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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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3) 2007年11月30日 12点27分   来源:保险研究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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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大典
一是优化保险资源配置。要把有限的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到保险服务的各个领域和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去,促进各方面协调发展。把群众有需要、经营有效益但又没有发展好的业务尽快发展起来。二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尊重市场规律,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结构调整。对那些赔付率高的业务,不能简单拒保,而应采取差异化的产品费率来解决问题。三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要通过结构调整,促进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把业务调整的力度与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防止业务大起大落。坚持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
2.处理好保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注重社会效益。没有社会效益,保险业发展就失去了社会基础,经济效益也就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也要讲求经济效益。作为商业保险公司,不讲经济效益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在发展“三农”保险方面,保险公司要在不亏损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同时要全面地看待经济效益,不能单纯就某一项业务孤立地看问题,要看到其业务背后带来的积极的社会效应。
3.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以产品开发为例,有很多公司不愿意投入,只是简单模仿,看起来是节约了成本,结果是公司没有培养起产品自主开发能力,员工缺乏创新精神,对保险公司长远发展十分不利。所以,保险公司要把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做到立足当前,着眼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