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设施协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17:57

关于推进苏州市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根据《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单位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项目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的投资模式。 该模式由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签定能源项目服务合同,以合同期内客户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当前的节能项目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共同承担融资风险。

     第三条  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提供节能潜力分析、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选购、施工、节能量检测、人员培训等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合同约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合同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和节能效益归客户所有。

    第四条 在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市本级)中安排合同能源管理扶持专项,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各市、区级节能专项资金中也应相应安排扶持专项重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四条 列入财政支持对象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必须是在苏州市区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在经过市节能中心登记备案,其实施项目必须在苏州市(包括5市)区域内。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扶持专项主要支持投资单位投资以下节能改造项目: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

    (六)绿色照明

    (七)新能源

    (六)其他重大节能项目。

    第六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和改造条件具备。

    (四)节能率达15%以上。

    (五)项目总投资必须在 50万元以上。

     以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为主要目的的项目暂不列入申报节能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 向各区经贸委、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扶持专项的投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扶持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六)出示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供该发票复印件,复印件经加盖投资单位的公章。

     第九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扶持专项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将在本市区域内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进行组合申报。

    第十条 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的申报材料按《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择优选出符合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在市经贸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不高于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比例给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不高于10%)。 其中项目下达时拨付资金50%,剩余50%资金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区财政按《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扶持专项的,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