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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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由来

(2009-09-02 15:38:32)

一般来说,人们把概念归结为思维的基本单元,也就是说人类的思维是由概念所创立的。那么,概念是通过怎样的途径从人类的意识中产生的呢?或者说为何概念能够在人类的意识产生,而成为人类的思维方式,却不能在动物的意识中产生,成为动物的思维方式的呢?

许多学者一直试图从人类大脑结构与动物大脑结构的不同中去寻找最终的答案,把概念作为物的结构的产物,认为概念意识是一定的脑的结构的必然,并深信科学的发展,必定能够最终为我们精确揭示概念意识生成的物的结构方式,并由此研制出具有人类智慧或超越人类智慧的机器生命。

意识依赖于大脑的物的结构,这没有错,可以这样说,没有大脑之物就不会有人类的意识和动物的意识。然而,在我看来,人类的大脑包括动物大脑的意识活动,并不是一种纯物的运动,而是一种主客共制的经验历史的建构。

意识来自生命体。一切生命体,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主客共制的建构。对于生命体的存在而言,它的每一瞬间,从细胞造就到分子结合,从呼吸氧气到血液循环,从进食到排泄,每一个生命体都以它的主体性摄动择取和周围客体进行交互,在种种主体性摄动择取的主客交互和共制中建构自己和改变自己。

正是生命体的这种主体性摄动择取的主客交互和共制,发展出了生命体的生存和择取的主体意识,并使这种生存和择取的主体意识由低级生物的反应意识,逐步进阶到了高级动物的知性意识和人类的概念意识。也就是说,在地球史上,生命体的主体意识大体经历了低等生物的反应意识,高级动物的知性意识和人类的概念意识的三个发展阶段。

低等生物的反应意识,主要是因外部的刺激,而作出的生物体内部的感应调整和生存行为的适应。我把它称之为刺激反应意识。

高级动物的知性意识,则是由视觉、听觉、嗅觉、体觉、味觉等多种感官的大脑感觉综合,所形成的对外部对象物的时空的和物体的感觉建构,有了这种外部对象物的感觉建构,生命体的意识发展就产生了关于外部对象的知性判断和行为择取。

人类的概念意识,这是本文所要着重讨论的。

在生命体的种种主客交互和共制的活动和建构中,有一种活动和建构发展出了人类所独有的概念意识。这种主客交互和共制的活动和建构就是符号制作。当我们的人类祖先在远古的山洞岩壁上,以粗陋的线条和色块进行涂画,绘制出类人面像、狩猎、生殖等图形时;当我们的人类祖先在远古的动物肢骨上进行刻划和在草茎上打结记号时;当我们的人类祖先在远古的群体生活中以贝壳、玉石打制成饰品时;当这些行为和举动从个别到交往,从偶然到通行时,我们的祖先就创立了一种特有的主客交互和共制的活动建构,即以图形、刻划和饰品为符号,指代和记号所直观的对象,并作为群体交互、传递和知晓的文化约定。这种抽象和概括的符号制作一经生成,一方面它以符号来指代和记号相关的对象;另一方面这种符号的指代和记号一经定义则形成了相关对象的种种规定。正是这种符号定义的对象规定,使人类的意识产生了关于对象的界分、判断和确定,产生了以符号为中介的对象建构,意义极为深远地发展出了一种以符号为中介,以符号定义为对象规定的概念意识活动建构。

仔细地端详种种符号,这些符号无论是起初的直观抽象的图形、刻划和饰品,还是后来的非直观抽象的文字、图案和艺术品,它们都共同地具有一种特有的建构能力,即抽象和概括的文化制作。即每一符号,都有着它所记号和指代的对象的抽象和概括的文化制作。这种抽象和概括的文化制作,又进一步通过符号的定义,在人类的心灵中逐渐发展出了关于事物,关于世界,关于自身的种种概念规定和概念建构,并将这种概念规定和概念建构作用于自身和外部世界,形成了人类所独有的思想和文化。

符号一经成为意识对象的记号、指代和定义,它就必然地、普遍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意识方式,使人类意识由高级动物的知性意识嬗变为以符号为中介的概念意识和概念建构。所谓概念,它不是别的,它是一种以符号为中介,符号定义为规定的意识建构和意识方式。即,人类大脑的意识活动,通过符号这个中介的抽象和概括,对种种意识对象进行定义,形成对象的规定,从而使人类的大脑意识发展出了一种关于对象的界分、判断和确定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概念和概念建构。有了概念方式,人类的意识就展开了它的新的生命力。这里我们涉及到了概念的定义。什么是概念呢,概念由来的追溯使我们得到这样一个定义,即:概念是一种以符号中介,符号定义为规定的意识建构。

概念缘自于从直观到符号的经验历史,以及抽象和概括的逻辑能动,它承继了经验的直观性,符号抽象和概括的逻辑性,以及实践活动的制作性,并由此展开概念意识和概念方式的能动生命力。这种概念意识和概念方式的能动生命力是:

1、概念逻辑的造就。这种概念逻辑以抽象和概括为核心,进行概念的建造活动。从个别概念中造就出特殊概念,从特殊概念中造就出一般概念,从一般概念中造就出根本概念,并在概念的进阶、嬗变中和倒置中,从具体到抽象和抽象到具体的逻辑组合中,生成种种概念方式的命题、范畴和体系。在这样的过程中,人类的意识随着概念方式这个主干轴的确立,如同一棵大树的无数分枝,随着无限多样的主客交互和共制,生发了它的无数的概念造就的支干。每一条概念造就的支干都是一种概念的运动,生成它的概念建构,形成人类关于事物、世界和自身的无限多样的界分、判断和规定,并以概念为思维的单元和组合,造就人类概念方式的种种思想、知识和自我意识的建构和发展。

2、概念之物的造就。概念和感觉的一个重大差别是,感觉是被动的,概念是能动的。概念的能动性就是它的实践的制作性和造就性。概念的制作性和造就性源自于符号的制作性和造就性。符号的制作性和造就性一经成为一种概念的能动,它就会能动地投映到主客交互和共制的实践活动,使概念的建构能动地嬗变为了概念之物的造就。这种能动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创造了一种新的区别于自然之物的造就,即人类的概念之物的造就。从远古的岩画、简易的饰品、粗陋的陶器、简易的石器和工具等等,直至发展到种种精美的艺术品、宏伟的建筑物、动力机器等等,都是人类的概念之物的造就和发展。

人类通过符号制作这个主客交互和共制的途径,发展出了人类所特有的概念能动和概念之物的造就。没有符号的制作,人类的概念能动和概念之物是永远也无法达成的。在动物世界中,尽管不少动物如猩猩、大象、鲸鱼、海豚、狗、乌鸦等等有很高的智商,拥有相当的知性意识,其中有的还会利用自然之物猎取食物、治疗创伤和建造筑窝,但它们之中没有一个进入符号制作和符号定义的概念能动和概念之物的造就。正是以符号为中介的概念能动和概念之物的智慧发展,使人类从动物世界的发展中超离了出来,创造了人类所独有的文化和世界。

概念的构造

(2009-10-07 12:36:52)

一切概念都缘于抽象和概括,并以抽象和概括为自己的逻辑起点。

抽象和概括生成概念的构造运动,这种构造运动主要有:

1、从直观到逻辑的抽象和概括;

2、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

3、相互性原理的抽象和概括。

一、从直观到逻辑的抽象和概括

概念的抽象和概括从直观到逻辑,生成了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

概念以直观为起点,概念的真确性基础首先在于它的直观证明。例如,“牛”的概念来源于被称之为“牛”的对象的直观抽象和概括;“羊”的概念来源于被称之为“羊”的对象的直观抽象和概括。“猪”的概念来源于被称之为“猪”的对象的直观的抽象和概括。它们可以从所直观的经验对象中,证明自己的确实性。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由概念所建构的,它的确实性的根基来自于对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的抽象和概括。

以“牛”这个直观概念符号样式来说,它所指代的是我们的经验所直观到的各种各样的牛,包括黑牛、黄牛、白牛、大牛、小牛、公牛、母牛等等,是种种被称之为“牛”的对象的经验直观的抽象和概括。在这里我们看到,抽象和概括从一开始就显现了它的共性表现方式。这也就是说,当我们谈论共性时,这种共性在本质上就是抽象和概括的表现方式,或抽象和概括的建构方式。客观对象并没有它的自身绝对的共性规定,人类意识中的种种客观对象的共性规定,是由符号的、或概念的抽象和概括的共性表现方式所建构的。

“牛”、“羊”、“猪”这三个概念都是直观概念。所谓直观概念就是它是对客观对象经验的直观抽象和概括。直观概念最重要的特征是,它来自于对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具有对客观对象经验直观的真确性。对于人类的实践意识来说,对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抽象和概括是真确性的普遍方式。例如,对于“牛”、“羊”、“猪”这样的直观概念来说,谁也不会在实践意识中怀疑它们所指代的客观对象所具有的普遍方式的真确性。反之,缺乏直观经验对象的抽象和概括,如“上帝”、“神仙”、“魔鬼”等等的概念,因其并不具有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抽象和概括,始终不能进入真确性的普遍方式。欧洲基督教哲学曾用了五百年的时间,企图通过心灵的必然,道德的必然,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必然,等等的逻辑概念推断来证明上帝的真实存在。可是终因人类始终得不到对上帝这个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和这种经验直观的抽象和概括,使得上帝这个伟大的以色列之神的真确性至今仍然无法得到普遍方式的确认和证明,成为了宗教永远挥之不去的心病。

当然,人们对于直观概念,对于经验直观的真确性会提出种种质疑,例如,当我们把一根笔直的筷子放在一盆清水中,反映到我们的视觉中,这根笔直的筷子在水中变弯了。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根筷子变弯了,这根筷子仍然是直的,只是由于筷子在光线的反射中,因从水面进入空气的折射角度的变化,才使我们的视觉感到筷子在水里变弯了。于是,人们很有理由地质疑经验直观的真确性。我们当怎样看待这种质疑呢?具体地分析:“当我们把一根笔直的筷子放在一盆清水中,反映到我们的视觉中,这根笔直的筷子在水中变弯了”,并不是虚假的,它确实是我们的经验直观所直观到的一种视觉形态,谁也不能否认,这种视觉形态的真确性,说筷子在水里给我们的视觉形态是笔直的,而不是弯曲的。筷子在水里给我们的视觉形态是弯曲的,对我们的经验直观是完全真确的。但在为何会出现视觉形态“变弯”的问题上,我们的经验直观并没有,也不可能给出直观的解答。正如,我们可以经验直观到“牛”的形态的普遍真确性,但我们并不能经验直观地回答牛的“形态”为何是这样,而不是它样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单独的经验直观给出它所不具有的功能。对种种事物性状何以这样的原因的真确性的判断,需要进一步从原因证明的共性集合递升的概念逻辑中寻求。例如,筷子在水里“弯曲”的视觉形态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光线在不同媒质中传播具有不同折射角度的经验直观的共性集合递升中,获得它的真确性的逻辑说明。而这种逻辑真确性的说明,或逻辑真确性的证明,并不是先验的,而是来自经验直观的共性集合提升,它的根基仍然是经验直观的真确性。

逻辑概念是从直观概念的共性抽象和概括中发展出来的。例如,对于“牛”、“羊”、“猪”这三个直观概念来说,可以通过它们的共性集合,进一步得出“家畜”的抽象和概括。当然,“家畜”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进一步扩展到“马”、“鸡”、“鸭”、“鹅”,等等。这里,我们又进一步看到了抽象和概括所具有的那种共性建构能力,并将这种共性建构的能力赋予了逻辑。

逻辑概念与共性概念的重大区别在于,直观概念来自于对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抽象和概括,而逻辑概念则是立足于直观概念,是对直观概念的进一步共性抽象和概括。这样逻辑概念从一开始就离开了对象的经验直观,它的主体特征已是概念自身的逻辑递升。以上述为例,“家畜”这个概念是对“牛”、“羊”、“猪”等直观概念的共性逻辑递升。“家畜”这个概念和“牛”、“羊”、“猪”的概念的界别是,“家畜”是一种自身逻辑性的共性抽象和概括,“牛”、“羊”、“猪”等则是经验直观性的共性抽象和概括,两者的互为联系和区别是非常明晰的。

对于逻辑概念来说,由于其离开了经验直观的抽象和概括,它所进行的共性抽象和概括,因种种不同的相互性关系,会导致它的多样建构。例如,我们可以从“牛”、“羊”、“猪”的共性抽象和概括中获得“家蓄”的逻辑概念;也可以从“牛”、“羊”、“猪”的共性抽象和概括中获得“动物”的逻辑概念;还可以从“牛”、“羊”、“猪”的共性抽象概括中得到“财产”的逻辑概念,等等,等等。由于逻辑概念的多样性,以及从一个层面的逻辑概念上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共性集合的抽象和概括,生成更高层面的逻辑概念,因此,对概念之树的构造,需要进一步从它的根基、它的枝干,它的枝叶的全貌上来进行把握。

由于逻辑概念从一开始就离开了经验直观,随着从一个层面的逻辑概念到更高层面的逻辑概念的共性抽象和概括,人类的意识建构就逐步植入了一种纯逻辑概念构造活动,即可以观念地截取若干逻辑概念为先验设定,构造出种种完全离开了和没有了经验直观根基的概念系统和这种概念系统的命题方式。这种完全离开了和没有了经验直观根基的先验概念系统和它的先验命题方式,同具有经验直观根据的概念系统和它的命题方式一起,构成了人类文化的发展,使得它们的界分日益模糊和混合,从而带来了人类知识建构的经验的和先验的种种发展,以及它们之间互为混杂和综合的多样性、复杂性,混同性和真伪性,给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带来了极为复杂多元的种种主体性的影响和表现。

揭示从直观概念到逻辑概念的构造其重要意义是,一个真确的概念知识系统的确立,它的根基不是建立在若干逻辑概念的先验设定上的,而是植入于直观概念的土壤中的,是从直观概念的土壤中生根发芽的。同时,对任何一个概念系统和命题方式的真伪判断,需要通过概念的分析,厘清它的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的界分和组合,从它们是否具有逻辑关联的一致中,确得对种种概念系统和命题方式的真伪判断

二、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

每一个概念都是一种抽象和概括的建构。

概念的抽象和概括从直观概念到逻辑概念,从逻辑概念到更高的逻辑概念,显现了它的共性集合递升。这种共性集合递升在种种相互性关系上是可以无限丛生而无止境的。

从形式上分析,可以把共性集合递升的概念抽象和概括分为四个基本层面:

一是个别概念的抽象和概括;

二是特殊概念的抽象和概括;

三是一般概念的抽象和概括;

四是根本概念的抽象和概括。

这样,从共性集合递升上考察,概念有四个基本层面或类型。而贯穿于个别概念、特殊概念、一般概念、根本概念之间的逻辑核心则就是抽象和概括的共性集合递升。

首先是个别概念。个别概念就是直观概念。直观概念是对具体客观对象经验直观的抽象和概括,它是共性和共性递升的逻辑开始。在共性集合递升的逻辑关系中,它既显现为个别概念,又是概念运动的逻辑起点。由此,前面提到的如“牛”、“羊”、“猪”这些概念,因是从具体客观对象经验直观的抽象和概括中确立的,它们都为个别概念。个别概念的特点是,它是具体的,是经验直观的,是从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个别概念或直观概念的抽象和概括与纯感官的经验感知的区别在于:纯感官的经验感知是生理的和本能的,它属于生命意识的知性范畴;而个别概念或直观概念的抽象和概括,是以符号为中介的,是通过符号的制作和符号的指代而实现的,它发展出了生命意识的新的方式,或新的范畴,即生命意识的概念方式。

特殊概念是从个别概念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中发展出来的。如前面所说的“家蓄”、“动物”、“财产”等,都可以是“牛”、“羊”、“猪”这些个别概念在不同的特殊相互关系中的共性集合递升,和这种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特殊概念是对直观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因此,特殊概念不再属于直观范畴,而进入了逻辑范畴。也就是说,特殊概念因其离开了具体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它的主体性质则为逻辑概念。但同其它层面的逻辑概念相比较,特殊概念时从直观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中发展出来的,它比其他层面的逻辑概念更接近于直观概念,接近于具体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这一点,我们须在命题方式真伪的概念分析中把握住。

一般概念则是从特殊概念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中发展出来的。例如,当我们把“动物”、“植物”、“微生物”作为特殊概念,而从这些特殊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出“生物”这个概念时,相对于特殊,我们则可把“生物”称之为一般概念。仔细地考察一般概念,我们可以发现,一般概念呈现了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一般概念以特殊概念为共性集合递升,它比特殊概念更远离了直观概念和客观对象的经验直观;

第二,一般概念亦属于逻辑概念范畴;

第三,一般概念,如“生物”,它可以在更进一步的相互关系中,如在“生物”和“非生物”的共性集合递升中,被“物质”这个更大的一般概念所抽象和概括;同样“物质”这个一般概念又可以在“物质”、“精神”、“非物质非精神形态”的共性集合递升中为“存在”这个更大的一般概念所抽象和概括。

第四,一般概念和特殊概念的区别在于,特殊概念以直观概念为共性集合递升的基础,而一般概念则以逻辑概念为共性集合递升的基础。

根本概念是由一般概念嬗变而来。当我们取得了一般概念,并将这个一般概念从共性集合递升的抽象和概括的逻辑上倒置过来而概括一切时,这个一般概念就成为了根本概念。例如,我们把“存在”这个概念从“物质”、“精神”、“非物质非精神形态”等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上倒置过来逻辑地概括一切时,“存在”这个一般概念就嬗变为了根本概念。由此,所谓根本概念,它是一般概念的嬗变,是一般概念概括一切的逻辑倒置。对于根本概念来说:

第一,它亦属于逻辑概念范畴,是逻辑概念的最高层面,正是在这个逻辑概念的最高层面,发展出了人类的哲学思维,即对绝对,对终极,对本原,对根本的追求。

第二,一般概念嬗变为根本概念有着内在的不充足矛盾。例如,对于“物质”这样的一般概念,因为它存在着难以抽象和概括种种非实体形态的质疑,因此,“物质”这个概念是一个不充足的一般概念。同样,对于“精神”这个一般概念来说,也存在着难以抽象和概括种种实体形态和非精神非物质的形态的质疑,也是一个不充足的一般概念。在这里,我们看到无论是“物质”的概念或“精神”的概念都是不充足的一般概念。那么像“存在”这样的一般概念是否是一个充足的一般概念呢?当我们以“存在”为充足的一般概念,立刻有人会提出,“存在”这个概念能够概括一切地包含“非存在”这个概念吗?看来“存在”这个概念亦是一个不充足的概念。那么,对于“上帝”这个先验概念情况又如何呢?宗教信仰者说,上帝创造一切,不管是过去现在的和未来的。然而,我们将问:上帝所创造的一切能够包括上帝自己吗?或上帝能够自己创造自己吗?或上帝是谁创造的呢?等等。由此,从一般概念到根本概念的嬗变,它的概括一切都是有着自身不充足的内在矛盾的。正是这样的内在矛盾揭示了,一切被作为根本概念的概念都是自身不充足的,都是不能建立它的终极绝对的。

第三,根本概念的特征是,它能够倒置地以自身的逻辑概括一切。正是这一特征,这就造成了种种一般概念可以倒置地以自身为根本、为定点,为设定,走向自我的先验,认为,上帝或生命意识赋予了人类心灵种种的天赋概念,并可以由此进行概括一切的自由造作,构造它的概念体系的。使得以概念方式为基石的人类思想和知识呈现着种种经验的和先验的不同建构,以及它们之间的种种互为混合。越是从概念分析中深入地审视人类的思想和知识建构,我们就越深深地感到,人类的思想和知识,因其概念构造或概念方式的内在矛盾和运动,不可避免地充满着种种经验的和先验的混合以及种种真伪的含混。例如,对于牛顿的力学来说,既是经验的又是先验的。就其经验的一面来说,牛顿的力学在总体上是对客观对象经验直观的抽象和概括;就其先验的一面来说,牛顿的力学是建立在力的先验设定上的,即,先验地设定力是物体的本性所在,并以此展开整个经典力学的系统构造。又如对于《圣经》来说,人们关于上帝的思想和知识建构,完全是建立在上帝这个先验的设定上的,是由上帝这个先验的设定而系统地建立起来的。然而在《圣经》又不乏种种由经验直观而抽象和概括的道德箴言和史料的传说,并以种种由经验直观而抽象和概括的道德箴言和史料的传说,在人们的心中反反复复地植入上帝的信仰。此外,对于世界大同,对于共产主义等等的思想和知识系统来说,亦是如此,亦隐含着种种经验的和先验的综合。由此看来,人类的种种概念方式的思想体系和知识体系,都不可避免地有着它们的不同程度的经验和先验的综合,是需要我们在概念分析中仔细辨别的。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构造了个别概念、特殊概念、一般概念和根本概念。人类的思想和知识建构,包括哲学的追求,都是在共性集合的概念构造中,从概念的不同的层面和不同层面的综合中发展出来的。

三、相互性原理的抽象和概括

相互性原理的抽象和概括主要研究种种“关系式”的概念。

哲学家罗素在他的《哲学研究》中,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我在我的房间里”这样一个关系式。在罗素看来,一切关系式是不依赖我们的思考而存在的,它属于思想能够理解而不能创造的那个独立世界。也就是说,对于种种关系式来说,它们既非物质,也非精神,然而,它们却是某种实在。

罗素有一个见解,即,“字典中的词几乎都是代表共相的”,对于“共相”我的理解就是“关系式”。例如“喜欢”一词代表着一种共相,其实它是一种关系式,是一种关系式的抽象和概括。如何来理解关系式呢?也就是关系式概念呢?这里就涉及到了相互性原理的概括和抽象。

所谓相互性原理就是,我们关于事物性状的种种关系式概念,都是从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以“喜欢”这一关系式为例。在这个世界上并没有某种自身绝对的“喜欢”之物,但“喜欢”则是一种关系式,是一种关系式的此在。如果没有“喜欢”这个对象间关系的此在,例如,对象你、我、他;对象某个人,某件首饰、某种品牌,以及这些对象之间被称之为“喜欢”的相互关系的存在,“喜欢”这个关系式概念是不可能被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再以“我在我的屋里”的这个“在”的关系式为例,如果没有“我”和“我的屋里”这个相互关系式的存在,“在”这个关系式概念亦是无法被抽象和概括出来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关于事物性状的种种概念,可分为形象式和关系式。如“牛”、“羊”、“猪”是形象式的,而“喜欢”、“在”等是关系式的。按照罗素的见解,关系式概念要远远多于形象式概念。比如,在物理学中的“力”就是一种关系式概念;数学中的“加”、“减”、“乘”、“除”是一种关系式概念;生物学中的“遗传”是一种关系式概念;在人类学中“配偶”也是一种关系式概念,等等,等等。人类的概念意识,从本质上来说,是从“形象式”和“关系式”,以及两者的联结和综合上来建构事物,建构自身,建构世界的种种性状的。例如,“人”是一种形象式概念,但对于“人”的性状的确立和规定则更有着种种关系式概念的联结和综合。如“善”人、“仁”人、“圣”人、“恋”人、“友”人、“凡”人、“恶”人、“敌”人,等等,等等。在这里,“人”是一种形象式的概念;“善”、“仁”、“圣”、“恋”、“友”、“凡”、“恶”、“敌”等等都是关系式的概念,人的性状则是由种种形象式和关系式的概念所建构的。

一般来说,我们以“形象式”为殊相,而以“关系式”为共相。 “关系式”概念的抽象和概括,与“形象式”概念的抽象和概括的最大不同是,关系式概念不为任何一个具体的形象式,即殊相为限制,例如,“喜欢”这个关系式概念可以涵盖:我喜欢她,我喜欢狗狗,我喜欢这个品牌,我喜欢旅游,我喜欢游,我喜欢拍照,等等的殊相,并由此而显现了它的共相性。正是这种形象式的殊相性和关系式的共相性,在人类的心灵中产生了以形象式的殊相为现象,以关系式的共相为本质的观念划分,并认为事物具有易变的现象和不变的本质。对于人类的心灵来说,形象式的殊相是易变的,如我可以变喜欢游泳为喜欢旅游,或变喜欢旅游为喜欢养金鱼,等等。因而殊相是事物的现象。但“喜欢”这个共相则是在易变的形象式的殊相中永驻的,它是事物的本质。

在这里我们还将进一步洞悉,人类的概念意识方式对事物性状的建构,对概念命题的内涵和外延的确立和扩展,总是从殊相和共相这两个方面的联结和综合来建构和定义的。也就是说,我们对事物、自身和世界的种种性状的建构、规定和定义,始终是从形象式和关系式的联结和综合上所建构的。由于关系式的背后是无限多样的相互关系,因而,从相互性原理的抽象和概括出发,我们对事物、自身和世界的种种性状的规定和定义都不是终极绝对的,它们将会被种种新的相互关系的关系式的不断抽象和概括所补充和改变。

进一步考察,以相互性原理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关系式概念是否适用于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的划分呢?仔细推敲,就关系式概念总体而论是难以一概而论的。我们既不能一概而论地把它们归入直观概念,也不能一概而论地把它们归入逻辑概念。例如,“我在我的屋里”,“我家的狗生了四只小狗”,这些关系式都是直观的。而“他(她)俩是夫妻”这个关系式则不是直观的,是要通过他(她)俩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来判明的,是要由这个“办理”的直观关系式的经验直观所逻辑递升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经验直观到,这对“他(她)俩”“办理”了结婚登记;那对“他(她)俩”也“办理”了结婚登记;其他好几对“他(她)俩”也都“办理”了结婚登记,我们才可以逻辑地共性集合递升到,这些“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他(她)俩”是“夫妻”。在这里,直观的“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关系式,  共性集合地递升为了逻辑的“夫妻”关系式。

关系式的可直观性,使得现代现象学者们很有理由地相信,人类的心灵可以达到本质直观,达到永恒的事物、自身和世界的本质所在,进而达到心灵和事物的共同追求。人类的意识可以直观事物的本质,然而,问题在于,本质是什么?是事物的自身绝对,还是事物的自身本来,还是心灵的自身绝对和天赋,还是其它什么。而在我看来本质既不是事物的自身绝对,也不是事物的自身本来,更不是心灵的自身绝对和天赋,它只是和只能是人类的概念意识对事物关系式的抽象和概括。

这样,在相互性原理的抽象和概括中,有着两种不同的关系式概念,即:直观关系式概念和逻辑关系式概念。逻辑关系式概念是直观关系式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种种关系式概念的确立和涌现,包含了从直观到逻辑,从个别到特殊,从特殊到一般,从一般到根本的共性集合递升。当我们面对种种关系式概念时,要仔细辨析它们是直观关系式的抽象和概括,还是逻辑关系式的抽象和概括,以及逻辑关系式概念是从怎样的直观关系式概念的共性集合递升中逻辑地发展出来的。

以上,我们就概念的构造,从直观到逻辑、共性集合递升、相互性原理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这些探讨使我们看到,在概念家族中,既有直观概念和逻辑概念的划分;也有个别概念、特殊概念、一般概念和根本概念的递升;更有形象式概念和关系式概念的不同。深入地探讨概念的构造,将使我们能够从本源的关系上了解人类的概念意识,了解人类的思想和知识建构是建筑在怎样的概念构造的基础上的,从而使我们对人类思想和知识建构种种内在的特性有更为深入的洞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