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被诉名誉侵权案:反伪斗士被判言论存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48:38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2:34 新闻晨报
方舟子的博客:驳斥武汉江汉区法院的荒唐判决
因不满“反伪斗士”方舟子称自己“脚踏两只船”,指责“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等“学术腐败行为”的言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去年10月以侵犯名誉权向武汉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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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昨日获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就此案做出宣判,方舟子和某出版社败诉,分别被判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款3万元和1万元。长达1万余字的判决书对判决理由进行了逐条解说,称“学术批评、争论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被告方是民(即方舟子,记者注)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反伪斗士”被判言论存伪
法院判定方舟子言论失实,侵犯原告名誉权,须道歉并赔款3万
晨报记者 郭翔鹤 实习生 倪咏娟
法院判决,原被告反应不一
被告方律师:还会继续上诉
对于武汉法院的判决结果,方舟子代理律师彭剑表示“还将继续上诉”。
彭剑表示,除了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开庭后自己向武汉法院提交了《补充答辩书》。“答辩书中指出,若原告认为我方提供的网络证据不实,则应当提供纽约大学或纽约大学医学院出具的能反映其职务为兼职性质的证明或聘书,但是,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此外,我们认为所提供的网络信息说理部分比较透彻,肖传国应该举证证明权威网站关于他的职务、获奖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不实。”
彭剑认为,自己从律师业务角度已经进行了全面充分的准备。“作为普通公民,我可以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批评。我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有错误的。”
彭剑表示,自己多年来一直关注新语丝网站,对方舟子很了解。“多年来,方舟子打假涉及了保健品公司、科技、教育部门,很多律师因为利益冲突问题不敢为他代理官司。但是我愿意为方舟子代理。如果在接下来的庭审中他还愿意让我代理,我会继续代理下去。目前起诉方舟子的案件很多,如果时间冲突我无法全部代理的话,也会有很多支持方舟子的律师会出面。”
原告肖传国:将打越洋官司
肖传国表示,除了已经宣判的起诉方舟子和某出版社的侵权案件,还有起诉方舟子和北京两家报纸的案件估计会很快开庭。另外,肖传国还有三份起诉方舟子和有关媒体的诉状,准备尽快立案。“由于我起诉他以后,他继续在许多地方继续对我进行污蔑,因此必须逐一清算。”
肖传国对全部官司胜诉表示很有信心,“他对我的诬蔑是没有依据、编造的,因此法院能够很容易做出判断。我目前掌握的证据都是网下的实际证据,今后随着案情的发展,我还会向法庭提交更多的有效力的新证据。”
肖传国语带激动:“方舟子把他的新语丝网站设在美国,让国内被侮辱诽谤的科学家追究起来有困难,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刚刚宣判的案子仅仅只是个开始。同时,我已经在美国聘请了律师,将尽快启动越洋官司。”
解析万言判决书
法院逐条评定五大争议
对于这起广受关注的方舟子被诉名誉侵权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五个方面,判决书对这五点争议进行了判定。
争议一:肖传国是否“脚踏两只船”
方舟子观点:肖传国“在美全职”,而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法院认定: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说法不实。
争议二:肖传国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
方舟子观点: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在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用文章摘要列表冒充发表的论文列表。
法院认定:被告方是民所述“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争议三:肖传国是否获过大奖
方舟子观点:肖传国在简历中自称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
法院认定: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的事实成立。
争议四:“肖氏反射弧”是否国际公认
方舟子观点:肖传国的成果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法院认定:原告肖传国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
争议五:被告某出版社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出版社观点:方舟子言论属个人观点,与举办方无关。
法院认定:被告某出版社作为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访谈活动的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提供言论传播平台,如访谈主讲人的言论涉及侵犯他人权利,作为活动举办方之一的被告某出版社是应当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庭外声音】
鄢烈山(南方日报集团高级编辑,时评家)
笔墨官司笔墨打
“在这个官司上, 我可能要站在方舟子这一方。”鄢烈山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向晨报记者表示:“我觉得,法院来作这个判断不太合适。科学都是一个个专门的学科,发生争执的时候应该由学术监察机构来评判,只是现在没有这个机构,只好诉诸法院。那么,法院应该请那些学术机构来作鉴定?我的看法是,笔墨官司应该笔墨打,学术争议最好还是在学术层面解决。”
但鄢烈山同时表示:“不过方舟子也需要吸取这样一个教训,无论这个案件是胜是负,都会使他在以后的打假行为中更谨慎更严谨。他的学术打假是民间的个人行为,所以他必须要对自己负责。他揭露了别人的隐私,就要算侵权,他造谣诬蔑人家,就要负法律责任。”
尹田 (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学术批评是严肃的
尹田就方舟子案认为,名誉侵权案件的判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的,学术上对于学术高低的评价通常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如果涉及个人品质、个人信誉,就有可能导致名誉下降,这就可能导致侵权。
“案件的要害是要分辨争议的核心问题究竟是客观问题还是主观问题,如果是主观问题的话那就由法院来判定。如果是客观问题,并且涉及专门的技术领域,法院没有资格进行判定,那就要委托专家判定。如果是发表主观看法的话,那么关键就是方式、范围和影响了。”
尹田认为,学术打假是非常有必要的,学术腐败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应该鼓励大家都来参与。“但是学术批评又是非常严肃的,我要特别提示一点,我们利用网络来进行思想传播,有利有弊。好处在于速度快,影响范围大,但是弊端在于它是一个‘大字报栏’,如果变成恶意攻击,就会导致一些人的言论自由损害另一些人的言论自由。批评的自由要有,但人格尊严的保护也是要的。”
(新闻晨报 供稿)
【方舟子被诉名誉侵权案·案中“案”】
武汉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向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刚刚胜诉的肖传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内幕”:“方舟子之所以对我策划‘打假’行动,其实是怀疑我曾向《科学》杂志举报他‘抄袭’。”
肖传国表示,方舟子去年11月在接受网站访谈时,提到肖向美国《科学》杂志诬告他“抄袭”。肖传国说,自己即将将该网站与方舟子告上法庭,(验证)方舟子“抄袭”是否属实。晨报记者获悉,肖传国关于“抄袭”案的诉状最早将于今日递交法院。
称因举报“反伪斗士”遭报复,胜诉教授最早今日递交新诉状
原告欲反告方舟子“抄袭”
晨报记者 郭翔鹤 实习生 倪咏娟
【当局者】
肖传国声明:我确实举报过方舟子“抄袭”
肖传国介绍,2001年9月14日,美国著名的《科学》杂志刊登J.D.格林等署名的一篇研究论文。同年10月4日,方舟子在《南方周末》发表了《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一文。后“昏教授”等网友发帖指出方文与《科学》文章内容雷同,并一起向科学杂志举报。
“方舟子认定我就是他寻找多年的‘昏教授’。他在我成为候选院士后的短短几天内,发表了30多篇文章对我进行系统‘打假’。”肖传国说:“我的确是众多举报方舟子抄袭的学者之一。方舟子说我‘诬告’,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抄袭。”
方舟子回应:我不会以个人恩怨来打假
而对于肖传国所言,方舟子在接受某网站访谈时称:“即使他(肖传国)以前没有这么一番经历(举报抄袭)……我发现这个人的学术问题,同样会去揭露他。我在新语丝网站上揭露那么多人都是跟我没有任何个人恩怨的。所以不能说我因为出于个人恩怨来搞这个学术打假。”
近日,晨报记者通过电子邮件就“抄袭”指控一事欲采访方舟子,但方舟子没有直接回复该邮件。但方舟子在新语丝网站贴出了其个人发表的三篇相关网文链接地址作为对此事件的回应。
方舟子在三文中指出,自己的文章“是在介绍《科学》杂志这篇文章的工作,不仅在文中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例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心理学家用实验……”),而且在新语丝上登出时,文章后面还附上《科学》杂志的这篇论文出处做为参考文献,只不过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时按报纸惯例没有把参考文献附上。”方舟子说,“指控已被《科学》编辑部所否定”。
他同时指出,自己的《植物中的神秘数字》是“在叙述一个经典的数学题目,不要说内容相似,即使用语相似,也都是正常的”。
【旁观者】
北大学者:方文确有大段“拷贝”痕迹
晨报记者从上海图书馆找到了2001年10月4日的《南方周末》,并在《科学》杂志官方网站找到了署名J.D.格林的《道德困境的功能磁共振成像(fMRI)研究》一文。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就此文向晨报记者透露,方舟子1700多字的文章中,从内容、用词到分段都与格林的文章极为相似。整篇文章没有提到文中所述来源于其他出版物,也没有提到格林等人的名字。文中唯有一处隐约提到实验来自他人:“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心理学家用实验对这个‘感情说’进行了验证”。
“但是这不能让读者明白前后的大量文字叙述来自于他人。方舟子的文章明显在文字上大段‘拷贝’了《科学》杂志文章,而且没任何引号。方舟子本人曾在《岂能拿翻译凑文章》一文中指出,‘把整段整段的翻译当成自己的创作,与抄袭无异’。堂堂正正的打假英雄是否采用了两套标准:对己一套,对他人一套?”
晨报调查:方舟子被指“抄袭”非首次
晨报记者了解到,有关方舟子科普文章“抄袭”的“指控”并非只有“《科学》事件”。
今年6月21日,北京某报刊发了方舟子文章《学生剽窃 导师有责》一文。近日,一名美籍华裔教授发来邮件声称,“发现方舟子《学生剽窃 导师有责》一文大段‘剽窃’外文资料,连标题都是原封不动照搬英文文章标题”。
晨报记者按照该教授邮件中的线索登陆美国网站“高校内幕”(www.insidehighered.com),找到了署名为道格·莱德曼,发表时间在方文之前的两篇文章。其中一篇题为“Student Plagiarism,Faculty Responsibility”,直译为中文正是“学生剽窃 导师有责”。在方舟子近2000字的快评中,1300余字关于事件过程叙述的文字内容与英文原文雷同(有部分段落则为对道格·莱德曼采访所得的缩编)。方舟子并未说明自己的大部分文字是否直译自“高校内幕”记者的原文,也未提到道格·莱德曼的姓名。
此外,2004年9月科普学术杂志《科学世界》杂志刊登的方舟子文章《植物中的神秘数字》,也有网友指其部分内容为“惊人写作”。
【专家观点】
考量抄袭,关键看主旨
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认为,“引用”还是“抄袭”的问题有两个判断标准:第一有没有注明出处。第二,如果注明出处,但雷同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也算是抄袭。“但在我看来,不单纯是量的问题,不是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就是抄袭,这是形式。关键还是主旨,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是不是抄袭。”尹田说。
尹田认为,如果涉及的是众所周知的公理,不用注明出处都知道它的来历,就不会认为是抄袭。“道理很简单,大家都知道,不会误认为是文章作者写的,你没有标明出处只是不规范而已。但是如果实际让读者误认为那就是你说的,并且那个观点很重要,那就构成了抄袭。”
(新闻晨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