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系统首例“飞单”行政处罚诉讼案宣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34:03
11月2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福州J公司诉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飞单”出口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认定,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全国首批“飞单”行政处罚系列案之一的福州J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决定驳回这家',1)">
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局以来第一起行政诉讼案,同时也是全国检验检疫系统首例“飞单”行政处罚诉讼案。
“飞单”缘起
2006年12月29日,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局通报称,因宁德市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黄鱼被韩国检出氯霉素,决定从2007年1月6日起到问题解决为止暂停进口其生产的产品。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闻讯后,迅速组成调查工作组,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从证书核对来看,韩方提供的兽医(卫生)证书的出证机关为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的宁德局,证书编号为350500206092389,流水号为A01208836,生产企业为宁德市X食品有限公司。但截至2006年12月31日,宁德局出口货物报检号尾数才到6419,从未出具过编号尾数为92389的相关证书;该局兽医(卫生)证书流水号也仅为7位数,而非8位数;证书签字人笔迹与该局工作人员笔迹不同。
从对公司调查的情况来看,韩方提供的证书表明该批货物从深圳口岸出口,但据调查宁德市X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均由福建、山东、浙江口岸出口,从未从深圳口岸启运出口。宁德市X食品有限公司从未生产内销冻黄鱼产品,也从未与韩方所通报的中方发货人和韩方收货人有过贸易来往。
种种迹象表明,这份证书系伪造,该批货物不是宁德市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也未经宁德局检验放行。
那么,这些水产品又是怎样走出国门的呢?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组调查取证后查明:2006年6月至12月,福建7家企业和广东茂名1家企业分别委托深圳G公司在深圳办理了31批水产品的出口手续。而G公司在收取了每个货柜8800元左右的手续费后,再转手委托给深圳H公司,分别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向深圳海关报关出口,共计1389.27吨,货值478.42万美元。
这些水产品在向海关报关时随附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全部为深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广东某检验检疫局发送的电子转单信息签发的。但其载明的发货人、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关键信息与报关信息严重不符。在报关单中申报的境内货源地为福建(28批)和广东茂名(3批),并且全部没有经过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境货物通关单”上载明的发货人全部为广州A公司。
出口之痛
据记者调查,目前“飞单”出口出现了一些新动向。由于口岸查验力度较大,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出口企业和不法分子勾结在一起,采用买卖通关单,伪造证书、印章等手段,跨辖区、跨关区、跨省市逃避出口货物(主要是水产品)的产地检验。其违法方式更多,手法隐蔽,大大增加了查处难度。
企业未按正常程序报检出口,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检验检疫秩序。美国FDA今年4月份扣留的137批我国不合格食品中,有77批属于逃避检验检疫,占不合格总数的56%。今年上半年,被国外通报检出问题的涉及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企业的出口食品有117批,经逐批核查,有46批属于逃避检验检疫违法出口,占39%。
这些不合格商品流到国外,严重损害中国商品的声誉,对福建省甚至整个国家的出口贸易造成极大的破坏。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今年3月份以来国外一浪高过一浪的对中国商品的质疑浪潮,动辄以“有毒”、“致癌”、“污染”等字眼,把个别食品问题说成是整个中国食品的问题,把个别不法企业的问题说成是中国政府监管体制的问题。而且由食品扩大到其他产品,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的普遍怀疑和担忧,破坏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声誉,严重影响了我产品出口贸易。
“打飞”绝不手软
“飞单”案涉及省内外8家企业,涉案水产品达31批、1389吨,价值478万美元,违法活动前后历时半年多,组织严密,不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次遇到,在全国质检系统也十分罕见。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检验检疫局案件审理小组反复研究,为慎重起见,法制与综合业务、稽查等部门负责人还专门带领办案、审理人员,向省内知名的行政诉讼法律实务专家登门请教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4月6日,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机关全体案审委委员、公职律师组成的案审会如期举行。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讨论,案审会一致同意稽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省内涉案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共计罚款552万元(不含另案处理的省外企业)。5月11日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查处的企业。
7月6日,3家不服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的企业委托律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福建局5月1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8月23日,在全国上下掀起一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风暴的特殊时期,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8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一份复议决定书,依法维持了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福建3家出口企业的行政处罚。
9月7日,以“飞单”形式出口水产品逃避产地检验被处罚款122.6万元的福州J公司继续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于11月20日依法作出了维持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飞单”出口是外贸领域的一大“毒瘤”。它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出口秩序,也影响到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今年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503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依据其精神,对类似“飞单”出口等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20倍以下的罚款,公布企业的不良行为,乃至取消违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特别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广大守法经营者的利益,维护一个行业、一个地区乃至国家的整个利益,一切公然践踏检验检疫法规和国际贸易准则、公然挑衅全行业乃至国家的整体利益者都将为其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
严惩“飞单”出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维护的是“福建制造”的尊严。 (记者 郑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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