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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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 2007年11月30日 12点27分   来源:保险研究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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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保险业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大典
一、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要实现这样一个社会理想需要各行各业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从现代保险的作用来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保险业责任重大,应该大有作为。
(一)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助推器”作用
保险本身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保险是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基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果没有保险保障,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将大大放缓,对外贸易的发展也会大受影响,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如果没有一个健全有效的保险市场,不仅金融市场本身的结构是不完善的,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作用的发挥将受到很大限制。党的十六大确定了我国要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过程中,保险业必须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在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中,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保障。一方面,社会再生产因遭受各种灾害事故而被迫中断或失衡时,保险业可以及时、迅速地发挥恢复生产的功能,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保险业通过其庞大的保险基金的有效运作,加快社会可投资资金的积累速度,优化资源配置,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长期资本来源,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
在逐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中,风险无处不在,社会专业化分工越细、现代化程度越高、商品经济发展越迅速,不确定性的范围和程度就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在一个公民的基本生活、生命和财产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中,人们既不可能安心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也会由于遭受自然灾难和人为灾祸而导致生命财产损失。如果得不到及时救助和恢复必然会造成大量经济资源的损耗。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为人们提供人身财产安全保障,解决人们生活的后顾之忧,从而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
(三)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作用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可以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快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再一次提醒人们类似煤矿这样的高风险行业必须有更高的风险意识,同时也应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以实现风险更好地分散与转嫁,减轻政府巨大的赔偿压力,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同时,通过保险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险通过它的内在机制,不仅可以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而且可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为增进社会福利做贡献。特别是在公共危机应急机制下,保险更能发挥特殊的作用。一是通过保险理赔弥补政府对公共危机应急机制中资金投入的不足,避免公共危机事件的扩散,改进公共危机服务的有效供给;二是保险能给消费者激励和有益的心理暗示,防止更大的公共事件发生;三是减少社会损失,保险公司能够在公共危机发生之前进行预警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从而减少灾害事故损失。
二、我国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为5 641.4亿元,同比增长14.5%,保险深度为2.69%,保险密度为429.2元④,保险公司总资产为1.973万亿元②,保险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也明显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保险业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尽管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很快,但与世界先进水平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还较落后。从保险深度看,2005年底世界平均水平为8.2%,而截至2006年底我国仅为2.69%;从保险密度看,2005年底世界人均保费为435美元,而截至2006年底我国仅为54.80美元左右④;每年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欧洲是20%,而我国只有1%左右;2006年底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虽然接近2万亿元,但只占金融资产总额的3.46%左右㈤;我国保费总规模只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3.38%,人均保费占人均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9%和3.64%㈤,均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二)保险发展结构不合理
一是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三农”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保险产品自主创新能力有待加强。二是保险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保险市场发展充分,保险服务完善;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保险服务滞后。
(三)保险业发展方式粗放
多数保险公司仍然热衷于抢市场、建机构、铺新摊子,对提高保险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和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重视不够,集约型保险增长机制没有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