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案全解密(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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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案全解密
2008-01-04 15:54:23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王大军 于海涛
·编者按·
合同是一张纸,即使是天量订单,若无法履行,那也不过是个空中楼阁。
2007年3月,杭萧钢构就是以两张至今“难证真伪”的海外转包订单,摆出乌龙阵,连拉十二涨停。更具戏剧性的是,即使在被监管部门危言震慑立案调查之下,杭萧钢构仍能封住涨停,这让人不得不惊愕于“主力资金”的强悍。
但事后证实,是时主力资金早已撤出,推动股价飙升是“散庄”所为;而300亿元的海外转包订单也被认为,可能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即便杭萧钢构推掉国内所有客户的订单,也需约十年完成。
事实上,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定的只是转包合同,合同本身有很多限制性条款,但公司并没有充分地揭示隐含的风险。
1个月后,杭萧钢构和相关责任人领罚。根据证券法,目前行政机关能对此类违规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不过60万元。坊间有说法称,对于影响如此之大的案子,仅40万元罚款、警告,是典型的“罪重罚轻”。
这是一个跨境监管难题。
对于中国监管层来说,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定的合同,查处起来很容易。但延伸至中基公司和安哥拉政府的合同,由于不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内,彻查存在法律障碍。
《资本新政》经典案例之三,再现杭萧钢构查处始末,剖析12个涨停的背后推手,探讨跨境监管难题。
300亿元转包合同空中楼阁 杭萧钢构祸起海外
●监管部门基本认定参与杭萧钢构内幕交易资金的进入时间,是在发布公告的前几天,而后在涨停打开后就退出了,此后的参与者则是散庄,很少有人在里面时间很长。
一个刚刚经历过战乱、GDP只有300亿美元左右的非洲小国,一个听起来来头不小却始终戴着神秘面纱的香港公司,和一个在A股市场本来名不见经传的上市公司,凭着两份合同,共同造就了2007年A股市场的一只“牛股”——杭萧钢构(600477.SH)。
说杭萧钢构“牛”,并不是因为它此前的连续12个涨停板,而是因为它在被监管部门宣布立案调查后,仍然能够连续涨停,虽然事后这被认定为“散庄”所为,但人们在当时无不惊愕于“主力资金”的强悍。
上述的两份合同中,第一份,据说由安哥拉政府与香港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公司”)签定。这是一份难以证实或证伪的合同,它挑战的是跨境监管,当然,也在检验投资者对跨境合同履约风险的认知能力。
第二份合同由中基公司与杭萧钢购签定,正是这份合同直接导致后者股价狂飙。但是,市场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合同的真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来自监管层的消息显示,证监会对这一案件已经有了定论,相关责任人已经或将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事件暂时平息后的2007年8月4日,杭萧钢构再次公告,安哥拉安工程工期和三批外派人员出发均有延期,这使工程能否按照原计划履行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进入2008年,在媒体铺天盖地报道中喧嚣了大半年的杭萧钢构似乎也重新恢复平静,但是,它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思考。
12个涨停回放
一份看似普通的工程合同,拉开了杭萧钢构涨停的序幕。
2007年2月12日,杭萧钢构公告称,与中国建筑一局(发包方)签订《京澳中心地上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及《京澳中心地上钢结构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1.47亿元。此后3天,杭萧钢构连续涨停。
15日,杭萧钢构丢出了一份更具爆炸性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海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受天量订单消息刺激,2月15日-16日,公司股票连续两个涨停。即使在春节开市后,依旧牢牢封死涨停,直到2月27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开始了近半月的停牌。
3月13日,杭萧钢构终于解开海外订单“谜底”——其公告称与中基公司签订344亿元合同。由此再度带来股价狂飙,续写涨停之势。
12个涨停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开称,高度关注杭萧钢构宣称签署价值300多亿元合同一事以及这家公司股价异动情况。
虽然4月2日杭萧钢构公告称已收到第一批合同款项,但两天后,证监会仍向其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
此后杭萧钢构股价走势更加诡异——两个跌停后,出现5个涨停的惊天逆转。
4月27日,证监会向社会通报了杭萧钢构案件查处情况。调查认定,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方面违反了有关证券法规,拟给予处罚;在这起案件中涉嫌犯罪,证监会已将有关证据及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请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外,由于该事件涉及境外机构,证监会已通过涉外执法渠道提供协助,境外执法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行动。
5月14日起的又一轮涨停大戏,最终于5月25日归于平静。当天,杭萧钢构股价达到31.58元的历史峰值,此后延续绵绵跌势,2008年1月3日收于16.31元。
40万元轻重之辩
“杭萧钢构这个案子是复合型的,一个是信息披露,一个是内幕交易,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罚都是从这两个方面着手。”一位接近证监会调查人员的人士透露。
“一开始的时候,压力也很大,杭萧钢构事件市场关注度很高,而调查人手有限,只有几个人,工作压力之大不难想象。”一位知情人士称。
但是,从2007年4月4日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到是年5月10日对杭萧钢构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监管部门就对这起轰动整个市场的案件做出裁决,还是会出人意料。
上述接近调查人员的人士称,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监会着力调查了上市公司的公告是否真实、准确、及时,从调查结果来看,公司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而且,信息披露有误导性陈述。
在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方面,2007年2月12日,在杭萧钢构尚未就安哥拉项目合同进行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总结表彰大会上泄漏了有关境外工程项目的信。
而且,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并于2月13日签署合同草案。但是直到2月15日,公司才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了安哥拉项目合同的洽谈事宜。
在信息披露的误导性陈述方面,2007年4月5日,公司董事潘金水先后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发表“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上述陈述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对于中基公司与杭萧钢构签定的344亿合同,目前还无法证实它是假的。”一位知情人士称,这份合同调查组专门有人认真核对过,没有发现问题,而且,合同上有双方的公章。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定的只是转包合同,这份合同能否履行存在着很大风险,合同本身有很多限制性条款,也有很多模糊条款,而且是分批执行的。但是,公司一开始并没有充分地揭示这份合同隐含的风险,直到引起监管部门关注时才开始提示风险。”上述接近调查人员的人士认为,在提示风险方面,杭萧钢构做得也是不够的。
基于以上原因,证监会于5月10日对杭萧钢构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单银木、公司总裁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潘金水、公司总经理陆拥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信息披露违规要处以30万到60万的罚款。杭萧钢构这个案件,在真实性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是假的;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方面,是有问题的,所以最后处罚了40万元,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应该说是适度的。”上述人士认为。
而5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杭萧钢构和单银木、潘金水、周金法公开谴责,亦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在安哥拉项目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
至此,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规算是有了一个了断。
市场一直有说法称,对于影响如此之大的案子,仅仅罚款、警告,是典型的“罪重罚轻”。若不对杭萧钢构案责以重刑,难以警示市场。
“这实际上存在很严重的误解。”有关专家表示,“行政处罚只是对该案处置的第一步,即行政处罚阶段。更重的,是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做进一步审理,并会根据刑法做出相应的裁决。”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此类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最高限额为60万元,这是行政机关能开出的最大“罚单”。
“类似‘科龙’案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才处以最高限,就信息披露而言,杭萧钢构案问题显然要轻,行政处罚岂能比之更高?”有关专家称。
严惩内幕交易
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后,案件进一步向纵深方向发展。
“杭萧钢构案件,至少有5名以上的嫌疑人涉嫌内幕交易犯罪,这包括公司方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市场中介和借机炒作的人。这些人的犯罪金额(交易金额)超过一个亿,违法所得也超过数千万。”上述接近调查人员的人士透露,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相关财产已经依法冻结。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之中,公安机关还在侦办过程中,进展比较顺利。
6月19日,杭萧钢构证实,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被批捕。
“事实上,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的不止罗一个人。”上述人士透露,中间还有搭桥的人,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其前任,其前任又泄露给了投机炒作的人。
公开资料显示,罗的前任为陈玉兴。2006年5月30日,罗接替陈玉兴出任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办副主任一职。
而此案的涉嫌二级市场投机炒作的嫌疑人王向东的身份尚未正式被外界确认。据媒体报道,王向东据传为杭萧钢构总部——瑞丰大厦——附近某娱乐城法人代表王东平之弟。
“证监会并不是一开始就到(公司)现场的,而是前期对公司股票的交易做了一次详细的调查分析。”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这一流程是,先分析近期买入杭萧钢构金额较大的营业部,再分析账号,摸清哪些账号是重点后,再重点去查对应的营业部,进而确认了一些帐户在2月12日、13日和14日的交易有问题,最后顺藤摸瓜,找到了二级市场炒作的人。
据他透露,监管部门基本认定参与杭箫钢构内幕交易资金的进入时间,是在发布公告的前几天,而后在涨停打开后就退出了,此后的参与者则是散庄,很少有人在里面时间很长。
事实上,在杭萧钢构公告总价款1.47亿元合同的当天,股票即涨停。而后的2月13日和14日,亦出现连续涨停。
2月15日,公司首次公告了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海外建设项目,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这时,市场才恍然大悟——原来三个涨停是冲着这个来的!也就是在这期间,内幕交易资金大量地买进公司股票。
而在3月16日,经过了连续10个交易日的涨停后,杭萧钢构罕见地打开了涨停。短短10分钟后,股价再度被买单封死涨停直到收盘。当天,杭萧钢构成交量高达3614.5万股,成交金额3.88亿元,创出该股上市以来的天量。
“参与内幕交易的资金可能就是在这一天退出了。”一位市场人士认为。
2月14日,上证所公布了杭萧钢构2月12日-14日的交易信息,三个交易日中累计买入金额排名第一的营业部为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买入总额为3563万元,而累计买入排名第二的西南证券杭州庆春东路营业部,成交额却不足353万元。
“买卖如此集中,说明是有备而来,胸有成竹。”一位市场人士认为。此前,长江证券的相关人士曾有过这样的澄清:之所以成交量较大是因为该营业部是公司的一个集中交易席位,长江证券其他一些营业部的数据也要汇总过来。但是,为什么只有长江证券的客户大量买进?显然,这种解释难以自圆其说。
也许正是因为这样,内幕交易者露出了狐狸尾巴,现在他们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果罗高峰、王向东、陈玉兴被以内幕交易罪、涉嫌内幕交易罪起诉,很有可能成为2006年6月份新刑法实施以来,第一起被以上述罪名起诉的案例。
此前,曾有众多的市场人士认为,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杭萧钢构的连续涨停是一股极为强悍的资金所为,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对监管层的公然挑衅。
“经过调查人员的仔细分析,后来公司的股价飙升是‘散庄’所为,这是一种全新的市场现象。”上述知情人士称,所谓“散庄”就是那些资金量特别大,操作短线化、从不在一只股票上停留太久的人。
据其称,之后的资金很分散,基本都是快进快出,也有基金在里面打一枪就跑。
交易公开信息显示,有一个机构专用席位在3月16日涨停前买入1700多万元,其后公司股票停牌。4月2日恢复交易后,又出现了一机构专用席位,该席位位于当日卖出第一名,成交1800多万元,与3月16日的数据惊人地相近。此后,这被证实为一家基金公司所为。
“很多人或机构,凭借着资金大的优势,在第一天买入,并且把股价打到涨停,以引起市场关注并跟风炒作,在第二天或是稍后几天就卖出了,以此获得高额收益,这种行为将成为股改后监管层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上述市场人士认为。
■杭萧钢构事件回放
1、2月12日:公司公告称,与中国建筑一局(发包方)签订京澳中心地上钢结构加工.制作和包装合同,总价款1.47亿元。此后,杭萧钢构连续三涨停
2、2月15日:公司公告称,正洽谈一海外建设项目,意向项目整体涉及金额折人民币约300亿元。此后再次连续二涨停
3、3月13日:公司公告与中基公司签订344亿元合同,涨停
4、3月21日:证监会称,杭萧钢构宣称签署300多亿元合同一事,及其股价异动已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5、4月4日: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
6、4月9日:三个跌停后惊天逆转,连续5个涨停。股价直升至18元
7、4月27日:证监会通知杭萧钢构案件查处情况。认定其在信息披露上违规,并称有关证据及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5月10日: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11日,上证所公开谴责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
9、5月21日:杭萧钢构公告称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正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10、6月19日:杭萧钢构证实罗高峰被批捕
跨境监管之痛
●由于中基公司在香港,应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香港证监会也向安哥拉政府发了函,做了相关方面的工作,有些工作目前仍在继续。
对于杭萧钢构的344亿大单,从一开始,市场就没有停止过对它的质疑。
公开资料显示,自上市以来,杭萧钢构的产品无一出口海外,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国内。其中,2006年上半年杭萧钢构在华东区的主营业务收入为35560.64万元,华北区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335.99万元。
公司历次年报中,也均未有提及产品出口,其港澳台的主营业务收入始终为0。那么,杭萧钢构凭借什么条件被香港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公司”)看中?
跨境合同疑虑
该合同能否顺利履行?
尽管杭萧钢构一再表示能及时完成工程所需钢构件的加工,但是业内人士仍有疑虑。
根据公司公告,价值248.26亿元的产品销售合同按照买卖双方确定的需求计划实施采购及生产计划;95.75亿元的施工合同工期按照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各施工点的工期按双方施工计划执行。
一位钢结构的专业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该合同可能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相对于每吨7400-7600元的售价,248.26亿元的销售合同意味着326.66万吨的产量,即便杭萧钢构推掉国内所有客户的订单去实施该合同,也需要大约十年的时间。
“杭萧钢构拿下的转包合同是建立在中基公司与安哥拉签订的合同原件的基础之上的,合同原件是否真实可靠决定了其的转包合同能否如约履行。”一位市场人士认为。
一位接近调查组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因为杭萧钢构是A股上市公司,所以其与中基公司签定的合同,查处起来很容易。问题的关键是,中基公司和安哥拉政府不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内,这里存在着法律障碍,只能协调。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由于中基公司在香港,应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香港证监会也向安哥拉政府发了函,做了相关方面的工作,有些工作目前仍在继续。
全球联合监管
业内人士介绍,此前我国也出现过类似的订单事件。有一些公司与另外一些不发达国家签订了巨额订单,但到最后落实的订单金额,却远远没有当初签订时的金额那么高。
“杭萧钢构案件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警惕,并且已经与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的探讨交流。一旦发现异动,监管层会有措施。”一位接近证监会高层的人士称。
实际上,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交流合作与执法协作一直在进行并逐步深入。
1993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签署了五方《监管合作备忘录》,
1995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又签署了《有关期货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根据上述两个监管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开始了两地的交流合作及执法协助。
“截至2007年3月30日,两地执法协助事项近百件。”中国证监会人士说。
“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及执法协助,有力地打击了利用两地市场进行的证券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了两地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维护了投资者的信心。”上述证监会人士评价说。
《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这实际上为加强与其它国家监管交流和合作,打击证券交易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奠定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以新证券法为法律依据,去年的3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与香港证监会主席方正在北京举行会谈,签署并交换《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对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跨境执法协助在内容上、范围上、程序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后的4月11日,正在印度孟买召开的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32届年会上传出好消息,中国证监会成功加入了IOSCO《多边备忘录》。尚福林率代表团出席了本届年会。
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83年,现有近200个成员机构(其中113个正式会员可申请加入《多边备忘录》),近年来致力于制定和推广证券监管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多边合作协议,其中制定和实施《多边备忘录》是其战略任务之一。
为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IOSCO于2002年5月审议通过了《多边备忘录》,所有加入的成员机构(可在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助下)享有多种权益。
这包括,有权获得证券、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资产记录以及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有权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上述资料;有权在自愿基础上获得或强制得到个人陈述;就境外监管机构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和其他证券欺诈或操纵行为的请求提供协助,即使该案件不涉及违反其法律法规。
http://www.nanfangdaily.cn/southnews/sjjj/200801040539.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