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利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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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利益论马 平
【内容提要】各个民族成为不同的利益群体,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既不能回避,亦不能否定。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各项经济、社会改革而引发的心理与行为冲突,也势所难免。从根本上说,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神圣的发展权,少数民族人民关注自己民族发展的心情无可指责。重视少数民族利益问题,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增强少数民族自信心,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以及边境安宁、国防稳固。广义而言,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利益与各个少数民族的群体利益是相统一的,在这样一种基础上,不妨碍各个少数民族的利益群体努力争取各自民族的不同利益。但这种努力,往往会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党和政府负有保障少数民族群体利益的职责,维持社会公平要依赖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手段。各个民族在争取各自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他民族的合法利益。
【关 键 词】少数民族/利益群体/利益分配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民族”的范畴下,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与人数占主导地位的汉族,分属于两大利益群体;而在“少数民族”的范畴下,各个单一的少数民族,又分属于一个个的利益群体。“少数民族利益”和“少数民族利益群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不能回避,亦无法否定。
每一个社会,都由不同社会层面、不同结构形式的利益群体构建而成,少数民族利益群体仅是其中一种。中国目前正处于伟大的改革进程中,这一不断深化的改革,意味着对以往传统的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它将可能对一部分的利益群体产生心理冲击,同时也会为另外一部分的利益群体带来新的期望。因此,它必将引起全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高度重视与关注,作为同样是利益群体的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成员也概莫能外。
一、空前的“两难选择”
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是中国社会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时期。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折,给中国经济与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方面面的成就令人振奋。但同时改革也产生了许多人们从未经历过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整个国家的大形势一样,我国少数民族的发展在同样取得空前辉煌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空前的“两难选择”。例如,在少数民族发展问题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效率优先”原则,同样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但人们同时意识到我们必须面对兼顾社会公平的巨大压力。
其次,少数民族发展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同样要优胜劣汰,但人们同时意识到我们必须承担的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大责任。
再次,少数民族发展也希望不断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现代化进程,但人们同时又不得不面对要让少数民族人民群众逐步适应高效率、快节奏(因而改革进程尤其不能过急、过猛、过激)的现实。
“两难选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直逼领导层面与普通群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扩大、人才的交流、技术的引进,导致当前社会竞争、经济竞争和科技竞争异常激烈,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摩擦、纠纷和矛盾,这在汉族占据绝对多数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已经逐渐适应,对激烈的竞争往往习以为常、司空见惯;但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会使得本来比较脆弱的民众心理,极易发生非同小可的剧烈震荡,因为这意味着现实的冲击已经波及每一个少数民族成员。
国家在党政机关、事业机构、企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过程中,推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岗位和人事竞争机制,那种“能者上、庸者下”、“奖勤罚懒”、“打破大锅饭”、“择优扶持,激励先进”的观念,在汉族地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广大干部和群众中,早已深入人心;而在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当多的人们还很难直面这一现实。因为很多少数民族成员面临着现实的压力与考验,一些目前普遍通行的作法,如奖勤罚懒、评选先进、精简机构、下岗分流,都有可能使他们无法面对挑战。
经济上引进招、投标机制,自由竞争机制,使得少数民族群众及其拥有的很多的传统智力、体育、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处于步履艰难之中。
面对各种形式的竞争态势,由于种种的主客观原因,少数民族的干部、群众要么在竞争过程中根本不具备竞争实力,要么在竞争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无庸讳言的是,在激烈的改革大时代,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某些不适应现代化发展、不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需要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产生观念的冲突,甚至“由观念冲突而引起的人们行为上的冲突也就成为必然。”[1]这使得中国一些本来就充满艰难险阻的改革方针大计,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就变得如履薄冰、如临深渊,需要格外地小心翼翼、慎重行事。
这也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即我们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民族利益?怎样才能在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群体利益过程中,既坚持普遍通行的市场经济法则,又能顾及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
二、重视少数民族利益的深刻意义
少数民族的发展与进步,与每一个少数民族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联。
随着我们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中相当多的干部、群众的民族自我意识、自主意识都在不断提升。表现为他们对包括本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社会变迁中的地位和角色等在内的民族利益的关注程度愈来愈强。这是历史上很少有过的可喜现象。这表明了在进行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我国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正在变得更为成熟,是一种积极谋求进步、向上的表现。
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神圣天赋的生存权、发展权,“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2],这种想法无可指责。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关心本民族未来的发展走向,关心本民族未来的利益分配格局,这本是少数民族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应有之义,理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利益的总代表。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各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事业。我们党和政府在处理少数民族发展与进步的事业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相当多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更属于初级阶段的较低层次,“历史遗留下来的痕迹还影响着他们现时的发展程度,再加上现实发展水平的差异,这就必然会给跨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少数民族带来许多特殊问题”[3],近20年来,这类发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不容忽视。
我们国家的发展,实行的是一种不平衡发展、分步走的战略,即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广大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衷心拥护这一战略方针,因为先富与后富、共同富裕,从根本上说也完全符合少数民族的利益。他们之所以拥护,就是他们看到了希冀与期望所在。但是由于心理准备的不足,对于这一过程的长期性、艰巨性的估计不足,长时期的贫富差距,以及这种贫富差距在逐渐拉大的现实,则使主要分布在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各少数民族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发展前景产生了猜疑感,不可避免地对本民族的利益产生“相对剥夺感”[4],同时也使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产生了挫折感。
(一)重视少数民族利益问题,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现代化。光有汉族地区的发展进步,没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因而现代化建设必须有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参与,必须有各民族的共同进步。重视少数民族利益,切实帮助少数民族树立“先富带后富,共同致富,社会主义不搞两极分化”的理念,从而极大地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极大地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同心同德、万众一心,最终建成社会主义的强大国家。
(二)重视少数民族利益问题,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的自信心
我国的少数民族都具有发展自己,跟上时代步伐,与汉族人民一道共同跻身于民族强盛之林的信心,但长期的发展滞后,肯定会对他们的这种信心造成挫伤。因此我们的党和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利益,帮助他们发展,就从根本上提升了各个少数民族的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并可以涵化为在党和政府扶持下,在汉族人民的帮助下,努力克服依赖思想,更多强调自力更生来发展的内驱力。
(三)重视少数民族利益问题,有利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我国少数民族多处于边疆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处于边缘地区的社会仅由于其边缘地位而注定远离经济、政治文化和时代生活的中心。”[5]他们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可能更加艰难,因此,我们对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利益应当给予更多的重视与关照。
我们不应当忽视或轻视少数民族利益问题,否则一些看似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极容易诱发为政治问题。据有关资料反映,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大量外迁,尤其是青年未婚女性人口大量流失,造成男女适婚青年性比例失调[6],这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人口变迁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若是长期地忽视或轻视少数民族利益,“少数民族方面基于经济利益的各种分散的微观矛盾,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民族文化聚集起来,演化为大规模的民族冲突。”[7]“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8]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方已经发生的事实。
(四)重视少数民族利益问题,还关乎国家的边境安宁、边防稳固
通常说“国泰民则安”,但下面还有一句“边宁国则安”。相对而言,后半句说的较少,不如前半句那样响亮,那样耳熟能详。其实,边境不宁、边防不牢,国家定无宁日,这个道理是再明白不过的。
我国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西部边疆地区,历来是十分重要的战略要地。重视少数民族的利益,关心少数民族的发展,实施诸如“兴边富民”之类的措施,就具有了十分浓厚的政治意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搞上去了,我们就不怕境外的反华势力、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破坏与捣乱,就不怕他们与我们争夺群众。即使发生外敌入侵,我们有万众一心的各族军民,就能携手并肩,拒敌于国门之外。
三、少数民族利益与民族关系
对少数民族利益的处理问题,也是一个较为敏感之事,往往涉及民族关系。
从广义上说,中华民族大家庭(包括了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和所有的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是相一致的。建立在一个共同基础之上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就是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实现各民族人民的共同进步。在这一共同基础之上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并不妨碍每一个民族的人民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努力争取各自民族的利益。不过,我们必须指出的一点是,这种为争取本民族利益的努力,经常会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
民族关系通常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表现,当然最为大量、最为明显、也最为频繁发生的则是发生在经济领域。有学者断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主要表现在经济利益”等方面[9],并不算言过其实。综观建国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通常可以看到在“族群之间的人际交往未必会造成冲突”,发生族际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与经济资源的竞争”以及在政治主导下制定的方针政策[10]。相比之下,表现在少数民族政治、法律平等等方面的政策,没有像经济利益那样来得直接,这方面的矛盾也没有像资源的竞争与经济利益分配那样突出和明显。
绝对平均主义早已过时,然而资源上的利用和利益上的分配——尤其是经济利益上的分配依然是各个民族共同关注的焦点。通常情况下,自然与社会资源的有限,必然导致对于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分配产生矛盾,在谋求各民族群体“利益最大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的条件下,矛盾趋向于尖锐便势所必然。
不承认民族间有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方面的矛盾问题,不承认这些利益影响民族关系,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事实上,资源利用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失衡与民族心理的失衡有着相关联系。民族间发展过程中的差距拉大,各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资源利用、利益分配方面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失衡状况,都牵动着各个民族群众的心理平衡。心理的平衡是相对的,而不平衡则是经常性的。资源利用与利益分配方面的相对失衡往往是产生民族猜忌、民族纠纷、民族隔阂、民族摩擦乃至民族矛盾的温床,往往成为影响民族间关系的主要诱因。
一个时期以来,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状况改变不大、发展滞缓,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的拉大,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猜疑和忧虑,同时也相应地导致国家政治体系对少数民族地区整合力的下降。政权的力量削弱,而地方上的非政权的力量上升,为一些影响民族关系、影响民族团结的不健康的思潮提供了孳生、繁衍的土壤。
四、关于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辩证思考
利益群体也是一个客观存在。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党和国家虽然也注意到一些社会群体的特殊利益——如知识分子群体的利益、农民群体的利益、妇女儿童群体的利益、残疾人群体的利益等,但主要强调整个国家、中华民族、全体国民的总体利益,尽量淡化各个不同阶层、单一社会群体特殊利益的色彩,认为整个国家、中华民族、全体国民的总体利益的概念,完全可以和已经可以涵盖一切人群、一切地区、一切部门的特殊利益。
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我们现在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各个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问题,例如,现在学术界对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划分也呈现越来越细的趋势,除了前述的知识分子群体、农民群体、妇女儿童群体、残疾人群体以外,也已经有了诸如打工者群体、下岗失业职工群体、股民群体等等新兴的群体概念。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国家、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对那些或是处于社会边缘或是居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换言之需要社会关注或救助的群体给予格外的重视。
少数民族群体由于他们历史上比较落后的原因,由于他们目前发展还比较滞后的原因,他们的边缘化趋势、弱势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相对于汉族而言,少数民族在一定意义上讲,确属社会弱势群体,这已无争议。因此,维护、保障少数民族合法利益,帮助少数民族摆脱困境,尽快使他们得到发展与进步,实现中华民族共同富裕,便成了我们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迫切任务。
作为多民族的大国、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之间既有利益趋同—根本利益趋同的一面,但也确有利益冲突—局部利益冲突的一面。
利益趋同无庸赘言,利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尤其是经济资源的稀缺,导致供给不足而产生利益分配上的失衡。
党和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维护、保障少数民族群体利益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维护、保障少数民族合法利益的法律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商品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由国家采用行政手段,适当保护弱势群体,是“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与社会的适度平衡”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11]
少数民族群体利益的保障,首要的是依赖于国家机器(如政府)、国家意志(如法律)等的强制性手段来实现。
全中国人口占据多数的主导民族——汉族负有帮助照顾少数民族群体利益的光荣义务。在我国少数民族从未有像今天这样享受到民族平等、共同发展、繁荣进步的权利,它充分展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空前团结使少数民族共同发展,及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
而各个少数民族则有自觉维护本身利益的权利,我们应当也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这种权利。实际上,中国的少数民族也只有在新中国的几十年里,才真正行使了自己的发展权,并使自己民族的全法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每一个少数民族群体在本民族的利益受到尊重、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切莫忘记尊重与保护其他民族利益的义务。我们主张无论哪一个民族,在维护自身民族的群体利益的同时,都要自觉履行这种光荣义务,不能损害其他民族的群体利益;要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关系,而不能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
近几十年来,由于切切实实地贯彻执行了党的民族平等政策,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民族凝聚力都有了普遍提升和增强的趋势。但是这种提升和增强“必须是理性的,要给予正确的方针指导,不仅仅是利己的,更重要的是利他的。”[12]
我们提倡民族群体利益上的利己与利他的并行不悖,坚决反对片面利己主义的行为,反对利己不利他甚至损他(其他民族利益)的极端行为。
对少数民族的发展问题,要有长期努力的心理准备,要深刻认识到缩小差距的不易,不能指望一蹴而就。21世纪是我们充满了信心与希望的世纪。
【参考文献】
[1][4] 方盛举,陈立春.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的主要因素分析[J].思想战线,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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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纬,刘绍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文化和政治稳定[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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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志明.华裔和族群关系的研究——从若干族群关系的经济理论谈起[J].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集刊,1990,1-26.
[11] 雷振扬.论社会发展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4).
[12] 马平.回族心理素质与行为方式[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