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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旅游局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2009-11-05 15:55  

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我局系统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顺利完成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票否决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部门)要在推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的基础上层层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四、一票否决制应与单位评先晋级等工作相结合。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因单位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经费投入不到位,造成本单位(部门)无法正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

(二)因主管领导、安全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发生安全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仍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四)新建或改建项目,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的。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安全生产工作一向做得较好,发生了个别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件、事故或其他安全问题后,能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七、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应将否决的决定书及时送交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必要时还可在内部进行通报,以扩大教育面。

八、被否决者对否决决定不服,可向作出否决决定部门上一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提请复议。受理复议机构,应在接到提请复议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