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征用个人财产”为何让人戒备//别误读“应急征用个人财产”//征用私产须厘清何为“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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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征用个人财产”为何让人戒备 // 别误读“应急征用个人财产” // 征用私产须厘清何为“突发事件”
2010年10月07日 15:27:59  来源: 羊城晚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日前送审的四川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这本就是《物权法》等法律早就规定的事。可当四川“重提”的时候,依然让公众感到很是恐惧。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应对突发事件时却可以征用,这是以“大局”为重,是舍小家为“大家”,本无可厚非。公众之所以心怀戒备,在笔者看来,无非是有两个原因。其一,我们的私有财产并没有真正做到神圣不可侵犯。一句话耳熟能详,“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然而,公民的“身体”却依然阻挡不住强迁的脚步。即便是公民用跳楼、自焚来与强拆对抗,结局依然是“惨败”。公众有理由怀疑,这会不会成强拆的“挡箭牌”?如果何谓“突发事件”由政府说了算,却没有得到事前的“细化”;如果“必要”的解释权在政府,则公民的私有财产完全没有“安全”可言。只要他们说一句“必要”,那公民的私有财产说没就没了;其二,被征用之后,怎么补偿却没有详细说明。按照什么原则补偿;按怎样的比例补偿,根本就没有详细注明。语焉不详,当然对征用者有益处,可是对于公民来说,却要充满了不安。谁知道什么时候归还,谁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补偿。当一切都是“未知数”,公民如何能够心平如镜似地面对“必要时可征用个人财产”?如何不担心“可征用个人财产”不被开发商所利用?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可许多网友,却将这句话加了一个逗号,变成了“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显然是戏谑之语。然而,当权利没有被尊重,当自己的权益被悬空的时候,我们的“安全”就无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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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应急征用个人财产”
2010年10月07日 09:30:45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张玉胜
四川省将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已起草完毕,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质疑此举极易导致个人财产被肆意侵犯。笔者以为,这种质疑其实是对应急“征用”个人财产的一种误读 ,折射出公众对政府“征用”行为的本能敏感,反映出社会对“公权滥用”的警惕与担忧。
在这里,“突发事件”、“必要时”、“依法征用”是正确解读《草案》中有关语境表述的三个“关键词”。科学界定这三个“关键词”的法定含义,对于统一公众共识,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效率,很有意义。
何谓“突发事件”,四川省的《草案》作了明确界定:“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含义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和“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处理”的两层含义。因此,人们普遍关注的房屋拆迁并不具备“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
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公益性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如果是为了个人或组织的私益,则只能租用或购买;二是强制性。强制性是行政征用的保证,可以无需相对方同意而强制征用其财产;三是补偿性。补偿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属性,公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就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为此,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人民警察法》也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可见,四川省在《草案》中赋予“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权力,符合有关上位法的规定,而在非常情况下的“个人服从全局”、“舍小家为大家”,也是每个公民的应尽法律义务。
由于政府在实施紧急情况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依法征用时,必须满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被侵害者公正合理的补偿两个条件,因此,如何界定“必要时”的法律概念,考验着政府的预警判断智慧和科学执政能力。在这里,把握好决策的妥当性、均衡性和最小侵害原则至关重要,既要避免公权滥用,做到决策适时、把公民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又要防止误判形势,坐失良机,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同时,政府还要完善应急征用程序和事后赔偿,防止和减少征用纠纷。
征用私产须厘清何为“突发事件”
比如老百姓上访等情况,在某些人看来也许就是“突发事件”,如果地方政府以此为由征用普通居民的车去截访,征用百姓临街的房子做“指挥部”处理问题,很难得到百姓认同。当地方政府和百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处于强势地位的前者有可能滥用权力,以“突发事件”的名义侵犯公民的财产。所以,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有权征用个人财产,具体“征用”情形,只能由国家统一作出规定。
突发事件征用,先谈补偿
可征用,但须制约。“公共利益”拷的是左手,而“征用补偿条款”拷的则是右手。征用之所以不同于征收,就是因为它不是无偿霸占。现代法律对财产权保障的最重要一条就是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私人财产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可以称为典范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为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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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07日 08:05:47  来源: 广州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日前送审的四川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在几乎所有国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都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是必要的。我国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到底什么样的“突发事件”国家才有权进行征用,目前还没有法律进行具体规定。
比如老百姓上访等情况,在某些人看来也许就是“突发事件”,如果地方政府以此为由征用普通居民的车去截访,征用百姓临街的房子做“指挥部”处理问题,很难得到百姓认同。当地方政府和百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处于强势地位的前者有可能滥用权力,以“突发事件”的名义侵犯公民的财产。所以,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有权征用个人财产,具体“征用”情形,只能由国家统一作出规定。
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只有在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形,才能征用公民、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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