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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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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共知识分子
近日,引发巨大关注的邓玉娇案已经有了结果,而新华社在最短的时间里就采访了众多法学家,大家纷纷表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其中就有武汉大学著名的刑法学教授马克昌先生。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就邓玉娇案答记者问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 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 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 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 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 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 卫过当。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 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 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 情节: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马克昌何许人也!竟然会说出这种话。难怪有网友会说老糊涂了。李昌钰先生更是气愤到直呼“他们不配称刑法学家!”虽然我没有听过马老的课,但至少我的老师肯定听过他的课,想必马老一定很熟悉武大法学院一直强调的“程序决定结果,不公正的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接受,而公正的程序能使结果正当化”。我在此不禁要问一句:你们反反复复强调的东西,为什么自己却不这样做呢?你们知不知道这样做对学生的伤害有多大?在我看来,你们可以保持沉默,但你们决不能突破底线。真不知道今日的武大法学院还靠什么支撑!(说多了)

     何谓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是指运用其智力研究、反思和推测、提问以及回答有关各种不同思想问题的人士。智力劳动者的统称。一般说来,现代关于知识分子有三种定义。第一种定义是指以从事思想、著作以及精神生活等方面职业为主的人士;第二种定义主要来自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是指从事教学、律师、新闻等职业的人员,这种定义在中国大陆比较流行;第三种定义指文化知识分子,主要指具有文化、艺术方面特殊才能的人,因其才能获得某种话语权,从而能够以这种话语权影响公众和其它事物的人士。(维基百科)
     但显然,知识分子的概念在当下的语境之下,已经失去了它往日的光彩。正因为如此,《南方人物周刊》曾经推出过公共知识分子的概念,(并且推出过公共知识分子50名单,但由于受到党报的批判,故不了了之。)其标准有三:
· 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
· 对社会进言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
· 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
     我认为这一概念非常好,而且也很适合当下的环境,实在应该坚持下去。忘记谁说过五四精神就是批判与担当精神。而批判精神,我认为有三:对社会的批判、对权力的批判和对自我的批判。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人间不可能成为天堂,因此对社会丑陋的批判任何时候都是应该的;权力之恶实在是罄竹难书,因此对权力的批判是当下语境中检验其是否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试金石;而对自我的批判则能够让自己保持清醒,有理想而不理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