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平要给贪官怎样的“厚道”?-权力批判--梁发芾的博客-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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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平要给贪官怎样的“厚道”?

2010-09-07 14:30

    

周国平要给贪官怎样的“厚道”?
  梁发芾
  贪官免死,大概已经成为无法更改的事了。但是即使如此,我还是有话要说。
  看到研究哲学的周国平的一篇文章,说,“我要老实承认,我非常痛恨贪官,可是,每一个贪官被杀,我仍不禁会动恻隐之心。谁都明白,今天官场腐败的根源在制度,法治缺失造成了权力寻租的巨大空间。事实业已证明,制度问题不解决,死刑的威慑并不能遏制腐败。贪官当然必须受到惩处,但罪不至死,应该给出路。昨天任他鸡犬升天,今天令他家破人亡,这样的法律有失厚道”。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1d6f680100lclv.html?tj=1
  对于哲学家,我一向是比对待一般人更高看一眼的,因为他们可能更为周密,更有逻辑。但是,周国平的这些话,我还是非常不赞同,甚至认为它不像出自哲学家的嘴。
  他的意思无非是,1,反腐败靠制度,而不是靠惩罚(事实上惩罚就是制度中的一种,而不是制度外的赘疣)2,既然事先没有防范,给了腐败的机会,事后再惩罚就是不厚道。
  反腐败是需要两套制度。一套是事先预防,一套是事后惩处。中国目前对于腐败,是轻预防,重惩处,不过所谓重,是与预防相比而言,并不是对贪官的惩处真的有多重,比起朱元璋剥皮实草的办法,男家属没收为奴隶,女家属没收为妓女的办法,重吗?今天,一个贪官拥有数十亿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最高也不过判5年,这重吗?中国之所谓轻预防,第一,是因为党和政府总是认为做官的共产党员的品质和人性是好的,是特殊材料造成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因而是道德高尚,严格自律的,无需预防的。这样就给腐败以机会。第二,其实是网开三面,给这些自家人以自肥的机会,先富起来的机会。
  话说回来,即使预防不到位,如果惩处到位,仍然能够有效减少腐败。刑法对于贪官的死刑,是公开公布的,在贪官犯事之前就制定了的,贪官都是知道的,清楚的。因此,如果一个进入官场的人害怕被杀头,他当然可以不腐败,少腐败。如果他严重腐败了,被杀头了,并不冤枉 ,因为有言在先,法律没有欺骗你。这与毛泽东崇尚的“引蛇出洞”“关门打狗”是不一样的。如果说像“引蛇出洞”“关门打狗”那样,没有预防腐败的机制,给贪官以很多可乘之机,又没有明确的惩处立法,或者法律暗示说,你贪污吧,我不治你,结果放手贪污,却忽然变脸要杀他的头,如果这样,那当然是不厚道的;但是,刑法规定明明白白,你不能自我约束,犯事了,这怪谁呢?按照这种意思,既然没有预防机制,让贪官轻易得手了,就不要依法追究,这样就厚道了。这是什么逻辑?
  事实上,防治腐败,至少需要事先预防与事后惩处两种手段,至少这两种手段是缺一不可的。决不要认为预防制度一建立,贪贿就会消失。如果预防制度真的那样有效的话,只要有这样的制度,官员就不会贪贿,也就不会有触犯刑律被判处死刑的事了,周国平又何愁死刑不厚道,而要呼吁取消贪官死刑呢?事实上,以中国的情况而言,近期内要让预防措施非常严密地建立根本是不可能的;而即使建立了预防制度,而基于人性的贪婪,还是会有人想尽办法进行腐败,预防的效果仍然会大打折扣。所以,事后惩处的制度还是必要的。你不能因为缺乏预防措施的严刑惩处没有杜绝腐败,就认为惩处是没有效果的,不必要的。我认为,贪污贿赂案犯的死刑规定,对于很多官员是一种巨大的威慑。虽然而今中国腐败已经十分猖獗,但是,如果不是有这样的死刑威慑,你能够想象中国的腐败又将是什么样子?近些年腐败更加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贪官的查处概率极低,实际上是做个样子,绝大多数的没有被查出,更遑论惩处;而查出的大贪污犯,也已经废除了死刑处罚。这当然是在放纵贪官。
  我们知道,中国死刑的种类有数十种。非暴力犯罪而判处死刑的,贪贿仅仅是其中之一。为什么人们对于给贪官废除死刑这么津津乐道?为什么周国平“每一个贪官被杀,我仍不禁会动恻隐之心”?
  官员(贪官的前身没,或者是未暴露的贪官,或者是贪官的伙同)掌握了话语权,可以利用舆论进行吆喝,这一点无需多说。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有很多,非常多的死刑犯是默默无闻的小人物,被悄没声息地处死,当然不会引起任何人的注意。但是,贪官因为造成的影响太大,太恶劣,往往也是舆论关注的热点。但是,出现在新闻媒体上的贪官,都是已经被查出,成为阶下囚的可怜人了。这时候,看到这些有血有肉的可怜兮兮的贪官,人们基于恻隐之心,难免会产生同情。如果大众传媒能够把贪官平时吃喝玩乐,颐指气使,横行不法,索贿受贿种种凶恶丑陋的情状同样活生生地展示在人们面前,把因为他们的贪贿而使多少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镜头放在人们的面前,人们还能同情他吗?事实上,媒体常常将杀人大盗放到大众传媒上,结果这些杀人不眨眼的人也同样引起人们的同情。这说明,我们看到他们落难时的情况,我们被感染。我们没有看到他们作恶时的凶恶。如果考虑到作恶犯罪时的凶恶,你的恻隐是不是就要大打折扣?
  对于贪官免死,我一向坚持这样的观点:贪官免死,需要前提。
  第一,必须提高他们活刑的刑期。现在,贪官贪贿数亿元也不过死缓,而死缓经减刑,坐牢最长也就是十七八年。贪贿数千万数亿元,或许造成重大的生命的损失(如受贿造成的豆腐渣工程造成的工程毁灭压死人),而仅仅坐十几年的牢就可以找平?所以,如果免死,也可以,但是,有期徒刑要加长,要根据贪贿数额和情节无限累加。你贪贿数亿元,就判数百年的牢,即使不让你死,但是活着得到自由的可能性也就没有了。对于这样的贪贿犯,不能给他什么出路。这是第一。
  第二,周国平强调,防治腐败必须完善制度,所以先废除死刑,这个,我的意思恰恰相反。如果要免死,请先完善各种制度监督预防的制度。制度不健全,免死不能谈!现在是,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遥遥无期,但却在完善制度的借口中将惩处的措施也废除了。这算什么逻辑?
  在不提高活刑的刑期,不首先完善防治腐败制度的前提下,就贸然对贪官免死,给贪官“厚道”,法律就会沦落为为贪官保驾护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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