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不同意也不能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37:53

一个人不同意也不能拆


袁裕来

 

  坦率地说,这几年我一直都在躲避大陆某些学者的观点,一是不想浪费时间,二是怕自己看后难以忍受。但是,有些事情却是注定躲不开的。这几天,薛刚凌教授针对征地拆迁发表的观点,就强烈地刺激着我的视觉神经。

        由于拆迁“以暴抗暴”的消息不绝于耳,特别是“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死亡”的消息,更是把有关拆迁的矛盾推至顶峰,在第九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人民网记者采访了中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薛刚凌好像2007年还曾经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薛刚凌教授给出了所谓的冷思考结果:1、向被拆迁户征税。理由是,被拆迁建筑、被征收土地的升值,并不完全是被拆迁户自身投入智慧、资本或劳动的结果,更多的是因为公共投入。2、尽快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但同时又认为“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对被拆迁户来说似乎是满足开发商的“商业利益”,但对这个区域内的其他居民来说,又可能是一种“公共利益”。(详见附件)。

  我看了之后,简直是目瞪口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拆迁,被拆迁户是为了公共利益作出了特别牺牲,这几乎是一个世界性的常识问题,任何一位学习法律的人都不会否认这一点。那么,作出了特别牺牲的人,国家凭什么反而要征税呢?据我所知,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土地或者房屋因为公共利益被征收的当事人,法律都是规定减免税收的。我更加清楚的是台湾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是减免的。

  不可否认,薛刚凌教授所说的被拆迁建筑、被征收土地的升值,并不完全是被拆迁户自身投入资本或劳动的结果,更多的是因为公共投入,这话是有道理的。但是,建筑和土地的升值,并不是因为拆迁引起的,而是拆迁之前就已经升值了。因此,应该征收税收的对象,不应该拆迁补偿费,而是建筑和土地此前的升值。征税,应该在拆迁之前而不是拆迁的时候。试想,如果某个区位,某些房屋遭遇了拆迁了,当事人拿到的拆迁补偿费必须缴税,另一些没有居民遭遇拆迁,却可以继续享受土地和房屋升值带来的利益,譬如较高的租金等等。这公平吗?谁又会同意拆迁呢?因此,我说薛刚凌教授是在给眼下尖锐的拆迁矛盾火上浇油,实在是恰如其分的。这种火上浇油,源自于她对于土地法中的“涨价归公”等知识缺乏最基本的了解。

  至于,薛刚凌教授的第二点,实质上是废话,而且是我们学界一直在重复的废话,一方面急切地希望准确地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同时又认为商业开发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认为是有公共利益的。那么,又如何界定呢?

  在我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矛盾,当务之急不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而是要制止基层政府从拆迁开发活动中牟取暴利,或者是个别地方首长因为种种原因为开发商牟取暴利的邪念。我们可以断定,如果在旧城改造、旧村改造中,凡是有利可图的,都允许居民自行改造,或者政府协助他们改造,改造所得利润全部归属那些居民,居民们肯定不会有什么抗争,至少不会有那么多那么激烈的抗争。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制订一些让居民自行改造的法律法规。除了确确实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根本无利可图的项目,在给予予当事人足额的补偿。由政府征收土地征收房屋大实施之外,其余的一律让居民们自行改造,或者至少让他们有选择自行改造的权利。

  当然,如此一来,居民可能就真的能够获得“暴富”了。但这可以由日常(而不是征地拆迁时)征收土地增殖税等来进行调节。现行土地增殖税征收规则需要调整,不应该仅仅在土地转让时征收,而应该增加每隔一定年限或者土地使用权价格增幅达到一定标准时也征收。针对某次征地拆迁活动,也可以规定一些回馈金等等。需要说明的是,在目前这种体制下,国家机构臃肿,党政机关“双眼皮”,甚至加上团组织等等是“三眼皮”、“四眼皮”,收取地价税、土地增殖税或者其他更多的税收,实质上对百姓的掠夺,我更加倾向于藏富于民。

  附:

  法学专家:应遏制钉子户不合理要价

  2009年12月04日00:1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赵艳红)近日有关拆迁“以暴抗暴”的消息不绝于耳,“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死亡”的消息更是把有关拆迁的矛盾推至顶峰。是什么导致被拆迁户频频拿起“燃烧瓶”?又如何才能让被拆迁户举起法律武器?

  在律师从被拆迁户如何合法维权的角度给出了建议后,中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针对拆迁导致的暴富问题给出了冷思考。

  由于拆迁“以暴抗暴”的消息不绝于耳,特别是“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死亡”的消息,更是把有关拆迁的矛盾推至顶峰,在第九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人民网记者采访了中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薛刚凌好像2007年还曾经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薛刚凌教授给出了所谓的冷思考结果:1、向被拆迁户征税。理由是,被拆迁建筑、被征收土地的升值,并不完全是被拆迁户自身投入智慧、资本或劳动的结果,更多的是因为公共投入。2、尽快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但同时又认为“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对被拆迁户来说似乎是满足开发商的“商业利益”,但对这个区域内的其他居民来说,又可能是一种“公共利益”。(详见附件)。

  我看了之后,简直是目瞪口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拆迁,被拆迁户是为了公共利益作出了特别牺牲,这几乎是一个世界性的常识问题,任何一位学习法律的人都不会否认这一点。那么,作出了特别牺牲的人,国家凭什么反而要征税呢?据我所知,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土地或者房屋因为公共利益被征收的当事人,法律都是规定减免税收的。我更加清楚的是台湾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是减免的。

  不可否认,薛刚凌教授所说的被拆迁建筑、被征收土地的升值,并不完全是被拆迁户自身投入资本或劳动的结果,更多的是因为公共投入,这话是有道理的。但是,建筑和土地的升值,并不是因为拆迁引起的,而是拆迁之前就已经升值了。因此,应该征收税收的对象,不应该拆迁补偿费,而是建筑和土地此前的升值。征税,应该在拆迁之前而不是拆迁的时候。试想,如果某个区位,某些房屋遭遇了拆迁了,当事人拿到的拆迁补偿费必须缴税,另一些没有居民遭遇拆迁,却可以继续享受土地和房屋升值带来的利益,譬如较高的租金等等。这公平吗?谁又会同意拆迁呢?因此,我说薛刚凌教授是在给眼下尖锐的拆迁矛盾火上浇油,实在是恰如其分的。这种火上浇油,源自于她对于土地法中的“涨价归公”等知识缺乏最基本的了解。

  至于,薛刚凌教授的第二点,实质上是废话,而且是我们学界一直在重复的废话,一方面急切地希望准确地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同时又认为商业开发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认为是有公共利益的。那么,又如何界定呢?

  在我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矛盾,当务之急不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而是要制止基层政府从拆迁开发活动中牟取暴利,或者是个别地方首长因为种种原因为开发商牟取暴利的邪念。我们可以断定,如果在旧城改造、旧村改造中,凡是有利可图的,都允许居民自行改造,或者政府协助他们改造,改造所得利润全部归属那些居民,居民们肯定不会有什么抗争,至少不会有那么多那么激烈的抗争。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制订一些让居民自行改造的法律法规。除了确确实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根本无利可图的项目,在给予予当事人足额的补偿。由政府征收土地征收房屋大实施之外,其余的一律让居民们自行改造,或者至少让他们有选择自行改造的权利。

  当然,如此一来,居民可能就真的能够获得“暴富”了。但这可以由日常(而不是征地拆迁时)征收土地增殖税等来进行调节。现行土地增殖税征收规则需要调整,不应该仅仅在土地转让时征收,而应该增加每隔一定年限或者土地使用权价格增幅达到一定标准时也征收。针对某次征地拆迁活动,也可以规定一些回馈金等等。需要说明的是,在目前这种体制下,国家机构臃肿,党政机关“双眼皮”,甚至加上团组织等等是“三眼皮”、“四眼皮”,收取地价税、土地增殖税或者其他更多的税收,实质上对百姓的掠夺,我更加倾向于藏富于民。

  附:

  法学专家:应遏制钉子户不合理要价

  2009年12月04日00:1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赵艳红)近日有关拆迁“以暴抗暴”的消息不绝于耳,“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死亡”的消息更是把有关拆迁的矛盾推至顶峰。是什么导致被拆迁户频频拿起“燃烧瓶”?又如何才能让被拆迁户举起法律武器?

  在律师从被拆迁户如何合法维权的角度给出了建议后,中国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针对拆迁导致的暴富问题给出了冷思考。

        支农

  拆迁的时候,一个人不同意,也是强拆。考虑到这番话里面的“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薛教授意思显然包括了,在没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强拆也是可以的。这并非栽赃和诬陷,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能作出这样的判断。强拆的前提是征收,而法律关于国家对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及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所限定的条件之一就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非为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不得征收又何来拆迁,更无所谓强拆了。薛教授的说法,显然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薛教授的例子也不具有代表性。从形式上看,大多数人同意拆迁了,个别“钉子户”抵制的情况比较常见,然而这仅仅是形式。薛教授忘记了关心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即90%的人是怎样同意的?是否“被同意”?亲属不同意拆迁就要免干部的职;夜黑风高的时候去砸玻璃;居住了几十所的老房子,一旦决定拆迁且被抵制以后,就莫名其妙地接连发生火灾;钉子户突然被不明身份的人割喉等等,这些事情,不知薛教授是否听说过?是否考虑过?10%的人或一个人在铁了心要作“钉子户”的时候,你是否知道他们已经做了怎样的心理准备?是否衡量过他们的“不同意”已经到了何种程度?既然强拆方做得这样合情合理,这样理直气壮,那么各地的维稳办又何以疯狂打压因拆迁引发的上访?难道是害怕上访者去上级领导那里述说他们决策的正确?看问题不能仅看形式,更要看实质,薛教授是否考虑了实质问题呢?

  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现在的实际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多一些呢?还是假公共利益之名行谋个人或小集团私利之实的情况多一些?灯红酒绿、靡靡之音的娱乐场所,有几个不是假公共利益之名强拆之后冒出来的?公共利益并不是由领导来确定的,然而活生生的现实是“领导点头”就是公共利益,这也不是诬蔑吧?哪一个强拆项目之前曾经向社会广泛征求过意见?有吗?有一个吗?试举一例。强拆涉及的往往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涉及的省长、市长的房子需要拆迁,那么这个项目基本上不会有人提议。既然如此,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就不应当模糊清,反而应当作出限缩解释,把它限制在一个极为狭小的范围内,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任何人不得作出扩张解释。现在的各地政府是怎么解释公共利益的,薛教授应当清楚吧?在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认定程序作出严格限定之前,先来谈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问题,操之过急了。

  任何个人都无权对抗公共利益的前提是,该公共利益必须是真正公共的,且必须是经过严格的公众参与的程序认定的,而不能是领导拍脑袋拍出来的,比如耗资数十亿兴建的鬼城之类。只要真正的公共利益不存在,一个人不同意也是强拆,是违法的强拆,应该得到坚决地严厉地制止。换句话说,只有公共利益存在,才可能有合法的强拆,决不是什么“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