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自焚”凸显中国社会系统性失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3:51:29

“拆迁自焚”凸显中国社会系统性失灵

(美国)华尔街日报   (20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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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必将是一个“拆迁”的过程,这既包括物理意义上的拆迁也包括精神意义上的拆迁,因此,现阶段把CHINA调侃成“拆哪儿”也不为过。如果说精神意义上的拆迁带来的迷茫和困惑只是若隐若现且隐忍不发的话,那么物理意义上的拆迁带来的冲突和血泪则历历在目且频频爆发。最近,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发生的拆迁自焚事件即是这部拆迁血泪史的延续,是和谐社会蓝天下又一朵让人黯然神伤的乌云。

  自从2003年中国媒体第一次公开报道拆迁自焚事件后,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祈祷类似事件不要再现,但现实却一次又一次让希望变成奢望以至绝望,过去七年中国还是爆发了10多起拆迁自焚事件。公民以死的代价来捍卫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权,这种有些荒谬的无奈,充分暴露了这个社会从市场、政府到法治的系统性失灵,这也意味着国家和公民的离散和背离,公民不得不重归自己保护自己的“自然状态”。

  要承认,即使在土地私有的社会里,拆迁过程中也会遇到“市场失灵”,仅靠市场很难达成有效率的自发交易,因为当一个土地征用人面对许多个被征用人时,交易成本是很高的。对于被征用人来说,由于越晚拆迁其得到的利益就越大,所以他们一般会倾向于拖延,如果被征用人都意识到这一点而采取拖延的策略,这样征用人与被征用人之间的谈判是很费劲的。特别是只剩下一个“钉子户”时,双方的报价差异往往会非常大,这导致更难迅速达成交易。“钉子户”深知如果他坚持不妥协,会导致整个土地征收交易无法完成,因此他会索要远远高出市场估价的补偿,甚至还会不断抬高补偿标准,也有学者也把这个称作“钉子户的垄断”。因此,如果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多,交易成本较高,无论如何都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来终止这场“非合作博弈”。

  但是,中国的问题在于引入的第三方是政府的行政权力,由于中国土地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所以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作为“卖方” 的政府是一定会参与其中的,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身份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政府失灵”。除了会导致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铺张浪费式征地以及寻租腐败等行为,“政府失灵”最主要也最隐秘的表现是公共决策的偏颇。

  中国政府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第一条就是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这具有明显偏袒拆迁人利益的倾向,因为要“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照该条例的要求,当出现争执时,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被拆迁人要先向房屋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不予受理,因为不想和当地政府“对着干”。另外,按照条例的要求,当地政府既可以单方面做出拆迁的决定(比如未经广泛讨论就发放“拆迁许可证”),也可以单方面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从断水断电到野蛮强拆),如此翻云覆雨的所谓“第三方”往往成了和被拆迁人对立的“第二方”。

  不可否认,中国政府正在努力纠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偏颇,也于今年1月推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依然在征求意见中)。新条例的最突出变化是明确了征收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旧条例中所说的从政府手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将政府从幕后推向了前台,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争执将不能依靠行政权力来解决,而必须走司法程序,要通过法院这个“第三方”。但是,如果不能通过法治的力量约束政府,那么公民和政府的直接对峙或许会导致更激烈的矛盾冲突,其社会影响也将更为恶劣,这也是新条例最令人担忧的地方。

  因此,要保证新条例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要改变“法治失灵”。2004年的修宪和2007年推出的《物权法》都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只有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时,在当事人得到足额补偿并同意后才可以征收。但这些“上位法”并没有撼动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正是在这一期间拆迁自焚事件屡屡发生,法治约束不了政府,这正是“法治失灵”的表现。当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存在时,法治已经是最后的保障,如果法治也失灵了,那么公民将无所依靠,维系公民社会的社会契约也就不复存在,他们不再让渡自己的权利,也不承担自己的义务,重新回到了“自然状态”,通过暴力或武力捍卫自己的财产权。他们的逻辑是清晰又无奈的:本来加入公民社会、成为国家的一员是为了避免战争和暴力,可国家中的“财产权之战”更让他们难以接受;如果国家都不尊重财产权,为什么不能回到原本就尊重财产权的“自然状态”、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这也许就是以自焚对抗强制拆迁的悲剧式逻辑。

  理论上说,政府作为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作为一个代理人,它的违法就意味着对国家的背叛。中国社会的系统性失灵,特别是“法治失灵”,使政府行为往往不能体现国家(最终是公民)的意愿,这最终将导致政府与公民甚至国家和公民出现离散和背离。 要破解这个困局,并不缺乏建设性意见,缺的是来自各方的动力和勇气。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在咖啡厅里的精英还是在地下室里的大众,都不能抱着任何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