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58:04
李燕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诚信是确保市场经济得以高效运行的基本要素。如果没有诚信,就不会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经济运行就会是紊乱的,低效的。
诚信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它对企业是一种无形资产。首开先河研究企业问题的美国学者凡勃伦在他著名的《企业论》里,认定任何一项资本的价值,关键在于它的收益力。由于资本的价值在于其增殖能力,在于其滚动发展能力,所以,作为无形资产的商誉,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了资本的重要内容。凡勃伦指出,“在这样依据收益力的资本估值中,资本估价的核心不是工厂的成本,而是所谓公司的商誉”。商誉是无形资产,包括商标、牌面、信誉等。按照凡勃伦的论述,诚信是可以“卖钱”的:一个有诚信的企业不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会由此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一个讲诚信的企业,不会拖欠债务,并会由此带来融资的方便。于是,一个有长远打算的人,一个想使自己的企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人,会从一点一滴开始,锻造自己崇高的商业形象。
诚信所以是好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还在于诚信能够降低社会的交易费用,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益。我们可以作两种设想:一种是假如大家都造假,都借债不还,那就极大地增加了交易费用。例如打击假冒伪劣、化解三角债、解决民工工资拖欠等人力物力的支出,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还增加了经济运行的摩擦系数。当然,我们还可以作另外一种设想,假如大家都不造假,都按时还债,那么,不仅社会、个人为此节约了很多资源,而且人们还不必时时担心上当受骗。如此,对社会和个人都是十分有利的,表现在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还可以用节约下来的资源,为社会和个人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谋更多的福利。
于国于民有如此重大意义的诚信,在当今社会却需要千呼万唤,这说明我们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过程中,关于诚信的制度建设尚不如人意。我们把诚信看作是一定的制度安排的反映,一个理性的、在给定的条件下选择最大、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人,如果选择不诚信,那就证明我们目前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不诚信的行为。只要不诚信有利可图,谁都不想诚信;只要不诚信寸步难行,谁都愿意诚信。据此,为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为了使诚信成为一种风尚,我们应当倾力于诚信的制度建设。
诚信的制度安排可以是诱致性的,也可以是强制性的。诚信的制度安排的诱致性是指在长期的博弈中自己教育自己,人们真切地认识到了诚信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是一个永远受用的无形资产。相反,不诚信虽然可以盈小利于一时,但失去的却是更为辉煌的长远。在我国,诚信制度安排的诱致性的典型案例当数市场经济发育最早的温州。上一世纪的80年代,温州不少企业的产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假冒伪劣的问题,以至有人在杭州当众焚烧温州产的皮鞋,因为当时不少温州的皮鞋只能穿一个星期。当消费者最终不接受这些假冒伪劣商品的时候,企业便难以为继。市场实践使温州人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性。到了90年代,温州人明确提出了质量立市,逐渐树立了自己诚信的形象。此外,温州的借贷信用也是经得起考验的。借贷到期,哪怕砸锅卖铁,都要把借贷还了,因为如果不能按时还钱,下一次就借不到钱,丧失了信誉的企业在相对成熟的市场上无法生存。
马克斯·韦伯曾经深刻地指出,“只要涉足一系列的市场关系,市场经济就会迫使他服从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他就必然会从经济舞台上被赶下去,正如一个工人若不能或不愿意适应这些准则就必然被抛到街头成为失业者一样”。对于企业和群众中的个体而言,诚信的诱致性的制度变革,内涵着企业和个体的人在与环境中的博弈中自己教育自己。这种自己教育自己的时间限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成熟起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消费者愈来愈成熟,二是诚信规则的相对健全。而诚信规则的相对健全,则使得新加入的企业一开始就必须入乡随俗地诚信。可以预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不诚信的企业的活动空间会越来越小,诚信的企业会如鱼得水。
诚信的诱致性的制度安排所需时间相对太长,故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诚信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谓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是指政府在构造有关诚信的制度安排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强制性的推动作用。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政府与群众个体在认识上的差别,是社会上层特有的地位,首先认识到了诚信的必要性。二是政府与群众中的个体追求目标的差异。作为个体的人,他们追求的目标首先是个体的利益,只要不诚信有利可图,他们就会随时机会主义地破坏诚信。作为政府,如果能够给社会提供一系列诚信的制度,一种诚信的环境,就等于提供了一种极好的公共品,而提供良好的公共品,恰恰是政府的职能所在。三是从总体上讲,我们的历史沉淀中市场经济的因素不浓,民间关于市场经济的知识和训练不够,需要政府高层的引导和倡导。
诚信的强制性的制度建设包括制订和颁布一系列保护市场主体利益、规制企业和人们的经济行为、严厉惩罚不诚信者的规则、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强有力地执行这些规则,并给被执行者留下深深的印记,例如,建立诚信档案等。政府还可以动员社会舆论的力量,大力倡导诚信的社会环境,使得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中会近似于条件反射地选择诚信而不是不诚信。强制性制度安排是一种他律,没有他律是很难有自律的。
对我国构造诚信的制度安排的总体判断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诱致性制度变革的统一。但是,因为诚信的诱致性建设所需时间太长,同时,我国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市场经济,有关诚信的训练不够,所以,从总体上讲,应当是强制性推动为主的。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