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自由化浪潮下日本保险业的发展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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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4 13:03】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一、金融自由化改革以来日本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1996年日本修订保险业法,拉开了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序幕[1]。经过近十年的改革,保险业已走出泡沫经济崩溃后的阴影,呈现新的面貌。2005年,日本人寿险保费收入3759亿美元,财产险保费收入1005亿美元,占世界总保费收入的13.91%;日本寿险公司数量达到38家(其中日本本土公司34家,外国公司4家),财产保险公司有48家(其中日本本土公司26家,外国公司22家),市场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一)保险市场成熟,发展缓慢
日本保险市场处于成熟发展阶段,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及所占市场份额基本稳定。如2005年日本财产险保费收入为117460亿日元,2001年为115560亿日元,五年增长率仅为1.6%;2005年寿险业保费收入为448640亿日元,2001年为456840亿日元,五年增长率仅为-1.8%。
(二)保险市场主体深入整合
一是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为应对竞争及经营环境的恶化,保险公司加速了行业内的合作与重组。如东京海上、日动火灾、朝日生命和共荣火灾保险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经过重组,于2002年4月成立了Milea Holdings 控股的东京海上保险公司和日动火灾保险公司(同年8月共荣火灾保险公司脱离),2004年两家公司又重组为Milea Holdings 控股的东京海上日动保险公司;明治生命和安田生命保险公司2001年开始重组,2004年4月成立了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二是保险销售转向整合,保险代理公司数量逐步减少,营销员数量稳步增长(如下图)。

数据来源:根据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研修材料整理。
(三)保险竞争向第三领域渗透
第三领域即“约定对意外伤害和疾病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并对由此产生的该当事人受到的伤害予以补偿,收取保险费的保险”。2001年,日本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皆可销售第三领域产品,目前外资公司正在通过银行、电话、网络等新渠道积极开拓第三领域的业务。
二、日本金融厅基本结构及其保险监管
(一)金融厅基本结构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专职机构,其前身为金融监督厅,成立于1998年。为确保其在金融检查和监督方面的独立性,日本规定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金融厅内部人事权由金融厅长官直接负责。
金融厅下设总务企划局、检查局和监督局。总务企划局主要负责金融厅的综合性事务、金融制度及金融行政等,下设总务课、政策课、企划课、市场课和企业财务披露课。检查局和监督局是实施金融监管事务的部门。其中,检查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检查,下设总务课、审查课和检查监理官;监督局负责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发放、撤销、发布停业命令等,下设总务课、银行第一课、银行第二课、保险课和证券课,目前保险课共有47人。此外,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注册会计师监督委员会也由金融厅管理。
1996年以后,金融监管由过去政府主导的“事前指导”向重视市场的“事后监控”转变。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监管部门更加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监管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是行政管理思想从原则禁止到原则自由,从行业保护到消费者保护;二是强化企业内部自我管理;三是强化合规合法;四是完善法律体系,实行新公司法、J-SOX法等。
(二)金融厅应对保险业漏付、拒付问题与《意向确认书》制度的引进
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改革后,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保险产品日益丰富,新型产品不断涌现,服务更加周到。同时,由于大量新产品出现,也出现因产品多样化、复杂化和保险责任不断扩大而引起的保险费漏付[2]、代付、代笔、代印[3]和不合理拒付等问题。为此,金融厅加大了处罚力度[4],多家保险公司因涉及此类问题,管理层受到影响,董事会改组、社长被撤换,如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社长就因此被撤职。
同时,金融厅还引进《意向确认书》制度与合同的正规化[5],以维护保险市场正常有序。《意向确认书》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与客户缔结合同前,要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符合客户的意向。确认事项包括:希望何种领域的保障,是否需要储蓄部分,与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相关的期望或有限事项,产品与需求相一致的主要理由等。《意向确认书》制度的实施,将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努力使合同内容正规化,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体制逐步完善。
(三)金融厅对保险业偿付能力问题的关注
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前,日本大藏省一直对保险公司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暗中协调,并强制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接管,未出现保险公司破产的事件。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以及金融放松管制浪潮的兴起,保险公司倒闭事件频发,偿付能力逐渐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改革,引入早期改善措施,并逐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目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达到1129.1%,产险公司平均偿付能力为1054.4%,超过早期纠正措施实施标准的200%。
同时,随着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推进,金融厅开始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过去,监管当局出于稳定市场的目的,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今年开始,保险公司将自己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公开资料公之于众。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广大投保人的宣传教育,逐步强化投保人责任自负的观念。
四、日本传统保险代理店的维系
日本保险销售主要依靠保险公司外勤人员和代理店,经纪人的力量非常有限。以2005年为例,代理店保费规模占92.8%,保险公司外勤直销占7%,保险经纪人仅占0.2%。
(一)保险代理店制度
保险代理店是日本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主要形式,与保险经纪人相比,代理店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对代理店的监管分类曾几经变更,如按经营主体分,可分为个人代理店和法人代理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分,可分为专属代理店和非专属代理店;按营业项目分,可分为专业代理店和兼业代理店。目前分类制度已经取消。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
长期以来,日本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在美国开放市场的压力下,日本开始放开限制,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险经纪人制度[6],但保险经纪人数量始终有限,近年又呈下降趋势,如1999年日本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达到最高值57家,2006年下降为34家。

数据来源:日本共立公司
保险经纪人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较多的限制,成为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一是必须具备“足以准确履行与保险营销相关的业务能力”,通过资格考试,接受资格更新研修讲习(每3年)。二是确保赔偿能力,开业时缴纳保证金(4000万—8亿日元),保证金为现金、有价证券、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证单证和银行保证,4000万以上部分可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来代替。三是渠道限制:禁止保险经纪人接受保险公司、代理店和其他经纪人的营销委托;禁止代理店向保险经纪人进行保险营销委托;禁止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代理店进行同一合同的共同营销;禁止共用店铺;禁止提供信息等。四是与保险公司业务关系的限制:禁止与保险公司共用店铺,不能与保险公司在相同建筑物内设置事务所;原则上禁止保险公司出资;禁止要求和接受保险公司的融资、物品和劳务等便宜供给;禁止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之间人员交流。
五、日本保险监管制度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一)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市场重组
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给日本保险市场带来巨大变化,特别是金融危机后,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兼并重组成为方向,其中既有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重组、寿险公司内部的重组,也有寿险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之间的重组,整合过程持续了5-6年时间。2004年,保险市场并购重组基本完成,市场结构趋于稳定。在监管机构为市场主体创造较为健全的制度环境下,允许其按市场化原则竞争、重组,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保险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二)加强对被保险人和消费者的保护
日本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经历了从监管公司经营向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变的过程。如近几年来金融厅加强了对漏付、拒付问题的处理,连续撤换几个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执行确认书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金融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也采取了更加透明的方式,要求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向社会公开,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健性有了更为及时和准确的了解。
(三)通过保险公司加强对代理店等中介机构的管理
在日本保险营销中,代理店占有重要地位,对市场的控制力很强。保险公司对代理店的筛选、控制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如果代理店弄虚作假,就会被市场淘汰。这种通过市场内在机制实现对代理店进行有效管理的方式,值得我国中介市场监管借鉴。
[1] 1998年6月,日本出台了《金融体制改革法》,对保险制度进行了五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准许保险公司同银行、证券公司、信托银行等公司以子公司方式相互渗透;二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统一使用保费精算会厘定的财产险费率标准制度;三是解除证券公司、银行代销保险产品及银行保险公司代销投资信托产品的禁规;四是大幅度放松以企业承包为对象的财产险费率及产品的限制;五是引进早期纠正措施等。
[2] 如日本保险公司规定,汽车投保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带点心向受害方上门赔礼道歉,该费用属保险公司赔偿范畴,但是保险公司却因本人没有提出支付申请,而没有支付这笔保险费用。
[3]代付是指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代付保费;代印、代笔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店代替投保人签名或印鉴。
[4] 主要处罚案例:2005年10月,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出现保险金不当拒付、不当营销(告知妨碍等)问题;2006年6月,日本财产保险公司出现保险金不当漏付、代理店代印等问题;2006年6月,三井住友海上保险公司出现保险金不当拒付、漏付、保险费代付、代理店代印等问题;2007年3月,金融厅对10家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领域产品的保险金不当拒付、第三领域产品管理姿态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5]金融厅《意向确认书》制度的引进:(1)2006年3月,金融厅公布《中间论点整理—基于合理性原则的保险产品的销售与宣传方法》,在有关保险产品的研究讨论中间报告中,提出引进《意见确认书》制度。(2)2006年4月,金融厅部分修订《针对保险公司的综合监督方针》,提出在保险销售与宣传时,增加应该说明的重要事项的明确化等内容。(3)2006年12月,金融厅部分修正《针对保险公司的综合监督方针》,引进《意向确认书》,明确提出为确保使客户有机会确认保险产品与自己的需求相一致而进行相关的体制整理。(4)2007年4月,金融厅正式引进《意向确认书》制度,开始合同内容正规化操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意向确认基础上,计划用大约1年时间,实行为使合同内容正规化而进行总检查。
[6]保险经纪人在日本的历史:1994年公布了保险市场限制缓和的时间表,决定经纪人制度的引进和费率废止等;1996年4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保险经纪人作为全新的保险销售渠道诞生;1996年8月30日保险经纪人开始注册;1996年10月1日保险经纪人开始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