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血案考验我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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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3日上午,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发生血案,数名小朋友无端受难,不惟父母,举国悲痛,对于凶手郑某的滥杀行径闻者无不愤慨。所幸郑某当场伏法,当地警方迅速立案侦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媒体及时跟进报道,网上热评如潮,围绕该案又要掀起一场有关社会公正的公共讨论。
此情此景让我想起2006年发生在陕西的邱兴华案,当年我曾参与讨论并说“邱兴华考验中国司法”。其实不止司法,全国上上下下都是考验的对象。司法当然重要,但若没了全民的对于法治的共识,舆论中依然是诸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原始的“复仇主义”调调占据优势,那所谓法治岂不是空谈。这一次,和邱兴华案、崔英杰案、杨佳案、邓玉娇案……一样,再一次考验中国人。代价惨重!但如果人们的认识迟迟不与更新,制度也冥顽不化,那必定还有更大代价等着我们。
南平惨案既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们能做的就是密切关注。遇有疑问,加以研究切磋,以期澄清认识。那种因悲愤而激动起来的感情用事有百害而无一利。至于那种“杀错了人”“应杀贪官”之类的跟帖纯属无稽之谈,却数量不乏,可悲!
总之,我要参与该案讨论,当以理性冷静战胜感情用事,可以批评的除了法律问题,还有舆论所反映的风气。
就目前所了解的该案情况,我发现的法律问题有:
1. 学校有责任吗?
报道称,遇害学生亲属去校门口挂横幅。长久以来,这种行动几乎已成惯例,被人视为当然,并赋予其正当性。其实不然,这种暴力性的所谓维权不应该是我们所要追求的,因为它本身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受害者亲属悲痛至极,一腔怒气无处发泄,当表同情,但这并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
对学生遇害一事,应否向校方追究责任,应慎重研究。关键应该不是什么学校该几点开门,而是对学生的监护义务的分配问题。
2. 政府发放抚恤金是何道理?
有家长称,政府会有抚恤金,“初步金额为19.5万元”。 这让我想起一个热门话题“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助”。是有许多人主张由财政负担起救助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责任,但目前建立此种制度的地方并不多,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是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性法规。(之前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曾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可是,各地或政府或法院或检察院向受害人发放此种“抚恤金”“安抚费”之类的实际做法却不少。
对刑事案件受害人予以关注和帮助当然不错,但思路也该开阔些,别什么问题都麻烦政府,一出事就惦记财政!即使你不怕救助变成洗钱,也得考虑下这样是不是更加巩固了我们的超重税负的正当性?山西疫苗的事情是不是可以让我们对养老、医保等等国家福利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呢?
3. 坚决废止“精神病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荒唐法规?
有些报道提及本案凶手郑某疑有精神疾病,故有人论及于此。郑某行为极端异常,疑其为精神病人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终究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看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视其结论方能考虑适用法律规定。此处说到司法鉴定,又一次想起邱兴华,还有黄静案。
这种论调首先就犯了低级错误,我国法律根本就没有“精神病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何谈荒唐?刑法其实是这样说的:
[quote]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quote]
至于为什么要做如此规定,据我的认识,原因是“无自由无责任”。 续:http://cpblawg.net/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