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抓作家”有多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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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抓作家”有多荒谬?
2010年09月02日 09:31:35   CNTV复兴评论

作者:郭兵
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带走时,警察口头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经营”。8月30日,谢朝平的律师从警方获悉,“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9月1日新京报)
从表面看,渭南警方前有地方文化稽查队、文体局以及新闻出版部门的“联合调查”,后有《火花》杂志社违规出版的“铁证”,因而,指控谢朝平“非法经营”并进京抓人似无不妥。但对一些细节稍作留意就会发现,在看似合法的背后,这起警察“进京抓作家”闹剧实则极其荒谬、破绽百出。
首先,从证据上看,谢朝平并不具备“非法经营”的客观事实。国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公民有“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谢朝平的作品本身并无问题。唯一被警方视为“铁证”的,是为其出版作品的《火花》杂志社“不合程序”,未经上报审批违规出版了增刊。但这一错误,责任完全在于杂志社,与谢朝平无丝毫关系。明明是杂志社的错,却硬要由作者来扛,这不是简单的混乱逻辑,倒更像蓄意的“欲加之罪”。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标准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谢朝平的著作今年5月刚刚出版,6月既被查封,除去大部分送给地方移民外,尚未来得及进行“市场”经营,又何谈“非法”经营?
其次,从认定上看,谢朝平也不存在“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关于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对于杂志社“不合程序”这一违规事实,谢朝平作为“消费者”不可能知晓,因而,即便他将书拿到市场出售,造成了“非法经营”的客观事实,也不具备“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不满足定罪的主观要件。
最后,从程序上看,警方也有诸多违规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71条、第111条,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或进行搜查时,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或搜查证(虽然“紧急情况”可除外,但以本案案情,实在看不出“紧急”之处),渭南警方对这些“一无所有”,以至不得不如招摇撞骗者一般,假借“人口普查”的名义骗开房门,这已足见其心虚气短。
接下来,警方的现场表现更像是在儿戏:依据相关法律,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签字盖章,对此警方置若罔闻,只字未写;勘验、搜查中的扣押物品和文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警方在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下方勉强列单;所列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警方只草列了一份自己带走,根本不理会持有人的请求......
说穿了,这起荒唐的“进京抓作家”闹剧,同此前的“进京抓记者”,以及各地此起彼伏的“跨省追捕”一样,仍难逃借助公权力进行“报复性执法”的嫌疑。记者也好,作家也罢,但凡写了负面的文字,“损害”了某部门的形象,危及了某些人的利益,就会被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必欲除之而后快。殊不知,在一个开放清明的时代,搞这类倒行逆施,终只能自取其辱,回头看看那些公权狂妄的下场,有哪一个是最终得逞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