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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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篇

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在这里,人们说劳动的价值,并把它的货币表现叫做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另一方面,人们说劳动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上下波动的价格。
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上的社会劳动的对象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么,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
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
撇开这些矛盾不说,货币即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的直接交换,也会或者消灭那个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自由展开的价值规律,或者消灭那种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或者是等价物相交换,这样,工人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先令。他的劳动的价格就要等于他的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形下,他没有为他的劳动的购买者生产剩余价值,这6先令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就会消失,然而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工人才出卖他的劳动,而他的劳动也才成为雇佣劳动。或者工人在12小时劳动中获得的少于6先令,就是说,少于12小时劳动。12小时劳动同10小时劳动、6小时劳动等等相交换。不等量的这种相等,不仅消灭了价值规定。这种自我消灭的矛盾甚至根本不可能当作规律来阐明或表述。
从劳动分为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一形式上的区别而引出较多量劳动同较少量劳动相交换,这是徒劳无益的。因为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实际对象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活劳动的量来决定,所以这种做法就更加荒谬了。
实际上,在商品市场上同货币占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当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
现在,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是怎样表现为它的转化形式,即表现为工资的。
我们知道,劳动力的日价值是根据工人的一定的寿命来计算的,而同工人的一定的寿命相适应的是一定长度的工作日。假定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2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而这3先令是体现了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如果工人获得了3先令,他就获得了他的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现在如果劳法力的这个日价值当作日劳动的价值来表现,那就会得出这样一个公式:12小时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这样一来,劳动力的价值就决定劳动的价值,或者用货币来表现,就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如果劳动力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偏离,那么劳动的价格也就会同它的所谓价值相偏离。
既然劳动的价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的不合理的用语,那么不言而喻,劳动的价值必定总是小于劳动的价值产品,因为资本家总是使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超过再生产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在上述例子中,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是3先令,为了再生产这一价值,劳动力需要执行职能6小时。可是劳动力的价值产品是6先令,因为劳动力实际上执行职能12小时,而劳动力的价值产品不是由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来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这样,我们就会得到一个一看就是荒谬的结果:创造6先令价值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
其次,我们看到,体现工作日的有酬部分即6小时劳动的3先令价值,表现为包含6小时无酬劳动在内的整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或价格。于是,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
因此可以懂得,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转化为工资形式,即转化为劳动本身的价值和价格,会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这种表现形式掩盖了现实关系,正好显示出它的反面。工人和资本家的一切法权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
如果说世界历史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揭开了工资的秘密,那么相反地,要了解这种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存在的理由,却是再容易不过的了。
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在人们的感觉上,最初完全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买卖一样。买者付出一定量的货币,卖者付出与货币不同的物品。在这里,法权意识至多只认识物质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法权上对等的公式中:“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
其次,因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本身是不可通约的量,所以“劳动的价值”、“劳动的价格”这种用语,似乎并不比“棉花的价值”、“棉花的价格”这种用语更不合理。况且,工人是在提供自己的劳动以后被支付报酬的。而货币充当支付手段,是在事后才实现所提供的物品的价值或价格的,在这里就是实现所提供的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最后,工人提供给资本家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不是他的劳动力,而是劳动力的职能,即一定的有用劳动,裁缝劳动,鞋匠劳动,纺纱劳动等等。至于这种劳动另一方面又是形成价值的一般要素,具有一种使它同一切其他商品相区别的属性,这一点却是普通意识所不能领会的。
让我们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来看,他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小时劳动的价值产品,比如说3先令,对他说来,他的12小时劳动实际上是3先令的购买手段。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可以随着他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或者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不变,它的价格可以因供求关系的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但是不管怎样,他付出的始终是12个劳动小时。因此,在他看来,他所获得的等价物的量的任何变化,都必然表现为他的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或价格的变化。由于这种情况,把工作日看作不变量的亚·斯密就反过来得出一个错误的论断: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虽然生活资料的价值会变化,因而对工人来说,同一个工作日会表现为较多或较少的货币。
另一方面我们拿资本家来说。他无疑希望用尽量少的货币换取尽量多的劳动。因此,他实际上所关心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执行职能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他力图尽可能便宜地购买一切商品,并且总是把低于价值购买和高于价值出售这一纯粹欺诈行为说成是他的利润的来源。因而,他理解不到,如果劳动的价值这种东西确实存在,而且他确实支付了这一价值,那么资本就不会存在,他的货币也就不会转化为资本。
此外,工资的实际运动显示出一些现象,似乎证明被支付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它的职能即劳动本身的价值。这些现象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工资随着工作日长度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同样可以说,因为租用机器一周的费用比租用一天要贵,所以被支付的不是机器的价值,而是机器功能的价值,而是机器运转的价值。第二,执行同一职能的不同工人的工资间存在着个人的差别。这种个人的差别在奴隶制度下也可以看到,但是在那里劳动力本身是赤裸裸地、不加任何掩饰地出卖的,这种差别没有引起任何幻觉。区别只是在于:劳动力因超过平均水平而获得的利益或因低于平均水平而遭到的损失,在奴隶制度下落到奴隶主身上,而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则落到工人自己身上,因为在后一种场合,劳动力是由工人自己出卖的,而在前一种场合,是由第三者出卖的。
总之,“劳动的价值和价格”或“工资”这个表现形式不同于它所表现的本质关系,即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我们关于一切表现形式和隐藏在它们背后的基础所说的话,也是适用的。前者是直接地、自发地、作为流行的思维形式再生产出来的,而后者只有通过科学才能揭示出来。古典政治经济学几乎接触到事物的真实状况,但是没有自觉地把它表述出来。只要古典政治经济学附着在资产阶级的皮上,它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工资的国民差异
我们已经说过,只要把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换成外在的工资形式,那里的一切规律就会转化为工资运动的规律。在这一运动中表现为各种变动着的组合的情况,对于不同的国家说来,会表现为国民工资的同时存在的差异。因此,在比较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量的变化的一切因素: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涵量。即使作最肤浅的比较,首先也要求把不同国家同一行业的平均日工资化为长度相等的工作日。在对日工资作了这样换算以后,还必须把计时工资换算为计件工资,因为只有计件工资才是计算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内涵量的尺度。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中等的劳动强度,在这个强度以下的劳动,在生产一种商品时所耗费的时间要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不能算作正常质量的劳动。在一个国家内,只有超过国民平均水平的强度,才会改变单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计算进行的价值计量。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形就不同了。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
但是,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还会由于下述情况而发生更大的变化: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
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值而不同的货币额。所以,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里要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名义工资,即表现为货币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在前一种国家会比在后一种国家高;但这决不是说,实际工资即供工人支配的生活资料也是这样。
但是即使撇开不同国家货币价值的这种相对的差异,也常常可以发现,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在前一种国家比在后一种国家高,而相对的劳动价格,即同剩余价值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劳动价格,在后一种国家却比在前一种国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