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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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在许多国家的传统农业中是普遍的经济形式。但由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以至历史条件的不同,各个国家的小农经济又表现出种种差异。苏联学者A•V•恰亚诺夫在《小农经济理论》一书中,以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俄国的小农为理论原型,提出了一种依靠家庭劳动并以实物形态满足家庭消费需要的、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美国学者T•W•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以二十世纪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小农为理论原型,提出了一种在竞争的市场运行中追求利润的、以商品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中国封建社会以至近代中国的小农经济却与此不同,它表现为一种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小农经济模式,也就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长期发育,到清代前期臻于成熟。

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实物地租、土地买卖和小农经营。它的形成是以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的。在地主制经济下,一家一户的小农,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既从事粮食生产,又种植蔬果,饲养禽畜,还养蚕织帛,种麻棉织布,通过耕以自食,织以自衣,即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块土地经营和家庭劳动的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这种局限,迫使他们从事商品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再生产,从而维持自己家庭的温饱。因此,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农民家庭并不单纯是一个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产,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双重结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这种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1] 。这是说,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的各自运动,又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小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封建社会初期,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水平都比较低下,《管子》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当时农民的生产就自然地主要是解决吃与穿的自给自足问题,逐渐形成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所谓“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如以战国时代的情况为例,《孟子•梁惠王》所记载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管子•禁藏》所说,民“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这都反映了这种“男耕女织”的情况。正是由于农民主要是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这种实物赋税反过来更加强了这种耕与织的结合。
中国农耕发达,人民的食物结构历来是以粮食为主。粮食生产在农民的整个生产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据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农民全家一年的口粮,占其粮食生产量的五分之三。战国时的耕地百亩,折合现在的市亩大约为三十一亩二分。当时五口之家的农民,就要用将近二十市亩土地生产的粮食,才能做到自给口粮,尽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与代表性都难以判定,但仍可以说明口粮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
当时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已经普遍存在。从《孟子•滕文公》所记载的情况看,农民要用粮食与从事“陶冶”的手工业者交换“釜甑”和铁农具,要与“梓匠轮舆”之类的木工交换粮食与布帛,还要用粮食与手工业者交换“冠”。甚至有些农民还要与其他农民交换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说过,有些农民是“衣,人率用钱三百”,靠卖掉粮食来买衣服。尽管当时农民用于交换的粮食与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纳封建赋税以后的剩余生产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 ,而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经常存在的剩余生产品。这种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础上的交换,正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结合的一种原始的简单的表现形式。由于当时农民能够用于交换的生产品还不多,商品性生产还很不发展,农民主要是靠自给性的“男耕女织”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所以当时上述生产双重结构的重心,是在自给性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具有比较强烈的自然经济色彩。
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的这种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男耕女织”始终是农民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产在逐渐增加,具有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农民在逐渐增多。到宋代,“河朔山东养蚕之利,逾于稼穑”[3] 。福建建宁一带山区的农民,“又多费良田以种瓜植蔗”[4] 。太湖“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桔桑麻”[5] 。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到明代中叶,封建政权取消丝棉布帛的实物赋税之后,这种“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养蚕织帛、或不适宜种棉织布的地区,许多农民已不从事丝和棉的纺织。特别是到清代前期,棉花虽已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丝麻成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种棉的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仍然很少。织布又有一定技术要求,也使许多地区的农民植棉而不织布,或者纺纱而不织布。加以棉花产区和非棉花产区从事棉纺织的经济效益大不相同,遂使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逐渐向商品性的棉纺织转移,棉花产区的商品性棉纺织日益发展,并形成了许多棉布集中产区。这就导致了农民以自给性“男耕女织”为内容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逐渐削弱和分解。这种发展变化,在清代前期日益显著。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这种情况。文献资料中记载的这类事例很多,如在山东,据康熙《邹县志》说,“妇女不勤纺织,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据乾隆《五台县志》说,“地不产棉,妇女不知纺织,虽尺布亦取给于市肆”。在江苏,乾隆《山阴县志》说,“淮人寸丝尺布皆资于市,桑不知栽,茧不知织,棉不知种,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县志》说,“瑞邑既无蚕桑之利,又不获纺织之助,民间妇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据郑昌淦教授对清代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全国直隶等十八个行省中,没有棉纺织的州县约在五百四十个以上,约占全部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村棉纺织很少的奉天、广西、云南,贵州,甘肃等省的部分州县(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内。否则,没有棉纺织的州县还会更多一些[6] 。
又据刘秀生教授对清代中后期产棉地区一千零五十九个县的文献资料考察,其中生产棉布的县为六百八十五个,不生产棉布的县为三百七十四个。这是说,就是在产棉地区,不产棉布的县就占达全部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对棉纺织比较发达的直隶,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个省五百二十九个县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其中产棉布的县有四百二十三个,不产棉布的县为一百零六个。后者约占全部县总数的五分之一[7] 。
又据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纪前期为我国农民家庭棉纺织发展最盛的时期,由于鸦片战争前后的资料过少,按1860年计,农村棉纺织户则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纺织户则约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纺织发达的江苏省,非棉纺织户也占达全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纺织不发达的福建和广东两省,非棉纺织户则约占达两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8] 。
上述这些研究,为文献资料的缺乏和记载的不够详明所局限,其数据当然不会是很准确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特别是纺纱而不织布,虽然还广泛地存在,但是不从事棉纺织的农户却已大量出现。加以农民的商业性农产品生产和包括棉纺织在内的商业性手工业生产,都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产双重结合的重心,就自然地从自给性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转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使后者成为广大农民家庭实现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提出过“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的问题,并且指出这在中国表现为“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9] 。到了清代前期,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
但是,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在农民的生产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在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民也还需要用相当多的耕地来作到口粮自给。如在江南地区,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说,“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这是说, 在正常年景,一亩田夏秋两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说,农民的口粮,“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说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四亩多,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如果是“五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六亩,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据费孝通教授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说,民国年间,江苏吴江县,一个四口之家的农产,必须有五亩半土地,才足以解决口粮自给。这也可资佐证。江南地区种植粮食的农民,一般是“一夫耕不过十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农民需要将粮食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作为口粮。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从全国来看是比较高的,其他地区农民的口粮生产,应当还会高于这个比例。尽管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已日渐重要,但是,基于粮食生产对于商品生产具有基础作用的普遍原则,从每个农户来说,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产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当时,不论南方和北方,许多地方官在“劝农”的时候,都总是按照这种模式来为农民设计生产。乾隆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就提出,农民应当生产“谷米布帛”以“务本”,而又应当种植经济作物进行“调剂”,以“兼权钱币”。他要求农民的耕地在收“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蓝后种蔬二亩,所出亦可获缗钱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 。这是北方的一例。从南方来看,康熙间,湖南长沙县知县朱前诒在《劝民开塘示》中说,农民种田,“大率三十亩,以二十亩栽禾,以八亩种豆,留二亩以种果芋蔬菜等项,按时播种,早晚灌溉,便可取利养家”[11] 。湖南农民的主食是米谷,从明代起,豆类的“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可见他是把豆作为经济作物提出来的。
不但官方的规划是这样,民间的规划也是这样。清初,浙江桐乡县张履祥的友人邬行素病殁,“遗田十亩,池一方,屋数楹”。家有老母、寡妻、长子、稚子与侄。张为其家所规划的生产是:由于“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难以种稻,遂安排种豆三亩,豆起种麦。种桑三亩,种竹二亩,种果二亩,池畜鱼,还养羊五六头,以其粪畜桑养蚕。这样,“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丝绵可以易衣,竹、笋、果与鱼、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节用,佐以女工,养生送死,可以无缺”[12] 。这里农村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商品性生产项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间为农民生产设计的模式,与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记载的模式,无疑是显然不同的。
顺治《麟游县志》还指出,该县“核桃最佳,于地尤宜”。农民遂“以谷为本,以此为末,本末相权,庶谷不致于竭,而凶年亦可无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权”来概括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中相辅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这种“本末柑权”,与《孟子》所说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交换,无论是质和量上都大有差别。所有这些记述都正是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普遍发展的反映。
注释
[1] 参阅拙作《清代前期小农经济的再生产》,《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
[3] 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4] 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八。
[5] 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6] 参阅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第2章。
[7]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 该书第308页。
[9] 《资本论》第3卷第371、373页。
[10] 乾隆《嵩县志》卷一五。
[11] 嘉庆《长沙县志》卷一七。
[12] 《补农书•附录》。

清代前期,商品生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个向农村扩散,与小农经济相结合的过程。—方面,农产品种植为自然条件所决定,出现一定程度的按地域分工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手工业生产以接近原料产地,出现按农民家庭手工业方向发展的趋势。广大农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在商品经济的这种发展中,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状态。下面按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和从事手工业商品生产的农民,来分别加以考察。
首先,清代前期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着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他们种植粮食,既是为了自给口粮,也是为了取得货币,用以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他们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统一于粮食作物。出售粮食是这类农民货币收入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来源。正如孙嘉淦所说,“小民之生计,则岂特口食已哉。必将以釜甑爨而以铁耕,百工之所为,皆需以粟易之。而又有税粮之征,衣服盐蔬之用,婚姻疾病丧葬之费,非粜五谷,无由得也”[1] 。因此,维持家庭温饱以至改善生活都要靠提高粮食商品率。
这类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具有多种情况。在一些自然条件差,如土壤、气候恶劣,山高岭峻,资源贫瘠的地区,农民农产品种植和加工的选择性很小,农业生产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局限性很大,农民难以发展多种经营,只得从事单一的粮食种植。如陕西永寿县,位于黄土高原,其“土苦寒”,“崎岖墝确,山农力瘁阪田”,“产瘠而利微”,“所谓农末相资,通功易事者,概乎未之前闻”[2] 。又如直隶灵寿县,“灵民全无逐末,专务力田,供赋养家,皆仰于此。且土地墝确,力费而获薄,是以不能盖藏”[3] 。又如浙江江山县,“江邑处万山之中,地广人稀,民皆力穑。既无蚕桑畜牧之资,又乏金锡鱼盐之利。凡地丁钱粮以及民生日用衣食之需,皆取资米谷。地方穷苦,财路不通”[4] 。又如广东仁化县,“僻处一隅,无富商巨贾往来其间。人惟力耕,不营他业。趁墟贸易,鸡豚布谷之外,求尺帛寸珠不可得”[5] 。
这类地区有的还不产棉花,农民也不事纺织,衣被须从市场中取得。农民在粮食收获之后,常常是“岁晚先计公租,纳后市其余,易布棉御冬,有婚丧亦藉此举之”[6] 。由于棉花与布须从外省或本省远道贩运而来,价值昂贵。卢坤在《秦疆治略》中说,陕西长武县,“民间耕种,仅止二麦,别无土产。民间所用之布,皆系商人贩卖而来,价值昂贵。八口之家,每岁买布即须数十千文”。该省肤施,安定等县,都是“每岁出数石粟,始成一件衣”[7] 。又如山西大同府一带,“每布(一疋)值谷五六斗,甚至八九斗一石不等,以二三亩之所获,仅供一布之费”[8] 。而甘肃合水县一带,更是“丰年出斗粟,而不能易尺布”[9] 。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农民只得过一种“节衣”的生活。如陕西华州的农民是,“数年补用一衣,历年不更一巾”[10] 。山西孝义县的农民是,“终岁不制一衣者十室而九”[11] 。如湖北竹溪县的农民是,“一布褶可以经年”[12] 。该省鹤峰州一些山区的农民甚至是,“高山严寒,妇女常无絮袄,惟以火为衣而已”[13] 。在不得已必须添置衣被的时候,农民只得卖掉一些口粮,“缩食”以制衣。乾隆间,杨屾说,陕西许多农民是,“每岁必卖食买衣,因衣之费,而食已减其半。其艰于食者固自不少,而缺于衣者抑已良多”[14] 。
这类地区的农民,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在生产上“本末相权”的活动余地很小。他们中许多人只得从消费上调整自给产品与出售产品的比例,挪用口粮买布,忍饥挨饿以提高粮食商品率来支付家用。他们的消费水平很低,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点很低。
由于粮食自给的部分弹性较小,需求量大体稳定.除了上述的那些农民之外,其他广大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在生产上一般是采取两种办法来提高粮食商品率。一个办法是,通过提高粮食亩产量,从而提高粮食总产量来提高粮食商品率。另一个办法是,通过调整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扩大商品性生产来提高粮食商品率。在增产粮食制约因素较多的地区,农民通常是采取后一种办法。他们按照种植不同粮食品种的比较利益来安排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以增加货币收入。如在北方旱田地区,小麦、大豆等作物的价值高,而高梁、小米等杂粮则产量高。如在山东,“通常麦价高于粗粮价格一倍” 。尽管后者的产量高,其亩产值仍低于前者,以产值计算的商品率,后者也低于前者。许多农民为了获得较多的货币,并满足自己的口粮需要,遂种高梁、小米等以自食,种小麦,大豆等以出售。如在山东,寿光县的农民往往是,“十亩之田,必种小麦五亩,其收早而利赢也”[16] 。钜野县的农民是,“种植五谷以十亩为率,大约二麦居六,秋禾居四”。“秋禾以高梁谷豆为主,其次则黍稷”,而“民多食高梁”[17] 。临朐县是,“黄豆黑豆最为民利,与麦同重。农人有田十亩,常五亩种豆,晚秋丰获,输租税,毕婚嫁,皆以为资。岁偶不熟,困则重于无禾”[18] 。
清代前期,复种制度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北方各省多是小麦,豆类作物和高梁等杂粮复种。南方各省多是稻,麦和薯类等杂粮复种。许多农民就同前面所述的农民一样,出售价值高的稻、麦,而留杂粮自食,以提高粮食商品率。在直隶,元氏县的农民是,“岁入有余粮,粗粝自给,鬻其美好者于邻邑”[19] 。湖南湘乡县,红薯“山土种之极多,收早稻后,又种迟薯。山农以此充食,岁居大半”[20] 。四川蓬溪县的农民是,薯“与稻并重,冬藏土窟,足供数月之食”[21] 。该省资阳县的农民,“多种薯以为食,省谷出粜”[22] 。在台湾,“台人皆食地瓜,大米之产,全为贩运,以资财用”[23] 。
许多丘陵地区,特别是有些山区获得开发之后,农民是山地与水田兼种,山地多种杂粮,水田多种稻谷。农民也是“以杂粮自食,以谷售人”来提高粮食商品率。如湖南桂阳州,“州居山谷间,民倚山为粮,不待稻谷”。其所属蓝山县,“多稻田,州人率一岁三月食麦薯苞苽,入谷卖钱,不以田为食”[24] 。湖北施南府一些地方,甚至“家累千金者,仍饭包谷、红苕,稻米颇贱,仍珍而勿食也”[25] 。如在贵州,“苗疆自乾隆嘉庆之后,生齿日繁,人力极足。开挖山坡田土,几无隙地。种杂粮以自食,所产粳米,则上采买之外,尽数变价,故随处皆可采买”[26] 。该省黎平县,“苗人皆食杂粮,其收获稻米,除纳赋之外,皆运售楚省”[27] 。
上述这些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都是按照具有不同市场价值的粮食品种来区分的。“本末相权”的办法,颇为明确。
有些地区,土地平衍肥沃,种粮产量高。这里的农民遂多种植粮食。如四川,“气候暄暖,于树艺之事相宜,故丰岁多而俭岁少”[28] 。又如湖北一些地方,“泉甘土沃,民勤于农,塘堰修饬,蓄泄有方,连年丰稔”[29] 。这类地区的农民,就主要是采取提高粮食亩产量和总产量的办法,以扩大商品性生产的比例,来提高粮食商品率。他们通过种种增产措施,提高了粮食亩产量和总产量。如浙江江山县,“产米之乡,一秋之获,可支数年”[30] 。陕西汉阴厅,“南来之民,耕于汉者,一岁之获,可支数载”[31] 。安徽阜阳县,“沃壤广轮数十百里,一年之收,可备数年之食”[32] 。特别是一些重要产粮区,更是如此。如河南产粮区,“原隰平衍,膏腴千里。岁果有秋,粟支十年”[33] 。湖南洞庭湖产粮区,“湖田之稻,一岁再种。一熟则湖南足,再熟则湖南有余粟”[34] 。又如四川,“蜀中为产稻之区,一岁所出之谷,足备数岁之用”[35] 。该省新宁县,“收稻最富,一岁所入,计口足供十年”[36] 。
粮食亩产量高,总产量就高,农民能用于出售的部分就大,货币收入就多。这些农民也就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其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点也较高,有人说,湖南洞庭湖区,“垸农一岁之收,可抵山农数岁之收。垸民至厌梁肉,山民恒苦菜食”[37] 。这可能有些夸大,但垸农与山农的生活水平有较大差距则是可信的。这类农民有的还因此以致富厚。李兆洛说,安徽凤台县有些农民是,“岁稔则余数年之畜矣。得比岁稔,无立锥者或致千金”[38] 。
其次,清代前期,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逐渐增多。这类农民大多既种植粮食,又种植经济作物。他们的粮食种植,是作为自给性生产,以保证家庭的口粮供给。而经济作物的种植则是商品性生产,是为了取得货币,以支付家庭的各种开支。他们在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安排上,也具有多种情况。
种植粮食为主,种植经济作物为辅,是这类农民比较普遍的一种模式。如陕西汉水流域的一些地方,“汉川民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栽烟草数亩,田则栽姜或药材数亩。烟草亩摘三四百斤,卖青蚨十千以外。姜药材数亩,收八九百斤,卖青蚨二三十千,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39] 。这是这种类型农民具有典型意义的一例。
这种类型的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农林牧副渔各业的各种产品,都是他们进行商品性生产的对象。如安徽凤阳县,有些农民种烟,“近城一带所产烟叶,较他处为佳。七八月间,商贩四集,贫民颇资以佐食用之缺”[40] 。浙江于潜县有些农民种竹晒笋干,“初夏时贩鬻于嘉苏,以千百计,谋生之资,不为无助”[41] 。
有些农民是开发山区,多种经济林木,以助家用。福建安溪县的农民,“向耕于田,今耕于山。向种惟稻黍菽麦,今耕于山者,若地瓜、若桐、若松杉、若竹,凡可供日用者,不惮陟巉岩,辟草莽,陂者平之,罅者塞之,岁计所入,以助衣食之不足”[42] 。湖南山区开发之后,永顺府的“山地皆种杂粮,岗岭间则植桐树,收子为油,商贾趋之,民赖其利以完租毕婚嫁”[43] 。溆浦县的农民,在种“稻谷之外,杂粮油腊之利,资于山者,足佐稻之不足”[44] 。麻阳县的“近山居民,择其地肥土厚之处,布种桐树,获子打油,视人力之多寡,可足一家之用,”[45] 。
有些农民则以饲猪为副业,以助家用。如陕西汉水流域一带,“山中多包谷之家,取包谷煮酒,其糟喂猪。一户中喂猪十余口,卖之客贩,或赶赴集市,所得青蚨,以为山家盐布庆吊终岁之用”[46] 。湖北鹤峰州,地“产包谷,十居其八。其性逾岁必生虫。民食有余,即不酿酒饲猪,亦不可久贮。且贩猪他邑,可市布棉杂货,以有易无,于山氓较便”[47] 。四川太平县,“地多险峻,稻不过十分之一。全赖锄挖山坡,遍种杂粮,以资衣食。但津河不通,粮食无从运销,惟以包谷饲猪,变易盐茶布匹”[48] 。
有些地区地理位置优越,或有良好的土壤、气候条件,或有便利的市场条件,适宜于种植经济作物。而经济作物又具有高于粮食作物的经济收益,这里的农民遂缩小自给性生产,主要是缩小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而扩大商品性生产,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农民的生产遂出现不同程度的以商品性生产为主、自给性为产为辅的情况。
农民向封建国家交纳的漕粮和向地主交纳的谷物地租,本来都是同口粮一样,纳入自给性粮食生产之内。由于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有些农民遂首先将漕粮和地租从粮食生产中蠲除。如种棉花的改交“花租”,种麻的改交“麻租”,种油料作物的改交“油租”,或者折交货币租。学术界多有论述,不必重复引述。有些农民甚至是买粮食以交纳租赋。江南地区种植棉花多的地方,从明代起,农民即已“以棉织布,以布易银,以银籴米,以米充兑”[49] ,即所谓“买米完漕”。到清代,上海县是“每秋粮开征,辄籴于华亭”[50] 。南汇县也是“地鲜稻,输粮者必籴浦西米足之”[51] 。雍正六年,清政府规定,“江浙征收漕米,但择乾洁,不必较论米色,准令赤白兼收,秈秔并纳”[52] 。由于破除了原来只收秔米的规定,买湖广、四川籼米以充漕的情况遂多。交纳漕粮的虽多为地主,但这也是佃农不以粮食交租的反映。台湾台南一带的农民,也是“多种瓜芝麻,杂植蔬豆,栽蔗碾糖,间种早稻以佐食,纳粮每于两路籴买输将”[53] 。
有些农民由于商品性生产的部分进一步扩大,需要从市场上购进部分口粮,遂使这一部分口粮也退出了农民自给性的粮食生产。如直隶栾城县种棉花很多,“栾地四千余顷,稼十之四,……棉十之六。晋豫商贾云集,民竭终岁之力,售其佳者以易粟,而自衣其余”[54] 。有些农民更是依靠出售棉花,以支付半年食用。直隶新河县,“自方敏恪公(即方观承)教种木棉后,夏秋之交,绿云白云遍铺郊原,更值半年,居然乐土矣”[55] 。有的地方种烟,江西瑞金县,“缘乡比户往往以种烟为务”。“通邑之田,既去其半不树谷”。“卖烟得钱,即可易米”[56] 。福建龙岩州是,农民“种蔗及烟草获利数倍,故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田渐广而粟弥匮乏”[57] 。有的农民种果,山西太平县,“邑宜枣,往时树盈野,公私赖之,邑人有半年粮之谣”[58] 。在湖南的许多山区,“山农治山,……一岁种烟,再岁种薯荞粱粟,三岁种芝麻,通易粒食”[59] 。新化县的农民是,“茶桐杉竹诸凡有资民生日用之物,所产亦繁,民以此装运邻境,易谷米以食”[60] 。
有的农民甚至不从事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专门种植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这些大都出现在自然条件优越和具有历史种植传统的地方。江南地区的嘉定县,从明代开始有些农民专种棉花,如嘉庆《南翔镇志》说,明代有些农民“仅种木棉一色,以棉织布,以布易银,以银籴米”。到清代仍然如此。如乾隆《嘉定县志》说,有些农民“植花以始之,成布以终之。然后贸易钱米,以资食用”。四川什邡县,有些农民专门种茶,“园户无田者甚多,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61] 。广东南海县九江乡,”自乾嘉而后,民多改业桑鱼,树艺之夫,百不得一”[62] 。江西南丰县,桔“四方知名”。“城南杨梅村人,不事农功,专以为业”。[63] 山西榆次县,桃“出训峪诸村,民于沟涧边植桃为业。桃大且佳,岁收以代稼”[64] 。山东胶州,“东鄙以落花生代稼”[65] 。河南河内县、温县、孟县、武陟县一带,“河朔地多肥美,其近于沁济间尤宜于药草。鹜利之徒,遂舍谷稼而专植他物。武陟较少于河内温孟,然亦居十之二三”[66] 。有些城市郊区,农民专种蔬菜出售,如无锡县城附近,农民“不植五谷,而植园蔬”。“冬菜一熟,可抵禾稼秋成之利”[67] 。有些地方却是由于土质恶劣,不宜种植粮食,农民只得以种植经济林木为生。河南林县,“北乡山后,沙石荦确,无地可耕,故其民别以种植为生计,多收果核,即属有年,不以禾黍丰凶为利病也。山所宜木非一,惟柿果核桃花椒三物,其利独溥”[68] 。直隶束鹿县,该县“沙瘠之地,如旧城桃园梨园古营一带,多植桃杏枣梨,足以易食”[69] 。
清代前期,农村经济作物的发展,就是沿着这样一个缩小粮食自给性生产的轨迹运动。以种植粮食为主,以种植经济作物或饲养家禽家畜等副业为辅的农民,虽然最为普遍,但自给部分口粮,购买部分口粮,而主要种植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木的农民,却呈现出大量增加的趋势。至于不种植粮食,而专门从事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种植的农民,大都只存在于某些地区的个别乡村,究竟为数不多。
再次,有一类农民除种植粮食以自给之外,还利用本地资源,从事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他们已开始“不专仰食于田”[70] 。特别是其中的棉纺织生产,更是自给性“耕织结合”的一个重要发展。
这类农民最普遍的形式也是以自给性粮食生产为主,以商品性的手工业生产为辅,利用当地资源,开发手工业产品,以添补家用。他们多就地取材,产品繁杂,难以尽列,兹举数例如下。
如纸,浙江湖州府,“莫干山村皆业草纸。凡诸村之民,大率为樵为耕,以其隙造纸,深坑积稻草而腐之,缘溪浮于水。出水帖然成纸,以鬻于市,包裹干物之所用也”[71] 。江西泸溪县,有些农民“三时务耕作,其余刈竹煮焦,以楮业相高”[72] 。陕西略阳县,寒蓬沟一带“多产楮材,故其民三时务农,冬则造纸为业焉”[73] 。
如陶瓦器。陕西麟游县,有些农民是,陶窑因“贫民始终艰于无本,不能恒作,惟农隙为之,少资其利”[74] 。山西平定州,“山多土瘠,民劳俗朴。国朝百余年来,休养生息,户口日繁,计地所出,岁莫能给。力农之外,多陶冶沙铁等器以自食”[75] 。河南林县的“县东至邓坡”,“其民业稼穑兼陶窑”[76] 。湖北德安府的农民还烧石灰出售,“贫民每于农隙烧青石成之”[77] 。
如编织,湖北枝江县,集市除“布帛菽粟而外,绝少异品。自晨至夕,惟见乡农牧竖缉茸筐篮而已”。[78] 贵州思南府,“安属塘头一带,妇女破竹为丝,粗细两层,中衬以纸,编作斗篷,居人资以御雨障日,其利与纺棉等”[79] 。
如采矿。在湖南的一些铁矿附近,“居民农隙刨挖,以供农器之用。如有余铁,挑往邻邑售卖,免其课税”[80] 。山西孝义县,农民“大抵夏秋力南亩,春冬地冻,则入山砍木掏煤”[81] 。
但是,农民的商品性手工业生产,最大量而又最重要的还是棉纺织。在一些棉纺织发达的地区,农民从事棉纺织商品生产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地耕地比较充裕,农民就大都是以农耕为主,而以棉纺织生产为辅。湖北是清代前期的重要棉布产区,又是水稻产区。其江陵县是,“乡民农隙以织为业者,十居八九”[82] 。天门县是,“为农者无论山农泽农,家必兼织”。“农隙即率妇子昼夜勤纺绩”。“在昔机杼不过十室而三,今则十室而九矣”[83] 。云梦县是,民“重耕织,土瘠民劳,甫释犁锄,即勤机杼。男女老少皆然,寒暑不辍”[84] 。
另一种情况是,当地人稠地窄,户均耕地甚少,仰仗农耕难以维持一家温饱,只得另谋棉纺织为生。这种农民大都是以棉纺织商品生产为主,而以农耕生产粮食为辅。这在江南地区的松江府苏州府一带,最为典型。这里的农民一般是“躬耕之家,仍纺棉织布,抱布贸银,以输正赋,而买食米”[85] 。他们生产的粮食,往往只够两三个月的口粮。如南汇县川沙县一带,农民“耕获所入,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罄。俗有六十日财主之称,其衣食全赖女红”[86] 。这就是说,农民种田,只够供两个月口粮。无锡县是,“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其他各月,都是“抱布贸米以食”[87] 。又如嘉定县的石岗广福一带,“计口受田,不及一亩,即竭终岁之耕,不及供二三月费”,故“寒暑不辍,纱布为务,勉措夏税秋粮”[88] 。所以这里的农民总是昼夜纺织,“晨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明旦复抱纱以出,无顷刻闲”[89] 。
这种情况其他地区也有,如河南孟县,“地窄人稠,按口计地,每人不足一亩。通邑男妇唯赖纺织营生糊口”[90] 。又如四川仪陇县,农村市场“集期交易,丝棉及布为盛,盖土产也。虽嗷嗷十口,田不过半亩,而晨夜纺织,子妇合作,衣食悉待给焉”[91] 。又如直隶乐亭县,“农隙之时,女纺于家,男织于穴,遂为本业。故以布易粟,实穷民糊口之一助”。所产棉布,“本地所需一二,而运出他乡者八九”[92] 。
另如湖南耒阳县,农民“勤纺绩”,“而摇车辛苦,惟北乡为最。其布通行郴桂粤西间,为利甚溥,足以济半年食用”[93] 。该省攸县,农民所产棉布,“通行潭醴及江右吉袁。贫者耕不足恃,恒赖此支半载食用”[94] 。这里农民的棉纺织商品生产,已几乎要成为主业了。
江南地区的蚕丝,与其说它是手工业,不如说它是经济作物。因为同在江南地区,有许多情况与江南地区的棉纺织类似,故一并在此论述。蚕丝是太湖周围地区农民的重要商品生产。明代湖州府一些蚕桑地区是,“田中所入,与桑蚕各具半年之资”[95] 。嘉兴府有些地方是,“田收仅足支民间八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给,惟蚕丝是赖。比户以养蚕为急务”[96] 。清初江苏吴江县一带,唐甄说,“震泽之蚕半稼”[97] 。这也是农耕与蚕桑“各具半年之资”的意思。到康熙以后,人口迅速增加,耕地日见不足。蚕区的农民必然会加大蚕桑生产的比重,以维持生计。浙江一些地方就是“桑田多,稻田为之渐窄”。“地狭人众,力耕不足糊口,比户养蚕为急务”[98] 。江苏震泽县则是,“邑中田多洼下,不堪艺菽麦。凡折色地丁之课,及夏秋日用,皆惟蚕丝是赖”[99] 。这都说明,这些农民的蚕桑生产在家庭收入中的地位,已日见重要。
从前述事例可见,这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生产结构,对于各种不同的自然条件,对于农民本身在耕地、资金和劳动力上的不同条件,具有很大的适应性。广大农民根据当地和各自的生产条件,灵活配置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使它们互为盈缩,相辅相成,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的温饱问题,推动着整个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这也说明了这种生产模式发展的成熟。
注释
[1] 《清经世文编》卷五一。
[2] 乾隆《永寿县志》志余。
[3] 同治《灵寿县志》卷一二。
[4] 同治《江山县志》卷一二,康熙间记事。
[5] 嘉庆《仁化县志》卷上。
[6] 乾隆《宣化府志》卷三二。
[7] 嘉庆《延安府志》卷三九。
[8] 乾隆《大同府志》卷二六,康熙间记事。
[9] 乾隆《合水县志》物产。
[10] 雍正《陕西通志》卷四五。
[11] 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
[12] 宣统《湖北通志》志21引黄晖烈《竹溪县志序》。
[13] 同治《宜昌府志》卷一一。
[14] 民国《兴平县志》卷七。
[15] 罗仑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56页。
[16] 嘉庆《寿光县志》卷九。
[17] 道光《钜野县志》卷二三。
[18] 光绪《临朐县志》卷八。
[19] 乾隆《正定府志》卷一一。
[20] 嘉庆《湘乡县志》卷一八。
[21] 道光《蓬溪县志》卷一五。
[22] 咸丰《资阳县志》卷一一。
[23] 姚莹:《东溟文后集》卷六。
[24] 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二O。
[25] 搏沙拙老:《闲处光阴》卷下,道光间纪事。
[26] 光绪《古州厅志》卷三。
[27] 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一。
[28] 民国《大竹县志》卷四引嘉庆间四川总督常明语。
[29] 光绪《黄梅县志》卷六,乾隆间记事。
[31] 同治《江山县志》卷一一,康熙间记事。
[31] 同治《汉阴厅志》卷九,嘉庆间记事。
[32] 周天爵:《道光阜阳县志序》。
[33] 同治《汉川县志》卷二O,嘉庆间记事。
[34] 黄彭年:《陶楼文钞》卷二。
[35] 光绪《应城县志》卷二,嘉庆间记事。
[36] 道光《新宁县志》卷四。
[37] 光绪《华容县志》卷三。
[38] 《清经世文编》卷三六。
[39]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八。
[40] 乾隆《凤阳县志》卷四。
[41] 嘉庆《于潜县志》卷一O。
[42] 康熙《安溪县志》卷四。
[43] 乾隆《永顺府志》物产。
[44] 乾隆《溆浦县志》卷七。
[45] 乾隆《麻阳县志》土产。
[46]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八。
[47] 道光《鹤峰州志》风俗。
[48] 乾隆《太平县志》风俗。
[49] 嘉庆《南翔镇志》卷一二。
[50] 同治《上海县志》卷四。
[51] 雍正《南汇县志》卷一五。
[5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
[53] 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三。
[54] 道光《栾城县志》物产。
[55] 光绪《新河县志》风俗。
[56] 乾隆《瑞金县志》卷七、道光《瑞金县志》卷二。
[57] 乾隆《龙岩州志》卷一O。
[58] 雍正《山西通志》卷四七。
[59] 嘉庆《宁乡县志》风俗。
[60] 《湖南省例成案》户律卷七。
[61] 嘉庆《什邡县志》卷二九。
[62] 光绪《九江儒林乡志》卷三。
[63] 同治《南丰县志》卷九。
[64] 同治《榆次县志》卷一五。
[65] 道光《胶州志》卷一四。
[66] 道光《武陟县志》卷一一。
[67] 《锡金识小录》卷一。
[68] 乾隆《林县志》卷五。
[69] 乾隆《束鹿县志》卷五。
[70] 雍正《昭文县志》卷四。
[71] 同治《湖州府志》卷三三。
[72] 乾隆《泸溪县志》卷四。
[73] 道光《略阳县志》卷四。
[74] 顺治《麟游县志》卷三。
[75] 光绪《平定州志》卷五引乾隆县志。
[76] 乾隆《林县志》卷五。
[77] 光绪《德安府志》卷三。
[78] 乾隆《枝江县志》卷三。
[79] 道光《思南府续志》二。
[80] 乾隆《湖南通志》卷四二。
[81] 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
[82] 乾隆《江陵县志》卷二二。
[83] 乾隆《天门县志》卷一。
[84] 道光《云梦县志略》卷一。
[85] 乾隆《宝山县志》风俗。
[86] 光绪《南汇县志》卷二O引乾隆志。
[87] 《锡金识小录》卷一。
[88] 嘉庆《石岗广福合志》卷一。
[89] 乾隆《上海县志》卷一。
[90] 乾隆《孟县志》卷四上。
[91] 同治《仪陇县志》风俗。
[92] 乾隆《乐亭县志》卷五。
[93] 嘉庆《耒阳县志》卷八。
[94] 同治《攸县志》卷一八。
[95] 徐献忠:《吴兴掌故集》卷一二。
[96] 康熙《石门县志》卷一二引万历县志。
[97] 《潜书•惰贫》。
[98] 乾隆《海盐县续图经》卷五、卷一。
[99] 乾隆《震泽县志》卷二五。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这种生产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社会经济根源。
中国幅员辽阔,既有湿润、半湿润、干旱、半干旱多种地带,又有山地、高原,丘陵和平原,气候和土壤多种多样的差异性,会形成自然产品的多样性,这是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的良好自然基础。这种自然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在当时生产力的条件下,关键在于农民能否有比较充实的自有经济,和能否比较独立地自主经营。
中国封建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不断改革而自我完善,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经济条件。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长期以来,田赋除了征收粮食之外,还有绢、布、丝、棉等实物之征。不论自然条件如何,迫使农民都得从事这些产品的生产。这对农民的生产无疑是一种干扰。到明代中叶,封建国家取消了征收丝棉及其织品,田赋除保留漕粮仍征实物之外,其余一律征银。封建国家徭役的征调无时和繁杂,更严重干扰自耕农的生产。从汉代的赋役并重,经过不断改革,到唐代两税法的重赋轻役,到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地,最后完成了役并入赋。这些变革都扩大了自耕农的耕作自由。
从农民的另一部分佃农来说,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私属”、“佃客”之类,“皆注家籍”,隶属于封建地主,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迄于唐宋,他们才逐渐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地位,并获得自择田主和迁徙的自由。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实物地租,同劳役地租相比,佃农本来有较大的经营独立性。但在分成租制之下,佃农除土地外,还要依赖地主提供部分生产资料,以至生活资料,导致地主干预和指挥生产。到清代前期,随着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转化,从此“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地主与佃农之间,“交租之外,两不相问”,佃农是“偿租而外,与已业无异”,“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1] 。这也都扩大了佃农的耕作自由。
中国封建社会自北魏以来,长期实行计口授田的制度。农民请授的田地,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农民死后还要归还国家。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即不实行计口授田的制度,不禁止土地买卖,就解决了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权不完全的问题。清代前期,在押租制流行之后,佃农可以自由地有偿转让自己的佃权。在永佃制发展以后,土地所有权同耕作权进一步分离,佃农有权将自己享有的耕作权和部分土地所有权出租、典押和买卖这都反映了农民个体私有制的发展。
自耕农有自己的土地,没有地租剥削,经济条件比佃农优越,生产资料一般都比较完备。唐宋间,许多佃农除了租种地主土地之外,还要依靠地主提供其他生产资料以至生活资料,有所谓“贷其种食,赁其田庐”。到清代前期,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佃农自有经济扩大,完全意义的佃农,即自有耕畜、种子、口粮、房屋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佃农,大量增加。定额租制的发展,就是这种佃农增多的反映。
中国封建经济制度上述这些改革,都在封建制度所能容纳的范围之内,扩大了农民的经营独立性,解放了农民的生产力。又加以农民自有经济日渐充实,这都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商品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清代前期,社会经济环境最重要的变化是人口迅速增加。在乾隆一朝的六十年间,人口翻了一番。这给农民经济带来了一些重要影响。首先是耕地规模缩小。中国多子分析遗产的制度,本来就会造成田产的不断分割,而人口的大量增加,更会加强这种趋势。一些原来耕地比较充裕、农民占田较多的地区,自耕农拥有的田地大大减少了。其转折点大都在乾隆中叶。如湖北的荆州地区,“昔也地广民稀、治产之家,耕三余一。仓箱既盈,输赋税而赡日用,罔不克享有生之乐”,到嘉庆道光以后,“今也不然,生齿日繁,而丘垅分析,且远方就食侨寓于兹者皆置田业。田则如故也,而家各数亩矣。虽终岁勤动,饔餮尚亏”[2] 。又如浙江慈溪县,乾隆后期,已是“慈邑有田之家,或一二亩、或三四亩,自赡不暇”[3] 。四川省明末清初的战乱,破坏严重,雍正乾隆间因从外省大量移民,荒芜的土地才逐渐垦辟,上述趋势因此出现得较晚一些。但也同样给这个清代最重要的粮食产区造成了严重影响。有人说,“雍乾以后,生齿日繁,文化亦隆。大姓中有人口千余者,财产则非所重。在咸同以前,上户无千亩田者。同光以来,大族之人数数分产,贫者亦众”[4] 。
在一定地区,与当地耕作条件相适应,一个农户依靠家内劳动力所能耕种的土地,大体是一定的。由于人口剧增,耕地不足,农民的耕地大都达不到这种适度规模。许多自耕农的耕地面积甚至还少于佃农。如以江南地区为例,这里是“一夫耕不过十亩”。在乾隆嘉庆间, “佃农工本大者不能过二十亩,为上户。能十二三亩者为中户,但能四五亩者为下户”[5] 。到道光以后,“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亩以上者称上农,家饶给矣。次仅五六亩,或三数亩,佐以杂作,非凶岁亦可无饥。何者?男子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也”[6] 。
农民的耕地既被一再分割,经营规模缩小,就只能从发展商品性生产上找出路。许多农民不得不腾出部分耕地来种植经济收益较多的经济作物,来支付家用,以至换取部分口粮,有些农民不得不用更多的以至全部耕地来种植粮食,以自给口粮,而另谋兼业,手工业也就成为他们维持生存的天然出路。
其次,由于耕地的增加赶不上人口的增加,粮食供求关系就会日趋紧张。乾隆以后,大量农民涌向闽浙赣皖山区、湘鄂西山区、鄂北川北陕南山区等从事开垦。玉米、甘薯、高梁等高产作物在全国广大地区推广。一些重要的粮食产区,许多农民都已食玉米、甘薯而出卖稻米,四川湖南的情况已如前述。又如台湾,“凡有地百亩者,仅种地瓜二三十亩,取供一家终岁之食,其余悉种花生。因是物可作油与籶,易于售卖”[7] 。一些重要的经济作物区,农民也是多吃玉米、甘薯。如福建道光间,“今以闽土所出之利计之,若上诸府之茶竹,下诸府之甘蔗花生,固以利总四方矣。至于地瓜一种,济通省民食之半,尤利之甚溥者。闽中固无旷土矣”[8] 。安徽霍山县为茶叶产区,乾隆间有人说,“四十年前,民家惟菜圃间偶种 (玉米)一二,以娱孩稚,今则延山漫谷。西南二百里皆恃此为终岁之粮矣”[9] 。雍正乾隆后,还出现了全国性的粮价持续上涨。这些都无疑是粮食供求关系紧张的反映。
清代康熙间,经济作物的种植即开始发展。乾隆间更日益扩大。许多农民都是用粮田来种植经济作物,即所谓“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在粮食供求关系紧张之后,许多农民又回过头来重新调整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增加口粮种植。如江南地区的嘉定县,“嘉土沙瘠,不宜于禾。外冈地势高阜,尤不宜于禾。往者皆种木棉。近因米价昂贵,每石有五两外者,始多种稻”[10] 。在江西,道光《宜春县志》说,棉麻“自昔山土多树此二种,后以薯芋可资口腹,种者稍少,间或取给于外”。在四川,巴州“旧擅蚕桑之利”。“近年乡民垦地为田,嫌桑树浓阴,蔽覆田亩,多被砍伐,故所出较少,而利亦减杀”[11] 。在浙江,泰顺县是,“嘉庆以前多种蓝靛,今则多种蕃薯”。“农家多以薯米为粮”[12] 。
同时还要看到,种植经济作物比种植粮食作物,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也有大得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如果遇到突发的天灾和市场波动,农民一茬经济作物的损失,比一茬粮食作物的损失要大得多,甚至还会影响农民经济的稳定。如四川彰明县,农民种烟,其工本“较稻梁加倍”,获利“亦如之”。但“稍事疏忽,必致折本”[13] 。又如种蓝,有的地方是,种蓝“利厚本费,故(农民)数岁中乍贫乍富”[14] 。有的地方是,种蓝的农民 “因以致富者不少,亦有因而荡产者”[15] 。就是棉布这种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其商品生产也有市场风险。乾隆《孟县志》说,民“倚以为命,惟在女红。往者秦晋一荒,孟民逃亡,盖白布不行之所致也”。因为孟县棉布多销往陕西、山西两地,这里遭受自然灾害,当然会影响孟县农民的生活。江南地区的棉布,有时也“其贱如泥”,所以乾隆《嘉定县志》说,从事棉纺织的农民,抱布入市,“常任其低昂贵贱”,“有辗转折阅之苦”。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本来就有市场风险,这是题中应有之义。种植经济作物在自然风险中的损失,又比种植粮食作物要大。这对于经营规模小,储积不多的农民来说,要求他们摆脱自给性的粮食生产,无疑是困难的。在粮食供求关系紧张的条件下,更会是如此。清代前期,人口滋繁,粮食供求的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农民不论他们商品性生产的比重如何大,他们都要保留一定的口粮生产,作为自己最后的生存保障,这就是无锡县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也要种植够吃三个月口粮的原因。
上述这些互相交错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制约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一个总的合力,推动着农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普遍发展,并促进着它的巩固。
在这种生产模式之下,农民对于自给性的粮食生产,只要能满足口粮供应,是不计成本的。不论粮食收获量能否补偿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消费,他们都会耕种土地。是否有剩余产品,并不是耕种土地的界限。
对于家庭手工业生产,由于主要是在农闲或夜间进行,并主要是由妇女承担。这部分生产不管是否安排,或者以多大规模安排,这些劳动力的生活费用,都是必须支出的。它是一种固定的开支,并不随产品产量的多少而变动。因此,只要出售这部分家庭手工业品,能收回原料的费用,并略有剩余,即这部分劳动力的支出,还能带来一定的报酬,农民就会从事这种商品生产。至于这部分剩余能否补偿家内劳动力的生活费用,他们是不计较的。正如张履祥在论述农民的棉纺织生产时说,“织与不织,总是吃饭。不计工食,自然有赢”。但在实际上却可能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如果这部分剩余,与从事这种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费用相当,那农民就是不赔不赚。一种是如果这部分剩余,少于从事这种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费用,那就是亏本。如果这部分剩余,是表现为补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费用后的剩余产品,那是真正的赢余。一般来说,最后一种情况居多。这就是江南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种地很少,却能“上完国课,下养老幼”[16] ,并使这里能称“东南乐土”的原因。
对于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的农民来说,经济作物的生产,是他们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依托。农民出售经济作物的收入,应当能够支付除自给性口粮以外的家庭全部生活资料的费用,还应当能够补偿这部分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费用。有的农民甚至还要靠它支付口粮生产的费用。因此,农民经济作物的生产是必须要有赢余的。
在传统农业的条件下,生产工具、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之间,替代的弹性较大,农民可以通过追加劳动力,以弥补生产工具和耕地的不足。没有牛犁,可以用锄深翻土地,“率十人当一牛”。耕地不足,可以提高复种指数。让有限的土地,吸收更多的活劳动,以提高土地的产出功能,提高总产量。中国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就是这样劳动力集约的农业。这种农业总能获得赢余。
总之,农民在一年的生产周期之内,由于各种因素(也包括一些偶然因素)的作用,往往是通过某些产品的亏本,某些产品的保本,某些产品的赢余,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这些生产既各自运动,又相互作用,形成一种整体功能,以维持农民的生产与生活。
有的农民,由于生产资料比较完备,生产资金比较充裕,耕地也较多,他们往往通过雇工发展商品生产而发财致富。但这种农民在整个农民中只占极少数。对广大农民来说,不论他们有没有自给性的粮食生产,或者有多大比重的自给性粮食生产,他们从事商品性生产,都只是为了追求温饱,而不为了追求赢利以发财致富。这并不是他们不想发财,而是他们难以办到。个体农民经营规模都很小,积累也很小,为这种主观条件所限制,他们要发财致富本来是很困难的。而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也给他们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如果他们要通过发展商品生产以发财致富,追求赢利的目的和规模经济的效益,必然要求他们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增加耕地和劳动力。当时由于人口增加,除边远省区之外,内地各省都已地窄人稠,农民耕地规模逐渐减少。加以地价上涨,租地又需要支付押租。这些都增加了扩大耕地面积的困难。如雇工经营,因工食费用高,当时人就有雇工种田无利可图的论述。如以江南地区为例,清初,张履祥在《补农书》中说过,田“若雇工代耕,则与石田无异”。乾隆间,钱泳在《履园丛话》中说过,田“若雇工耕种,不如不种”。道光间,姜皋在《浦泖农咨》中说过,“旧时雇人耕种,其费尚轻。今则佣值已加,食物腾贵”。田“一亩约略以十工算,已须工食二千文”。还租之外,“去工本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日用”。这都是讲的种粮食,种植经济作物可能会好一些。但由于“其劳固倍于稼穑,而工食资用,其费亦倍于稼穑” ,也可能好不了多少。所以当时广大农民大都只在农忙时,用换工或雇用短工的办法,以补充家内劳动力的不足,真正雇工经营的很少。而许多重要的商品生产,特别是手工业品生产,还主要是由家内妇女担任。如蚕丝生产“即唯健妇是赖”[18] 。棉纺织也是“全赖女红”。编织品生产也多由“家人妇子”承担,因此通过增加劳动力而扩广大经营规模的出路也并不广阔。
当时农民还处在封建剥削制度之下,担负着繁重的封建租赋剥削。同时,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已越来越多地依赖市场,在不等价交换中,又要受商人资本的剥削。特别是那些耕地较少,需要购买部分以至大部分口粮的农民,已从受封建地主剥削为主,转变为受封建商人剥削为主。其产品的出卖,口粮等商品的买进,都要经受商人盘剥,其所承受的剥削可能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
基于上述这些原因,对广大农民来说,他们都有或多或少的商品性生产,有的商品性生产的比重还很大,但由于经营规模小,包括自给性生产在内的产品价值总量却不大,“终岁勤动,仅足糊口”。“谋生”可求,“谋富”却可望而不可即,甚至“艰于谋食”者亦所在多有。所以文献记载说,江南地区许多农民只是“家家纺织,赖此营生,上完国课,下养老幼”。上述什邡县的茶农不种田,也只是“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而广大农民更是“不惟无三年之畜,止知为终岁之谋”[19] 。总之,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只是为了使更多的人获得温饱,而不是使自己摆脱贫穷。他们对于市场刺激的反应是迟钝的,往往摇摆于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之间,只在首先保证有一定的或足够的口粮生产的前提下,才能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商品性生产上去。他们为支付生产和生活消费而追求的赢余,与那种为财富增殖而追求的赢余,在本质上是不相同的。用同是追求“利润”的说法,把二者混为一谈,也就是不正确的。
当然,农民的温饱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民的温饱无论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是不断丰富的。宋末,方回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见到一些佃农“携米或一升或五七三四升”到市肆“易香烛、纸马、油盐、酱醯、浆粉、麸面、椒姜、药饵之属不一,皆以米准之”[20] 。农民购买的生活日用品虽已不少,但还是以几升几斗的粮食来作实物交换。到清代前期,随着生活日用品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交往的日渐频繁,农民的货币开支是大大增加了。就是以商品经济不是很发达的河南嵩县来说,当时农民“以输贡赋则需钱,以供宾客修六礼则需钱,一切日用蔬菜柴盐之属,岁需钱十之五六”。尽管“嵩野中熟,产粟可食年余,岁屡丰而民用不舒者,正以专务本而失调剂之宜”。所以当时的地方官就要求农民种植经济作物以“兼权钱币”[21] 。这是说,农民中等年成收获的粮食,可以供应全年的口粮而有余,但在连续几个丰收年之后,农民出卖余粮还不足以支付家用,必须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来获取更多的货币。从两者的对比,可大致看到农民温饱水平的提高。
这种生产模式的小农经济是当时社会经济的广阔基础。由于农业人口庞大,整个国家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自给性生产在全部生产中的比重很大。而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只是以“藉资生计”的温饱需求为界限,整个市场容量的扩大也就只能主要以农民“藉资生计”的温饱需求为界限。这种商品生产的发展,只能属于商品生产一种低层次的发展。只是由于农民人数众多,他们或多或少地出售一些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就可以形成巨大的商品堆积。这些都会使商品流通和它的生产基础之间,使商品经济的繁荣表象和它所达到的实际水平之间,出现一定的反差。这是我们应予注意的。
清代前期,广大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以追求温饱的生产模式,以具有一定的甚至是比例颇大的商品性生产,与恰亚诺夫所提出的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相区别。又以自给性生产具有首先确保的重要地位,与舒尔茨所提出的以商品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相区别。它体现了小农经济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农经济。
注释
[1] 陶煦:《租核》,乾隆四年八月两江总督那苏图奏,嘉庆《祁阳县志》卷一三,光绪《平湖县志》卷二引康熙县志。
[2] 同治《荆门直隶州志》卷一一之二。
[3] 光绪《慈溪县志》卷一O。
[4] 民国《安县志》卷五。
[5] 章谦存文,《清经世文编》卷三九。
[6] 薛福保文,《皇朝经世文续编》(盛康本)卷四一。
[7] 同治《澎湖厅志》卷九。
[8] 施鸿保:《闽杂记》。
[9] 乾隆《霍山县志》卷七。
[10] 乾隆《续外冈志》卷一。
[11] 道光《巴州志》卷一。
[12] 光绪《泰顺分疆录》卷二、卷三。
[13] 同治《彰明县志》卷一九。
[14] 光绪《彭县志》卷三。
[15] 道光《黄平州志》卷四。
[16] 李煦奏折。
[17] 乾隆《瑞金县志》卷七。
[18] 费南晖:《西吴蚕略》。
[19] 光绪《肥城县志》卷一引嘉庆县志。
[20] 《续古今考》卷一八。
[21] 乾隆《嵩县志》卷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