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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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篇
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
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
和货币经营资本
(商人资本)
第十六章
商品经营资本
商人资本或商业资本分为两个形式或亚种,即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现在,我们要在分析资本的核心构造所必需的范围内,较详细地说明这两种资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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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资本的运动在第二册已经分析过了。就社会总资本来说,它的一部分总是作为商品处在市场上,以便转化为货币,虽然这部分要素构成不断改变,甚至数量也在变化;另一部分以货币形式处在市场上,以便转化为商品。社会总资本总是处在这种转化即这种形态变化的运动中。只要处在流通过程中的资本的这种职能作为一种特殊资本的特殊职能独立起来,成为一种由分工赋予特殊一类资本家的职能固定下来,商品资本就成为商品经营资本或商业资本。
商品经营资本不外是这个不断处在市场上、处在形态变化过程中并总是局限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资本的一部分的转化形式。我们说一部分,是因为商品的买和卖有一部分是不断地在产业资本家自身中间直接进行的。在这里的研究中,我们把这个部分完全抽象掉,因为它对于规定商人资本的概念,对于理解商人资本的特有性质毫无帮助,另一方面,在第二册中,我们已经对这个部分作了为我们的目的所需要作的详尽说明。
商品经营者,作为一般资本家,首先是作为某个货币额的代表出现在市场上;他作为资本家预付这个货币额,也就是说,他要把这个货币额从x(这个货币额的原有价值)转化为x+⊿x(这个货币额加上它的利润)。但是,对他这个不仅是资本家一般,而且特别是作为商品经营者的人来说,不言而喻的是,他的资本最初必须以货币资本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因为他不生产商品,而只是经营商品,对商品的运动起中介作用,而要经营商品,他就必须首先购买商品,因此必须是货币资本的占有者。
商品经营资本无非是生产者的商品资本,这种商品资本必须经历它转化为货币的过程,必须在市场上完成它作为商品资本的职能;不过这种职能已经不是表现为生产者的附带活动,而是表现为一类特殊资本家即商品经营者的专门活动,它已经作为一种特殊投资的业务而独立起来。
此外,这种情况也表现在商品经营资本的特有流通形式上。商人购买商品,然后把它卖掉:G—W—G′。但是这同时也表明,对生产资本家来说是W—G的行为,即他的资本执行其商品资本这一暂时形态上的简单职能的行为,对商人来说却是G—W—G′的行为,即他所预付的货币资本实现特殊增殖过程的行为。商品形态变化的一个阶段,在这里,对商人来说,表现为G—W—G′,也就是表现为一种独特的资本的演变。
既然商品经营资本在自行销售的生产者手中显然只是他的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上,即停留在流通领域的时候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那么,是什么情况使商品经营资本具有一个独立地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性质呢?
第一,是下面这个情况:商品资本是在一个和它的生产者不同的当事人手中完成它最终转化为货币的过程,即完成它的第一形态变化,完成它在市场上作为商品资本所固有的职能的;商品资本的这种职能,是以商人的活动,即商人的买卖行为为中介的,于是这种活动就形成一种特别的、与产业资本的其他职能分离的、因而是独立存在的业务。这是社会分工的一种特殊形式,结果是,一部分本来要在资本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里就是流通阶段)中完成的职能,现在表现为一种和生产者不同的、特别的流通当事人的专门职能。但是单有这一点,这种特殊业务还决不会表现为一种和处于再生产过程的产业资本不同的、独立于产业资本之外的特殊资本的职能;在商品经营只是由产业资本家的推销员或其他直接代理人进行的地方,它实际上还没有表现为这种职能。因此,还必须有第二个因素。
第二,这是由于独立的流通当事人,商人,在这个地位上要预付货币资本(他自有的或借入的)。那个对于处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产业资本来说只表现为W—G,即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或单纯的卖的行为,对商人来说却表现为G—W—G′,即同一商品的买和卖,因而表现为货币资本的回流,这个货币资本在商人进行购买时离开了他,通过出售又回到他手中。
因此,商品资本会在商品经营资本形式上取得一种独立资本的形态,是由于这样一种情况:商人预付货币资本,这种资本之所以能作为资本自行增殖,能执行资本的职能,是因为它专门从事这样一种活动,即作为中介实现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实现这一资本作为商品资本的职能,也就是实现它向货币的转化,并且这一点是通过商品的不断的买和卖来实现的。这是商品经营资本的惟一活动;对产业资本流通过程起中介作用的这种活动,就是商人使用的货币资本的惟一职能。通过这种职能,商人把他的货币转化为货币资本,把他的G表现为G—W—G′;并且通过同一过程,他把商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
商品经营资本,只要它以商品资本的形式存在,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来看,显然不过是产业资本中那个还处在市场上、处在自己的形态变化过程中、现在作为商品资本存在和执行职能的部分。因此,这只是商人预付的货币资本,这种货币资本是专门用于买卖商品的,因而只采取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形式,而从来不采取生产资本的形式,并且总是处在资本的流通领域中——我们现在就资本的总再生产过程要考察的,也只是这种货币资本。
如果商人资本没有超过它的必要的比例,那就必须承认:
1.由于分工,专门用于买卖的资本(在这里,除了购买商品的货币以外,还包括在经营商业所必要的劳动方面和在商人的不变资本即仓库、运输等等方面必须支出的货币),小于产业资本家在必须亲自从事他的企业的全部商业活动时所需要的这种资本。
2.因为商人专门从事这种业务,所以,不仅生产者可以把他的商品较早地转化为货币,而且商品资本本身也会比它处在生产者手中的时候更快地完成它的形态变化。
3.就全部商人资本同产业资本的关系来看,商人资本的一次周转,不仅可以代表一个生产部门许多资本的周转,而且可以代表不同生产部门若干资本的周转。
总的来说必须指出:产业资本的周转,不讲受流通时间的限制,而且也受生产时间的限制。
商人资本的周转,与一个同样大小的产业资本的周转或一次再生产,是不同的;相反地,它同若干个这种资本的周转的总和相等,而不管这种资本是属于同一生产部门还是属于不同生产部门。商人资本周转得越快,总货币资本中充当商人资本的部分就越小;商人资本周转得越慢,总货币资本中充当商人资本的部分就越大。生产越不发达,商人资本的总额,同投入流通的商品的总额相比,就越大;但是绝对地说,或者同比较发达的状态相比,就越小。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因此,在这种不发达的状态下,真正的货币资本大部分掌握在商人手中,这样,商人的财产对于其他人的财产来说成为货币财产。
商人预付的货币资本的流通速度取决于:1.生产过程更新的速度和不同生产过程互相衔接的速度;2. 消费的速度。
商人资本仅仅为了完成上述周转,不需要按自己的全部价值量先买进商品,然后再把它卖掉。商人可以同时完成这两种运动。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商品资本构成,另一部分由货币资本构成。他在这里买东西,从而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他在那里卖东西,从而把另一部分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一方面,他的资本会作为货币资本流回他手中,另一方面,商品资本流到他手中。以一种形式存在的部分越大,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的部分就越小。二者互相交替,互相平衡。如果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用和由此发展起来的信用制度,同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应用结合在一起,那么,商人资本的货币资本部分同这个商人资本完成的交易额相比,就会更加减少。如果我购买了价值1000镑的葡萄酒,支付期是3个月,在3个月期满以前,我已经按现金交易把葡萄酒卖掉了,那么,进行这笔交易就一文钱也没有预付。在这种情况下也很清楚,这里充当商人资本的货币资本,无非是以货币资本的形式存在、以货币的形式处在流回过程中的产业资本本身。(至于以3个月为支付期出售价值1000镑的商品的生产者,可以把票据即债务证书拿到银行家那里去贴现,这不会使事情有任何改变,并且同商品经营者的资本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商品的市场价格在这个期间比如说下降1/10,商人就不仅得不到利润,而且只能收回2700镑,而不是3000镑。为了支付,他必须添进300镑。这300镑只是执行准备金的职能,用来平衡价格差额。但是,这种情况也适用于生产者。如果生产者自己按降低了的价格出售产品,那么,他同样会损失300镑,在没有准备资本的情况下,他就不能按原有规模重新开始生产。
商人资本不外是在流通领域内执行职能的资本。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是在流通过程中,任何价值也没有生产出来,因而任何剩余价值也没有生产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式变化。事实上不过是发生了商品的形态变化,这种形态变化本身同价值创造或价值变化毫无关系。如果生产的商品在出售时实现了剩余价值,那是因为剩余价值已经存在于该商品中;因此,在第二个行为,即货币资本同商品(各种生产要素)的再交换中,买者也不会实现任何剩余价值,在这里货币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交换只是为剩余价值的生产作了准备。相反地,既然这些形态变化要花费流通时间,——在这个时间内资本根本不生产东西,因而也不生产剩余价值,——这个时间也就会限制价值的创造,表现为利润率的剩余价值会正好和流通时间的长短成反比。因此,商人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说,它不直接创造它们。但既然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它就能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既然它有助于市场的扩大,并对资本之间的分工起中介作用,因而使资本能够按更大的规模来经营,它的职能就会提高产业资本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产业资本的积累。既然它会缩短流通时间,它也就提高剩余价值对预付资本的比率,也就是提高利润率。既然它把资本的一个较小部分作为货币资本束缚在流通领域中,它就会增大直接用于生产的那部分资本。
第十七章
商 业 利 润
我们已经在第二册看到,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纯粹职能,——产业资本家首先为了实现他的商品的价值,其次为了把这个价值再转化为商品的生产要素所必须进行的活动,对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W′—G—W起中介作用的活动,也就是卖和买的行为,——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相反,那里已经说明,为此所需要的时间,客观上对商品来说,主观上对资本家来说,都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形成界限。关于商品资本自身的形态变化所说的话,当然不会因为商品资本的一部分取得商品经营资本的形态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为对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起中介作用的那些活动表现为特殊种类资本家的特殊业务,或表现为一部分货币资本的专门职能,而发生任何变化。如果商品的卖和买,——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W′—G—W总是归结为这种行为,——是由产业资本家自己进行的、不创造价值或剩余价值的活动,那么它们也不可能因为不是由产业资本家而是由另一些人进行,就成为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活动。其次,如果社会总资本的一部分必须能够不断作为货币资本以供人支配,以便再生产过程不致为流通过程所中断,能继续进行,——如果这部分货币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即使它不是由产业资本家,而是由另一类资本家不断投入流通去执行同一职能,它也不会由此获得这种属性。至于商人资本在怎样的程度上能够起间接生产的作用,这个问题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以后还要作进一步的说明。
可见,商品经营资本,——撇开可以和它结合在一起的一切异质的职能,如保管、运送、运输、分类、散装等,只说它的真正的为卖而买的职能,——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它只是对它们的实现起中介作用,因而同时也对商品的实际交换,对商品从一个人手里到另一个人手里的转让,对社会的物质变换起中介作用。但是,因为产业资本的流通阶段,和生产一样,形成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在流通过程中独立地执行职能的资本,也必须和在不同生产部门中执行职能的资本一样,提供年平均利润。如果商人资本比产业资本提供百分比更高的平均利润,那么,一部分产业资本就会转化为商人资本。如果商人资本带来更低的平均利润,那么就会发生相反的过程。一部分商人资本就会转化为产业资本。没有哪一种资本比商人资本更容易改变自己的用途,更容易改变自身的职能了。
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很清楚,以平均利润的形式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只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是现在问题在于:商人资本怎样从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中获得归它所有的那一部分呢?
认为商业利润是单纯的加价,是商品价格在名义上高于它的价值的结果,这不过是一种假象。
很清楚,商人只能从他所出售的商品的价格中获得他的利润,更清楚的是,他出售商品时赚到的这个利润,必然等于商品的购买价格和它的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必然等于后者超过前者的余额。
这种加价的形式是很容易理解的。
这就是从现象上最初表现出来的情形:商业利润通过商品加价而实现。事实上,认为利润来自商品价格的名义上的提高或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这整个看法,是由对商业资本的直觉中产生的。
但是,只要仔细考察一下,马上就可以看到,这不过是假象。并且可以看到,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商业利润就不是以这个方式实现的。(在这里,我们谈的始终只是平均的情况,而不是个别的情况。)为什么我们假定,商品经营者只有高于商品生产价格比如说10%出售商品,才能在他的商品上实现10%的利润呢?因为我们已经假定,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产业资本家(作为产业资本的人格化,对外界来说,他总是作为“生产者”出现)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如果商品经营者支付的商品购买价格等于它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等于它的价值,以致商品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商品的价值,对商人来说代表成本价格,那么,商人的出售价格超过他的购买价格的余额,——只有这个差额才是他的利润的源泉,——事实上就必然是商品的商业价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因此,归根到底,商人是高于商品价值出售一切商品的。但是,为什么假定产业资本家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呢?或者不如说,这个假定是以什么为前提的呢?这就是:商业资本(在这里,我们还只是把它看作商品经营资本)不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在说明一般利润率时,我们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第一,因为商业资本本身那时对我们来说还不存在;第二,因为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首先必须作为不同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实际生产的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平均化来说明。但是,说到商人资本,我们考察的却是一种不参加利润生产而只分享利润的资本。所以,现在必须对以前的说明进行补充。
按照商品的生产价格来出售商品,或者就全部商品资本来看,也就是按照商品的价值来出售商品,虽然他的利润只是在流通中并且通过流通才获得的,只是由于他的出售价格超过他的购买价格的余额才获得的。不过,他还是没有高于商品的价值或高于商品的生产价格出售商品,而正是因为他是低于商品的价值或低于商品的生产价格从产业资本家那里购买商品的。
因此,商人资本会按照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这样一来,关于生产价格也就出现一个更确切的有限制的规定。我们仍然要把生产价格理解为商品的价格,即=商品的成本(商品中包含的不变资本+可变资本的价值)+平均利润。但是,这个平均利润现在是由另外的方法决定的。它是由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总利润决定的;但不是按这个总生产资本来计算的,而是按总生产资本+商业资本来计算的。在平均利润率中,总利润中归商业资本所有的部分已经计算在内了。因此,全部商品资本的实际价值或实际生产价格=k+p+h(在这里,h代表商业利润)。所以,生产价格,或者说产业资本家本人出售商品的价格,小于商品的实际生产价格;或者,就全部商品来看,产业资本家阶级出售全部商品的价格,小于这全部商品的价值。所以他并没有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我们以后要在这个刚刚阐明的更确切的意义上使用生产价格这个名词。很清楚,产业资本家的利润等于商品的生产价格超过它的成本价格的余额,和这种产业利润不同,商业利润等于商品的出售价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这个生产价格对商人来说就是商品的购买价格;但是,商品的实际价格=商品的生产价格+商业利润。正像产业资本之所以能实现利润,只是因为利润作为剩余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品的价值中一样,商业资本之所以能实现利润,只是因为产业资本在商品的价格中实现的并非全部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因此,商人的出售价格之所以高于购买价格,并不是因为出售价格高于总价值,而是因为购买价格低于总价值。
可见,商人资本虽然不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但参加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平均化。因此,一般利润率已经意味着从剩余价值中扣除了属于商人资本的部分,也就是说,对产业资本的利润作了一种扣除。
根据以上所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 同产业资本相比,商人资本越大,产业利润率就越小。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
2. 如果像第一篇已经说明的那样,利润率总是表现为一个小于实际剩余价值率的比率,也就是说,总是把劳动的剥削程度表现得太小。因此,直接从事剥削的资本家的平均利润率所表现的利润率小于实际的利润率。
如果产业资本家自己互相直接出售商品时损失的劳动时间,——从客观上说,也就是商品的流通时间,——根本不会给这些商品加进任何价值,那么很清楚,这种劳动时间决不会因为由商人来花费而不是由产业资本家来花费,就获得另一种性质。由商品(产品)到货币和由货币到商品(生产资料)的转化,是产业资本的必要职能,因而是资本家——他事实上只是人格化的具有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资本——的必要活动。但是这种职能既不会增加价值,也不会创造剩余价值。当商人进行这些活动时,或者说,当商人在生产资本家不再执行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职能以后,继续执行这种职能时,他只是代替了产业资本家。这些活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用在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的必要活动上的,但它不会加进任何价值。如果商人不去进行这些活动(因而也不花费这些活动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他就不会作为产业资本的流通代理人来使用他的资本,也不会继续执行产业资本家的已经中断的职能,因此也就不会作为资本家,按照他所预付的资本的比例,分享产业资本家阶级所生产的利润量。因此,商业资本家为了分享剩余价值量,使自己预付的货币作为资本增殖,是无须使用雇佣工人的。如果他的业务和资本都很小,他自己也许就是他所使用的惟一工人。他得到的报酬,就是利润的一部分,对他来说,这部分来自商品的购买价格和商品的实际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
对产业资本家来说,流通行为的延长意味着:1.他的个人时间会受到损失,因为这会妨碍他作为生产过程本身的管理者去执行自己的职能;2.他的产品会更久地以货币形式或商品形式停留在流通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产品的价值不会增殖,并且直接的生产过程会中断。要使直接的生产过程不被中断,或者就必须限制生产,或者必须预付追加的货币资本,以便生产过程不断按同一规模继续进行。这在每一次都会造成如下的结果:或者使原来的资本只取得较少的利润,或者必须预付追加的货币资本,以便取得原来的利润。即使商人代替了产业资本家,这一切仍然不变。这时,不是产业资本家把追加的时间花在流通过程中,而是商人把更多的时间花在流通过程中;不是产业资本家为流通预付追加的资本,而是商人预付追加的资本。或者,换一种说法也一样:不是产业资本的一个相当大的部分不断在流通过程中流转,而是商人的资本完全束缚在流通过程中;不是产业资本家生产的利润少了,而是他必须把他的利润的一部分完全让给商人。只要商人资本限制在必要限度以内,差别就只是在于:由于资本职能的这种划分,专门用在流通过程上的时间减少了,为流通过程预付的追加资本减少了,而且总利润中以商业利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损失也比在没有这种划分的情况下减少了。
如果产业资本家同时又是自己的商人,他除了预付追加资本,以便在他的处在流通中的产品再转化为货币以前购买新的商品,还要为实现他的商品资本的价值,也就是为流通过程预付资本(事务所费用和商业工人的工资),那么,这些支出固然会形成追加资本,但不会生产任何剩余价值。它们必须从商品的价值中得到补偿;这些商品的一部分价值必须再转化为这种流通费用;但由此不会形成任何追加的剩余价值。就社会总资本来看,这事实上无非就是说,总资本的一部分是那些不加入价值增殖过程的次一级活动所需要的,并且社会资本的这个部分必须为这些目的而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对单个资本家和整个产业资本家阶级来说,利润率会因此减少。对他们来说,每一次追加资本都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只要这种追加是推动同量可变资本所必需的。
当这种和流通业务本身有关的追加费用由商业资本家替产业资本家担负起来的时候,利润率的这种减少也会发生,不过程度较小了,途径也不同了。现在,情况是这样:同没有这种费用时需要预付的资本相比,商人要预付更多的资本;这种追加资本的利润会增加商业利润总额,因此,会有更多的商人资本同产业资本一起参加平均利润率的平均化,也就是说,平均利润会下降。此外,必须承认,随着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划分,会同时出现商业费用的集中,从而商业费用的减少。
现在要问:商业资本家即这里所说的商品经营者所雇用的商业雇佣工人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从一方面说,一个这样的商业工人,和别的工人一样,是雇佣工人。第一,因为这种劳动是用商人的可变资本,而不是用作为收入来花费的货币购买的;因此,购买这种劳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替私人服务,而是为了使预付在这上面的资本自行增殖。第二,因为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他的工资,也和一切其他雇佣工人的情况一样,是由他那种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决定的,而不是由他的劳动的产物决定的。
但是,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直接雇用的工人之间,必然会出现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从而产业资本家和商人之间出现的同样的差别。因为商人作为单纯的流通当事人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因为他由自己的费用加到商品上的追加价值,不过是原先已有的价值的追加,尽管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他究竟怎样保持和保存他的不变资本的这个价值?),所以,他雇用的执行同样职能的商业工人,也不可能直接为他创造剩余价值。在这里,也像在生产工人的场合一样,我们假定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决定的,因此,商人不是靠克扣工资的办法来发财致富,也就是说,他不是把对劳动的一笔预付计入成本,却只支付这笔成本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他不是靠欺骗他的店员等等的办法来发财致富。
就商业雇佣工人来说,困难根本不在于说明,他们怎样直接为他们的雇主生产利润,尽管他们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利润不过是它的转化形式)。这个问题通过对商业利润的一般分析实际上已经解决了。产业资本所以能获得利润,是由于它把包含在并实现在商品中的、但它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的劳动拿来出卖,同样,商业资本所以能获得利润,是由于它没有把包含在商品中的无酬劳动(只要投在这种商品生产上的资本是作为总产业资本的一个相应部分来执行职能)全部支付给生产资本,相反地,在出售商品时却让人把这个还包含在商品中的、它未支付的部分支付给自己。商人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不同于产业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关系。产业资本通过直接占有无酬的他人劳动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商人资本使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产业资本手里转移到自己手里,从而占有这部分剩余价值。
商业资本只是由于它的实现价值的职能,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才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从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取得自己的份额。对单个商人来说,他的利润量取决于他能够用在这个过程中的资本量,而他的店员的无酬劳动越大,他能够用在买卖上的资本量就越多。商业资本家会把他的货币借以成为资本的职能本身,大部分交给他的工人去承担。这些店员的无酬劳动,虽然不会创造剩余价值,但能使为他占有剩余价值;这对这个资本来说,就结果而言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这种劳动对资本来说是利润的源泉。否则,商业就不可能大规模地经营,就不可能按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了。
正如工人的无酬劳动为生产资本直接创造剩余价值一样,商业雇佣工人的无酬劳动,也为商业资本在那个剩余价值中创造出一个份额。
商业工人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但是,他的劳动的价格是由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决定的,也就是由他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决定的,而这个劳动力的应用,作为力的一种发挥,一种表现,一种消耗,却和任何别的雇佣工人的情况一样,是不受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限制的。因此,他的工资并不与他帮助资本家实现的利润量保持任何必要的比例。资本家为他支出的费用,和他带给资本家的利益,是不同的量。他给资本家带来利益,不是因为他直接创造了剩余价值,而是因为他在完成劳动——一部分是无酬劳动——的时候,帮助资本家减少了实现剩余价值的费用。
对产业资本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并且确实是非生产费用。对商人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他的利润的源泉,在一般利润率的前提下,他的利润和这种流通费用的大小成比例。因此,对商业资本来说,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是一种生产投资。所以,它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它来说,也是直接生产的。
第十八章
商人资本的周转。价格
产业资本的周转是它的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的统一,因此包括整个生产过程。与此相反,商人资本的周转,因为事实上只是商品资本的独立化的运动,所以只是代表商品形态变化的第一阶段W—G,表现为一种特殊资本自我流回起点的运动;从商人来看的G—W、W—G,表现为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人先是买,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然后是卖,把同一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并且这样反复不断地进行下去。在流通中,产业资本的形态变化总是表现为W1—G—W2;把出售所生产的商品W1得到的货币,用来购买新的生产资料W2;这实际上是W1和W2相交换,因此,同一货币两次转手。货币的运动对两种不同商品W1和W2的交换起中介作用。相反地,在商人那里,在G—W—G′中两次转手的,却是同一商品;它只是对货币流回到商人手中起中介作用。
因此,一定量商人资本的周转次数,在这里和货币作为单纯流通手段的流通的反复,十分相似。但是有一个区别:在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进行流通时,同一货币要经过不同人的手,就是说,反复完成同一职能,因此流通货币量由流通速度来弥补。但是,在商人那里,同一货币资本(不管它是由那些货币单位构成),同一货币价值,却是按其价值额反复买卖商品资本,因而作为G+⊿G反复流回同一个人手里,也就是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流回它的起点。这就是它的周转作为资本的周转所具有的特征。从流通中取出的货币总是比投入流通的货币多。此外,不言而喻,随着商人资本周转的加速(在发达的信用制度下,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成了货币的主要职能),同一货币量的流通也会加快。
但是,商品经营资本的反复周转,始终只是表示买和卖的反复;而产业资本的反复周转,则表示总再生产过程(其中包括消费过程)的周期性和更新。但这一点对商人资本来说,只表现为外部条件。产业资本必须不断把商品投入市场,并从市场再取走商品,商人资本才能保持迅速周转。如果再生产过程是缓慢的,商人资本的周转也就是缓慢的。当然,商人资本对生产资本的周转起中介作用,但这只是就它缩短生产资本的流通时间来说的。它不会直接影响生产时间,而生产时间也是对产业资本周转时间的一个限制。这对商人资本的周转来说是第一个界限。第二,把再生产消费所造成的限制撇开不说,商人资本的周转最终要受全部个人消费的速度和规模的限制,因为商品资本中加入消费基金的整个部分,取决于这种速度和规模。
但是(把商业界内部的周转撇开不说,在那里,一个商人总是把同一商品卖给另一个商人,在投机时期,这种流通会显得非常旺盛),第一,商人资本会缩短生产资本的W—G阶段。第二,在现代信用制度下,商人资本支配着社会总货币资本的一个很大的部分,因此,它可以在已买物品最终卖掉以前反复进行购买。在这里,无论是我们这个商人直接把商品卖给最后的消费者,还是在这二者之间另有12个商人,都与问题无关。当再生产过程有巨大的弹性,能够不断突破每一次遇到的限制时,商人在生产本身中不会发现任何限制,或者只会发现有很大弹性的限制。因此,除了由于商品性质造成的W—G和G—W的分离以外,这里将会创造出一种虚假的需求。尽管商人资本的运动独立化了,它始终只是产业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运动。但是,由于商人资本的独立化,它的运动在一定界限内就不受再生产过程的限制,因此,甚至还会驱使再生产过程越出它的各种限制。内部的依赖性和外部的独立性会使商人资本达到这样一点:内部联系要通过暴力即通过一次危机来恢复。
因此,在危机中发生这样的现象:危机最初不是在和直接消费有关的零售业中暴露和爆发的,而是在批发商业和向它提供社会货币资本的银行业中暴露和爆发的。
对商人资本来说,平均利润率是一个已定的量。商人资本不直接参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创造;它按照自己在总资本中所占的部分,从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中取得自己的份额,只是就这一点来说,它才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
对商人资本来说,利润率是一个已定的量,一方面由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决定,另一方面由总商业资本的相对量决定,即由总商业资本同预付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的资本总额的数量关系决定。它的周转次数,当然会作为一个决定的因素影响它和总资本的比率,或影响流通所必要的商人资本的相对量,因为很清楚,必要的商人资本的绝对量和它的周转速度成反比;如果其他一切条件不变,它的相对量,即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就由它的绝对量决定。各种会缩短商人资本平均周转的情况,例如,运输工具的发展,都会相应地减少商人资本的绝对量,从而会提高一般利润率。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同以前的状况相比,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对商人资本产生双重影响:同量商品可以借助一个数量较小的实际执行职能的商人资本来周转;由于商人资本周转的加速和再生产过程速度的加快(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商人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比率将会缩小。另一方面,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一切生产都会变成商品生产,因而一切产品都会落到流通当事人手中。
但是,假定商人资本同总资本相比的相对量是已定的,不同商业部门中周转的差别,就不会影响归商人资本所有的总利润量,也不会影响一般利润率。商人的利润,不是由他所周转的商品资本的量决定的,而是由他为了对这种周转起中介作用而预付的货币资本的量决定的。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商人资本就会随着它的周转次数的增加,比产业资本提供高得多的利润,而这是和一般利润率的规律相矛盾的。
因此,不同商业部门的商人资本的周转次数,会直接影响商品的商业价格。商业加价的多少,一定资本的商业利润中加到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上的部分的大小,和不同营业部门的商业资本的周转次数或周转速度成反比。如果一个商人资本一年周转5次,而另一个商人资本一年只能周转一次,那么,前者对同一价值的商品资本的加价,就只有后者对同一价值的商品资本的加价的1/5。
不同商业部门的不同周转时间,却是表现在这样一点上:一定量商品资本周转一次获得的利润,同实现这个商品资本的周转所需的货币资本的周转次数成反比。薄利快销,特别对零售商人来说是他原则上遵循的一个原则。
此外,不言而喻,商人资本周转的这个规律在每个商业部门中,——撇开互相抵销的、较快的周转和较慢的周转交替出现的情况不说,——只适用于投入该部门的全部商人资本的平均周转。和资本B投在同一个部门内的资本A的周转次数,可能多于或少于平均周转次数。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资本的周转次数就会少于或多于平均周转次数。这丝毫也不会改变投在该部门的商人资本总量的周转。但是,这对单个商人或零售商人来说却有决定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像在比平均条件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产业资本家那样,赚到超额利润,正像在比平均条件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产业资本家赚到超额利润的一样。如果为竞争所迫,他可以卖得比他的伙伴便宜一些,但不会使他的利润降到平均水平以下。如果那些使他能加速资本周转的条件本身是可以买卖的,例如店铺的位置,那么,他就要为此付出额外的租金,也就是说,把他的一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