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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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政通〔20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业权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6〕102号)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麻栗坡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适用矿种
(一)适用范围:凡在麻栗坡县行政辖区内实施矿业权转让行为的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二)适用矿种:县内所有的金属矿种和非金属矿种。
二、矿业权转让行为界定
(一)在矿山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采矿权发生转让、转移的;矿山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将采矿权转让给合资合作后新设立企业的;矿业权人将企业资产出售,原企业的采矿权与其他资产一并评估作价给他人,而使采矿权发生转让的;采矿权人以采矿权承包、租赁牟取利益,自行划分资源多头承包、租赁矿洞、多点采矿的采矿权转让行为。
(二)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的;探矿权人将探矿权作价作为资本投入企业,探矿权由原探矿权人转让到投资企业的;探矿权人把探矿权与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合作勘查矿产资源,而使探矿权发生转让的;探矿权人作为债务人以拥有的探矿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抵押权实现时,探矿权发生转让的。
三、发生上述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须到县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及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到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矿业权变更手续
1.填报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提交原颁发的探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勘查区块范围和矿区范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图及其他资料;变更勘查单位的,须当提交变更后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变更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材料;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善矿业权变更手续
1.矿山企业的采探矿权人变更的,凭变更后的《采探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矿山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
3.办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报国土资源、税务部门备案。
(三)到税务机关缴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税费
1.营业税。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征收税额=转让总金额×5%),以营业税税额为依据,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按纳税人劳务发生地进行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或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或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税额×1%)。
2.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就合同双方征收印花税(印花税=转让总金额×1%)。
3.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规定,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转让总金额×20%,征收办法为:转让总金额不足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后,以余额的20%进行征收;转让总金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按余额的20%进行征收)。
4.企业所得税。帐务健全的企业转让矿业权收入减去取得该矿业权所发生的费用、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以上的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帐务不健全、核算不准确的,依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款进行征收。
四、补办补缴范围及时限
(一)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矿业权转让行为的矿业权人或矿业企业,均在补办补缴范围内。
(二)时限。到县级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及补缴相关税费的时限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前。
五、违规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善矿业权变更相关手续后足额补缴相关税费的,免予处罚;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相关税费的矿业权人或矿山企业,一经查实,县人民政府将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并依照相关程序依法追究相关的责任。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