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水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19:35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不断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水平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0-7-16 19:28:02
一、加强人大监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监督权是县区级人大常委会三项职权之一,人大监督包括对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对本级“两院”的监督。尽管监督法并未明确提出“人大司法监督”这一概念,但人大司法监督的实践意义不容置疑,从根本上讲,人大司法监督是促进“两院”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人大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举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1、加强人大监督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健全、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制度,其中包括对“两院”的监督。在我国,人大与“两院”是监督和支持的关系。人大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的核心地位保证了人大监督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这一工作机制,保证了人大监督的公开与公正性;而且人大监督更能体现人民意志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一方面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司法机关对不当的司法行为予以纠正,对造成的损害予以及时补救。这些作用是其他任何机关难以取代的。人大司法监督在保证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
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人大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权行使的必不可少的制约。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加强监督,除了必须强化“两院”内部监督机制外,也必须加大外部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强人大的监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呼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呼声集中表现为,一是希望各级人大能够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监督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司法权力;二是表达了对某些倾向性问题和具体案件的关注;三是希望权力机关加强司法监督的制度化建设,使司法监督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面对这种形势,如果人大不能很好地承担起司法监督责任,就是违背民意和失职。
二、目前人大司法监督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新的形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对人大司法监督的认识存在偏差。监督法出台后县区级对人大监督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在县区级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方面,无论从监督者还是从被监督者来说,还都存在着意识弱化的问题。有的对人大司法监督的任务认识不清,认为人大司法监督就是要关注个案,否则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监督法出台后,思想上出现了不适应;还有的认为人大只能对司法机关进行原则性和宏观性监督,担心人大监督司法案件不符合司法独立原则,是一种干预司法的行为;另外还有的认为人大是权力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整个情况缺乏深入的调查了解,实施监督的依据不足、必要性不大,因而工作主动性不够;一些司法机关的同志认识也有偏颇,对人大司法监督持消极态度,有的同志思想上甚至有抵触情绪。
(二)司法监督工作方式滞后且刚性不足。根据监督法,司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但这些形式有的并不完全适合司法工作特点,有的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在各种监督手段的具体运用上,有的县区级人大不善于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匮乏,对发现的问题,缺乏应有的解决手段,导致在监督的效果上大打折扣,人大的监督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在“司法案件”监督方面,应该承认这是人大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但是监督法对于案件监督的范围、程序、监督时间、主体等并无明确规定,因而许多同志担心人大关注司法案件不合法,有搞“个案监督”的嫌疑而不敢有所作为。
(三)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深度不够。一些地方存在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随机性监督多,有针对性解决问题监督少;工作监督多,法律监督少;常规性监督多,新问题监督少等问题。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是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县区级人大往往偏重规范相关实施程序,对监督效果重视不够。执法检查是人大法定监督形式,但一般安排的时间比较较短,造成检查组了解的情况有时不够全面,实际效果有待提高。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时,由于受到人员和方式等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深入到具体办案机构全面了解情况,大都是蜻蜓点水,对司法机关只能形成一个简单的印象;对具体问题,由于没有时间调查核实,无法深入剖析,难以找准问题症结,因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的不专业,有的不具体,执行中对司法机关约束力不强,意见、建议往往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四)人大监督力量相对不足。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要求监督者必须懂政策、熟法律,必须有很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目前县区级人大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要求。一是专业人员缺乏。在人大代表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很少,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法律专业人员就更少。在人大机关中,受编制限制,从事司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人员偏少,如县区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科)目前人员一般在2-3人左右,与工作需要相差甚远。二是人大代表虽然有广泛的代表性,但绝大多数过去并未从事过司法工作,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实践和经验,有时意见偏激,对问题症结分析不透,影响了监督的权威。三是人大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虽然监督法对人大监督工作作了规定,但具体到司法监督方面,县区级人大应围绕哪些内容,采取什么方法进行监督,人大司法监督应达到什么标准等,监督法尚无具体规定,各地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尽相同,造成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一些监督措施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水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县区级人大常委会要适应新形势,认真学习监督法、落实监督法,增强危机感,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做好司法监督工作。
(一)明确指导思想,扎实开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首先,要克服消极、被动应付和无所作为的思想情绪,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理念。明确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只有理直气壮地实施监督,人大常委会才能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监督的目的是推进司法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而不是故意找麻烦、挑毛病。只有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保证司法监督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
(二)把握监督重点,提升人大司法监督的效果
要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精力解决突出问题。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权,进一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要突出对司法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通过督促司法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保障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司法方面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得到认真的处理答复和落实。要强化“类案监督”,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认真归纳总结,找出一些带普遍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分类重点监督,督促司法机关自行纠正错误裁判或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定期对司法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
(三)坚持依法履职,努力规范人大司法监督行为。
在监督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量力适度和不包办代替、不直接办理具体案件的原则,严格执行监督程序、监督纪律和监督形式,规范监督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保证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要突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报告工作制度,在听取和审议常规性工作报告基础上,对司法机关的重大司法活动都应纳入听取和审议的内容范畴,但不一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专项检查、调查、视察,对涉及稳定和全局的工作,还要实行跟踪检查、调查,直至工作得到全面推进。要继续深化和扩大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题调研活动,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主体作用。改进以往旁听评议庭审的方法,推行以文字记述写实的方式评判法官、检察官的庭审表现,辅之以打分,评议后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检法机关,督促司法机关搞好自查自纠。要严格人事任免制度,把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关、任前就职发言关、任后颁发任命书谈话关。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交检察机关处理,人大常委会及时督办。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水平。
要切实增强创新意识,努力提高创新能力。要根据时代和形势的发展,确定一个时期工作的主题和重点。加强对工作运行机制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善于把人大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同建立健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两院”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努力拓宽渠道,改进监督方法。要处理好监督事与监督人的关系,把监督事和监督人结合起来。在对事的监督中,如果发现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要按人事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启动人事监督程序;在对人的监督中,如果发现违法问题,也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四)抓好学习培训,进一步强化人大自身建设。
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提高监督者的政治观念和履职意识,增强做好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要选派具有工作经验和政策理论水平的同志从事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使人大司法监督有坚实的基础。同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建设,强化培训,健全制度,改进作风,保障工作依法高效有序开展,使人大司法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作者系海港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