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业用地出让中执行新的土地等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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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国土资发〔2009〕20号 关于在工业用地出让中执行新的 土地等别的通知 各师国土资源局、兵直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调整了新疆部分县市的土地等别,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重新调整的土地等别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各师确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三、三个新建市的土地等别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 四、各农牧团场执行所在地县、市土地等别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中心团场与进入团场分布在不同县、市的,原则上执行各自团场所在县、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跨市、县的团场,执行拟用土地所在县、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用地报批时加附拟用土地在所在县、市的地理位置图)。 五、工业项目用地,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需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和各类控制指标进行严格审查;超标准用地的,需优化初步设计方案,坚决核减超标准用地面积;涉农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指标的80%。 六、凡适用国家、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优惠政策的,须在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中就落实用地预审意见和适用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七、兵团农牧团场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所在县、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八、《关于印发〈兵团各农牧团场及三个新建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07〕182号)停止使用。 兵团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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