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海战胜败根本:谁能更合理地“花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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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北洋舰队为何选择这一“最糟糕的战斗队形”?
我认为,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双方火炮射速的严重失衡颠覆了各自的常态选择,让北洋舰队的指挥官们毫不犹豫地放弃了舷对舷交火的纵队队形,而被迫选择了最为不利的“舰艏对敌”和“夹缝雁行阵”。
2、中日舰队火力比较后的选择
我根据现有的材料,以1894年9月17日12点55分开战后一小时内双方实际参战军舰为基准,经过反复计算后发现:中日双方100毫米主战火炮的理论发射数据为,日军联合舰队为46242发,北洋舰队为2368发,双方的射速比是18.76︰1。显而易见,日方的军事火力几乎是中方的20倍。
当天的14点22分左右,北洋舰队的“广丙”和“平远”两舰赶到时,“超勇”、“扬威”两舰已经被击沉,以后一小时内双方火力射速的理论数据为:日方可发射46242颗炮弹,中方可发射4080颗炮弹,火力射速比是10.89︰1,日方的军事火力依然是中方的10倍有余。
如果北洋舰队采用联合舰队的战斗队形,与对方作同向或逆向行驶交战,虽可将我舰队火力发挥到最大限度,但要以最大受弹面积迎敌,理论上我方击中对方一炮,则自身可能被击中十炮。北洋舰队的指挥官们显然在 “最大火力+最大受弹面积”和“最小火力+最小受弹面积”两种选择之间做过权衡。
那么,以牺牲火力换取最小受弹面积的队形选择是否正确呢?以日方“第一游击纵队”与我方“超勇”、“扬威”的对抗为例,“超勇”和“扬威”舰长64米、宽9.75米,若以舷对舷阵型交战,可以增加主战尾炮1门和加大2门主战舷炮的扇面射角,即从“舰艏对敌”的25度增大到50度,但要放弃另一侧舷有25度射角的主战舷炮2门,比“舰艏对敌”时最多增加了1倍左右的火力,但受弹面积却增加了6.5倍,对抗的合理结果是增加对方一倍的损失,而自己则会更快地被击沉。北洋其他军舰火力、装甲虽强于“超勇”、“扬威”,也一样遇到舷对舷交火时,受弹面积的增加数倍于火力的增加,两相权衡得不偿失。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战前的会议上没有人对“舰艏对敌”的战术原则提出异议。因此,最糟糕的“夹缝雁行阵”恰恰又是“最合理的战斗队形”了。
日本联合舰队对北洋舰队弱势火力了如指掌,其战术指导思想是最大限度地发扬火力,选择最大受弹面积+最大火力发挥的单列纵队就是顺理成章的,从双方接战阵型看,完全一副“抡圆了打”的架势。北洋舰队因为自身火力处于绝对弱势,显然是不敢摆这种架势的,而“始终舰艏对敌”的战术原则的另一种解读就是:绝对避免舷对舷交战。
北洋舰队的“超勇”、“扬威”两舰沉没后,日军的“第一游击纵队”4舰又先后同北洋舰队的“致远”、“济远”、“经远”、“来远”、“靖远”、“广甲”6舰缠斗。结果,北洋舰队两艘被击沉、两艘逃逸、两艘重创搁浅。怎么会出现如此悬殊的结果的?尽管日军“第一游击纵队”4舰与北洋水师6舰的总吨位之比是14784吨对14136吨,双方的100毫米口径以上主战炮之比是38门对28门,数量比为1.4︰1,看上去似乎相差不大,但我经过详细计算发现,双方在一个小时里“抡圆了打”,理论上的发射数量之比却是惊人的13990︰1248,射速比为11︰1。也就是说,日方的主战炮火力十一倍于我方火力!同理,尽管实战过程中双方的发射数量小于理论计算数,但双方火力悬殊的状况不会改变。由此推及整个舰队交战,北洋舰队损失5艘,而对方1艘未沉,就是情理中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