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若干思考(徐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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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长航党校   作者:徐丰收   日期:2009-11-30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纵观当今世界,凡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不论其是民主政体还是专制体制,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是其共同的特征。依法治理国家,推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是全体中国人的共识,同时也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与选择。
一、 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历史进程的回顾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在中国的开端,应归结到十九世纪末期或二十世纪初期。
(一)近代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
1895年甲午战争以后,面对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中国,以康有为、梁启超把制定宪法作为变法维新的三要义之一,虽没有实现近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应视为中国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1901年,清政府发布了“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开创了与世界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开始了中国法制发展的重大改革,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了第一步。
但总体是不尽如人意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靠洋制度移植,缺乏本国社会基础。清末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可以说在相当大程度上是靠制度移植。
二是局部机械模仿,未能整体推进。中国在过去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本着师夷自强、与万国同制,赶上先发达国家的理想,竭力学习西方列强。或是在法律规范上抄袭,或是在法治组织上模仿,但终未能建立起中国所期望的那种理想法治。
三是倚重先锋引导,缺少民众基础。综观中国法治的百年发展都是由少数先锋引导得以推进的。引导的历史分为两段:前五十年(1949年前),中国法治的发展基本上是“以学为先,以官为主”的。 后五十年(1949年后)也可以分作两部分:在前期的近三十年(1949-1978年)的时间中,可以说是“以学为主,以官为否”,意即,主张“法治”的基本上是学者,而“官方”则基本上是否定法治的。因此,所有主张法治的学者都免不了受到打击、迫害。在后期(1978年后)近二十年的时间中﹙法治的恢复与重建),可以说是“以学为先,官学互动”。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得以恢复并进入一个快速推进和发展的时期,概括起来可以分为3个阶段:
一是从1978年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适应于党和国家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拨乱返正的需要,致力于法治的恢复与重建。此期,我国法治建设受到极大重视,获得迅速发展。
第一,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过去经验教训,极力纠正和消除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及其衍生出的种种问题,要求摒弃人治,确立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权威。邓小平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变”[1],要彻底革除“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的典型的人治做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邓小平还极其精辟地阐释了法治优于人治的本质,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他清醒地认识到并强调指出,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3]“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和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的重视和法律权威的确立,不仅体现在中央文件和重要讲话中,更通过根本大法加以确认。
第二,重点抓立法。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治建设几乎空白。邓小平对此的描述是:“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因此,重点抓立法,集中力量制定最急需的法律,实现“有法可依”,就成为我国恢复与重建法治的紧迫任务。
第三,建立健全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文革”期间,法治遭到破坏,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基本瘫痪。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要尽快恢复和建立受到严重破坏的法治机构。
二是从1992年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适应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要求,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法治建设进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全面发展阶段。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强劲动力。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不同市场主体的多元需求及其之间的复杂关系,客观上要求由统一、开放、公平和透明的规则加以调整和保障,否则市场经济难以开展。江泽民深刻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4]
第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
三是从2002年十六大至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相互推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各方面的改革发展开始进入全面深化时期。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解决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深层次发展。
第一,党要依法执政,变“人治” 为法治,成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新中国成立后,党与法治的关系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解决好执政方式所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一关系处理得好,党依法执政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党不依法执政﹙人治﹚,则法治衰。党严格守法,则法治存;党不守法,则法治废。从1982年宪法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认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既反映了我们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中的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们党治国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地位。[5]以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已经步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
第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反映法治的性质、宗旨、结构、功能和价值取向的观念和信念,是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6]2005年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宗旨和方向。
第三,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系统规划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实施蓝图,首次明确提出了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在推进依法行政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8年5月,国务院又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落实。
二、 当前加快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现实困难是存在的,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当代中国社会已进入到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阶段,从而更加凸现出对法治的呼唤和需求。纵观当今世界,凡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无一不是法治化的社会。加快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形势紧迫。
(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
(三)加快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
(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三、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现实基础与核心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建设法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重任。
(一)中国法治化建设的基础与动力
中国法治的基础和动力在于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以及意识的科学化。
(二)中国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与核心
中国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不在司法,而是政治的法治化。或者说“人治” 是最大障碍。
中国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司法法治化。
四、未来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对策思考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法治国家必须以完善民主、保障人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保障权利作为其基本特征,从而区别于其它法治国家或非法治国家。
(一)完善民主制度,夯实法治国家建设的政治基础。
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和重要标志。完善民主最首要的内容是完善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完善立法民主。
(二)切实加强人权保障,扩大保护范围和提升保护程度。
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差别。国家的进步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人权保障状况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
(三)确立法律至上的理性原则。
法律至上是无产阶级在其法治建设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
(四)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制完备对于建立中国法治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五)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
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群众的最基本方面。
再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六)加强对权力监督与制约。
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力行使的认可。权力的获得与权力行使,通常表现为是少数人的事情。 在制约机制中,最有效的制约手段当然是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社会理应是最好的社会制度,其对权力赋予和权力行使的制约理应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典范。
(七)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依法行政可以说是运用法律制约权力的重要表现。
依法行政,一要保证国家行政权力的依法实现,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被正确行使;二要防止非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道路还很长。中国法治面临的现实困难也很多。但无论是为我们自己,还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都坚持不懈。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不断地执著追求,终将会迎来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春天的到来!
参考文献: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页。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311页。
《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1页。
[5]参见袁曙宏:《党执政方式的深刻转变》,载《求是》2005年第22期。
参见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作者单位:安庆海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