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1:38:39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河南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9]57号)、宛政[2009]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校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县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办法。

 

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补贴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水平)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核定。我县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是公务员津补贴标准加上上年度12月份教师基本工资和原班主任津贴,共计人均月841元。

 

三、在职教师绩效工资具体操作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总量的70%确定,即590元。可分为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农村教师补贴标准按不高于总量10%确定,其中二类区不高于总量的5%,三类区不高于总量的10%。根据我县区域情况分为三个区,一类区(城区)不享受农村教师补贴,二类区教师(丹水、田关、阳城、回车、五里桥)享受40元补贴,三类区教师(丁河、重阳、西坪、寨根、桑坪、石界河、米坪、军马河、双龙、二郎坪、太平镇)享受80元补贴。农村教师补贴仅限在岗时享受,调离农村学校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2、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总量的30%确定,即251元。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差距,各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并报教体局批准后实施。

 

3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教体局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书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农村教师享受的补贴一并纳入本学校绩效工资中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体局按照考核结果确定。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按我县退休公务员生活补贴水平确定,实现义务教育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与退休公务员生活补贴水平大体相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其标准见附表。

 

五、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和时间安排。

 

1、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人事局审批,县财政局直接划入教师个人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体局审核,报县财政局直接发放到学校,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到教师手中。

 

2、时间安排:从2009年10月开始至12月底前结束。

 

六、工作要求

 

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是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绩效工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摆县长为组长,人劳局、财政局、教体局为成员的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劳局,具体负责开展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

 

2、做好政策宣传。一是各校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的深入宣传解释工作,力争从源头上发现并消除不稳定因素,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各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大局意识、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的教育,及时疏导各种不满情绪,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大局。三是坚持请示汇报,对政策不明朗或暂无政策规定的特殊问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严禁突破政策作宣传解释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承诺。
   3、严肃工作纪律。在执行落实绩效工资政策中,要求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操作程序,严格规范操作,坚持公示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凡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有渎职、失职行为且造成影响稳定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涉事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西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   峡   县   财   政 局

 

西 峡 县 教 育 体 育 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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