外收付款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两部分。基础信息是指包括收付款人、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等可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采集的信息。申报信息是指由申报主体填写的对方付(收)款人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信息。
除有关涉外收付款的业务信息外,还采集一些基础性的辅助信息,包括:(1)机构申报主体的档案信息。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当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在银行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的申报主体档案。目前申报主体的档案信息仅限于机构,个人尚不需要填报。(2)金融机构的档案信息,如金融机构网点的名称、级别等,以便于后续的数据质量核查、错误反馈以及数据分析之用。
(二)间接申报的方式
为简化和便利申报主体及时完成涉外收付款的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了两种申报途径:一是纸质申报,即客户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申报信息后交给银行,完成申报义务。二是收入网上申报,目前该途径仅提供给机构客户,暂不支持个人客户办理收入网上申报。收入网上申报可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
(三)间接申报的时效
涉外收入款的基础信息必须通过银行接口的方式报送外汇局,报送时间为收付款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导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银行版)。申报信息的报送时效视业务而不同,目前涉外收入业务的申报时效为收入的5个工作日内(T+5);境外汇款的申报时效为客户办理对外付款的同时(T);对外付款承兑业务中,如果客户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承兑,则时效为付款的同时(T),如果客户未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承兑,则在银行按惯例对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T+5)申报。
(四)间接申报的流程
1.涉外收入业务申报(见图4-1)
图4-1:涉外收入申报简明流程图
2.境外汇款业务申报(见图4-2)
图4-2:境外汇款申报简明流程图
3. 对外付款承兑业务申报。区分两种情况:银行接到境外来单索汇后,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付款承兑,如果客户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承兑,则客户在付款同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申报(流程参见图4-2)。如果客户未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承兑,则客户应在银行按惯例对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T+5)进行申报。(流程参见图4-1)。
(五)间接申报中的申报主体和银行的义务
涉外收付款人的报告义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银行的义务。办理申报业务可能涉及的银行包括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和不结汇中转行。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六)间接申报的数据质量控制
为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间接申报数据的核查制度。核查分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非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无需前往银行调用原始交易凭证,仅根据银行上报的有关信息的关联关系、逻辑关系进行的核查。外汇局应当对辖内银行报送的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非现场核查,并将错误与疑问信息通知有关银行。基础信息错误与疑问由银行进行确认或修改;申报信息错误与疑问由银行反馈给申报主体进行确认或修改。
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到银行或申报主体现场调用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信息进行的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包括了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全面性和及时性、准确性,且具有频率性,如各级外汇局每季度至少对辖内的一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所有银行的现场核查。
二、改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体系的设想
一是进一步提高申报限额,减轻申报主体负担(目前我国跨境支出交易均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而居民个人2000美元以下非核销项下的跨境收入交易无需申报)。二是提供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便利申报主体履行申报义务。三是强化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加强数据质量核查。
第三节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
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是指申报主体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发生的经济交易,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目前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境内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统计制度、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数据的统计制度等内容。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一)制度内容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统计的是境内金融机构自身对境外的资产、负债存量状况及其变动,以及相应的利息、服务费、中介费收支情况。该项统计用于全面反映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自身持有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其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国际收支平衡表及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境外债权和债务情况进行分析。由于该项统计是由金融机构申报其自身的相关数据,因此属于直接申报统计范围。
该项申报按照银行业务类型进行分类统计,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对境外贷款、吸收境外存款、对境外投资、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及利润分配等数据。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各项数据中也进行了工具、期限和部门的分类。此外,该项统计要求金融机构按国别和币别申报其对境外的债权和债务情况。
(二)报送制度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为季度申报。申报主体是发生对境外同业存拆放、存贷款和投资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拥有境外资产及负债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在我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申报表由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分别汇总统计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内的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三)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制度补充
1.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统计制度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满足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5月建立了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统计,其统计的是境内银行的非居民个人和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其变动情况。该项统计实行月度报送制度,总部在北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汇总所辖各分支机构数据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总部不在北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汇总所辖各分支机构数据送所在地外汇分局,各分局汇总辖内银行数据后将逐家银行和汇总数据同时采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形式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该项统计制度的建立改善了我国外债统计不包括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统计数据的情况。
2.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统计的是境内金融机构对外和吸收境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和变动情况。该项统计也是目前商务部非金融企业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补充,可以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交易和存量状况,满足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统计需要。该项制度的申报主体是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含在境外设立机构协议购买境外机构股权、开展境外兼并收购)、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协议卖出本机构股权、接受境外兼并收购等)的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制度的报送频率为季度,报送制度与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数据的统计制度类似,采用各金融机构总部汇总申报原则。
二、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制度
(一)制度内容
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爆发以来,为关注此次危机对我国造成的影响,了解中资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完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2008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监测制度,以衡量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和负债,及其相关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和损益的月度总体情况。
该项统计制度的报送主体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经批准可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可分为两类报表,一类是中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的外汇资产、负债及币种结构;一类是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证券、衍生金融产品总体投资情况及特定资产投资情况,统计范围包括需要计入金融机构表内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业务,即包括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自营衍生金融交易及承担交易风险的代客业务。
(二)报送制度
2009年1月起,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境外分支机构)从正式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在京外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分局收齐并汇总辖内中资金融机构的报表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月后约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有三百余家金融机构的统计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
(三)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联系与区别
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一样,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也反映自身对外资产负债情况,但这两项制度也存在一定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报送主体不同。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的报送主体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损益申报的报送主体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
二是统计原则不同。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遵循法人统计的原则,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数据也被包括在内,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损益申报遵循的是居民统计的原则,即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金融机构均需进行申报,含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是统计内容不同。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只统计外汇的资产负债情况,而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损益申报制度统计除了含对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统计,还包括对非居民人民币存款等人民币款项的统计。
三、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一)制度内容
汇兑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汇兑业务所涉及的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即统计分为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类。该项制度从1997年开始实施,统计频度为日报和月报,可进行国别[ 表中所列国家或地区系指持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外汇的非居民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报送主体、省别以及币种的统计。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弥补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外币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统计的缺陷,是对旅游外汇收支统计的补充。
(二)报送制度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由各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并按月报送汇兑业务《申报表》至所属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汇总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后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各级外汇管理局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最终的汇总报表可以按照国别、报送银行、省别和币种进行分类。
(三)汇兑统计申报与间接申报的区别
汇兑统计是由银行按月汇总其自身及所辖代兑点汇兑业务的统计数据,交易主体无需申报;而间接申报是单位或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外收付款时,通过银行向外汇局逐笔进行申报其交易情况。区别包括:一是申报内容和范围不同,汇兑必须与人员进出国境有关;二是资金形式不同,汇兑中所统计的外汇仅限于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金;三是资金流动的方式不同,汇兑统计申报出入境人员携带的外汇,而间接申报统计的是以银行电子支付手段进行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
四、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制度
(一)制度内容
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非居民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涉及货物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其中不包括买(卖)方已得到金融机构提供的贸易融资。贸易信贷包括贸易信贷资产(出口应收和进口预付)和贸易信贷负债(出口预收和进口应付)。
我国贸易信贷项目数据来自企业调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4年6月起,依据统计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正式施行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该调查以中国大陆境内直接与境外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为调查对象,根据贸易进出口规模偏斜分布的特点,采用分层不等概率抽样方法,以选定的调查地区为大层,大层内再设全面调查的普查层以及进行抽样调查的抽样层的方法进行调查。目前,该项调查覆盖全国15家地区[包括辽宁省、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分局;天津市、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分局及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6000余家企业。这15个地区贸易进出口量占全国贸易进出口量的90%左右,且从沿海发达地区到中部和北部均有涵盖,样本企业进出口量占全国进出口总量的55%-65%左右。
(二)贸易信贷调查基本框架
我国贸易信贷调查主要采集调查期末贸易信贷的存量数据,包括资产(即出口应收款和进口预付款)和负债(进口应付款和出口预收款)数据,调查还采集样本企业属性等信息。调查采用调查对象定期申报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别为半年度调查和年度调查。调查方式为对大型进出口企业重点调查和对中小企业抽样调查相结合。
专栏4-3: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统计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比较
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8年7月起,配合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开始实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以下简称“调查制度”)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对贸易信贷定义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但由于两套制度的设计目的的不同,导致抽样调查与登记管理体系在制度设计、数据采集方法、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上有一定的差异。
一是制度设计差异。调查制度统计口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完全一致,其数据用于编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登记制度则是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和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而设计的一套制度。
二是数据采集方法差异。调查制度是按照抽样方案从调查地区全部发生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中抽取部分样本企业进行调查,并在获取调查数据后通过一定的测算方法测算贸易信贷总量数据。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在签订合同或实际发生贸易项下的收付汇时,按一定的时限和额度要求,将符合要求的收付汇业务数据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登记,之后根据海关电子口岸的进出口贸易数据,逐笔匹配核对并注销相对应的贸易信贷收付汇登记数据,最终根据实际登记数据与注销数据的轧差值,获得贸易信贷数据。
三是统计内容差异。抽样调查制度统计的是全国贸易信贷宏观面总量的存量或余额数据。登记系统中的贸易信贷数据是登记贸易信贷的发生额(流量数据),具体数据包括提款登记额和注销金额,余额数据由某段时间的提款登记和注销金额的累积发生额相减获得。
四是统计口径差异。调查制度与登记制度中对进口应付与出口应付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但由于登记制度仅要求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和延期收款进行登记,而调查统计的进口应付(延期付款)和出口应收(延期付款)涵盖调查期末前的所有数据,其统计口径较登记数据更全面,而且由于贸易信贷自身的特点,短期贸易信贷占比较大。因此,从总体上看,调查制度与登记制度中进口应付与出口应付数据差异较大。
综上,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差异,以上两种来源得到的贸易信贷数据不可以相互取代,但可以相互印证。
五、改进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体系的设想
一是修订金融机构对外债权和负债存量统计制度,加强数据核对机制。二是改进非居民账户余额统计中跨境资金流动真实交易性质不清和统计项目缺失的问题。三是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统计。四是建立对外债务类证券投资的流量统计。五是加强对股权类证券统计。六是加强服务贸易统计。
第五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
第一节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概述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行政性较强的业务。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经营结售汇业务;二是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三是按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四是按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
专栏5-1: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定义与分类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兑换业务。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客户向银行购买外汇。
银行结售汇业务属于外汇零售市场,是银行与企业或个人之间进行的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与此相对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的市场。银行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会形成相应的头寸盈缺,多余的头寸需要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短缺的头寸需要补进。
银行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可以区分为代客结售汇业务和自身结售汇业务。代客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自身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收支、收益和利润支付以及资本与金融项目投资需要等产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区分代客结售汇业务与自身结售汇业务,分别管理、核算和统计。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由银行上级行自行授权、事前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银行分支机构只需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包含相关监管信息要素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并经外汇局确认备案后,即可开办业务。如果银行分支机构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则自执行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其授权行和该机构均不得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资格区分为对公和对私业务资格。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取得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备案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停办备案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目前已开办的人民币外币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在市场准入方面,只要银行拥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在近两年的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并且具有银监部门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即可向外汇局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申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则应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银行申请这两项业务,应提交其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并提供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上述业务需要事先取得其法人的书面授权。
对于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管理要求包括:(1)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经营原则,不得为没有任何实际经济背景、意在进行汇率投机的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2)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3)凡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用于办理远期结售汇履约。(4)应按约定远期交易价格的合约本金全额交割,不得差额交割。(5)远期合约到期时客户如违约,按照商业原则处理。(6)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调整远期合约的履约期限(提前履约或展期),合约金额、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7)客户对象为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但居民个人仅限于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或理财项下的远期结汇业务。
对于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主要管理要求包括:(1)客户掉期近端(指掉期中的第一次资金交换)换出外汇资金,应属于能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掉期远端(指掉期中的第二次资金交换)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近端换入的外汇资金,或能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2)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直接以人民币换入外汇,换入外汇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3)客户可以对掉期合约全额或部分金额进行履约期限调整(提前履约或展期),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4)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暂不涉及利率互换。(5)客户对象为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但居民个人仅限于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投资或理财项下的近端换入外汇、远端换出外汇的掉期业务。(6)因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形成的银行外汇或人民币敞口,银行可自行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平盘,由此产生的损益由银行自行与客户处理。
(三)个人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目前国内办理个人(含居民、非居民)本外币兑换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可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二是主要设立于酒店、机场内与银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三是正在试点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特许经营机构。这三类网点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网络,不同的服务主体根据自身所处的地理位置、优势服务于不同的客户群体。为便于客户识别,外汇局要求所有可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机构都需要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个人外币兑换服务统一标识。
1.外币代兑机构代兑业务管理
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或由所属法人机构授权的境内非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分布在涉外酒店宾馆、机场及其他交通枢纽。
代兑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为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办理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服务。其中,为非居民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外币代兑机构,上述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外汇分支局对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2.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类的一般工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包括现钞和旅行支票兑换等。
其业务范围包括:(1)年度总额内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兑入或兑出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2)年度总额内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办理兑入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境外个人办理无结汇水单的兑出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对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网点,该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特许经营机构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指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算头寸。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后,即银行承担汇率风险时,即可将其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二是限额管理。为防止银行囤积外汇和过量抛售外汇,下限一般为零,上限由外汇局核定。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头寸限额。三是按天管理。每个交易日结束时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四是要求银行定期将统计与会计科目进行核对。
四、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
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除了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外,其本身也会产生一些结售汇业务需求,比如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外汇利润转换为人民币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外方股东利润、支付境外系统服务费等。这些交易与一般工商企业具有共性,但也有一些特殊性。比如: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往往由银行履行审核职责,银行是由自己审核还是由外汇局审核,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明确;企业的经常项目资金、资本金、外债等都实行专门的账户管理,但银行为了结算需要应能够自由开立外汇账户。
对银行自身结售汇的管理要点包括:(1)银行外汇利润应在财务年度终了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一定期限内,经外汇局审核后办理结汇。银行向境外股东或母行汇出利润,经外汇局审核后办理。(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由银行的总行或总部(外国银行分行除外)统一向外汇局申请。银行申请时要求提供申请本外币转换的测算依据。(3)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债权,一般应由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但如果银行得到企业的人民币资金,而且由于银行与债务人法律纠纷等原因,不能由债务人自行办理购汇,可由银行向外汇局提出代债务人购汇申请,由外汇局批准后办理。银行申请代债务人购汇,应主要满足债务真实合规、获得的债务人资金合法等两项条件。
五、银行对客户挂牌汇价管理
挂牌汇价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执行的汇率,包括现钞(汇)买入价和卖出价。现钞(汇)买入价是银行从客户买入外币现钞(汇)的价格,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结汇的汇率;现钞(汇)卖出价是银行向客户卖出外币现钞(汇)的价格,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售汇的汇率。通常来说,银行向客户报出的现汇买入价要高于现钞买入价,而银行向客户报出的现汇卖出价与现钞卖出价相同。因此,银行对客户挂牌三种汇价,分别是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钞)卖出价。
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幅度管理。当日现汇最高卖出价与现汇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包含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并且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间价的1%;现钞最高卖出价与现钞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包含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且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间价的4%。在上述价差幅度内,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挂牌现汇和现钞买卖价,现行外汇管理没有浮动区间管理。
专栏5-2:现钞和现汇的区别
现钞和现汇是外汇的两种不同形式。现汇是指从国外银行汇到国内的外币存款以及外币汇票、本票、旅行支票等银行可以通过电子划算直接入账的国际结算凭证。现钞指的是外币钞票。由于现汇可以直接进行电子结算,并且入账后即变为生息资产,因此决定了银行买入现汇时的价格要比现钞高。同时,银行买入现钞后一般要积累到一定数额后,才将其运送并存入外国银行调拨使用,银行为此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及现钞调运过程中的运费、保险费等支出,因此银行从客户买入现钞所出的价格低于买入现汇的价格。
由此可知,在进行跨境贸易、投资等国际结算时,现汇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规模性较现钞具有明显优点。现钞多用于零星小额支付,特别是在银行结算没有介入的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商业服务网点,现钞要比现汇方便。
六、银行结售汇统计
银行结售汇统计根据银行结售汇管理需要建立,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统计,定期报送外汇局。
银行结售汇统计采集的是报表数据,非逐笔数据;内容包括银行自身和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外币与外币间转换产生的套汇数;统计报表包含即期、远期和掉期。银行结售汇统计需要按旬和月报送。已联通国家外汇管理局专网的银行(或已开办因私购汇业务的银行)可直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的服务器报送;没有联通的,可将电子文件通过通讯平台、报盘、传真等方式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代为导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器。
七、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
为支持银行卡外汇业务的发展,落实经常项目可兑换,结合信用卡交易先消费后还款、便于真实性审核的特点,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明确了银行卡正常的境外交易透支可事后购汇偿还的政策,并建立了银行卡外汇业务的管理框架。
在境内外币卡发行方面,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可以向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
外币卡在境内使用时,个人外币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到发卡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个人卡提取外币现钞,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的相关规定。单位外币卡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
境外卡在境内使用时,可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银行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非居民持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后,未用完部分,可到银行柜台兑回。
为防止境外大额提取外币现钞,进行资本非法转移,或从事其他金融犯罪活动,或从事赌博、走私活动,在银行卡管理中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要求银行设置境外提现限额标准。二是要求银行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商户类别码设置,持卡人在境外刷卡交易获取银行授权时,由银行系统自动拒绝不合规交易。三是为防止利用银行卡境外虚假消费进行套现,会同人民银行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发卡银行、中国银联等加强银行卡跨境交易尤其是大额跨境消费的监测。
八、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法规,督促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8年9月起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包括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制度和其他四个大项,涵盖了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外汇检查等各方面的外汇业务。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共同实施,外汇局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考核。考核结果由外汇局采取适当方式通知被考核银行,并视情况将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整体评估情况予以上报、公布。
考核工作为外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发现银行在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评估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也为银行提升自身外汇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完善内控机制创造了条件。
九、银行结售汇业务改革展望
一是在总结北京、上海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需要。二是改革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便利银行的风险控制。三是本着便利银行操作、均衡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于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四是坚持和完善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考核制度,及时总结和评估考核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五是进一步研究丰富企业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衍生工具。
第二节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同时,我国对外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外汇保险需求不断增加。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从2001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业的发展需求和行业自身特点,逐步规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支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现行法规,国家外汇局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以及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
(一)外汇保险业务
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开办下列全部或部分外汇保险业务:
外汇财产保险
外汇人身保险
外汇再保险
外汇海事担保
外汇投资
资信调查和咨询业务
(二)自身外汇收支业务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外,自身还可能发生与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等活动相关的外汇收支,如外汇资本金、境外差旅费、咨询费、国际组织会员会费等。
二、外汇保险业务产生的背景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必要措施。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交往更加频繁,保险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出现了在一定条件下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合理保险需求。为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合理需求,在不影响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前提下,外汇局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合同,可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
三、外汇保险业务的条件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保险,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二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三是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四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一是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二是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四、保险公司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目前保险公司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的管理;二是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的管理。具体为:
●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管理。
(一)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经营范围变更等。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业务须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准备有关申请资料后,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保险经营机构方可从事外汇业务。经批准获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保险经营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扩大或停止办理外汇业务,在变更之前,应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依法审核。
(二)与外汇保险有关的外汇收支管理
外汇保险项下的外汇收支包括保费、赔偿、保险金、再保险保费、摊回赔偿、退保费等。保险公司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是按照真实性审核的原则办理。保险经营机构持相关凭证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应的收付手续。
(三)保险公司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境外保险公司纷纷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在境内设立保险经营机构。同时,为保证外汇保险业务正常开展,保险经营机构需要持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保险经营机构由此产生了资本金本外币间兑换需求。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保险经营机构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提交申请资料,经外汇局依法审核同意后,持核准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本外币转换手续。
(四)自身外汇收支管理
保险公司自身外汇收支行为,如境外差旅费、咨询费、国际组织会员会费、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的投资款等,与一般境内机构的交易并无本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办理这类外汇收支时,则被视为一般的境内机构办理。不过,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资本项目开放中发生了一些风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表明,资本项目开放以后,大约有2/3以上成员国的金融体系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有些甚至发生了危机。因此如何继续稳妥、有序地开放资本项目成为中国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第三节  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存款类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证券类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以及其他类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等)。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灵活、业务种类繁多、服务范围广泛,在外汇资金融通方面正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时间普遍较短,有关法律法规滞后、行业自律管理尚不健全,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外汇管理十分必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由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范围差别较大、业务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需与资本项目整体可兑换水平相协调,因此,对不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各有侧重。但总体上来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均涉及到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开展外汇业务所涉及到的账户及汇兑管理等方面。
一、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目前,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外币资产管理业务、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等。其中,绝大多数证券公司以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即B股经纪业务)为主。自1992年B股市场成立后,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以美元(上海)和港元(深圳)计价交易在上市的境内公司股票。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证券公司外汇业务重心逐渐开始向跨境投资业务方向转移。
因此,其外汇业务运行是否平稳,不仅涉及广大投资者利益,而且关系到未来资本市场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平稳推进,因此,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很有必要:一是有助于控制跨境证券投资的风险。通过市场准入的监管,规范证券机构跨境交易行为,明确外汇业务操作,有助于控制整体风险和开放风险。二是有助于发挥代位监管的职责。随着证券投资项下的开放,跨境交易主体不断增多,资金流动规模及频率加大等,为实现有效监管,监管部门有必要借助于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重点监管他们来实现全面监管和监测。
目前,对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基本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展外汇业务须经外汇局批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须满足一定的外汇营运资金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对其从业人员也有相关的要求,开展境外证券投资须取得证监会的批准等。符合条件的,由外汇局核发《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要求每隔一定时期(目前为三年)重新核发一次。管理方式以审批为主,除初次准入、业务范围界定由总局审批外,其他大部分业务由分局办理。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服务机构,承担着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职能。近年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善经营效率、加强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强烈,财务公司迫切希望开展相关外汇业务。另一方面,随着国内外汇资金的不断增加,适当鼓励不同机构进入境内外汇市场,可以便利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且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境内外汇市场发展,扩大市场参与者,真正发挥通过市场调节资源、发现价格(汇率)的作用。为此,根据我国外汇市场发展水平、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目前允许财务公司开展的外汇业务主要是结售汇业务。
财务公司开展结售汇是一项创新业务,技术性强,操作较为复杂,必须本着风险可控、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人员、制度、规范、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到规范,也只有通过规范管理,才能促进业务的发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财务公司办理自身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以及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且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的平盘。此前,只有外汇指定银行才能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基本框架为:一是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资格准入的审批。准入的审批对财务公司基本条件要求不高,即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满足一定的外汇营运资金要求即可,但对其开展结售汇业务相关制度建设(如内部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制度等)、技术条件(如结售汇相关数据收发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等)和人员提出相关要求。二是结售汇头寸管理。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财务公司,可申请结售汇综合头寸,未申请结售汇综合头寸或结售汇综合头寸为零的财务公司,每日必须将持有的外汇头寸到外汇市场进行平盘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财务公司应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其会员,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外汇储备管理
外汇储备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本章主要介绍外汇储备的基本概念和管理机构,以及我国外汇储备的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运用情况。
第一节外汇储备管理概要
一、什么是外汇储备
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有很多,通常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的定义。根据基金组织的定义,外汇储备是货币当局控制并随时可利用的对外资产,其形式包括货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本证券等,主要用于直接弥补国际收支失衡,或通过干预外汇市场间接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等用途。
对这一定义,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理解:首先,从构成要素看,外汇储备是国际储备的一部分。外汇储备与货币当局持有的黄金、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特别提款权和其它储备资产一起构成国际储备,是可随时供货币当局使用和控制的对外资产,当局使用这些资产对国际收支失衡提供直接融资、通过干预汇兑市场(影响货币汇率)来间接控制国际收支失衡的程度,以及用于其它目的。
其次,从持有主体看,外汇储备由货币当局持有,民间和其它官方机构持有的外汇不属于外汇储备。按照基金组织分类,“储备资产”为货币当局持有的资产,用于满足国际收支融资需求、干预外汇市场和其它目的。在我国结售汇制度下,企业和居民结汇形成的商业银行外汇资产,以及企业和居民对外交往赚得的外汇及外币存款,如果沉淀在银行而没有在银行间市场出售并由中央银行购买,这些外汇虽然也代表了一国国际清偿力的提高,但不属于外汇储备。商业银行的自有外汇也不属于外汇储备。同样地,政府发行本币债券向央行购买外汇,属于中央银行售汇,一经售出,就不再属于外汇储备。
第三,从流动性要求看,外汇储备是可供货币当局随时使用的资产。根据定义,外汇储备资产的概念基于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货币当局“有效控制”和“可利用”是基金组织界定外汇储备概念的基础。因此,一方面,外汇储备是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对应着其等额的负债;另一方面,外汇储备的主要资产形式是可兑换的外币、外币存款以及证券,应该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或其它可使用性。
二、外汇储备有什么功能
外汇储备最初的功能主要是调节国际收支,维持汇率稳定。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深,全球外汇储备规模增长,外汇储备的功能不断拓展和丰富。根据对其功能的不同认识,各国持有外汇储备的目的也逐渐由被动变为主动、由保守变为进取。
(一)调节国际收支,保证国际支付。外汇储备可随时用于满足进口和偿付外债、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保证正常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国际资信不受影响。
(二)干预外汇市场,维护汇率稳定。外汇储备反映的是货币当局干预外汇市场的能力,通过买入或卖出其它国家的货币,可有效防止本币汇率过度波动,外汇干预通常是短期措施,并且在充分考虑市场预期、投机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实行。
(三)应对突发事件,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一国重要战略资源,外汇储备能够满足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对外支付需要,保障本国经济安全。在国际金融危机动荡加剧的年代,别国出现的经济、金融危机很容易传导到本国,也需要外汇储备来缓冲对本国的不利影响。
(四)配合货币政策实施,实现经济增长。在一定的经济周期和制度安排下,外汇储备对应了相应数量的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外汇资产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提升本币国际地位,促进国际金融合作。作为一国能支配的外部资产,外汇储备的充裕程度是投资者的信心指标,也是提高该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条件。在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国际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和波及范围空前加大,各国金融当局之间加强合作、监管资本流动、救助危机国家的必要性上升,外汇储备成为其强大资金后盾。
要实现上述功能,一国必须首先持有一定规模的外汇储备。这个规模应该是在综合考虑本国经济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如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经济开放程度、对外贸易发展状况、利用外资和国际融资能力以及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等。发达国家综合实力较强,本币可自由兑换,汇率大都自由浮动,一般持有较少的外汇储备。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本币尚未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汇率大都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金融体系存在脆弱性,持有外汇储备的规模较大。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时期,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正进入攻坚阶段,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受危机影响有较大起伏,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规模较大,人民币还没有实现完全可兑换,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外汇储备需要发挥更加全面的功能,以提高国际清偿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随着外汇储备不断增长,国家积极拓展外汇储备功能,多层次运用外汇储备,维护金融稳定、支持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等。2003年,外汇储备通过汇金公司向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试点银行注资,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维护金融整体稳定。开创性地注资国有商业银行是拓展外汇储备功能的重要举措。目前,建行、中行、工行已相继成功上市,农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外汇注资也取得了可观的收益。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按照“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
三、外汇储备管理的目标
外汇储备管理的目标主要由其功能决定。200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2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案例调查显示,各国持有外汇储备有多个目标,其中最常见的是将外汇储备作为调节汇率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减少外部波动性的工具。具体如下:
首先,具备一定的市场干预能力是各国外汇储备管理的重要目标。即便对于实行浮动汇率制、不需要经常干预外汇市场的国家,也是如此。
其次,各国都强调外汇储备管理的目标是安全性和流动性,以及在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换言之,流动性和资金的保值是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目标。一些国家把维持外汇储备资产的长期购买力也列入其长期目标。
第三,外汇储备管理的另一个目标是通过外汇储备管理机构在市场上的交易活动获取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和经验,以有助于中央银行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操作,更好地履行政策制定、监管和促进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职能。
总之,外汇储备管理应确保:(1)持有为达成预定目标所需的储备;(2)对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审慎管理;(3)在满足流动性和其它风险约束条件的同时,在一个中长期的时间内获得合理的收益。
四、我国的外汇储备是如何形成的
外汇储备是一国对外经济交往中货币支付结算的结果。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外汇储备的增加主要来自于经常项目顺差(即商品和服务贸易进出口盈余)、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即资本流入流出盈余)。在一些国际收支逆差国家,也通过政府直接发行外币债券借款形成外汇储备。我国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连续多年保持国际收支双顺差,这是外汇储备持续快速增长的根源。
我国的外汇储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投放基础货币在外汇市场购汇形成的。购汇所使用的本币资金直接来源于货币发行,即中央银行负债的增加,因此外汇储备直接体现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与相应的央行负债对应。对超出正常需要的货币供应,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和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对冲操作。这种机制有两方面的含义:(1)外汇储备对应的央行负债必然受到国内金融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央行承担了实现政策目标和调整所必须付出的成本。(2)外汇储备资金必须在境外投资和运用,国内转移时不能无偿拨付,并且需要严格防止二次结汇。
五、外汇储备管理机构
世界各国外汇储备的持有人根据本国情况有所不同,由谁持有基本是由不同机构在货币供给体系和汇率政策方面的职责定位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汇率政策的制定者即是外汇储备在法律上的持有者。历史上,财政部门早于中央银行成立,除履行纳税、发行国债等财政职责外,还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如稳定货币币值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因此在有些国家形成了由财政部持有外汇储备的传统,如英国。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成立独立的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由央行持有并管理外汇储备也逐渐成为国际趋势,如欧元区各国。在各国的实践中,几乎所有国家的外汇储备均由央行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
我国外汇储备由中国人民银行持有并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作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负责外汇储备的具体经营管理。
1994年我国进行了外汇体制改革,建立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构建外汇储备经营的基本框架是外汇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司更名为外汇储备司,统一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1998年6月,外汇储备司更名为储备管理司。随着改革的深入,储备经营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基础性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包括全面系统地跟踪分析不同市场和国家的经济情况,并做出及时快速反应;实时监控并及时报告资产风险状况,严格对交易对手的管理和跟踪报告;加强清算、会计、技术等支持系统,开始建立多层次、配合严密的中后台业务框架等。扎实的基础性建设为外汇储备经营开展大规模投资活动提供了保障。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储备经营进一步明确了决策授权体系,确保了外汇储备管理与货币政策执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协调一致,也保障了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转;引入投资基准管理模式,围绕投资基准进行投资决策,不断规范外汇储备经营活动。此后,外汇储备继续完善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整章建制,形成了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体系,建立了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了前中后台的顺畅运转,制定了合理有效的业绩评估体系等。在外汇储备资产快速增加的环境下较好地控制了经营管理风险,实现了外汇储备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节 外汇储备的投资管理
一、授权和决策体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经营管理外汇储备的职责,对外汇储备进行专业化管理。国务院、人民银行、外汇局三级决策授权明确,决策有效,符合大规模资产管理的需要,确保了外汇储备管理与货币政策执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协调一致。
二、投资原则和理念
外汇储备经营始终坚持“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进行审慎、规范、积极的投资运作。
安全是首要原则。任何投资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控制投资风险需从总体资产的角度把握,在较长的时间衡量。多元化是实现资产总体安全的有效方式。利用不同货币、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动态互补关系,可以实现对资产总体风险的控制,避免资产总体价值大幅波动。在确定货币结构时,坚持以长期、战略的眼光,综合考虑我国国际收支结构和对外支付需要、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主要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市场潜力等多种因素。在确定资产结构时,综合考虑各种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性、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市场容量、投资集中度以及流动性等多种因素,进行优化资产配置并适时调整。
外汇储备资产除安全要求外,还需要保持充分的流动性,不仅要满足一般对外支付需求,如进口国内需要的物资和技术,支持企业走出去,还要在资本可能出现快速流出、货币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有效发挥保障国家经济金融稳定安全的作用。波动性大、市场容量小、流动性差的资产不适于外汇储备大规模投资。
在保障资产总体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外汇储备经营要争取提高投资回报,特别要保持储备资产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以更好地实现外汇储备保值、增值的目标。
三、多元化货币和资产配置
按照上述原则理念,外汇储备管理从长期、战略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多元化货币、资产配置。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产中包括美元、欧元、日元等多种货币,投资于各主要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政府类、机构类、公司类等多种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组合中,不同货币、不同资产类别之间此消彼长、互补平衡的效果明显。
具体来看,外汇储备货币结构首先要适应对外支付的贸易结构,还需考虑金融市场容量等约束条件。考虑到美元仍是国际支付、结算和投资的主要货币,其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短期内不会根本改变,且美国金融市场容量大,经济实力强。以美元为主体、适度分散化、较为稳定的多元化货币结构,可以较好地满足对外支付和资产配置的需要,还可以利用不同货币的此消彼长来分散风险。持有多种货币,以单一货币核算,汇率波动必然带来账面的货币折算差额,需要客观地加以评估。从对外支付角度看,只要外汇储备的货币结构与对外支付结构相匹配,一般情况下不必进行货币兑换,不会因汇率波动产生实际损益。
外汇储备资产结构也面临多重约束,尤其是资产规模大必然意味着外汇储备经营无法实现“船小好调头”,需要依靠长期、战略的资产配置实现“安全、流动、增值”。因此,外汇储备经营始终保持审慎的投资态度和投资模式,坚持在主要货币和高质量资产中进行多元化。在前几年市场繁荣、次贷产品盛行、风险被掩盖和低估、市场盲目乐观的环境下,外汇储备经营始终保持审慎,没有涉足“次贷”等“有毒”产品,没有投资高风险的衍生产品,投资过程也不以短期投机为主要方式,保障了外汇储备资产的总体安全。
四、投资基准管理模式
2001年起,为适应外汇储备规模快速增长和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经营的需要,外汇储备建立了以投资基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投资基准确定了货币、资产、期限和产品分布的结构和比例,是投资管理过程中衡量某项资产或投资组合构成和收益的重要参照指标。按照既定的投资基准进行操作,可以有效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投资风险,还有利于客观评估经营业绩。在按照投资基准经营的同时,允许经营人员对基准进行适度偏离,可以发挥经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捕捉市场机会,在既定风险之下,创造超出基准的收益。这一模式既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具有自身特色。
围绕投资基准实现较好的经营收益,一方面需要制定好的基准,为实现较好的预期收益提供基础。制定好的基准是一个科学的、复杂的过程。外汇储备经营为满足自身经营原则和特点,不使用外部基准,坚持在成熟投资经营、深入市场判断、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和维护投资基准。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机制,通过积极经营实现基准。普遍意义上的基准忽略了实际的交易成本、市场时机、投资规模等因素,简单被动地复制基准很难实现预期收益。外汇储备经营形成了以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核心的多层次投资决策体系,定期回顾、分析、制定、调整投资策略,各策略小组提供科学支持,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捕捉时机,积极经营。实践证明,这一经营管理模式符合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规范外汇储备经营、防范风险、提高收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自主经营和委托经营
1996年起,外汇储备经营本着“吸收经验、提供参照、以我为主、不断拓展”的理念,逐步将部分资产委托给国际上较为先进的资产管理机构拓展投资。目前外汇储备委托的外聘经理,均是市场知名度较高、资产规模较大、全球排名靠前的资产管理机构。委托外聘经理有利于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培养和锻炼储备经营队伍,利用外聘经理在拓展新市场、新产品、新策略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外汇储备经营高度重视对外聘经理的风险管理,将外聘经理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密切监控其经营活动。为保障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性,发挥我们在成熟投资市场大规模经营的比较优势,外汇储备经营坚持以自主经营为主。
第三节 外汇储备的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理念和组织架构
外汇储备坚持遵循全面性、独立性、全员性、一致性和先进性的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性要求识别、衡量和管理外汇储备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充分评估、有效监控各类投资,在各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中体现风险管理目标和要求;独立性要求前中后线在组织结构、职能设置、报告和控制体系上保持相互独立,相互监督;全员性要求每位储备经营管理人员都作为风险管理的主体,履行识别、管理和报告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一致性要求风险管理政策制定与其它经营管理政策协调一致、具有可操作性;先进性要求体现和借鉴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框架、方法和技术,创新、发展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组织架构方面,建立了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制定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定期召开会议,全面审视经营风险。各部门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各类风险,其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总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风险水平并独立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合规性检查部门负责实时监测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监督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评估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独立检查各项经营活动的合理、合规和效率。上述三个部门均向上级领导独立报告。
二、风险管理措施
外汇储备经营坚持采取多种措施,严格风险管理。一是审慎界定并前瞻性评估外汇储备可能面临、可以承受的风险种类与水平,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风险管理政策。二是严格筛选交易对手和其它往来机构,选择信用等级高、在各国金融体系中有重要地位、愿意与我方积极合作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各往来机构的信用等级和可交易的品种、规模、期限等,进行实时监控。三是坚持对投资产品和领域进行严密的风险评估,评估过关并获得授权后,进一步设立严格的风险约束,包括信用等级、投资规模、集中度、期限、抵押品等多项指标,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及时跟踪、监督和管理。此外,外汇储备经营不完全依赖外部评级,初步建立了内部评级制度,构建了违约风险预警模型。上述风险管理措施为外汇储备稳健经营奠定了基础,保障了外汇储备资产安全。
三、内部控制体系
外汇储备经营高度重视内部控制,按照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要求,建立了相互制衡和内外部监督检查的内控体系,强调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部门内部交叉复核、层层把关。同时,外汇储备始终大力整章建制,制定并不断完善了近百个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及投资决策、交易、风险管理、会计清算、合规性检查等前中后线各个环节,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流程,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为有效控制操作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制度保障。
第四节  外汇储备的运用
外汇储备的运用,是指国家动用外汇储备支持经济金融政策目标实现的手段。对外汇储备的运用不仅要考虑微观意义上的资产管理要求,更要站在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全局的高度统筹考虑。
一、外汇储备运用的原则
(一)积极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综合平衡和重大发展战略的原则
外汇储备的较快增长是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结果。反映了在全球资源进一步合理化配置、国际分工不断深化、生产率大幅提高的全球化进程中外向型经济迅速发展、国民财富迅速增长的客观现实,同时也反映了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结构性和体制性矛盾。
在运用外汇储备时,不仅要考虑外汇储备的微观资产属性,还要站在国家宏观经济整体发展的高度,结合全球化程度深化、经济快速发展的宏观经济金融背景,深入考虑外汇储备对宏观经济整体的支持作用,积极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综合平衡和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实现又好又快的协调均衡发展。
(二)确保外汇储备运用“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外汇储备不但直接关系到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和稳定,而且对一国金融体系稳定和国民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在运用外汇储备时首先要确保外汇储备资产安全。
对外汇储备的运用也要充分考虑外汇储备资产的流动性要求,这一点是由外汇储备的来源和基本功能所决定的。从流动性需求方面来看,我国外贸波动性较大,需要持有更多的外汇储备应对国际支付需要并平滑国际收支剧烈波动对实体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外商投资总量高达6000多亿美元,需要安排较多的储备资金应对其本金和利润汇出需要;随着资本和金融项目开放的稳步推进,国际资本流动规模明显加大、速度明显加快,需要持有较多外汇储备加以防范;此外,调控外汇市场、推进汇率体制改革、支持国家重大经济战略实施也都需要大量流动性良好的外汇储备。这就要求我们保持清醒认识,居安思危,在加强对外汇储备的运用时充分考虑国际收支发生逆转时对外汇储备的流动性需求。
确保外汇储备的增值也是加强外汇储备运用的重要原则。如前所述,外汇储备反映一国对当期购买力的跨期转移,外汇储备有效保值增值,能够确保国家具有长期且稳定的购买力,促进经济金融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原则
外汇储备是一国货币当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外汇储备具体的形成来源看,外汇储备是由人民银行用人民币在外汇市场上购买外汇形成的,在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对应着等值的人民币负债。在央行形成外汇储备的时候,已经向外汇持有人支付了相应的人民币资产,外汇储备所对应的购买力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国内流通领域。
这表明外汇储备同财政资金有着严格区别,央行所持有的外汇储备资产的背后紧密对应着等值的央行负债,如果将外汇储备从央行无偿划拨出去,一方面会影响到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平衡,相应影响到央行信誉和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将外汇储备无偿划拨给国内经济部门使用,由于在国内不能使用美元等外汇储备货币,这些部门必须将外汇进行“二次结汇”,这相当于再次增加了货币投放,带来通货膨胀压力。
因此,对外汇储备的运用必须遵循依法合规、有偿使用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国际惯例的框架下,向央行足额支付同等对价资产、承担外汇储备资产背后的等值人民币负债之后,才能获得外汇储备资产的使用权。此外,若将外汇储备运用于从事高风险投资和政策性用途时,必须有相应的风险安排和退出机制。
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要坚持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原则,不仅注重事前的审批,更要注重事后的有效监管。有效运用外汇储备以及国家其它形式的外汇资产,应当始终坚持“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集中管理。“分散决策、多头管理”会造成外汇储备运用在决策制定、资金运用模式、监督管理和退出回收等诸多环节的管理缺位,造成外汇储备资产的流失。
二、多年来我国拓展外汇储备运用的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对外汇储备传统功能的发挥。长期以来,我国积极运用外汇储备,有效发挥了外汇储备的各项传统功能。具体来看,支持我国对重要能源、物资等战略资源进口、高精尖机械设备进口、先进科学技术和高端服务贸易引进等,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极大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稳定我国主权评级,保证我国从国际市场上进行低成本融资的能力,也增强了外资对我国进行投资的信心;提高央行对外汇市场干预的能力和水平,改善市场干预的频度、幅度、时机和成效,形成稳定、有弹性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度。
(二)维持国家经济金融体系稳定,减少外部冲击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通过参与创建全国社保基金、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支持中投公司设立等方式,推动了国有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和现代化企业改革,有力地维持了国家经济金融体系稳定,减少外部冲击的影响。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维持地区经济金融稳定,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多年来,我国外汇储备积极参与清迈倡议多边化合作、同贸易伙伴国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协定、参与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对危机国家的救助和支持、参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和重建,确保我国周边区域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保证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利益。此外,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也极大提高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维持了人民币币值稳定和对外偿付能力,有力支持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进行了多层次和多渠道的运用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后,将继续拓展外汇储备的运用渠道和方式,促进宏观经济金融平衡和稳定运行,确保国家利益最大化。
第七章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第一节   概要
一、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汇率的基本概念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
汇率的表达方式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直接标价法(Direct Quotation),又称为应付标价法,是以一定数量(1或100等)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用一定量的本国货币表示外国货币的价格。间接标价法(Indirect Quotation),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数量(1或100等)的本国货币为标准,用一定量的外国货币表示本国货币的价格。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采用直接标价法。使用直接标价法时,以本币表示的外币数上升,意味着本币贬值,反之亦然;使用间接标价法时,情况则正好相反。
专栏7-1:汇率的分类
基本汇率与套算汇率。一般就选定一种在本国对外经济交往中最常使用的主要货币作为基本货币,制定出本国货币与该货币之间的汇率,这一汇率就是基本汇率。套算出来的汇率就是套算汇率,也称为交叉汇率(Cross Exchange Rate)。
双边汇率和有效汇率。通常所说的汇率是一种货币对另一种货币的比价,也就是双边汇率。双边汇率中,比较容易判断一种货币的升值或者贬值趋势。特别是对于许多以本币对美元汇率作为基本汇率的国家来讲,如果本国货币对美元贬值就说本币贬值,对美元升值就说本币升值。有效汇率(Effective Exchange Rate),又称多边汇率或者篮子货币汇率,是将一国货币与多个其他国家货币的双边汇率指数进行加权平均而得到的汇率指数,以反映该国货币对多种外币总的价值变化情况。如同价格指数一样,有效汇率也不是一个具体的汇率水平,而是一个指数,可用于反映报告期和基期相对汇率水平的变化。通常,有效汇率指数是以间接标价法构造的,因此指数上升意味着本币有效汇率升值,指数下降意味着有效汇率贬值。有效汇率又分为名义有效汇率(Nominal Effective Exchange Rate,NEER)和实际有效汇率(Real Effective Exchange Rate,REER)。相对于名义有效汇率,实际有效汇率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一国国际竞争力的变化。
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按衡量货币价值划分,分为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名义汇率是外汇交易中使用的现实汇率,它是由市场的外汇供求决定的。实际汇率按外国与本国物价指数之比对名义汇率进行调整,用来反映剔除两国货币相对购买力变动的影响后,汇率变动对两国国际竞争力的实际影响。
汇率制度是一国货币当局对该国汇率水平的确定、汇率变动方式等问题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汇率制度大体可分为固定汇率、有管理的浮动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固定汇率和自由浮动汇率是汇率制度的两种极端形式,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被认为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道路。目前,国际社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既没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单一的汇率制度,也没有对各国任何时期都适用的一成不变的汇率制度。实际上,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也是不断变化的。
专栏7-2:三种汇率制度的比较
固定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与某一主要储备货币保持固定汇率的制度。其优点是汇率稳定可促进国际贸易、投资以及国际间的合作,避免浮动汇率制下投机活动可能导致的不稳定性。政府为维持固定汇率,不能滥用货币政策,从而赢得政策稳定的信誉。缺点是汇率稳定使市场参与者丧失了风险意识和抵抗风险的能力。汇率低估时易出现短期资本大量流入,汇率高估存在投机资金攻击的风险。
浮动汇率制是指一国汇率根据外汇市场供求变化自由涨落,货币当局原则上不加限制,也不承担义务维持汇率稳定。其优点是通过汇率变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平衡,保证了货币政策的自主权,并使一国经济建立抵御外部冲击的缓冲。浮动汇率制下的投机具有稳定性,发挥“市场修正市场”的作用,让市场参与者自己承担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其缺点是汇率频繁、剧烈波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会阻碍本国外经贸发展。
中间汇率制介于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之间,兼顾了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的优点,汇率由市场供求关系生成,基本上能够克服固定汇率制度的缺陷,使本国保持相对独立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当汇率严重偏离经济基本面,给本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上升时,该制度又保留了政府对“市场缺陷”进行及时纠正的权利,避免了汇率波动过大对实质经济造成损害。但这种汇率制度既要固定,又要浮动,在操作中有一定难度,而实践中要么变成了完全的固定,要么变成了完全的自由浮动。由于没有明确的名义锚,这种汇率制度还较容易遭受货币攻击。
(二)人民币汇率制度
计划经济时期,人民币汇率制度经历了单一盯住英镑、盯住一篮子货币再到单一盯住美元的演变。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币汇率制度又经历了官方汇率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并存(1981-1984年)、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并存(1985-1993年)两个双重汇率制时期。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21日,我国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现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本框架是: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参与银行柜台和银行间两个层次的外汇市场交易,由供求关系在国家规定的中间价波动幅度内决定市场汇率,国家对中间价的形成方式和市场汇率的波动幅度实施管理和调控。
二、外汇市场管理
(一)外汇市场的基本概念
外汇市场是外汇交易的场所。外汇市场上活跃着种类多样的市场参与者。根据外汇交易发生的地点和组织形式不同,外汇市场又可以划分为场外市场(即OTC市场或柜台市场)和场内市场(即交易所市场)两个不同的市场。
银行、企业和个人是外汇市场上最主要的参与者,它们的交易活动构成了外汇市场活动的主体部分。根据市场参与者的性质不同,外汇市场划分为外汇零售市场和外汇批发市场两个层次:外汇零售市场是指银行与企业、银行与个人客户之间进行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这是一个分布广泛的分散市场(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对零售市场有更为详尽的解释);外汇批发市场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由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外汇交易具有金额大、汇率买卖差价小的特点,所以称之为外汇批发市场,或银行间外汇市场。
银行在与客户之间进行外汇买卖中,会产生买卖差额,形成外汇头寸的盈缺。由于汇率实时变化,银行保留外汇头寸敞口存在很大汇率风险。因此,银行要抛出多余头寸,补进短缺头寸,于是形成了银行间的外汇批发市场。细分之下,外汇批发市场又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业银行同业间的外汇交易市场,即商业银行为弥补与客户交易产生的买卖差额、回避汇率波动风险、调整自身外汇资金余缺而形成的市场;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市场,中央银行通过与银行的外汇交易达到干预外汇市场的目的。
(二)我国外汇市场管理的基本框架
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我国不存在外汇市场。1979年以后,为促进对外开放,扩大对外贸易,实行外汇留成与上缴制度,由此产生了外汇调剂市场和汇率双轨制。1980年10月开始办理外汇调剂业务。1985年11月,各地先后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市场汇率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但调剂价格基本上是一地一价。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采用竞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模式,实行集中清算制度。
现行外汇市场管理主要包括外汇市场主体准入备案及交易、清算行为的规制和监测监管。其中,银行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货币掉期会员和做市商资格,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以及货币经纪公司开办外汇经纪业务,应凭有关材料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初具弹性,外汇市场发展迅速,交易方式、时间、品种、清算等各个方面不断丰富完善。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分为竞价和询价两种,询价交易占主导地位。
第二节   人民币汇率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一、现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内容和特点
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根据对汇率合理均衡水平的测算,人民币对美元在7月21日升值2%,即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这一调整幅度主要是根据我国贸易顺差程度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来确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国内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的适应能力。
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人民币汇率改革必须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主动性,就是主要根据我国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决定汇率改革的方式、内容和时机。汇率改革要充分考虑对宏观经济稳定、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影响。可控性,就是人民币汇率的变化要在宏观管理上能够控制得住,既要推进改革,又不能失去控制,避免出现金融市场动荡和经济大的波动。渐进性,就是根据市场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价的中间价。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专栏7-3:1994年以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的演变
1994年-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上一工作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形成的加权平均汇率,公布当日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2005年7月22日-2005年末: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
2006年1月4日起至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开市前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价的中间价。
四、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管理
这是人民币汇率有管理浮动的主要体现,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银行结售汇市场的汇率浮动区间管理。
银行间市场浮动区间管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上下0.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四种非美元货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
银行挂牌汇率浮动区间管理。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幅度管理。当日现汇(钞)最高卖出价与现汇(钞)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包含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并且现汇买卖价差和现钞买卖价差分别不得超过中间价的1%和4%。在上述价差幅度内,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人民币对非美元货币挂牌现汇和现钞买卖价。
五、出口换汇成本监测
出口换汇成本监测是人民币汇率监测和分析的一个重要主要内容。出口换汇成本是由购买力平价学说衍生出来的一种汇率决定理论,可认为是汇率的生产力平价指标。通俗地讲,就是企业1美元出口外汇收入平均负担的人民币总成本,计算公式为:
为全面掌握我国出口企业的汇率承受能力,为人民币汇率政策制定提供客观的参考依据,外汇局从2003年开始实施出口换汇成本季度监测,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全程电子化监测。目前,出口换汇成本监测涵盖全国近20个地区的涉及各行业、所有制、贸易方式和经营类型的总计1200余家样本企业,年出口额超过全国出口总额的14%,对反映我国出口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和汇率变动承受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作为出口换汇成本监测的补充,外汇局从2008年开始以出口换汇成本监测样本企业为对象,定期开展企业问卷调查,掌握进出口企业经营最新状况、快速收集企业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反映,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服务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决策依据。
六、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展望
下一步,将继续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改革,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理顺外汇供求关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增强汇率等经济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积极协调好宏观经济政策,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努力提高调控水平,改进外汇管理,为人民币汇率稳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三节  外汇市场
2005年7月21日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我国外汇市场迅速发展,2007年外汇市场总成交量超过当年进出口贸易总额,2008年超过当年国内生产总值。银行间外汇市场已经成为初步具备价格发现、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功能的场所,市场化程度大为提高。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为人民币汇率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条件。
一、交易品种
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四类人民币外汇产品,共有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5个本外币交易货币对。2008年,银行间外汇市场一个月的交易量已经超过汇改前2004年一年的交易量。此外,银行间外汇市场还包括欧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镑/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币和欧元/日元8个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
(一)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FX Spot)
人民币即期外汇交易是现期人民币对外汇的买与卖,即按当天汇率达成的一种现货交易,是一种最基本、最简单的外汇交易。买卖双方约定成交后,通常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如果交割的那一天恰逢节假日,就按期顺延。
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非金融企业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1)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2)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3)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4)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2)具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4)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5)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6)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须先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FX Forward)
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非即期起息日)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合约包含的要素主要有:未来交割外汇的币种、数量、价格、交割日期等,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避险保值需求,对这些要素自由协商。
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须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会员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实行法人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会员持规定的文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FX Swap)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人民币与外汇两次交换。在第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按照约定的汇率用人民币交换某种外汇;在第二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按照另一约定的汇率用该种外汇交换人民币。外汇掉期是目前国内外汇市场最常用的金融衍生工具。
取得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6个月后,可自动取得外汇掉期市场会员资格。
(四)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Currency Swap)
人民币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1)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2)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利息交换指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具备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内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
(五)外币对外币交易(trading of foreign currencies against foreign currencies)
2005年5月18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了银行间外币对外币买卖业务,建立了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市场外汇交易的直接通道,为其外币与外币的交易和清算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其外汇资产币种转换的成本,加快了转换速度。现阶段共推出欧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镑/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拿大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币和欧元/日元的买卖业务。
二、市场主体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以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同时包括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截至2009年6月末,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总数达到268家,其中取得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交易资格的会员总数分别为75家、73家和20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数为7家,做市商24家。银行间外币对市场共有会员银行62 家(不包括做市商)和做市商银行16 家。
三、交易机制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竞价和询价两类交易模式
竞价交易是也称撮合交易,是指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会员通过现场或远程交易终端自主报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询价交易是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以双边授信为基础,通过自主双边询价、双边清算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询价交易是场外外汇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场外外汇市场具有灵活、成本低、信用风险分散等优点,更好地适应了外汇市场主体多元、需求多样的特点,因而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得到了迅猛发展。
询价交易与撮合交易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基础不同,询价交易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撮合交易中各交易主体均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交易对手方,交易中心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同,询价交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而撮合交易通过计算机撮合成交形成交易价格;三是清算安排不同,询价交易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而撮合交易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集中清算。目前询价交易已经成为市场上的主导模式。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
为提高和保障市场流动性,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了做市商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成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通过自身的买卖行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做市商制度是国际外汇市场的基本市场制度。做市商通过自身的连续报价和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风险,并通过买卖价差盈利。同时,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场供求信息,成为重要的定价中心。2009年上半年,做市商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量同比增速略高于整个市场的增长,市场比重接近90%,对维护市场流动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金融机构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无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违法、违规记录;(2)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3)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4)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5)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币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6)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7)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或外汇资本金在等值1亿美元(含)以上。
(三)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衍生品外汇经纪业务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2008年10月发布实施了《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鼓励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拆借和外汇对外汇交易提供经纪服务,外汇经纪业务,为市场参与者节约询价时间、便利匿名报价提供新的交易手段,在市场参与者、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货币经纪公司之间形成良性互补互动机制,丰富和完善外汇市场的交易平台。2009年上半年先后有3家货币经纪公司开办外汇经纪业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开办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依法成立并从事货币经纪业务1年以上;第二,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三,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外汇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具有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规范;第五,具有支持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报价信息的软硬件设备。货币经纪公司申请开办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以外的外汇拆借、外汇对外汇交易等其他外汇经纪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外汇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具有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规范。
四、清算方式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竞价交易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汇改后,本外币资金清算速度均由“T+1” 改为“T+2”。外币对外币买卖采用实行集中差额清算。美元/加拿大元清算速度为“T+1”,其它外币对外币买卖的清算速度均为“T+2”。
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正式上线。远期交易引入双边授信、双边清算方式。即期外汇市场于2006年初引入了询价交易方式,询价方式交易费用大幅降低到竞价方式的三十分之一。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交易方式或竞价交易方式。
五、市场基础设施
(一)中国外汇市场中心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
根据2005年汇改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发了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并于2007年4月正式上线。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可以同时支持人民币外汇、外币对的竞价、询价交易以及即期、远期和掉期等交易,用户界面友好,交易速度和容量大大提高,标志着我国外汇交易已具有了国际先进水平的主流交易平台。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净额清算
为降低外汇交易的信用风险和清算风险,夯实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促进外汇市场特别是衍生产品市场的长远发展,2009年6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试点推出净额清算业务,21家做市商首批参加。试点以来,参与银行反映良好,市场活跃度因清算风险和交易成本降低而持续提升。
净额清算业务方案的基本思路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为外汇市场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服务,并通过清算会员、净额清算、清算限额、保证金和钱钱对付等一系列风险管理制度来防范清算风险。
净额清算的流程为: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动代替成为清算对手方,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继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中心在闭市后,对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净额清算的询价交易进行资金清算和保证金计算。外汇资金通过境内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结算,人民币资金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结算。
(三)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下午5:30
为便利市场交易,2006年1月4日引入询价交易后,询价交易收市时间从原来的15:30延长到17:30。2006年10月9日起,将银行间外汇市场竞价交易收市时间由原来的15:30调整为17:30,与即期询价交易的收市时间保持一致。交易时间的延长,极大地减少了交易主体持有未平盘头寸的汇率风险,为汇率弹性的增强创造了空间。
六、外汇市场改革展望
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外汇市场发展迅速并取得显著成绩。外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品种不断丰富。但从总体上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要不断加强外汇市场自身建设,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完善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预警和评估,完善市场自律机制;建立有效的电子化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大力推进产品创新,不断丰富、完善和健全外汇市场,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在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第八章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外汇检查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行政的重要表现。本章介绍了外汇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历史沿革、外汇处罚的依据、处罚种类及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程序。
第一节   概要
外汇检查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依法对境内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需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外汇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这种较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的环境下,高效的外汇检查工作对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十分必要。一是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二是通过检查促进外汇管理法规、政策不断完善,提高管理水平。三是了解外汇资金流动趋势及特点,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四是通过检查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内控机制,规避风险。
二、我国外汇检查的历史沿革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订。其中,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13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成为外汇检查的直接法律依据。2008年8月5日,根据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明确了外汇管理机关多项监督检查职权,同时针对新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条款,基本解决了检查手段和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健全和完善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
随着国际收支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外汇检查工作由注重对资金流出的监管和检查转向对资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监管和检查。同时,不断完善检查方式,加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结合力度,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做到查处和宣传相结合。
三、外汇检查的依据和处罚种类
(一)外汇检查的法律依据
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应当依据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
(二)外汇处罚的种类
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警告、通报批判、责令整顿、撤销外汇账户、停办结售汇业务等。
第二节 外汇违法行为处罚
《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十类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行为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主要表现为: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时,未出具有效单(凭)证;或根据规定应办理登记的未登记,应获得事前批准的未批准、应进行事后备案的未备案;或转移境外的资金性质和金额,与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单(凭)证或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不符等。
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主要表现为:使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办理对外支付、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批准和备案的;对外支付金额和资金性质与真实交易金额和性质不符的;凭借伪造、变造的虚假单证将境内资产携往境外等。
二、非法套汇行为
第四十条规定:“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套汇行为主要表现为将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或外汇收付的货款、投资款等交易款项,以外汇或人民币进行收付,该行为客观上用外汇或外汇权益替代了人民币或人民币权益;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行为,客观上是非法套取外汇。其中“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既包括作废的、伪造的或变造的交易单证,也包括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主要目的是为非法套汇而开具的交易单证,以及单证所列资金性质和(或)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交易单证等。
三、非法汇入外汇、非法结汇行为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
非法汇入外汇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调入境内的外汇汇入境内,如向境内汇入外汇资金时,应经批准的而未批准,或应登记的未登记,或违反了国家市场准入的规定;以伪造、变造等欺骗手段将境外外汇和资产调入境内的行为,如利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的行为。
“结汇”是指将外汇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行为。非法结汇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结汇的外汇资金进行结汇;应经批准而未取得批准违反规定将外汇结汇的行为;在办理结汇时提供的单证不符合规定,如没有提供结汇单证或者提交单证不全,利用伪造、变造的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办理结汇的行为。
四、违反携带外汇出入境管理行为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携带外汇出入境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将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携带出入境;携带外汇出入境时,应登记的未登记,应事先批准的未批准;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的外币现钞出入境时未按规定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以欺骗手段将外汇携带出入境,如利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资金携带出入境。
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行为和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等。如未经许可擅自对外筹借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其他形式的外债;未按照批准的金额、金融条件、形式和期限等对外借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金额、金融条件、形式、期限和发行市场等在境外发行债券等有价证券等。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提供对外担保;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包括担保金额、期限、履约等法律责任,提供对外担保;以伪造、变造等虚假单证骗取外汇管理机关对对外担保的批准的、未经核准擅自履约的,也应当以违反本条规定论处等。
六、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即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批准或规定了用途的外汇或结汇资金移作他用;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行为,即在国家明确规定可以以外币计价和结算的事项及范围之外,没有以本币即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而以外币进行计价和结算;非法划转外汇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未经批准机关批准,将外汇在不同账户之间划转的行为。
七、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二是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三是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四是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非法介绍行为。
八、非法经营外汇业务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了结汇、售汇业务。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经营了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
九、金融机构违反收付汇、结售汇、外汇市场管理等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违反真实性审核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对客户提供的交易单证是否真实及其与外汇收支情况是否一致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违反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违反结售汇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应该结汇、售汇的,进行了结汇、售汇;结汇和售汇适用的汇率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未审核或者留存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单据等。
违反综合头寸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未按外汇管理机关要求准确计算外汇业务综合头寸、未按照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内容、期限、形式和方式报送有关外汇业务综合头寸报表、未实行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等。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市场交易规则;擅自进行场外交易、以欺诈等手段进行外汇交易;擅自进行规定的交易币种、工具种类、方式和形式以外的外汇交易等。
十、境内外机构、个人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报表、提交单证、外汇登记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申报主体违反国际收支申报规定应当进行申报的不申报,申报时瞒报、错报、漏报国际收支数据,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形式和渠道等要求进行申报,包括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和报送统计时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信息报表报送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报送义务主体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包括应当报送的不报送,报送的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渠道报送等。
违反真实性审核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提交单证,出借、借用、串用单证,以及伪造、变造单证等。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开立或者关闭外汇账户的,如应当经过事前批准而不获取批准的,应当报备而不报备的,或者提供虚假单证骗取开户等;违反规定的收支范围和单证要求使用外汇账户的,如超过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办理外汇收付的;违反外汇账户限额管理规定的,如向外汇账户存入外汇超过外汇管理机关规定额度;出借、串用、借用外汇账户及其他违反外汇账户管理固定的行为。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应当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而不登记的;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外汇登记超过规定期限,或者不按照规定内容、形式、方式进行外汇登记;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单证骗取登记等。
妨碍外汇执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和阻碍外汇管理机关进入现场进行调查询问的;拒绝和阻碍外汇管理机关取证或者复制证据材料的;向外汇管理机关提供事实、证明文件、数据等情况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
此外,新《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对机构进行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节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程序
为保证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办案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局在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过程中,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的规定进行。
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也遵循上述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在检查处理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回避
在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外汇局负责人、外汇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按规定提出回避要求,相关人员也可以主动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作出回避决定前,外汇局负责人和外汇检查人员不停止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三、处罚的适用
(一)基本原则
1、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反外汇管理行为。
2、对当事人同一个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从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初次实施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微小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不予处罚的情节
1、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对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的期限,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调查
外汇局可以进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纸质、视听电子资料;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外汇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印送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反馈意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反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外汇局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外汇局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听证告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处罚的;2、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处罚的;3、拟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处罚的;4、拟给予自然人等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
终结调查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可以不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而直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印送当事人。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缴纳罚没款
外汇局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延期、分期或者免除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分期或者免除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提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
七、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具体程序
1、向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
4、告知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八、文书送达
外汇局送达文书材料,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外汇局直接送达文书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
附件:
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类常用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第二部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1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 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 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 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
二、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
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8]68号)
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9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1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
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三、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汇发[1999]1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9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四、外汇账户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
第三部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资函[1996]187号)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二、境外直接投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三、外债管理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第28号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四、对外担保管理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五、贸易信贷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第1号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QFII收益汇出的核准依据)
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年第2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八、H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常用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9]35号、汇发[2009]37号、汇发[2009]43号、汇发[2009]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6]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第五部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北京、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
二、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9号)
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77号)
三、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