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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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沪府发〔20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
(2008-2012年)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本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了“应保尽保”。截至2007年底,受益家庭累计达到3万户。二是实施公有住房低租金和减免政策,受益家庭约80万户,其中约5.5万户还享受了租金减免政策。三是推进以危棚简屋为重点的旧区改造和旧住房综合改造,90年代以来累计受益家庭约120多万户,还通过旧小区“平改坡”改造、旧住房整治、成套改造等多种途径,改善了市民居住质量和居住环境。四是推进配套商品房建设,向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的动迁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房源。五是实施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受益家庭约7800户。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城市住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并提出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在开展住房调查,掌握本市居民住房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建设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坚持以居住为主、市民消费为主、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坚持构筑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分层次、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坚持从城市居民家庭住房消费能力的实际出发,多渠道地实施住房保障,努力使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二)原则
1.广覆盖。将住房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同时,努力解决既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缺乏住房市场消费能力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解决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等其他城市家庭的住房问题。
2.保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承担能力相协调,严格限定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满足急需救助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3.分层次。按照不同家庭的收入状况,将住房困难家庭划分为不同的保障层次,实施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分层、分类并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市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4.重公平。保持新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政策措施的深化、细化和完善,体现住房公共政策的公平性。
5.促稳定。住房保障政策应统筹兼顾,既有利于解决广大群众的住房困难,又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主要目的
本规划旨在完善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今后五年的总体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制订和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实施和考核依据。
二、城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与住房保障能力
(一)城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根据《上海统计年鉴(2007)》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本市常住人口1815.08万,户籍人口1368.08万。其中,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1173.3万人,共有城镇居民总户数约430万户;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为75990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8元;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6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22平方米。
目前,部分城市居民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仍然比较困难,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居住问题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二)政府保障能力及市场供应能力
1.住房保障资金
贯彻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建立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合理确定市、区(县)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1)市、区(县)两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简称公积金增值收益);
(3)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2.住宅用地供应
本规划期内,根据本市住房保障的目标,力争保持稳定的住宅用地,特别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供地区域分布大致为,内外环间30%,外环线附近70%。
3.住房房源情况
结合解决本市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需要,规划前期,可通过转化一部分配套商品房,收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房改售后房和公有住房,作为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源。规划后期,以新建和配建为主,结合收购和改建等方式,多种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三、规划目标及保障方式
(一)规划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分层次、成系统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不断扩大政策受益面,努力使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1.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8年,将政策覆盖面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2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受益家庭累计新增不少于10万户,实物配租比例逐步扩大到20%至30%。同时,调整和完善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办法,逐步将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2.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到2012年,累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达到30万户。
3.坚持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的机制,通过推进旧区和旧住房综合改造、研究实施“租房贴费”政策,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家庭的住房条件。同时,加快完善工作机制,逐步改善来沪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二)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保障标准和方式
1.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
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保障家庭准入条件,主要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从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收入线和金融资产线等方面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政府分别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采取保障面积标准和住房困难面积的认定标准相一致的办法,补足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以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租金为基础,考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所在的区域因素进行调整,不同的区域实施不同的补贴标准。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对于符合条件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采取轮候制,按照家庭的人口结构,配售不同户型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3.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1)发放租赁补贴。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从市场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对面积差额低于规定保底面积标准的,按保底面积标准计算货币补贴。
(2)实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规划期内,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孤老、残疾、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等和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特别困难的家庭。
(3)完善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政策。实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政策与廉租住房政策相衔接,将享受租金减免的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家庭,逐步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4.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登记轮候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出售时应按照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
四、住房供应量和租赁补贴户数量(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1.建设总量
规划期内,累计筹集和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约2000万平方米(平均每年约400万平方米),33万套,占同期全市住宅建设总量的20%。
2.建设指引
(1)廉租住房。加大筹措力度,通过新建、配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渠道,增加廉租房源供应。新建的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全市面上分散布局)、小集中(点上相对集中到幢、到组团)的方式,通过项目招标实施开发,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回购,并通过税费支持等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机构建设和供应廉租房源。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手、定向供应”的原则,市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区(县)政府承担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管办分离,通过项目认定办法确定开发项目,并通过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通过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办法筹措房源,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建设和筹集年度指引
根据解决本市城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要、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落实的情况,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筹集的年度计划安排如下:
2008年,开工建设和筹集400万平方米;2009—2010年,每年开工建设和筹集约500万平方米;2011—2012年,每年开工建设和筹集约300万平方米。
4.其他供应方式
(1)多渠道收购适用于廉租住房的各类房源。在中环以内,收购部分存量产权住房和不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在外环周边,收购小套型配套商品房。
(2)政府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机构和私人提供房源,用于住房保障对象租赁。
同时,建立保障性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将政府、社会机构和私人提供的租赁房源,在全市范围内供住房保障对象选择承租,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二)租赁补贴户数
截至2007年底,本市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累计达到3万户。规划期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新增10万户,平均每年约2万户。同时,将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和重点优抚家庭逐步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五、土地供应
(一)土地供应方式。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在制订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保证供应。
(二)土地供应区域。市、区(县)政府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要,分别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安排供地。
六、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一)继续推进旧区和旧住房综合改造。重点是稳步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加快推进旧住房综合整治。
(二)改善来沪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单位负责、市场运作”的原则,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区域,新建或改建部分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定向出租给来沪务工人员。
七、政策措施和规划实施机制
(一)政策措施
1.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制订《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重点是建立廉租对象收入认定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扩大政策受益面;建立健全廉租房源的筹措机制,逐步扩大实物配租比例;完善和细化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退出的具体办法,并健全实物配租和退出机制。
2.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制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重点是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区(县)联动建设机制;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供应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机制。
3.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租赁服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市区联动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形成市、区(县)、街道(镇)三级管理、联动服务的网络体系,增强区(县)层面的租赁服务功能。同时,研究制订租房贴费政策和相关税费支持政策。
(二)规划实施机制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按照“决策、监管、运作”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职能,建立和完善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为市和区(县)住房保障决策协调机构;强化市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重点加强区(县)和街道(乡镇)的住房保障机构建设。
2.制订区域保障规划。作为本地区实施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区(县)政府负责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根据本规划和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的住房保障规划,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解决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和完成情况纳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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