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报怨”的历史考察与价值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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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报怨”的历史考察与价值沉思2010年01月19日 凤凰网历史综合

“以德报怨”是中国传统伦理中一个古老的命题,它在中国汉唐时期影响并不很大,甚至很少有人提及。在宋明时期随着道德心性问题的突出它虽然被屡屡提起,但仍是一个不被推崇的命题。值得注意的是,近世以来特别是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背景下,这一命题却被一些人视为“宽容”、“仁爱”的大义之举而力加昌扬。其昌扬的文献根据,或认为其出自老子亦即属于道家的思想,或认为出自孔子亦即为后世儒家所赞同。这一命题是否出自道(老子)或儒(孔子)?它所表征的思想是否合理、正确?在今天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有何意义和价值?这些问题看起来并不涉及多大的学术是非,但由于它事关对老、孔思想特征、价值意蕴以及对道、儒相关精神的把握,也事关今天的道德和法制建设,故不可不辨。经过笔者的初步考察,“以德报怨”(或“报怨以德”),既不由老子提出,同时也不合于老子或道家的思想,同时也非出于孔子,更不合于儒家的思想。在今天的道德与法制建设中,它是一个不宜褒扬的有缺陷的命题。试分析如下。

一 “报怨以德”是否出自老子并被道家所肯定和推崇?

从古至今都有人以为“报怨以德”是老子所说或属老子的思想。汉贾谊《新书》卷七说:“老子曰:‘报怨以德。’”刘向在《新序》中也提及此话。宋朱熹在释注《论语》中“或曰:‘以德报怨,何如?’”这句话时说:“或人所称,今见老子书。”(《论语集注·宪问》 )“‘以德报怨’本老氏语。”(《朱子语类》卷44) 显然朱熹也认为“报怨以德”(同“以德报怨”)之语出自老子。近人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说:“以德报怨,其学出於老子。”今人南怀瑾说:“‘以德报怨’是道家思想,这句话出在《老子》。” 侯外庐在《中国思想通史》中说:“他(指老子――引者)主张,不在调和“大怨”的对立,而在消灭“大怨”的对立,不在“大小多少”的较量,而在“报怨以德”的无差别相。” 这虽然并不主要在解释老子的话,但也可以看出作者对《老子》中“大小多少,报怨以德”一句的理解,他仍然认为这是老子的思想。将“报怨以德”视为出于《老子》,或认为是老子的思想,在许多论文中还能举出。 这些显然没有注意到相关文献的复杂情况。

这句话确实出自《老子》书中,但是否为老子所提出,是否反映了老子的思想,尚须加以辨明。

第一,从文献本身来看,“报怨以德”虽出自《老子》,但不是老子提出的命题。《老子》通行本第六十三章说:“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河上本、王弼本、景龙碑本、楼观本等传本中该句的表述大致相同。1973年出土的马王堆汉墓帛书本《老子》也大体同于此。由于“大小多少,报怨以德”这句话中,“大小多少”与“报怨以德”很难在意义上相连属,所以人们总是不大明白这句话的含义。从古至今,虽不乏种种解释,但似多为强解,这里试举古人释解几例:

《老子河上公章句》中河上于“大小多少”下注:“陈其戒令也。欲大反小,欲多反少,自然之道也。”于“报怨以德”下注:“修德行善,绝祸于未生也。”

王弼《老子道德经注》:“小怨则不足以报,大怨则天下之所欲诛,顺天下之所同者,德也。”

唐李约《道德真经新注》释为:“‘德’是上‘三无’(按:即‘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引者)也,人能行此三德,则心必虚明,虚明则能见怨之初起,起于小,小而能绝之,则无大矣;起于少,少而能除之,则无多矣。如此报之,则何怨之有?怨是乱昏类也。”

唐玄宗御注:“假令大之与小,多之与少,既不越分,则无与为怨。若逐境生心,违分伤性,则无大无小,皆为怨对。今既守分全和,故是报怨以德。”

苏辙注:“其于大小多少,一以道遇之而已。盖人情之所不忘者,怨也。然及其爱恶之情忘,则虽报怨,犹报德也。”

焦竑《笔乘》释为:“夫事涉于形则有大小,系于数则有多少,此怨所由起也。惟道非形非数,而圣人与之为一,以无为为为,以无事为事,以无味为味,爱恶妄除,圣凡情尽,而泊然栖乎性宅,则大小多少,一以视之,而奚怨之可报哉?惟德以容之而已。”

从这些解释看,河上将两句分开来分别加以注释;王弼、李约、唐玄宗、焦竑等都是将“大小多少”与“报怨以德”联系起来解释。王弼以人们对待大怨、小怨之“同德”释之;唐玄宗以性分之大小与怨相对,以不违分伤性则无怨释之;焦竑则以齐一万物的态度来化解形事之大小、多少,认为可以此使怨仇得以化解,故无怨可报来解释;而李约的解释倒是尽可能地以诸家多谓有脱文,今为简本所证实。 这些与我们关于“大小多少”虽有脱简但不是混入经文的推测基本一致。郭店楚简的出土不仅难以推翻姚鼐、奚侗、蒋锡昌、劳健等人的怀疑,反而还可为马、陈、严所说“报怨以德”不在六十三章,很可能是七十九章之错简的推测作以补证。只是帛书已同于今本,而简本又无今本六十六章后之内容,故无从查考,这尚需新的出土文献来证实。

笔者认为,正如陈鼓应先生所说,将“报怨以德”移到七十九章“必有馀怨”之下,“文义相通”。诚如此,从七十九章所说“和大怨,必有馀怨;[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来看,老子不仅不主张“报怨以德”,甚至几近抨击了。显然,就目前现有文献来看,把“报怨以德”说成是老子的思想,恐不实,甚至还有以讹传讹之嫌。

第二,“报怨以德”与老子及道家的整体思想不相合。如果以严灵峰所说,将“报怨以德”移入七十九章“必有馀怨”之下,“和大怨,必有馀怨;[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和解大怨,必然仍有馀怨,如果以德来和解怨(报怨),怎么能是好的妥善的办法呢?也就是说,只有以自然无为、恬淡无欲的生活态度去与他人交往,就根本不会与人结怨,当然也就不存在报怨的问题。相反,正如蒋锡昌所说:“人君不能清静无为,而耀光行威,则民大怨生。待大怨已生而欲修善以和之,则怨终不灭,此安可以为善乎?” 老子和道家追求的“德”是人性的自然本真,反对对“仁义道德”刻意地执着,所以老子说“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老子》第18章)如果联系到老子所说“上德不德”(意即:上德之人,因任自然,不表现为形式上的“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据王弼注本《老子》第38章。意即:上德之人,因任自然而无心作为;而下德之人则不能顺任自然,总是以有为之心有心而为。)来看,执意地去行“以德报怨”,是不合乎老子自然无为之旨的。那些结怨者之行为如果超出道德的底线就可能是一种恶行,而在老子看来,恶行本是逃脱不了天道惩罚的,人不报而天自报,无须有德者以某种方式(或德或怨)去“报”,所以老子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坦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老子》第73章)况且,相对于结怨者而言,德报方常常是出于一种无奈的选择,而非出于本心,这与老子对自然、本真的追求相去甚远。又,“报怨以德”之“德”,据何晏《论语集解》“报怨以德”下注:“德,恩惠之德”,故“报怨以德”,意即以恩惠报答仇怨。其实在老子看来,以恩惠报答仇怨,是一种虚伪的行为,为老子所不齿。据朱谦之《老子校释》,第十八章有“大道废,有人义。智惠出,有大伪。”通行诸本“人义”作“仁义”,“智惠”作“智慧”。朱谦之说:“《论语卫灵公》‘好行小慧’,释文‘鲁读慧为惠’,是假借字。”可见 “仁义”与“惠”,在老子看来,皆是非出于人性本真的虚伪之举。老子强调的是,以无欲无为的态度处理人己关系,就根本不会与他人结怨,如果有“大怨”而以恩德去“和”之,必然会有永无休止的“馀怨”,故“以德报怨”的态度和方式不会为老子所采取。

必须指出,“报怨以德”(或“以德报怨”)未见于《庄子》一书,汉代颇有黄老倾向的《淮南子》对此亦只字未提,这绝非偶然。庄子不仅非毁儒家标榜的“道德仁义”,而且从其主张“道通为一”、“齐万物”的立场看,德与怨的对立将会被视为一种成见,“以德报怨”亦将被视为违背自然无为之道的虚伪之举。《淮南子》倡老子的自然无为之旨,其未提此话也在情理之中。即使是合一儒道的玄学家,也对此未加关注。

二 “以德报怨”是否孔子提出并为儒家学者所赞同和推崇?

将“报怨以德”说成是孔子思想的,古今亦不无其人。刘向《说苑》卷一三《权谋》就说过:“孔子曰:‘圣人转祸为福,报怨以德。’” 佛教典籍《起信论疏笔削记》卷一八谓:“《论语》中说,‘以直报怨,以德报怨。’”今人南怀瑾在《论语别裁》中曾提到:“最近日本《产经新闻》发表的《蒋总统秘录》一书,这位日本记者引用了‘以德报怨’这句话,说是孔子思想,这是一个错误。” 可见,“以德报怨”是否是孔子的思想或为儒家学者所赞同,仍是需要辩明的一个学术是非。

第二,从文献看,孔子不赞成“以德报怨”。

“以德报怨”这句话确实曾见于《论语》,但正像“报怨以德”出于《老子》而非老子的思想一样,“以德报怨”也不是孔子的思想,同时也不为历代儒家学者所赞同。

《论语》第十四章《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邢昺疏:“《正义》曰:此章论酬恩报怨之法也。‘或人之意,欲人犯而不校,故问孔子曰:“以恩德报仇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者,孔子答言,若报怨既用其德,若受人恩惠之德,不知何以报之也。’”意即,有人说,即使被人侵犯了,也不要计较,要以恩德去报答仇怨。对于“或人”之说,孔子认为,如果报答仇怨要用恩德,那么,受人恩惠之德又将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中庸》)朱熹注:“道者,率性而已,固众人之所能知能行者也,故常不远於人。若为道者,厌其卑近以为不足为,而反务为高远难行之事,则非所以为道矣。”康有为《论语注》:“孔子之道不远人,因人情之至,顺人理之公,今人人可行而已。……孔子非不能为高言也,藉有高深,亦不过一二人能行之,而非人能共行,亦必不能为大道,孔子即不言之矣。”  孔子认为,道率人之性,因人之理,故它不脱离人们平实的生活世界,如果专务高远难行之事,就不是“大道”。孔子不是不可以谈那些高远道理的,只是这些道理并不是人们普遍能知能行的,所以孔子不愿意空谈高远,而只是讲一些平实切行的道理,使人人易知易行。《尸子》曰:“龙门,鱼之难也;太行,牛之难也;以德报怨,人之难也。” 《尸子》也看到,在行动中贯彻“以德报怨”,犹如鱼过龙门、牛过太行一样,难以实行也。可见,“以德报怨”的高远难行,是与孔子平实的生活态度不相契合的,所以不为孔子所采取。《论语·子张》中记有子游评论子张的话,说“吾友张也,为难能也。然而未仁。”朱熹注说:“子张行过高,而少诚实恻怛之意。”看来孔子的弟子也不喜欢行之“过高”而不从最基本的德行做起的人。

再次,“以德报怨”亦与孔子一贯坚持的“直道”、公正的原则精神不相合。《周易·文言》:“‘直’其正也。”“君子敬以直内。”高亨释:“‘直’乃存心之正。”“言君子存心以敬而内直。”  可见,“直”乃是发之于内的率直、公正的是非观。孔子把“直”视为重要的为人处事之道,《论语》中有11篇提及,22次出现,其中大多与人生态度有关。如他说“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意思是人应该生活得很正直,而那些依曲罔的态度生活下来的人,不过是侥幸免于灾祸而已。孔子称赞“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论语·卫灵公》)朱熹注:“直道,无私曲也。”“以此民,即三代之时所以善其善、恶其恶而无所私曲之民。”孔子所谓“直道”就是“无私曲”,善者善之,恶者恶之,如欧阳修所说“夫直者,是之为是,非之为非” ,总是以公正无私的率直平和心态对待人和事。他主张即使交友也要“友直”,他对能在国家无论有道无道的情况下,都能直言如矢的史鱼评价说“直哉史鱼!”(《论语·卫灵公》)当然孔子虽主张“直道”,但同时强调“直”也要合乎中道,因为“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柏》),即正直固然好,但若直而无礼同样会伤害人。由于“直道”是孔子所坚持的一贯处世原则,所以在怨德之报的问题上,他主张“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以直报怨”,邢昺《疏》谓:此意“既不许或人以德报怨,故陈其正法,言当以直道报仇怨,以恩德报德也。”“以直报怨”,也就是以率直、公正、坦然的态度和理性的精神对待仇怨,既不为感情所左右,也不存私心与成见;既有原则的坚定性,又有平和的心态和宽容的气度。朱熹对孔子所坚持的这两种怨德之报的解释是:“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于其所德者,则必以德报之,不可忘也。”(《论语集注·宪问》)对于仇怨,孔子主张要加以分别和爱憎的取舍,不能无原则、无区别的糊里糊涂地以恩德去回报。社会任何时候都不可能绝对完美,人与人之间有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某种冲突,面对是非善恶,既需要宽容的气度和胸襟,也需要坦诚、正义和公道,特别是当面对丑恶、邪恶的时候,冷漠和麻木不合于孔子的处世原则。加之任何仇怨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其性质也是有分别的,其程度亦有不同,所以孔子不主张笼统地、盲目地、无原则地讲“以德报怨”。康有为《论语注》:“耶氏过仁,亦以德报怨,或以此尊之,然实不能行。”康氏认为,“以德报怨”有点类似于基督教的“打你的左脸,再把右脸伸过去”的“过仁”之举,这是难以实行的。李泽厚说得好:“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一“重要的孔门思想”,“是儒学不同于那种‘报怨以德’(老子) 、“舍身饲虎”、‘爱敌如友’、‘右脸被打,送上左脸’(《圣经》)等教义所在。也正是实用理性的充分表现。”(《论语今读》)可见,“以德报怨”与孔子所一贯坚持的正义公平的道义原则不相合。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孔子之后的儒家学者一般都不主张“以德报怨”。在先秦,孟子、荀子等都未曾说过或肯定过“以德报怨”的话。汉董仲舒也只是在讲到周公辅佐成王,而成王祭奉周公时,说过这是一种“报德之礼”,不过他肯定的是“以德报德”。 《三国志》卷六○《钟离牧传》中,说钟离牧躬自垦田,种了二十亩稻谷,临成熟时,被当地居民发现并要收割,牧遂以稻与之,该县县长知道后,要将其民绳之以法,牧反而为之说情,遂由此而“发名”。裴松之注:“今牧犯而不校,还而不取,可以为难矣,未得为仁让也。夫圣人以德报德,以直报怨,而牧欲以德报怨,非也。必不得已,二者何从?吾从孔子也。”意思是说,钟离牧对侵犯之人不作计较,这可以视为孔子所说的“可以为难矣”之事,但还未达到仁让之人。裴提出,且与儒、道在思想上并不相吻合。那么它又何以被提起并受到孔、老的关注?其实,在周代和春秋时期,“报德”、“报怨”之类说法,在社会上有着较为普遍的影响。《诗·大雅》就有:“无言不讎,无德不报”的话,意即没有一句话没有验应,无一施德不得到报恩。不过《诗经》强调的是要以德报德。《左传》也有“必报讎”、“必报德”之类的说法。(见《左传·僖公》)《论语》所谓“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其“或曰”,就有“有人说”之意。可以看出,“以德报怨”是春秋时期在社会上广泛流行的诸种怨德之报方式的一种,它体现了在周代及春秋时期德治主义思潮下社会的群体价值认同。作为春秋末的思想家,老子、孔子都注意到这一命题,并分别站在各自的理论立场上对其做了理性的价值反思,但老子、孔子最终均未完全加以认同,这或许是它在中国历史上并不被十分推崇的原因之一。

三 在现代社会当如何看待“以德报怨”?

怨德之报一般属于伦理的范围,但当人们之间的仇怨超出了道德调整的范围,亦即结怨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时,就不是“以德报怨”所能解决的了。诚然,在道德调整所充许的范围内,就一般个人恩怨的冲突而言,“以怨报怨”只能使怨仇正为加剧,矛盾更加激化,当然是不对的。“以怨报德”又违背了基本的人情事理,如刘义庆所说“殆非人情所能堪”(《世说新语》卷下)。这样,孔子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是于情于理皆可行之的处理方式。从《论语》的表述语气上看,孔子没有完全否定“以德报怨”,只是说:你对结怨者要报之以德,那么对恩德者将何以报之?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如在道德范围内、又出于自愿),“以德报怨”不是不可以,其中所蕴涵的以宽容的精神对待他人、不计前嫌地以恩惠去回报他人,或许还会向人们昭示一种向上的、与人为善的道德取向,这对于化解人际矛盾、和谐人际关系,也不无积极的意义。但是,这又是一种过激的、有明显缺陷的道德要求,如果将其作为一般的、普遍的道德戒律加以提倡,则是不合适的。

因为:其一,这是一种高尚得一般人难以企及的道德境界,是强人所难、难以为一般人所接受的,如同《尸子》所说的“龙门,鱼之难”、“太行,牛之难”之类(见《艺文类聚》卷7)。西方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在道德价值的体系中,可以区分为两类要求和原则,一类是“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这是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另一类则是指“那些极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不过他又指出,如果“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例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爱心等价值”,就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 必须指出,“以德报怨”事实上还远远超出第二类道德规范应达到的境界。而现代法治社会的规范要求(包括道德性规范),均是以大多数人均能做到的内容为前提,倘若仅有极少数的高尚之士才能达到,则此类规范就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其二,在某些情况下,它又是一种不分是非、不讲原则、不顾公理正义的道德要求。在人与人的恩怨冲突中,若以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则它最为关心的是:怨由谁起?怨起的原因是什么?是故意还是由过失所致?“怨”的性质是什么?怨的后果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等等,这些必须分清是非曲直,并以公正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置,而这恰恰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所在,即应当在分清是非曲直之后,再讨论应对之策。否则,无原则的、模糊的、无是非标准的“以德报怨”,可能会构成对公平、正义和公道的亵渎,从而抵消了法治建设的种种努力。

可以设想,对于那些盗窃犯罪者、杀人不眨眼的恶魔、恐怖主义分子等,能以“以德报怨”来对待吗?显然,对这种故意的结怨者需要的是法律严惩,而不是“以德”报之。即使反过来对其施以德报,也将会是徒劳的。其三,重要的是,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以德报怨”者也许是出于自己的自愿,但事实上它要求德报方单方面地履行道德的义务,这就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忽视乃至侵害德报方的个人权利,这与现代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法治精神也是相悖的。其四,对于国与国之间的矛盾冲突,应该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而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它本身也是以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统一性为其基本特征的。

“以怨报怨”的那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方式固然不可取,但“以德报怨”的道德理想主义对之也无能为力。对那些侵略者、伤害他国主权和利益者,不仅要使其受到道义的谴责,还要让其承担侵略他国、伤害他国利益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设想,对至今也不承认其侵略罪行的日本右翼势力,“以德报怨”不仅不会有任何实际的意义,而且反而会助长其更狂妄的野心。

相对地说,孔子所说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倒是既符合人情事理也有理性精神,同时也合乎现代法治精神的道德要求。孔子极有分辨地说出了在两千五百年后还不失为有价值的道德箴言,使人不能不对他肃然起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