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扰乱信访秩序罪”与权利罪名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0:20:40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提交一份议案,建议《刑法》增设一款新罪名,即“扰乱信访秩序罪”。
  该议案的第一句为“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作为专职从事立法工作的人,他的这句话经不起严格推敲,因为现行宪法中并没有关于这项权利的具文。其实,这句话应当更稳妥地根据宪法语言改易为“信访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宪法有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当然也需要指出,信访本身未必是政治权利。
  现代权利学说将人的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权利,一种是政治权利。比如选举之类的权利为政治权利,是为宪法所赋予。但是,言论之类的权利为自然权利(它得之于自然而非宪法),因而宪法的任务主要是保障这些权利。而且,上访数量几乎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房屋拆迁、土地动迁等,这些都是访民的私人权利,而非政治权利受到了侵犯。所以,就这类问题上访,如果是权利,很难纳入公共领域中的政治权利范畴。
  在政治权利之外,私人权利不容侵犯,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出发点。现代成文宪法的源头是美国宪法,此后所有国家的宪法,如果是成文形式,在法治精神上无不照准此宪法,中国也不例外。
  不难发现,如果从具文角度,不是中国宪法而是美国宪法,有信访权利的保障条例。这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请注意该条最后一节的“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该权利其实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信访权利。这项权利,美国宪法保障,中国宪法也保障,尽管它未具文。但,全部问题在于如何保障。就此,美国宪法不妨是我们的一个参照。该修正案明言,针对伸冤性质的信访权利等,国会不得为此制定任何法律。如果有相应法律出台,那么,它就等着最高法院的违宪指控吧。
  这里,我必须向该代表的议案提出违宪指控。该议案以宪法为名头一闪而过,紧接着就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刑事信访。先不论该议案的具体内容为何,仅此刑名本身就已经直接触犯宪法。
  信访权利既为宪法所保障,又怎么可以针对这项权利本身治罪呢?这正如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立法却可以刑名一个“扰乱言论秩序罪”?该议案客观上只有两个后果,或者是宪法沦为空名,或者是让刑法凌驾宪法之上。如此议案问世,让我无法不怀疑这位立法专业人士的全部法律知识。
  何况“扰乱信访秩序罪”,该罪的名头也于法不通。信访本身无特殊秩序,故信访秩序罪无从谈起。但是,包括信访在内的所有权利,都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如有扰乱,亦当绳以法律。但,这种扰乱,不是信访罪,而是其他刑事罪。比如信访人纠集冲砸公务机关,那就是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样的罪名刑法已有,它完全可以针对信访中相应的违法行为,根本不必要以信访冠名再行立罪。
  特别要指出的,以信访冠名为罪,为任何立法所不许。这是立法知识的ABC,权利本身无罪,权利过当才可能导致罪。这种罪行在立法上,只能根据它导致的恶果及性质以定罪(如杀人罪、抢劫罪),却不能在称谓上罪及各项权利本身。可是,“扰乱信访秩序罪”恰恰在刑名上罪及信访,这是信访本身的罪名化。按此逻辑,言论本身、信仰本身、结社本身亦即宪法所保障的所有权利本身无不可以罪名化,于是会出现宪法为各种罪名所架空。(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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