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永勋:记者动辄被抓不利依法行政(新华每日电讯 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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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勋:记者动辄被抓不利依法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08:45  新华每日电讯
记者是危险职业吗?不久前,分别有记者因报道企业负面新闻,被企业所在地警方通缉或调查:报道伊春飞机失事的多名记者,被当地警方短期扣押;《南方都市报》记者在虎门社区正常采访时,被保安员围殴,照片上展露的伤口,刺激着公众的神经……这些,似乎为“记者不是危险行业”的说法提供了反证。
媒体最新披露的一起事件是,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当时,警察只口头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经营”。8月30日,谢朝平的律师周泽从警方获悉,拘捕谢朝平的原因是其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那是谢朝平3年的采访成果,记录了三门峡遗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9月1日《新京报》)值得一提的是,谢朝平之前的身份也是记者,供职于《检察日报》下属的《方圆》杂志,今年6月刚刚离职,这本书正是他政法记者生涯的副产品。
此前,针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被通缉”一事,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但是,打压媒体的事件还是不断发生。
在一系列针对记者的事件中,舆论监督环境和记者的处境显得愈发逼仄。实际上,记者日常采访被呵斥、推搡,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早已是家常便饭;至于正常采访中遭遇闭门羹、踢皮球等“软抵制”,更是一个真正的记者必须准备应对的。只不过,近期针对记者的人身威胁和冲击,的确有些集中。而且,像网上通缉、跨省追捕这样的事,明显不是某些企业和个别人力所能及,权力部门的介入,背后一般都有当地领导的授意。
当然,因为记者职业的特殊性,几乎每一起针对记者的暴力事件,都会被公开报道,也能引起更大的关注。但是,换个角度看,这种“过度关注”几乎是必然的。根据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都有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不过对于专业记者来说,报道真相更是一种职务行为,记者受过专业训练,以报道真相为天职,更应受到专门保护,因为其代表的是公众知情权。如果连记者采访都经常受阻,人身安全频繁受到威胁,普通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更难有保障。事实上也是如此,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不只是记者,还有方舟子这样敢说真话的人、王帅这样敢于维护自己权益的公民。
一般情况下,某地出现“负面”新闻、监督性报道,理性的反应是查明事实,及时公布,依法处理;如果媒体报道有偏颇和误解,则应该及时沟通,通过平衡报道和更多透明来澄清真相;如果这些都无法奏效,最后还可以选择诉上法庭。然而,在一些地方,出了事第一反应往往是掩盖和公关,是通过权力控制和打压媒体,抓打记者似乎成了一种“习惯”。
记者频繁处于险境,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之外,主要还在于执法不力,对滥用权力、以身试法者追究不力。那么多记者被打或被追捕的消息,因此受到处分追究的官员又有几个?屈指算来,似乎只有进京抓记者的“始作俑者”,原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因为事件影响恶劣而“引咎辞职”,并且此后还传出有人动议其调任新职的消息。此外,似乎再没有官员因此被追究责任,最多撤销立案,道歉了事。对于这种滥用权力的违法行政行为,似乎只要承认了,就可以一笔勾销。抓捕记者,“成功”了可以“消灾免祸”,一旦败露也无需付出什么“成本”。这几乎是对打压舆论监督的变相鼓励。
8月27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与此同时,却发生了如此集中的阻挠打压舆论监督,甚至对记者进行追捕的恶劣事件。贯彻依法行政,支持舆论监督,应先保障记者的合法采访权、发表权和人身安全。
http://news.sina.com.cn/pl/2010-09-02/084521022794.shtml
陕西渭南警方刑拘出书记录三门峡移民史作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2日07:56  汉网-长江日报
日前有媒体曝出,作家谢朝平8月19日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9月1日,谢朝平的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谢朝平已被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周泽认为,“谢朝平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根本不应该立案”。
据周泽介绍,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追诉谢朝平的“非法经营”行为,就是指其通过《火花》杂志社以增刊的形式自费出版记述三门峡库区移民史的长篇报告文学《大迁徙》,并将刊有《大迁徙》—文的该期《火花》杂志发运到渭南,准备向需要收藏阅读该报告文学作品的移民发行。
周泽表示,谢的作品不是非法出版物,而是有正规刊号的合法发行物。周泽解释说,作为“非法经营罪”,首先要有非法经营行为,要扰乱市场秩序,还要求情节严重。杂志是合法出版物,如何发行都不存在非法经营问题,而且非法经营罪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并且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谢接受移民的托付写他们的历史,花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采访、写作,费尽周折出版,根本就不是出于非法经营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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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c/2010-09-02/075621022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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