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昊:为公共利益 也不能侵犯个人利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40:54
  一个社会的逐渐富有,是以公共品供给的增多为特征的。比如道路的愈加宽敞,社会保障体系愈加健全,教育普及程度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泛,等等。在上述这些显而易见的公共品供给上,国民关注更多的是上述这些公共品能否公平获得,而对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并无多大异议。这是由这些公共品的特点决定的。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会因性别、性格、年龄、体力体质、文化程度等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入,形成不同的阶层。不同的阶层,应该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那么,针对不尽相同的各阶层利益诉求,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确认什么是公共利益呢?
  显然,这不是很好回答的问题。之所以说不好回答,一来是遍查相关资料,尤其是当前国家各类法律文本,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以及如何有效判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语焉不详。似乎这是一个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概念,无需多费笔墨。二来理论上的定义与实际认知之间是否一致,也是各说各话,莫衷一是的。
  比如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可是,这里的房龄还未满10年,公告之前居民们毫不知情(《央视网》8月29日)。这样的拆迁,其名为“公共利益”,显然是对这个概念有了一个注解。可这样的注解,对被拆迁者和未被拆迁者来言,其感受是不一样的。难道这些被拆迁者的利益就被“公共利益”排斥了吗?当然,这样说似有不妥。因为,被拆迁者似仍可从此次拆迁中获取利益。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这些被拆迁者也可无排他地享受。这中间就存在着一个利得和损失之间的比较问题。于此,似乎出现了有意思的问题: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失个人利益,妥当吗?损失程度有边界吗?以个人利益受损为代价而实现的群体利得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吗?
  这些问题,在西方社会早就有所讨论,比如功利主义者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社会发展需实现的目标,就意味着为了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了“公共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幸福或利益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这样的观点引起了不少的争论,它的一个后果就是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暴政危害在何处呢?举例来说说吧,比如有一块地,有15个人要来种地,约好只有种地的人才能分享果实。其中有10个人想种粮食,5个人想种水果。结果,这5个想种水果的人被排除在了未来利得的分享上。到目前为止,这样的结果似没什么不妥。可选择还在继续,剩下的10个人中,有6个人想种水稻,4个人想种麦子。结果,这4个人也被排除在了未来利得的分享上。到这,问题就出现了,“多数人暴政”的结果,其实是少数人侵占。因此,在考虑公共利益时,是不能以获益人数的多少为唯一判据的。当然,以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财富的多寡为判据就更加的错误。
  因此,公共利益的求得,理应是不能以个人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应对其给予公允的补偿,否则,就是一种侵占和无耻的掠夺。
  公共利益的内涵需要明晰。任何借公共利益之名,让个体遭受损失的行为,无论获取利益人数有多少,都是需要谴责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个社会的劳动成果、资源、财富,不被别有用心之人巧取去了。当然,对那些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中饱私囊的做法,就更要坚决予以戳穿和抵制。   2010年09月01日 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